明代后期徽州诉讼案卷集《不平鸣稿》探析.pdf
明 代 后 期 徽 州 诉 讼 案 卷 集 《不 平 鸣稿 》 探 析 风 阿 中 国社会科学 院 历 史 所 明史 室 !∀ 书 》∃ 世 纪 # ∀ 年代 以 来 出版 以 后 , , 随 着 徽 州 文 书 的 大 规 模 整 理 与公 布 村 纠纷 特 别 是 《徽 州 千 年 契 约 文 一 些 研 究者 开 始利 用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研 究 明 清 时 代 的 农 村社 会 与 乡 村 纷 争 本 学 者 中岛乐 章 从 %# # & 年开 始 。 , !∀ ∀ ! 年 , , , 发 表 了 一 系列 文 章 日 利 用 徽 州文 书 研 究 明 代 的 诉 讼 制 度 与 乡 以 徽 州 文 书 为 中 心 》∋ 他 的 《明 代 乡 村 纠纷 与 秩 序 。 一 书 出版 , 成为明 — 代诉 讼 文 书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著 作 书 中对 于 老人 与里 长在 诉 讼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明 代 中期 的 宗 族 、 , 统合 与 纠 纷 的原 因 等 都 有 精 辟 的论 述 方社 会 所 呈 现 出来 的特 点揭 示 出 来 。 。 他 以 徽 州 的诉 讼 文 书 为 主 线 这 不 仅 对 于 理 解 徽 州 的历 史 以 来 中国 社会 诸 多方 面 的 变化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究 境界 、 集团 网 络 与 社 会 秩 序 》( 、 。 此后 , , , 将 明代 不 同 时 期 徽 州 地 而且 对 于 深 人 地 了 解 宋 明 熊远 报 《清代 徽 州 地 域 社 会 史 研 卞 利 《明 清 徽 州 社 会研 究 》) 、 、 韩 秀 桃 《明 清徽 州 的 民— 间纠 纷 及 其 解 决 》 等著 作 先 后 出版 这 些 成 果 都 从 不 同 的角 度 利 用 了 徽 州 诉 讼 文 书研 究 ∗ , 明 清 时 代徽 州 的 民 间纠 纷及 其 解 决方 式 容 , , 为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及 明清 徽 州 社 会 研 究 增 添 了 新 的 内 。 与 明 清时 代 留 存 下 来 的 中 央 来的 , 、 而 且 在 收集 行分类与收集 , 售 卖过 程 中 、 地 方档案 相 比 , 经 手 人 并没 有 考虑 到文 书 的 完整 性 文 书 的归 户 性 受 到 忽 视 讼 文 书 仅 保 留下 来 一 张 或 若 干 张 文 书 , 为 我 们深 人 地 分 析诉讼文 书 的 不 利 条件 讼文 书 以抄本 、 , 现 存 的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多 是 从 民 间 收集 而 结 果是许 多文 书被分散 收藏 有头无尾 。 , 但是 , , 有尾 无 头 文 书散件结 合起来 稿 》 就 是 其 中之 一 , 常常 按文 书性质 进 。 因此 或 中间缺失 让我们 感到幸 运 的是 稿本或刊本的形式得 以 较为完 整 地保存 下 来 , , , , , , 一些 徽 州诉 这些情 况都 成 仍然 有 一 些 徽 州 诉 这 些 诉 讼 资 料 与 现 存 的诉 讼 必 将 有 助 于 深 人地 分 析 明 清 时 代 徽 州 的 诉 讼 制 度 与 地 方 社 会 。 《不 平 鸣 。 ! ∀ + 年 % 月 , 日 在 日本 京 都 大学人文 科 学 研究所 岩井茂 树 教 授 主 持 的 笔者 以 此 为 题 发 表 了 研 究报告 一 些 研究者对 于 研究报告 的 内容 给予 诸 多指 正 ∃ 花 山 文 艺 出版 社 %# #% 年 “ , , 。 , ∋ 东 京汲 古书 院 , !∀ ∀ ! 年 。 ( 东 京 汲 古书 院 , !∀ ∀ + 。 ) 安 徽大学 出版 社 , !∀ ∀ & 年 。 ∗ 安 徽大 学 出版 社 , !∀ & 年 。 年 , 中 国 近 世法 制 资 料 研 究 班 谨 此 致谢 。 ” 明代 后期 徽 州 诉讼 案 卷集 《不平 鸣稿》探 析 、 一 《不平 鸣稿 》 的 内容 封面 似为后 来 的整 理 者所 补 “ 文称 为 平鸣 , ” 不 平 鸣稿序 讼 、 健讼 ” “ 目录 称 为 不 平 鸣稿 目录 ” , 明 其枉 屈 之 心 甚 重 “ 上 普 遍 存在 着 的 上 面 题名 《不 平 鸣稿 大凡 物不 得 其平 则 鸣 ∃ “ 取意于 , ” , 。 无讼 “ 的 政 治理 想 ” , 。 “ 录文 书 ,+ 份 其 中文 书 ∀− , 文 字 稍有 不 同 , “ , 只存 题名 ∀ − ! % # 余 , 。 、 崇 祯年 间潘 氏 讼 词 稿》 该 稿 的 序 。 “ ” 是 当时 人共 通 之 话 语∋ ” 、 亦 是 获得 官 , 民 同情 , 相 对 于社 会 “ 避 免被扣 上 刁 , “ 序 言最 后 写 作 , 文 中也 收 录 了这 份合 同 文书 & . 、 、 。 ” 。 时 崇 祯 三年 庚 午 仲 春 十 年 的内容 除卷 首语 , 但序 因此 、 , 可 , 序 目录 外 共 收 文 书 . 与文 书 . − 同为汪 至 ) 卖 契 的抄 白 内容相 同 , , 害告 府批 县 案卷 , ” 。 第一 部分有 & 卷 附录 一 文书 & , 一. , / , 美 国学 者 居 密 在 《亲族 的扩展 ” Ε Φ 4 1 一 6 3Γ 6 ΒΧ ≅ Α 7 =8 Δ 4 9 ≅7 Ι Η 231 7 Ι ϑ 4 6 > Κ 一 文 曾经引 用 过 《不 平鸣稿 》 中 的 内容 , , 出发点是探 讨 当 时的主 仆关系 一 。 从 文书 % 至 文 书 & − , 潘 两 姓 争夺 土 地 与 佃 仆 的 全 过 程 ∗ 、 文书& , 至 文 书 ,+ 第二 部分 收 录 了 ! , 张 文书 Ν## 稿本 , 。 至 崇 祯二 年 %# ∀ 年 , 封底 , 不 平则 鸣 后 又 添 补 了 崇 祯七 年 、 《不 平 鸣稿 》 共包 含 两 部 分 内容 − ! % & 、 —所 以 原稿 题 名应 该 就是 《不平 鸣稿 》 不 ” 不 平则鸣 潘 两 姓订立 合 同之事 以 认 为此 稿 初 编 于 崇 祯 三 年 含封面 面 , 《不 平 鸣稿 》 为徽 州 府休 宁 县 人 余 显 功 ( 辑 文 中又 提到 了崇祯 十年 余 %+ ! 。 帽子 的 重 要 理 由 、 天启 , 将诉 讼案 卷 命 名为 《不 平 鸣稿 》 说 明 编 辑者 试 图 表 申状 告 官亦 当情理 之 中 ” 计− 叶 , 《不 平 鸣稿》 原件藏 南 京 大 学 历 史 系 资 料 室 。 , 这是 本 案 卷 的 主 体 部 分 万 历 十五 年 至 崇 祯 十年 之 间余 8 , 、 、 , “ < =6 7 > 6 > / 。 为坟 山 被 潘 两 姓 的土 地 9 8: 币 ; 17 “ 口以 入。面Λ 了 17 Μ 以 6 Ν呻 6 Β 1 ≅Ν2 3 17≅ 介绍 了余 记述 了天 启 四 年 包括 崇 祯 二 年八 月至 十一 月 余 希 圣 徽 州 的佃 仆 》 0 1 23 4 5 1 67 / 。 。 、 佃 7 仆6 ? 6 7≅ “ ≅ 88 8 1= ϑ 7 1Χ 6 Β Ο Γ Ε 2≅ Ν 1Ε Δ 而 ΠΒ6 潘 两 姓 围 绕 土 地 与佃 仆 而 发 生 纠 纷 的过程 , , 作者 的 中 岛乐 章 在则在 其 著作 中 将 《不 平鸣 稿》 放 在 明代 后 期徽州佃 仆制变 化 及 诉讼 “ , ” 纷 争 的 背景 之 下 根据 案卷中有 关 佃人 拜 节 礼仪 变 化 说 明 了 明 代 后期 徽 州 主仆 关系有 不 断 强 化 的 倾 向 中 +∀ 以 徽州 文书为中心 》 第 !, 岛乐 章 明代 徽 州乡 村纠纷与秩序 − . 页 韩 秀桃则 利 用 不 平鸣稿 》 研究 了徽 州 家族 在 民 间 纠纷 的解决 过程 的作 用 韩秀 桃 《 Θ不平 鸣稿 Ρ 所见 明 末 徽 州 的 民 间 纠 纷 及其 解 决 》 《中 国 , 。 、 — , 文 化 研究 》!∀ 抖 年 第 + 期 又见 该 氏 《明清徽 州 的 民 间 纠纷及 其 解 决》 第 四 章 此 外 徐 忠 明 《关 于明 清 时 以 天 启崇祯年间潘 氏 不平 鸣稿Ρ 为 中 心 的考察 》 《法 学家 》 !Σ . 年第 . 期 期 司 法档案中 的 虚构 与 真实 。 , 也 以 《不 平鸣稿 》为 素 材 , , — 考 察 和 分 析 明 清时期 司法 档 案中 的 虚 构 成份与 司 法 制度之 间的 内在 关 联 说 明 “ 了司法 档案并 非 一种 单 纯 的记 录 , ” 。 而是一 种动机复 杂 而 又 充 满张力的 叙 述 此 语 源 自韩愈 《送孟 东 野序》 屈 守 元 常 思 春 主编 《韩愈 全集 校 注》 四 川 大 学 出版 社 ∃ , 、 , Τ∀ % 元 十七年 ∋ 年 第 %&− & , 同 属 休 宁县 , 页 , , %# Λ 年 , 贞 。 记 载明代万 历 年 间金 、 陈两 氏争夺 ” 的诉讼案卷集 《著存 文 卷 集 》 藏 上海 所 收 录 的第 . Τ 件 文 书之 题 名 即 为 本 家 不 平 之 鸣 记 载 隆 庆 万历 年 间 丝 绢 纷 争 的 《丝 绢 全 / 书》 藏 国 家 图 书 馆 亦 云 故 物有不 得其平 则 鸣 《丝 绢 全书 》 卷之 一 帅 嘉 漠 倡 议 首 呈 《大 明律 例 临 / 民 宝 镜》 在 告状 不 受理 律文 的参语 范例 中写道 乃 听 物不得 其平 鸣 讼 必 待 方 息 卷 八 刑律 告状不 “ 图 书馆 ” “ 受理 , ( ) ∗ 参 著存 观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平鸣稿 》 中余 显 功或写 作 余 显 公 本 文 中统 一写 作 余 显 功 《不平鸣稿 》 中又 称 汪至 重 汪 嘉庆 本 文 统 一 称 为汪至 文书 & & . − 分述 崇 祯 七年 与崇祯 十年之 事 应 该 算是讼案 的尾 声 详 见后文 & 、 、 、 。 , , , 。 , ! 明 史研究 论 丛 ∀第 九辑 # 仆 买 卖 文 书 ∀附 录 二 ∃ 二 年八 月 至 十一 月 余 、 潘 两 姓坟 山 讼案 是整 个 余 、 潘 讼 案 过程 中的 一 个 插 曲 故而 编 辑者 另 附 需要 注 意 的 是 ∀不 平 鸣稿 》 目录 中题名 与正 文 中的 题名 有很 大 出人 , 。 显 的 倾 向性 “ 为 , 。 崇祯 纷 争 的 内 容有 所 不 。 , 同 文书 % & 一∋ ( # 以 及 崇 祯 十 年 《县 主 欧 阳公 准 免 保 长呈 》 ∀文 书 ∋ # 例如 显 功 本 县 察词 月 初 四 日审 ” 。 文 没 有题 名 , ” / 文书∀ − 在 目录 中的 题名 为 。 又如 文 书 ∀ Τ 在 目录 中的题 名 为 显 功察 状 / “ , , 但亦 与 余 、 / ” 潘两 氏 有关 , 此外 , 而 正 文 中则题 名 而正 文 则 题 名 为 文 书 ,+ , , ” 文书 + & 还 有 三 张文 书 。 目录 中的题 名 带 有 明 号天 急 救事 侯 公受 嘱参 语 笔 者 在 整 理 该案 卷时则 依 目录 题名进 行补 充 、 . + 、 / “ . & 四 在正 《县 主 欧 阳 公 准 免保 故 而 《不 平 鸣稿 》 的 编辑 者将 其 一 并 。 《不 平 鸣稿 》 除卷 首语 文字 “ 下 表 中所 引文 书题 名 以 正 文 中题 名 为准 呈 》 虽 然与 整 个 讼 案 没有 关 联 收人 / , 。 序言 、 目录 中对 讼 案 加 以说 明 外 , 《余显 功 本 县 告 词 》 文 书 ∀ & 初 , 绩告 词 未审 、 应钟 例如 可进 、 、 、 廷语 。 , 二 月十 九 清 明 日 应铭 。 , 前就 有如 下 内容 、 潘 氏统 凶 百 人 社 孙 七 人在 家 , , 出敌 。 绩 、 , 在正 文中 , 用 以说 明 案情 , , 钟遭 殴 重 伤 有 小 伤 出抵 二 十 日 功 出词 赴 县 下 堂 与 潘 镀 并进 验伤 潘 镀 纠 通 族 乌合 大 张 声势 初 出 之 时 强 暴 不 可 胜 言 。 也 常 插 人一 些 说 明性 蜂 拥 门 前坦 上 , , , , 。 。 予 门 只 有绩 铭 亦被 伤 。 、 功 、 潘 氏佛 护 亦 准取 医 生 结 状 在案 。 其祸 起 自 。 , 这些 说 明性文 字 对于 了 解案 情 的过 渡很 有 帮助 , 然而 其 有 很 强 的倾 向性 , 不 足 全信 。 《不 平 鸣稿 》 收 录 文 书 一 览 表 顺序 类别 别 卷 一 ∀% 告词 题名 余显 绩 本 县 告 词 司 差查 清 受理 日 批 准 , 亲审 , 发铺 长 做状者 · 受状者 者 余 显 绩、 休宁 县知县侯公 ∃ 天 启 四 年 二月初二 日 , ∀! 诉词 潘 栅本 县 诉词 ∀+ 投词 余显 绩 等 本 县 投到 词 潘 榭 。休 宁 县 知 县侯公 公 二 月 十八 日 余 显 绩等 、休 宁县 知县 侯公 公 二 月 二十 日 余 显 功 Υ 休 宁县 知 县侯 公 & ∀ 告词 余显 功 本 县 告 词 准 铺 长 司 差 汪 亨 ∀. 结状 状 医 生 结状 − ∀ 告词 潘镀告 词 〔存 目 〕 潘 镀 一休 宁县知 县侯 公 , ∀ 结状 医 生 验潘 文 新结状 〔 存 目〕 徐 应 新 一休 宁县 知 县 侯公 公 ∀Τ 察 显 功本 县 察 词 Γ 呈文 , 张生 员 国鸣 、 , 徐 应 新 。休 宁 县 知 县侯 公 准结 余显 功 一休 宁县知县 侯公 公 察准 监 生 本县 呈 呈 发 礼房 , 差余 、 、 三 月十二 日 府 县 儒学 生 员张 应旭 张 之卿 监 生 张 时永 抱 呈 人 张兴 斗休 宁 县 侯公 公 。 、 这种 由讼案 一 方 当事 人编辑 的文 稿带 有 一 定 倾 向性 是 不 可 避免 的 《著存 文 卷集 》 进行 分 析 后 认 为 , 诉 状的 编辑者 金 氏一方有贬 低 对 手 的 用意 。 , 高 桥 芳 郎 在 对 上 海 图 书馆 收 藏 的 因此 收录的金 氏 一 方 诉 状 较 对 手为 高 桥芳 郎 《明清徽 州 府 休 宁 县一 件争讼案件 Θ著存 文卷 集 Ρ 介 绍 》 《北海道 大 学 文 学部 纪要 》 & − 之 ! %# Λ 年 又 载该 氏 《宋 代 中 国的法制 与社 会 》 汲 古书院 !∀ ! 年 ∃ 侯安 国 号 晋 明 永城人 进 士 天启 二 年 海 门调 任 见 嘉庆 《休 宁府 志 》 卷七 《职 官 知县》 多 , 可能有 所 取 舍 。 参照 / “ , — 。 , , , , , ” , , 。 · 。 ) 明代 后 期 徽 州 诉讼案 卷 集 《不 平 鸣稿 》探 析 续表 题名 ∀批 # 顺序 类别 别 ! 参语 四月 初 四 日审 四 月初 四 日 知县 侯 公叶 余 卷二 ) 告词 余 显 功告 词 ∀准 # ∀送 督 粮厅李 公 审 七 月 十九 日 余显 功 、徽 州 府知府刘公 ∃ Ν! 诉词 军厅潘 镀诉 词 七 月二 十九 日 潘镀 神 徽州府 同知李 公 Ν+ 投词 潘 镀 投 到词 准 七 月三 十 日 潘镀 斗 徽 州 府 同知李公 公 %& 投词 显 功投到 词 准 ς 又月 十六 日 余 显 功 弓徽 州 府 同知 李公 公 巧 诉词 军厅 潘应乾 诉 词 八 月 十六 日 潘应乾 弓徽 州府 同知李 公 Ν− 察 潘 镀 察词 八 月 十八 日 潘镀 一 徽州 府 同知李公 公 Ν, 参语 语 军厅李公结 参 ΝΤ 供状 潘 镀供 状 %# 执照 本府给 显 功执 照 诉准 做状者 受 状者 、 潘两 姓 卜 徽州 府 同知李公 公 附议 得 告词 余显 功 告 !Ν 投词 显 功本 县 投 到词 词 !! 诉词 潘幢本 县 诉词 !+ 催词 显 功 催词 & ! 呈文 潘 镀 等朋 党 捏 呈 !. 诉词 潘应 乾诉 词 !− 察词 余显 功 催察 词 , ! 参语 语 本县 朱公 参 、 照出 显功 、徽 州 府知 府 刘公 公 准词 , 批本 县 朱公 诉准 准 准 崇 祯元 年六 月 十 一 日 余显功 Υ 知 府 领 公 ∋ 七 月 初一 日 余 显功衬 休 宁知 县朱 公 ( 七 月 初九 日 潘幢弓 休 宁知县 朱公 公 七 月 十一 日 余显 功弓 休 宁知 县朱 公 七 月 十六 日 潘 镀升 休宁 知 县 朱公 公 潘 应乾斗休 宁 知 县朱 公 十九 日准 休宁知 县朱 公 余显 功告 词 告词 准 准 卷三 ! ∀ 卷四 ! Τ 受理 日 · 准 批本 府 刑 厅 鲁 公 ) 审 , 余 显 功、 南京屯 院蒋公 十一月 初 四 日 案 目录写 作 “ 称 “ 督粮厅 江 陵籍 , ” , “ ∃ ∋ “ ( “ ) “ “ 或称 施州 卫人 “ 批军厅李 公审 刘 尚信 , , ” 。 李 公 为徽 州 府同知 ” 。 , “ 清军 ” 、 “ 管粮 ” 皆其 职 责 , 故 而 《不平 鸣稿 》 中或 · , 。 清军厅 对 于 府 同 知 的职 责 详 见 《明 史 》 卷 七 十五 《职 官 四 府 》 李 公 即李 一 凤 举人 天启 三年 任 康 熙 《徽 州 府 志 》 卷 三 《职官 志 郡职 官 同知 》 , · ” , , 天 启三 年任 ” 。 。 · 康 熙 《徽 州 府 志 》 卷 三 《郡 职 官 知 府》 领 鹏 陕 西西 安府人 崇祯 中任 康 熙 《徽 州 府 志 》 卷 三 《郡 职官 知府》 朱升 郸 县 人 进 士 天启 六年 任 嘉 庆 《休 宁县 志 》 卷 七 《职 官 知县 》 鲁 元 宠 崇祯 中任 署 休 宁 篆 访 革 衙 蠢 二 十 四 天 是 升 编修 康 熙 徽 州 府 志 》 卷 三 《郡职官 潜县 人 进士 , ” 。 , , , ” 。 , , , , 。 推官 》 现存 的 明代徽 州 诉讼 文书中亦有 多处提 到鲁 元宠 。 · 。 · 。 · ” 。 , , 。 · 如 《崇 祯 四 年 黄记 秋 等 立 争 执 息 讼清 业合 同 》 《徽 州 千年 契约文 书 宋元 明 编 》 卷 四 第 +∀ − 页 提 到 汗告 仓 院 告 送 本 府 刑厅鲁 太爷 台下 蒙 发 牌行 县 这里 的 鲁爷 即 鲁元宠 在 《崇 祯 门年休 宁吴 汝 选 等 占产 漏税 恳 惩 超 累 事 呈 文 》 《徽 州 千 年 契约文 书 宋元 明 · , , “ , 。 , 编 》 卷四 第 +− ∀ 页 ” , · 中 , 生员 吴 汝选 等 与 谢 受佳 等 朋 充 里 役 , 但谢 受佳 流 落 外郡 。 , 税粮 由吴 汝选 赔 补 三 十余 , 谢 受 佳 产业被其兄 弟谢 万 孙 等 白 占而 不 纳税 吴汝 选 等 为 此 上告 休 宁王 知 县 虽然 王 知 县 差 册 里 查清此事 但谢 万孙仍 然 抗 占不 吐 后 来 吴汝 选 呈文 于 掌 县 事 本府 刑厅 鲁 元宠 恳乞差拘 豪 强 鞠 问 业 买 何 人 照 税 从何 受 税追业 惩豪 彰法 国课 有办 里役 得 苏 从 《徽 州 府 志 》 《不平 鸣稿 》 及 其 它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的 记载 可 以 看 出 鲁元宠 是一位 干练 负 责任 的官员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 史研究论丛 ∀第九辑 # 续表 题名 ∀批 # 顺序 类别 ( 投词 理 刑 厅 显 功 投 到 词 ∀附 并 各 项 弊端 # ∀面 准## 诉词 潘 滔 诉词 ∗ 催词 显 功 催词 崇 祯二 年 正 月 余显 功 。 徽州 府推官鲁 公 ( 察 显 功催察 察 二月 十 四 日 余 显 功 + 徽 州 府推官鲁公 公 察 ∃ 显功 察 词 隐 匿 正 犯 恳 天 严 拘 强 占 剿逆 杀 主 事 , 据 目录 补 〕 ∃ 受理 日 · 显 功 陈 辨徽 俗 做状者 十 一 月二 十 六 日 受状者 者 余 显 功 。徽 州 府推 官鲁公 公 潘 滔 、徽 州 府推 官鲁公 公 、 、 余 显 功 。徽 州 府 推 官 鲁公 公 究豪 , − 察 显 功桌词 ∃ % 桌 显 功 奈词 ∃ . 参语 语 鲁 公 参 ∀屯 院任 批 依 拟发 落 库 收缴 # ∋ 察 十月 初 八令希 圣 至 族德地方接鲁公 票状 十 月初八 日 余希 圣、 徽 州 府推官鲁公 公 & 领状 状 十月十 五 显 功 领 状 ∀领潘洛银 三十 五 两 # 十月 十五 日 余 显 功弓 徽州 府推官鲁公 公 帖 来帖 ∀西 馆 程 亲家与潘 梦 龙嫂 亲家欲 来 与我二 家处 息 # 西馆程 亲家与潘 梦龙 嫂 亲 家 。余 姓 − 帖 回帖 ∀答 帖 # 余 姓 。西 馆 程 亲家 与潘 梦龙 龙 嫂亲 家 −∗ 票 显 功逐仆 察 帖 ∀鲁 公 批 恳 乞 中裁 杜患 以 垂 后 患 永 久 事 〔 据 目 录补 〕 ∃ 逐 −( 杀 主 抄 家事 〔据 目录补 〕 。 二 月 十九 日 余显 功。 徽 州 府推官鲁 公 , ∃ 徽州府推 官 鲁公 公 仰捕 衙严 行 驱 捕衙各仆 服役 票 词 ∀既 应役 于 二 主 潘 余 亦无 争 端 姑转 申 候详 下发 落 # , 察 余 显功一 徽 州 府推官鲁公 公 余 显 功 、 徽州 府推 官鲁公 公 即解究 # , 如不 遵 二月 十五 日 , 、 程 积德 等 仆 、捕衙 衙 , 捕 衙一 徽 州 府推官鲁公 公 , ∃ − 申文 捕衙 申舞 ∀鲁 公批 姑免逐 # − 执照 鲁公 升迁 临行准给 显 功执 照 崇祯七 年 三 月 余显 功 。 徽 州 府 推 官 鲁 公 ∀粘告府 主 # −% 合同 与 潘 氏众 立 地 仆合 同 ∀据 目 录补 # 崇祯 十 年 三 月二十 五 潘氏 既 愿 服役 于 两 姓 、 余氏 日 −. 领约 约 五月 初 七 日 潘领银 约 潘 宗 祠一余 姓 希 圣 为 坟 山 被害告 府批 县 案卷 并 买 火 佃 山地 等 契 附后 ∀附 录 一 # 顺序 −∋ 类别 别 告词 词 时间 题名 名 崇 祯二年 本 府 余 希 圣 告 词 ∀准 查 报 照 磨所挂 号 , 批仰 县 崇祯 二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 “ 洪应 衡 , 天 启 中任 ” 。 。 康 熙 《徽 州 府志 》 卷 三 《郡职 官》 作状 ∀契# 者 · 受 状 ∀契 # 者 余 希 圣 弓 徽 州 府 知 府洪公 ! 明 代后 期徽 州 诉 讼案卷 集 《不平 鸣稿 》 探析 续表 题名 顺序 类别 别 −& 投词 词 本 县 希 圣投 到词 ∀准 − 诉词 潘 国宝 诉 词 % 勘词 余希 圣 勘 词 ∀准 # %∗ 催 勘 词 【希 圣 】催 勘 词 ∀准 , 时间 间 吏房 承行 # 九月 十三 日 作 状∀契 #者 · 受状 ∀契 # 者 余希 圣斗 休 宁 县 知县朱 公 潘 国宝神 休 宁 县 知县朱公 公 , 附卷 # 十月 初 十 日 余希 圣叶 休 宁 县 知 县 朱 公 十月 二 十 七 日 余 希圣斗休 宁 县 知县朱 公 十 月 十九 日 生员 吴 福 大 县 知 县 朱公 %( 息词 息词 ∀准 % 参语 语 朱公 审语 休宁知 县朱 公 %− 供状 潘 国宝 供状 状 潘 国宝什 休 宁 县 知 县 朱公 %% 卖契 上 资 汪 宅卖 契 附卷 # , 崇祯 二 年十 一 月 十 三 、 汪士 鳌 升休 宁 十 都 汪 至一 余希 圣 日 %. 推单 潘 国宝 推单 单 十 一月十三 日 潘 镁院 等、 余 希圣 圣 %∋ 冤帖 告 占潘塘 边 坟 山冤 帖 崇 祯二 年 余希 圣 等 ∀附 录 二 # 顺序 题名 卖主 时间 间 · 买主 %& 买 潘 应 乾仆契 契 万历 十 五年 七 月 初 五 日 潘 应 乾 叶余 胜佑 等 人 % 潘玄寿 卖 火 佃 契 万历 十 五年 三月 初 六 日 潘 玄寿 升余 佑礼 礼 . 买 潘玄寿契 契 万历 十 五 年六 月 初 三 日 潘玄寿 神 余震元 元 .∗ 买 潘 玄寿契 契 万 历 十八 年 正 月 初六 日 潘玄 寿升余 显 铺 .( 买 潘祯 契 万 历 四 十 八年 五 月十五 日 潘祯 斗 余名 下 天启 三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潘青 等一 余 名下 下 、 . 买 潘肴 − . 买 潘应 懈 契 崇祯九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潘 应 棚 斗余 明伦祠 祠 .% 买 潘塘边坟 山 汪 至 卖契 契 崇祯二年 十月 汪至 。余名 下 . 买 潘 塘 边 坟 山 潘梓卖 契 崇 祯 十年二 月 初一 日 潘梓升 余明 伦 祠 .∋ 买 潘 涸 地契 契 天 启年二 月 初 七 日 潘文 栩 种余 名 下 .& 买 潘 文 润 等 东 亭 坦地 契 天 启六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潘 文润 等 什余 名 下 崇祯 五年 五月 初 二 日 潘燕 生 汁余 名 下 、 哀 、 虑柄 契 ∋ 买 潘燕 生 杉木 坞契 ∋ 潘易 所 并上 林 白巢木 三 根 逐年 各取花 利 数 ∋! 赏赐仆 人规例 例 ∋( 买 潘应挺 上 林 等 处 地 山 契 崇 祯 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潘 应 挺 、余 明 伦 祠 ∋ 县 主 欧阳 公 崇祯 十年 十二 月 二 十六 日 余 伦 。休宁 知县 县 “ 欧 阳兹 , 、 黄姑 田 山 契 准 免保 长 呈 号 子玉 , 龙 泉人 , 进士 , 崇 祯九 年 任 ” 。 嘉庆 休 宁县志 》 卷 七 《职官 · 。 知 县》 显光 ! − 明史研 究 论丛 ∀第九辑 # 二 根 据 遗存 文书 的 存在形 态 , 、 《不 平 鸣稿 》 的 史 料来 源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可 以分 为如 下 三 类 衙 署 的 诉讼 卷 宗与 官府发 出的 诉讼 文 书 ∀传 票 等 # ” 文 、 “ “ 结果 的 帖文 ” “ 或 执照 对 整 个诉 讼过 程进 行确 认 粘连 文 书 , ” 。 。 的 合 同文 书 “ 二 者 的 差 别在 于 “ 而 ” 告求执照 书 “ 不过 & 兹 录 如下 。 、 , # 《本府 给显 功执 照 》 文 书 % 。 为钦 遵 国典 不 白之 冤 Ω 、 犹 生 芙稗 屋 仆程 长文 豪潘 镀 , 凶 、 、 , 业 经 四 轮 黄册 容巩 程积 德 等 、 , , , 终 防 善政 人传 三代 , 横行霸仆 , 县 断取 赎 , , 复叩 天 台 , 讼 , 惟 知 有 五 年 禁 赎 之律 。 , 民 间文 书 关 联 在 一起 , , , 是 即使 包括 与诉 讼有 关 本 文 介 绍 的 《不 平 文字 也 没 有 收 录 “ 抄招给帖 , 阴 鹭齐 天 。 军 厅 审语 、 。 , 乞天细 电 。 , 印契 县 将 附 卷 , 寒遇 阳 春 。 , ” 字 样文 余 显 功 向徽 州 府 知 府 , 。 , 天 台公 慈 明 果 六 邑沾恩 , 奈 何 有 虞之 世 。 , 旱逢 甘 雨 , 尚 有四 凶 廷 中无 , 深山 嘉禾之 , 。 公 平 有在 四 轮 册 业无 凭 。 。 。 , 厅 廉 清正 , 乘机 叛 逆 , , 今时之大异 。 , 身兄 余 绩 告 县 触 男 妇 十 命 遭 伤 幸 得 两 邻 邓 芝 等救 豪 身睹 律 例 产 卖 五 年 以 上 不 许 告 争 , 但存 心 忠厚 , 。 , 仆 倚 豪势 潘镀 五 甲 贫 时卖 而 富 时赎 , 杜 奸 以 息 民 争事 拥 家杀 掠 未闻 有 四 册取 赎 之 条 况十 年 消 长不 一 难 以 拆毁 , 蒙送 军厅 审理 招 已 申详 , , , 潘栅 九 甲 。 , 各 甲各 户 盖 弱 民 固 已 可欺 洞烛 民冤 , 细详细审 犹 不 肯速 然 以 翻 县 招 曲直了然 上遵国典 , 争讼 盈 庭 。 。 , 。 。 设若 空地卖 , 并不相 , 而 国 法断 不 , 除怀休 惕侧 笔 下 春秋 , 比 县 加 给银 十 两 下息 民争 恳 乞赐 印金 批 , , , 拟 身不 敢 若开取赎之 门 , , 而或 身 已 造屋 百 代 儿 孙 有据 , , 六 杜奸 息 。 身家 幸 甚 , 六 邑 幸甚 应乾诉 词 、 卖 契俱 抄 粘 在 内请 印 关 于 明 清徽 州 诉 讼 文 书 的 分类 !& 页Ω . ” 是 对 某项 权 益 的 保 护 , 不 来应 主 诚 亘古 之 罕 闻 逆 仆违抗叛主 之 罪 葬坟 由 官府 发 出 的 确 定 诉讼 抄招文书 , 抄招帖 %# 兆 民称 庆 岂容 再 赎 Ψ 且 应 乾 系八 甲 人 户 , 、 判价 二 十五 两 , 邑 皆相 仿 效 , , , , “ 稿本 与 刊 本 等 # , 似 有 回 天 转 日之 象 领 。 身父 万 历 十 五 年 价 买 潘 应 乾 己 分 东亭 坦 牌 前 等处 地 税 册 过 四 轮 仆 居 身地 坟 葬 身山 历 来 应 主 无 异 拒 土 停 笔停 参 。 , 执照 。 , 隐之 仁 号 , 。 潘 文 语等 鸣 金执 械 嘱 托废 公 含冤抱屈 , 与 包括 保 存在 ” 。 无 微 〔微 Ξ 不 照 , 妇人孺 子之情 是 扰 吴 人 之 地 而 秦楚 霸 争 。 “ 另 外 则是 《鲁 公升 迁 准 给 显 公 执照 》 文 书 恳 乞 印批 为 凭 境 内有 全 安 之 乐 不 尽 艾除 统 群 凶 潘 佛保 。 , , 潘 姗 等 陡起 奸 心 恃 钱 神 夺法 干 , 、 不 敢 变 乱成 法 宽厚 和 平 穷 谷 之 中无 隐 弗达 内 , ” / 本府给 显 功 执 照 , 是与 , 官府 文书 一 次 是 徽 州 府 同知 判 决 后 , ” “ , 。 文 中记 载 了 余 氏两 次 告 求 执 照 恳 乞 印批 为凭 , 抄 招 帖文 多 与诉 讼 结 果 有 关 系 《不 平鸣稿 》 的序 文 中并 没 有 明 确 说 明 其 文 书 来 源 , ” 抄 招 帖文 以 及 诉 讼 当事 人 整 理 的诉 讼 文 书集 ∀草 稿 鸣稿 》 就是 诉 讼文 书的 稿本 。 “ 并 不 抄 录整 个诉 讼案 卷 / 第 三 , 也 仅是 某些 重 要 的文 书 , 第二 , 第一 是 指结 案后 当事人 ∀一 般是胜 诉 一 方 # 向 官 府 提 出 请 求 ” 执照 / ∃ 。 、 参 照 熊 远 报 《清 代徽 州 地 域 社 会史 研 究 境界 集 团 与 网 络》 第 明 文 的 日 文 国 心 阿风 《 清徽 州 诉 讼 书 分 类 》 版载 东京外 语 大学 《史资料 中 地域文 化 研 究 》 第 , !∀ 拓 年 。 中文 版 载 《徽 学 》第 . 卷 , , 安 徽大 学出 版社 , ! ∀ Τ 年 。 — — , 明代 后 期 徽 州 诉讼 案 卷集 《不 平鸣稿》 探 析 告 照 人余 显 功 普 公升 迁 准 给 显 公执 照 ∀− # 系休 宁 县 七 都 一 图 民 告 为 恳 乞 垂 恩 赐 照 永 保 和 睦 事 , , 遍 颂 于公 之德 / 兴 利 除 害 之 做省 / 悔过 者 恩 宵 , , 咸 称 召 父之 风 许 其 自新 。 。 , 真 天地 生物之仁 、 , 法 令 宽平 行 不 忍人之政 , , 天 台折 狱 明 刑 , 仁 慈 测 卜恤们 隐 。 。 巧 有 罪者哀 矜 , 兆 民 感戴 , , 教 万 井 讴歌 。 。 , 身父 原 买 潘 应 乾 庄 仆 程 积 德 程福 有等 因 与 潘 洛 互 争 不 来 应 主 屡 讼 不 决 崇祯 元 年 复 告 屯 院 叩 送 天 台 蒙 审金 参 程 积 德 在 显 功 有年 且 父 亦 葬显 功 山 上 一 旦 归 潘 速 无 旧 主 之 谊 情属 难 堪 责 逐 使 两 无 所适 则 二 主 之 气 俱 平 又 蒙批 仰 捕 衙 严 行 驱 逐 如 不 , , , 。 。 , , 遵 , 即解 究 非 , 各 仆 自愿 保 家 服役 讼 , 一旦效虞 乡里 , , 永 奉 天 台德化 。 , 恩 威 并及 , 潘 , 两 性释 争 、 , 。 。 劝 惩 兼行 捕 衙据 仆 察词 苗 之相 和 , , , 此 天 台仁 政 、 , , , 。 所 以 感 发 下 民 之 良心 具 毒 申报 天 台 , 准豁在卷 百 世 沐天 台 之恩 泽 余 两 姓 子 孙世 世 沾 恩 颂 德 崇祯 七 年 三 月 。 。 , 恳 乞赐 照 洛 等既 已 悔 过前 , 许 以 自新 , 以 固盟 誓 粘 告 府 主 爷 爷 施行 使六 年之 , 始 终和 睦 。 日告 执 照 人 余显 功 “ , ” , “ 余 显 功 第 一 次 告 求 执照 的 原 因 是 徽州 府 同知判 决 潘 氏 回 赎 土 地 余 氏 原 买 契 县 将 附卷 四 轮册 业 无 凭 因 此 请 求徽 州 府 在 军 厅 审语 应 乾 诉 词 卖 契 上 加 盖 官 印 确 认 其 , , ” 、 “ 。 、 , ” 第二 次告 求执 照 则是 讼 案结 束 后 % 年 推官 鲁 元 宠 升迁 在 即 余 氏 为 永保 和 睦 向鲁 元 宠及 徽 州 府 知 府告 求 执 照 第 二 次 告 求执 照 其 实 与 抄 招 给 帖 有 同样 的 性 质 真实性 , 。 此 可 以初 步认定 余 、 “ , 潘 两 姓 诉讼 结 案 后 , 员 的 审语 及 附 录 的卖契等 证据 , ” 互 控 双方 余 、 , 东 亭溪 与 横 江 、 余 、 蒜是 而 居 东亭 平 鸣稿 》 所收词 状 , 姓 ∋ 。 。 家族 的背 景 痒 恳 叩 垂怜 。 天启 二 年 · 宁县 志》 卷 一 《舆地 志 茅 文 书 ,+ 小溪 , 官 。 今 属 休 宁 县 岩 前镇 为河 谷 地 带 , 余 、 因 , , , 位 于 休 宁 县城 自然地 理 条 件 较好 “ 潘 两 姓在 当地 都 是 大 户 此文 书 与 讼 案并 无关 系 本案 始 祖 余 荫 得 公 出 赘七 都 潘 。 故 在 东亭 开 门立 户 , 。 。 透 过 《不 《不平 鸣稿 》 最 后 收 录 、 但 却 有助 于 了 解 余 潘两氏 , / 隅都》 , 为 恳 恩 更役超 死 事 按 院 林 爷颁 行 保 甲 / “ “ 七都 余 显功 , 。 , 天 台 牧 养休 民 赤子 如 见 慈 父 , 该 约 举 报 身兄 余 显 忠 保 正 , 疾痛后 潘世 芳 保 副 。 世 。 ” 年 六 十 四 岁 系 徽 州 府 休 宁 县 七 都 一 图人 住 东 亭 万历 《休 三 图 果 号 张 居 共 夜 光 村 岩脚 东亭 西 岭 藕 坑 口 白 , , , , 、 , 、 。 共三 图 , , , , , , 万历 《休 宁 县 志 》 卷 一 《舆地 志 · / 隅 都》 “ 六都 , 关 、 珠 、 称号 Ω 蓝 田 , 富寮 , 潘村 , 高桥 , 。 ” ∋ 居 , 由 、 。 ∃ , 抄 录 了 诉讼 双 方 的 词 状 而 。 。 《余 显 功告词 》 文 书 !Τ ” , , 余 姓 原 居 休 宁六 都 蓝 田∃ 。 可 以 看 出讼 案 发 生 时 七 都 一 图 具 呈 子 民余 伦 , 在此交汇 东亭 余 姓 后 来 可 能 是归 宗而 没 有 回 其 原 居 地 了 《县 主 欧 阳 公 准 免 保 长 呈 》 , ” 潘 讼案 的始 末 新 安 江上 游 潘 两 姓本 来 甚有 渊 源 ” ” 余姓 曾经 向 官府 提 出请 求 本 案发生 的地 点是徽 州 府 休宁县 七 都 一 图 东亭 以 西 三 十里 “ 这些 抄 录 的诉 讼 文 书应 该 是 《不 平 鸣稿》 的 主 要 来源 之一 三 , “ 余 希 圣 《告 占潘塘边 坟 山 冤帖》 文 书 . , 不幸辖 于潘姓 肘 腋 , 屡 遭 侮辱 , 退让 不 言 ” 。 。 冤 帖接着 写道 / “ 门衰柞薄 , 生 齿 不繁 。 先人 遗 下 世 守之 ! . 明史 研究 论丛 ∀第九辑 # , 芳脱 免 , 民 , 不 敢私报 兄今物 故 行 。 。 身兄 独 立 充 当 , 守 法奉 公 、 直 举 保 内居 住 潘 恳 乞金 批 哥是 上 不 误公 , , , 。 劳而 不 怨 , 不 幸今 年 三 月 身故 。 身 系弱 余 陈 金 等姓 呈 上 天 台 电 览 身姓 已 充 一 十 六 年 着令 各 姓 俱 照 身例 依 次轮 流 充 当 周 而 复 始 永 远 遵 、 , 发下本约 下无 隅 泣 , 、 理 合告 明 另 金 。 , , , 均分 苦 乐 , 感 戴仁 恩 。 , , 。 上呈 约 里 公报 承 役 崇祯 十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具 呈 子 民余伦 天 启 二年 直 至 身死 . 年的 ! 。 。 , 颁 行保 甲 , 余 显 忠 金充 保 长 宦店 同时 , 余 氏 也 有 多人 在 外 经 商 素守 信义 , , 万历 十 五 年 姻 素 为 到颈 之 交 霸仆 , , 佃仆 “ 一仆 二 主 , % − !& 。 的现 象 “ 族人 阻止 佃 仆 到 余姓一 门 “ 素有 辅 二人 的 “ 别 足 之仇 知 道 大 概 的 情况 。 。 , 潘 , 潘互 控 的原 因 是 与佃仆 拜节 、 提到 “ , “ 纷 争不 断 今年正月 , , 至余 绩 是 没 有能力 充 任保 长 “ 潘 镀 自称 。 ∀文 书 ( # ” 余显 功 向在 铜陵 开 佘 合 中 乡 、 佃仆 。 追 天启 四 年 。 镀 即纠族 党潘 摒 , , 潘 氏有 名 镀 者 、 , 历 三 十 余年 潘滔 、 , 每 逢婚 与 予 门名 辅者 文浩 等 , 平 白启衅 。 、 叔 等 共 同购 买 了 潘应 乾 余 两 姓之 间关 系 尚好 听役 。 ” “ , “ 。 , , 写道 , “ , 遂 成别 足之 仇 。” 至 田∃ 原 系余 显 辅 卖 之 潘 镀 此外 祸 因 族豪 潘 镀 纵 子 潘 佛 保 即余 显 绩 告县 。 ” 、 。 于 是形 成 了 但 到天 启 四 年 于 是 潘 镀及 潘姓 。 关 于 潘 镀 与余 显 参语 中的 只 言 片语 向在 铜 陵 开 佘 中 乡 宦 店 , ” , ” 。 与潘 姓展 开 互 控 价银 一 十二 两 。 潘 玄 寿 等潘 姓 的 庄 屋 及 仍 然 对 旧 主 潘姓 应 役 通过 序 文 与词 状 / 、 各 仆 应 主 服 役 无异 因 财 失义 余姓 上 控 休 宁 县 将 田 二 亩卖 身 汪 , 潘 玄 寿等 各 号 庄 屋 遂 成 别 足 之仇 序 文 中并 未 明 确 说 明 , 我 们可 以 素守 信义 , 远近 而 《天 启 四 年 四 月 初 四 日 的 朱 , 已交 四 两 , 尚欠 八 两 《潘应 乾 诉 词 》 文 书 巧 、 , 佛护 强 砍余 氏松柯 可 见 在 天 启年 间 , 余 、 , , 交未 明 中提 到 余 互相 争 辩 成 仇 、 , 潘 两 姓 之 间 为争 夺 土 地 。 《不 平鸣 稿》 的 编者 在 “ 卷首 语 ” 中对 讼 案 经 过 有 简要 的 说 明 , 可 以 略 窥 该 案之 端 倪 。 兹录 。 明 代 中期 以 新 主 的一 仆 二 主 现 象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发展 , , “ 一 仆二 主 ” 土 地买 卖 日益 频繁 , , 。 参照 / , 至田 ” 意即 “ 潘 氏卖 给 汪 至 的 田 ” 。 , , 陈柯 云 《雍 正 五 年 开 豁 世仆 谕 旨在 徽 州 实 施 的个 案分 析》 《 #. 国 际徽 学 学术 讨论 会 论 文 集 》 安徽 大学 出版社 “ 、 造 成 附 着 于 土 地 之 上 的 佃仆 既有 旧 主 又 有 现 象 不仅 加 大 了 佃 仆 的负 担 也 造成 了新 主与 旧 主 之 间的矛 盾 这 也 成 为 明 代 后 期 主佃纷 争 的 扩 大 化 的 一 个 原 因 ∃ 、 潘 镀 与余 显 辅 的 矛 盾 是 田 价 未 清 阻 仆 不 到 余 门应 主 , 、 , , 。 的潘 镀 与余显 辅两 人 赛 遭 余 显 绩 兄显 辅来 店 由此 可 见 如下 , 余显 忠 一 直 任 保 长 !. 年 , 。 《潘镀 投 到 词 》 文 书 %+ 公 参 语》 文 书 %∀ 晰 ” , 此后 奇 贤 客 寓 江西 但佃仆 在 应 役 新 主余 姓 的 同时 本来 列颈 之 交 ” 。 , , 潘 氏除潘 世 芳 曾充保 副外 各 仆 应 主 服 役无 异 听役 。 在 当地 没 有一 定 影 响 的 话 长 浩 商 游湖广 余显 功 的父 亲 同伯 ” 皆知 、 不 许 来予 门 拜 节 ” , 一 旦 因财 失 义 庄 屋过 割 到 余姓 名 下 , , 予 父 同 伯 叔 辈买 潘 应 乾 万 历 十 五 年 ∀巧 &∋ # 。 “ 序文 中有 简 单 的说 明 丧 祭 及元 旦 拜 节等 事 , 。 , ∀文 书 ! # ” 远 近 皆知 关 于 讼 案 的起 因 、 潘 世 芳 充保 副 如果 余姓 家族 没 有 一 定 的经 济实力 之 子 余 希圣 也在 外经 商 ∀文 书 %∋ # , , , , %# , 年 # 。 ’ !∋ 明代 后 期 徽 州 诉讼 案 卷 集 《不 平 鸣稿 》 探析 天 启 四 年 二 月 本 县 侯 公 ∀名 安 国 # 。 成 通 族之 祸 。 应役知 前 唤 仆 役使 族长 , 祯 二年 占 崇祯 元 年 六 月 , 又 潘仕 霸 队 。 冒 充 乡约 , , 名 尚信 名鹏 本 府 领公 故此 复 告 , 据 其 素行 。 , 八月 , 本 府 洪公 准 告 。 英二 人 出 力 , 英 。 。 , 后汪 、 六年 三讼 ” 。 。 名升 显功 告 。 。 屯 院 蒋公 批 本 府 刑 厅 鲁 公 仆 甚畏 法 , 当 官叩 察 自愿 保 家 , 酿 各仆 拜 年 , 夫此 二 人 十 二月 , , 因廷 让 娶 亲 , , , 显 功 告 府 给执 照 复 告 祸 起 潘检 , 系潘 之 , 名 元宠 。 甘 心服役 崇 将 本 山 并 吾 西 又 荫坟 大 松 木 六 株 倚 势号 。 即 前孙 公 批本 县 朱公 祸 起潘 镀与 余显 辅 私仇 名 一凤 初 告祸 起 潘 镀 乃真 小人 小 名 社孙 显公告 批 县 朱公 潘 国 宝将 潘塘 边 山 税 五 毫 献 于 上 资 汪 宦 , 。 送 军厅 李 鲁公 仰 本 县 捕 街 驱 逐各 仆 出境 显 功告 。 七 月 本府 刘 公 受嘱曲 断 男希 圣 告 , , 官名 应 仿 与 侄 孙 国 将 山 税五 毫 上 资 汪 至 书 契 卖与 本 , 吴 二 生 员递 息 处 和 圣 家凑 业 “ 《不 平鸣稿 》 的序文 提 到 三 次 诉讼 , − ! % & 即从 天 启 四 年 %− !# 至 崇 祯 二年 发生的 。 # 件 文书 第 一 次诉 讼过 程 包括 % %− ! & 天 启 四年 # 文 书 %一 % , , 即 卷一 、 。 卷二 “ , , ” 余显 绩 上 告 休 宁县 状告 潘 懈 等人 将 人 历 三 代 册 过 四 轮 的 庄 仆 霸阻 不 许他们 拜节 应役 而 潘搬则 诉称 火佃地 本 为潘 氏 祠业 是 余 姓谋 买 于 潘姓 族 逆潘 应 乾 二月 十八 日 余显 绩 等 投 状 于 休 宁 县 知 县 未 审 二 月 十九 日 余 潘 两 姓 发 生 斗 殴 事 二月 、 , 。 。 , , 。 , 、 , 二 月 二 十 日 余 显 绩 之 弟余 显功 以 抄 家 杀命 事 上 告 休 宁县 余显 绩受 伤 文 书 ∀& 值 日医 生 徐应 新 当堂对 余 显 绩所 受之 伤进行 验结 对 于 此 次 事件 的 发 生 经过 由于 《不 平 鸣稿 》 。 , 件 “ , ” 。 仅 录 有余 姓一 面 之词 ∃ 次事 件 是 “ 告 词 中对 “ 两 相置 殴 , 以 斗 殴论 ” 无法 确 知详 情 , 各 有验 伤 。 不过 则 以斗 殴 论 的判 决并无 异 议 。 , , 文 书 %∀ 休 宁知 县 侯 安 国 在 其 参 语 ” 。 而 余 氏虽 然 认 为 侯 安 国 受 嘱 曲断 中 认 为此 , 因 此 可 以 认 为这一 斗 殴 事件双 方 皆有责 任 但在 后 来 的 。 儒 学生 员张 应 旭 张 之 卿 以及 监 生 张 时永 等人 以 凌余 余 显 辅∋ 之 妻兄 实是凌 生 之妹 为 由 上呈 休 宁县 生 员 的 出 面 事 情 似 乎有 所转 机 四 月 初 四 日 知 三月 十 二 日 之媳 , 。 、 、 , 县 侯 安 国 参语 如 下 — , ” 。 审得 潘 应 栅等 公 共 之 地 税 佃 仆 私相 授受 , 。 , , 合 断原 价二 十 五 两 给余 已 交四 两 , , 其 两相 晋 殴 , , 尚欠八两 , 各 有 验伤 , 交 未 明晰 则 以 斗 殴论 潘 应 乾 安得 独 卖Ψ 而 余 氏 安 得 谋 买 哉 Ζ , 已入祀公用 , 均任其 失矣 之 算可 剖 矣 。 , %∀ / 。 “ / 四 月初 四 日 审 显辅 卖 之 潘 镀 , 地税 、 佃 户仍 归 之 潘 余 宜 给八 两 价 与 潘 , 可也 。 应乾 、 , , 可也 。 至 田 原 系余 潘 以 契还 余 余绩 、 显辅 、 , 则 不清 潘 镀 各杖 。 。 括号 内文字 为小 字 / ∃ 对 于事件 的经过 编 者 在 《余 显 功 本县告 词 》 文书 ∀ & 前有 说明 二 月 十 九清 明 日 潘 氏 统 凶 百 只 可 人 蜂拥 门前 坦 上 予 门 有 绩 功 进 应钟 廷 浩 应铭 社孙 七 人在 家 出 敌 绩 钟 遭 殴 重 伤 铭 亦 被 伤 潘 氏佛护 即潘 文 新 一笔者 亦有 小 伤 出抵 二 十 日 功 出 词 赴 县 下 堂 与潘镀并 进验伤 准 取 医 生 结 状 在 案 其 祸 起 自潘 镀 纠 通 族乌合 大 张 声势 初 出 之 时 强 暴 不 可胜 言 而 《潘镀告 词 》 文书 肠 《医 生 验 潘 文 新结 状 》 文 书 ∀, 这两张文书 仅 存题 名 故 而 无 法详 知潘 氏 是如何 说 明斗 殴事 件 的 ∋ 余 显 辅 为余 显 绩 余 显功 之兄 按 照 上 文所 引 卷首语 所言 余 潘讼 案 祸 起潘 镀 与 余 显 辅 私 仇 “ , , , 、 、 、 、 。 、 , 。 。 、 , 。 , , 酸成 通族之 祸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史研究论丛 ∀第 九辑 # , 侯 知县 的 参语 认 为潘应 乾是 将潘 姓 之祠 业 盗 卖 故 而 要 求潘 姓用 银 二 十 五两 赎 回 土 地 , 两 条理 由 。 。 其二 , 其一 为 骨 , , 同年 七 月 “ , “ 至 今 已经 , 先 后 悬 隔五 年 , 出卖 土 地 , , 律禁 告 争 人更 三 代 , 难 容指 鹿 为 马 、 至此 。 , ∀文 书 !− # ” 。 册过 四 轮 ” , 余 显 功之 父 是万 历 十 五 年 从 潘应 乾 , “ , 绝 无干 涉 , , ” , “ 情弊显 然 ∀文 书 !− # ” 契 册祠 簿 可 证 ” 。 , 。 这时 , 此案另 否 认 盗 卖潘 氏 祠业 而 其卖 产 原 因 是 , “ 父故 “ 流血 不 止 , 因 身贫彻 。 , “ 田土 争 讼再 次 牵进 流血 冲突 , 。 , 佃仆 给余显 绩之 父 的 潘 应 乾 也 向军厅 申诉 衣 棺无 办 ∀文书 ! % # 八 月 十 八 日 潘镀 以 乞究妻 命事 在须 臾 , 祠 立 在 万 历 二 十年 ” , 双 方 均 有过 错 各受杖 刑 , 产卖 五 年 以 上 身卖 在万历 十 五 年 ” , , 外 一 个 关键 人 物 “ 涉 案诸 人 则 以 斗殴罪论 处 , ” 身纳 三 十八 年钱粮 册 籍 已定 ∀文 书 余 显 功之 父 与潘应 乾 的交 易是 在万 历 十五 年 而 潘 姓 祠业 系万 历 二 十年 始立 库 , 内 黄册 可 查 。 私 相授受 。 、 处 购 买 土 地 与佃仆 − # ! 佃仆 “ 余显 功 以休 宁县不 准所 告 为名 奔控徽 州 府 知 府刘 尚信批 示 督 粮事 务 的徽 州府 同知李 一 凤 审理此 案 为 了 推 翻休 宁知 县 的判 决 余显 功提 出 了 但 余 氏对此 不 服 由掌 管清 军 、 这 一 交易 是 军 厅 李公 做 出判 决 ” , 上察 , 告潘 应 乾统子 行 凶 , 重伤 其 妻 , 命 。 。 ‘ 军 厅 李公 结 参 ∀!∋ # 审得 两 , ∃ 潘 应 乾 因 葬 亲 贫苦 此 十 五年 事也 仆只一 , 。 而 其 分 之属 众 族 者 尚 多 卖与 显 功 已 久 , , 各不相下 仍加 银十 两 氏不 顺 理 之 。 , , 。 合断 ∃ , 相夺 , , , 得 受 价 银二 十 五 两 埋 葬余 显 功 己 山 。 众 亦 扒 入祠 县 。 。 。 嗣后 , , , 余 显 功 济 急厚 情 告 之该 县 此 正理也 。 承 显功 好 情 , 在乾 名 下 出十 两 暂 听显 功 役 使 仍 各杖 之 , , , 又 经 年久 ,诉 0 事 , , , 余 取纸 , 县 以应 乾之 。 , 应 主无异 潘 氏始立祠 户 。 。 亦 最妥 也 买而救己 , 而 , 坚 不 肯赎 , 可也 如 长 文 等违 抗 , , 。 则 发 人 可也 , 。 , , 嚣 令忿 。 , 若潘 以 名 分正 于 万 历 十 五年 间父 死 , 立 契 卖 与 到 官余 比 程 长 文 等 父母 坟 莹 俱 潘 应 乾 除 卖 与余 显 功 外 , , 众 名 下 断 公 出十 五 两 银足 方 发 人 平 日 一 贫如 洗 人 传三代 , 余税 听 , , , 以 息两 争 。 发 落讫 潘 应 乾 亦 不合 坚 不 肯赎 , 余 显 功 亦 不 合 具 状 为 奔宪 鸣 冤 事 告准 , , 蒙送 军 厅 , 行提 间 各 状 投 诉 , 诉 〕 通 蒙牌 拘 一 干 人 证 到 厅 , , , 潘 应 乾 思 得 卖仆 殡 父 潘镀 以 隐 断 仇 诬 事 、 , 委系 , 于 潘 应 乾 以 实诉 随 蒙 同 知 老 爷 台前 审 得 潘 应 乾 因 葬 亲 。 , 贫若 〔苦 」 云 云 参 完 ∃ 一 议得 潘 镀 潘 应 乾 、 俱 有 大语 , 即应 乾 亦哭 谓 己 之 屋 仆 , , 本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赴 告 本府 , 得 银二 十五 。 有 到 官仆人 程 积 德 等 不 合 不 尽 名 分 镀 只 合 思 程 积 德 既 系 不 令 听 余 显 功 使 唤 致 余 显 功 及 在 官兄 余 绩 不 甘 遂 行 具 状 赴 告本 , , 杖八十 而告于台 则 必 应 乾 有银 交 显 功 取 领 经今 四 册 随 蒙 本 县 侯 知 县 断令 潘 应 乾 备 价 赎 回 , , 有到 官族 人 潘 应 乾 万 历 二十二 年 间 至 天 启 四 年正 月 内 亦 不 合恃 强 阻 仆 , 不甘 , , 将 土 名 东 亭 坦 牌 前 等处 己 分 内地 取 税 六 厘 并 屋 及 仆 人 程 长 文 等 显功 父管业 众仆 则 罪反 大 矣 。 两 相嚷 殴 , , 四 也 / 镀 等 则 口 必 欲还 此 公 仆 为 止 , 若 人心 不 齐 只 推 之应 乾 潘 镀 供 状 ∀! & # 供 状 人 潘镀 年 四 十 八 岁 , , 。 , 以 息两争 , 众 亦 争此 义 气 共 三十五 两 以 赎 此约 而 以 强 相殴 , , , , 二 也 / 前欲 卖 身 , 只 此 尚 恃强 而 争 应 乾如 贫 、 不 令 听 其使 唤 断令 应 乾 备 价 赎 回 一 也 / 今 贫难 于 赎 又 如 潘 镀 等杭 不 肯 赎 衣 棺无 措 , , 且 仆 之 父母俱 葬 己 山 三 也 / 且 己 之 余 股 尽 付 会祠 令 将 伊 分 内 东 亭坦 屋 仆 程 长 文 等 卖 与 余 显 功 父 近 因 潘 镀 谓 系公 仆 显 功 因 三 十 余 年 为 其所 有 , , , 减等 , 余 显功 、 各杖 七 十 。 、 程 积德 所犯 俱民 , 审 , , 潘镀 、 余 显 功 有力 , 、 事理 重 者律 , 各照 例 折 纳 米 价 。 俱 合依 不 应 得 为 而 为 各 程 明代 后 期 徽 州 诉讼案卷 集 ∀不 平 鸣稿 》 探 析 , 积 德 稍 【有 】 力 赎 完 日施 行 照例折 纳 工 价 、 潘应 乾 两 , 其 仆 人庄 屋 , 仍 加 银十 两 , 不 肯赎 , 夺 , 、 , 余 显 功 各 米 价 银三 两 五 钱 销 潘应 乾 无 力 , , “ 同知 李一 凤 的 ” 参语 。 , , 仆之 父 母俱 葬 己 山 以 息讼 争 ” 。 颇为妥 当 潘应 乾又 “ 银 赎地 赎仆 余 , 、 加价 十两 , , 不过 ” 。 , 潘 纷 争至 此 告 一 段 落 崇 祯元 年 ∀!. ( & # 四月 , , , 。 ” , , , “ 执 法改正 。 。 如 潘 镀等 杭 其潘 氏 不 得 恃 强 相 殴 “ 三 十 余 年 为其 所 有 口 必 欲 还此 公 仆 为 止 、 相 ” , , 且 因此 再 加 , 。 余 下 由 潘姓 族人 公 出 ∃ 余 显 功 在 序文 中说 此公 清 正 奈何 “ , , 但 亦不 得不 接 受 , 即 卷三 卷四 # 、 , , 只 等潘 姓 族人 凑 。 。 、 , ” , 。 潘 应 乾 翻 异 原 来 的诉 词 余显 功上 诉 于 南京 屯马 察 院 , ” ∀文 书 ( # 领 责二 十 板 ∀文 书 “ , 、 。 − # 并 向鲁 推 官 , “ 认 定 自 己 是 盗 卖 祠 产 ∀文 , “ , 之后 , “ 理 由是潘 姓 , 、 杀 伤嫂 十 一 月 二 十六 日 , 返 公 银三 十五 两 给 与显 功 , 鲁 推 官初 审 推官鲁元 宠 正 式做 出 裁 决 , , 强 占身 家 东 亭坦 佃 地 ∀文 书 ( & # 。 余显 功 投 状于 理 刑厅 , 侄二命 , 陈 辨 徽 俗 各项 弊端 崇 祯 二年 二 月 十 四 日 。 。 持 械 杀人 身 家 由推 官鲁元 宠 审理此 案 说明 纷 争 的 缘 由 与诉 讼 的 经 过 弊 听 候 本 府项 下 作 正 支 但 同知 李 一 凤 仍然 认 为休 宁 知县 判决 余 姓虽 然不 甘 , 于 崇 祯元 年 十 月 率仆 程积 德 等 公 将此 案批 回徽 州 府 , 、 并潘 镀 ” 。 崇 祯元 年 十一 月 成仇 , 潘 镀 在供 状 中也 承认 潘 姓 祠 业 始 立 , , , 仆 人 听余 显 功 役 使 — 书 (% # 答 应遵 断取 赎 朱知县 继 续 维 持 了 徽 州 府 同知李 一 凤原 审 ” 追 。 讼 案的 关 键人 物 , 业 听 潘 氏 管业 , 余廷 让娶 亲 唤 仆 役 使 又 有 潘 锉 潘 洛 父 子 阻 拦 于 是 崇 祯 恳 剿 吞 杀事 将 潘 镬 告 到徽 州 府 ∀文 书 ( # 知 府 领 鹏转 批 休 宁 县 知县 “ 余显 功 以 朱 升 审 理此 案 此 时 , 而 潘姓 诸 人 又 第 二次 诉讼 过程 包 括 (∋ 件 文 书 ∀文 书 ( 一− . 元 年六 月 听候 发 落 潘 镀 等众 名 下 公 出银 十 五 余 显 功 因 为 地仆 已 经 对 于 这 一结 果 劝 谕 再三 , 2 两 两 白银 中潘 应 乾出 价 1 而这 % , 这 其 实是 以 经 济补偿 的 方 式来 平 息讼 争 。 , 。 余 无照 贫难 于 赎 价 银 ! 两 至 % 两 赎 回 土 地 与 佃仆 欲全本 县 曲断体 面 。 , 则 发 还其 人 承 认 了余 胜 拓 与潘 应 乾 的交 易 , 俱追 贮 库 若 潘 氏 人心 不 齐 于 万 历 二 十 二 年 ∀ 比余显 功所 说 的万 历二 十年 还 晚 两 年 # , , 合 断 潘 应 乾 名 下 出银 十 两 必 待 应 乾 名 下 有银 交 显 功 取 领 仆 人 长 文 等 亦 不 得 违 抗 余 氏 使役 、 合候关 堂 程 积 德 民 纸 一 钱 二 分五 厘 程 积 德 工 价银 一 两 三 钱 五 分 共 三十 五 两 以 赎此 约 , , 余显 功 各告 纸 二 钱 五 分 若 潘 镀 等借 口 取 赎 只 推应乾 潘 应 乾 回赎 地 仆 。 照 例 依律的 决 。 一 照 出 ∃ 潘镀 。 。 ! ” , ” “ 庄 仆 程积 德 因 为 参 语如 下 恨告 屯 院蒋 详 细地 “ 恳 乞 鲁 推 官 能够 , 疏源剔 剿逆 杀 主 , ” ∃ 香 公参 ∀ . # 余 显功 与潘洛 , 邻 居也 。 屋 并佃 仆 程 积 德 契 卖 与 显 功 父 成讼 按 。 , 潘 性 始 有盗 卖 之 说 、 期 曾于 万 历 十 五 年 因 父 故 得 价二 十 五 两 为 葬脸 费 , , 归 入祠 堂 公 用 固 是 正理 , , 已 经 管业 、 , 亦 是 义举 , 而 应 乾 贫 至 卖产 卖 仆 讼 亦 何 时 结 局 3 应 乾 所 以 匿 不 到 官也 。 。 , , 但府 、 将得 分 东亭坦 庄 仆 。 , 夫潘族 所争 者 两性 因 隙 , , 俱无 可 证 县 断 于 应 乾 名 下 追十 两 非从应乾 泄愤 何 必 更 向 应 乾 索 十 两 以 滋 多事哉 4 合 将 三 十 五 两 尽 于 众 人 追 给 显 功 , 历历 可 。 独 所 当 听 其 复还 旧 业 后 扰 欲 其 处 办 十 两原 价 , , 据其户册 故老 雕 谢 不 必 细 问 孰 先 孰后 。 , 追天启 四年 仆 卖入 祠 堂 又 不 知 何 以 隔 三 十 余 年 而 才发 觉 县 屡 审即 增 价 到 三 十 五 两 而 给令 潘 氏 之 回 赎 也 名 下 追二 十 五 两 , , , , 谓 应 乾 先 于 十 二 年 间将 前 产 然 使 应 乾 果 先 卖入 宗 祠 也 念 潘 氏既 买 应 乾 之 产 此府 , 潘 之 族有 应 乾 者 , , , , 众人 则 此价 终无 足 为 祖 宗吐 气 价 完之 日 , , 则 交业 遵 守 明史 研究 论丛 ∀第 九 辑 # ( , 其 仆 程 积 德 在 显 功 处 有年 , 逐 , 使两无所 适 ∃ 屯 院任 批 且 父 亦 葬显 功 山 上 则 二 主 之 气俱 平 依拟 发 落 , 库收 缴 。 显 功抗 断 , , 两 白银 赎 回土 地 与佃 仆 “ 乾 、 贫至 卖 产 “ 院任公 批 示 卖仆 役 , 依 拟发 落 十月 十 五 日 。 ” , 以 前府 、 潘 洛 霸仆 “ 并杖 县 的判 决都 没 有 得 到执行 遂 要 求 回 赎银 由潘 姓族人 众 出 。 , 既 愿服役 于 两 姓 宝 号占 荫地 松 木 、 可 以 看作 是 整 个余 圣 荫坟 松木 , 男 妇奔 阻 。 , 姑 免逐 文书 & , 一. , 。 书 .! 。 文 书 &, , , ! & 、 。 双 方展 开互 控 十一 月 “ 而汪至 亦嫌 所 购 之 山 崇祯 二 年 太窄 , , 余 显 功未 领 赎 银 之 前 , 。 潘 国 宝 卖 山 给汪 至 八 月 十六 日 , 、 文书 & . , , 愿 退业 求 价 达 余钟 钥 等 , 、 程福有 、 屡讼 不 决 。 积德 告 “ , 两 ” 潘润懈 汪 俱平 。 等事 , 各 仆 不 愿 离散 , 。 , , , 。 , 毁碑 瑞 家 双方同意和 息 归 并 与 余保 祖 文 。 文 书 .+ ” 汪 。 。 , 、 《与 潘 氏 众立 地 仆合 同》 《鲁公 升迁 临行准 给显 功 执照 》 前 文 已经 说 明 潘 流授 、 潘浩楠 、 , 显 功复告 屯院 , , , 佃仆 、 , 出人意料 。 后 。 , , 不敢违迟 “ 种 主田 住主 屋 、 已立四册无异 。 , 潘 情属 难 堪 , 、 余显 兆 、 余 诏辣 , 葬主山 , 责逐 ” , , , 至天 启 四 年 蒙审 、 余进 , 两姓 因仆 计 判 价三 十五 及 同 。 参云 程 积 德 在显 功 有年 , 使两 无 所适 , 则二 主之 气 , 、 嫁娶 仆 人 各 守规 矩 余 亦 自悔 悟 、 。 二 家 皆不 许 役 自鲁 爷 断后 、 余显功 批 送 刑厅 鲁爷 速 无 旧 主之 义 。 、 潘 玄 寿等将 东 亭 坦 牌 前 大 路 边 等 处 地 税 庄 仆 程 将 仆 驱 逐 出境 , 潘 忠钦 两 相和 好 。 旦 日 拜节 今 凭 中义 处 与 主 家 有 很强 的依 赖 关 系 清 代雍 正 年 间 , , 。 , 、 , 葬祭 潘将 原 赎 如果 佃 仆 不 法 , , , — , 一& ! 北京 中 国 社会科 学出版社 %# Τ& 年 Ω 同 氏 《明 清 及 近 代农 业 史 论 集 》 第 & % ∀ 页 社 % # # 况 下 没 于 了 , 年 在 当 时的情 有 任何产业 的 佃 仆 被赶 走 等 剥 夺 其 经 济 来 源 民 , 休 宁县 汪 姓 之仆 长 发 酗 酒 不 法 汪 姓遂 上 告 到 休 宁 县 将 长 发一 家 三 口 逐 出 章 有 义 《清代 徽 州奴隶制残 余 的一 个 侧 面 休宁奴脾 文 约辑 存 》 章有 义 《明 清徽 州 土 地 关 系 研 究 》 , , 此案 知 府 洪 应 衡批 示 由休 宁 知县 其 内容却 与讼 案的判 决结果大相径 庭 自愿 服 役 保 象 悉 听 二姓 家 主 役使 主 家会 申官 逐仆 / 、 一旦 归潘 明清 时 代 的徽州地 区 参照 年 与 余 赎 回 乾 卖地 税 六 厘 , , 订界 时削及 余 希 劈木 号 占 ” 吴 等 姓 仆 人 卖与 余 显 功 父 崇祯 元 年 且 父 亦 葬显 功 山 上 因此 。 原 因 万 历 十 五 等 年有 潘应 乾 、 , , . & 与潘 氏众立地 仆合 同 、 遂甘心 服 。 三 份 文书 %− + , 两 份文 书则 书立 于 崇祯 十年 立 合 同 潘洛 梓 , 汪 士 鳌 等 出面 劝 谕 , 《潘 领银 约》 文书 & − 、 , 各仆畏法 纷 争 的 内容 是 余 希圣 告潘 国 前月 念 七 日 统 仆 百 群 生员吴福大 文书 . , , , “ 不便扦葬 , 。 《不 平鸣稿》 卷 四还 收有 《鲁公 升迁 临行准给显 功 执 照 》 文 书 科 、 新任 屯 休 宁知 县 朱 升也 于 十月 十九 日批 准 和 息 但 认 为 余希 圣 词 告 占杀不 实 各拟杖做 文书 .& 双 方 均受 责罚 , 国宝不 合 贩 卖 影骗 潘 , 。 + & 、 即 附 录一 直 接 奔控徽 州 府 + 两 转卖 于 余希 圣 至 将 山 以 纹银 % “ 。 八 月 十六 日 余 希圣 状 告 潘姓 于 ” 责 现 在 鲁推 官考 虑到 潘应 并 驱 逐 各仆 而 时间恰 恰 发 生 于 鲁推 官 裁决 之 后 潘讼 案过程 中的 一 个 插 曲 杀伤 三命 。 鲁推 官将 此 审理结 果 上 报 屯 院 % 文书 & ” , 朱 升 审理此 案 。 。 。 。 致 生 事端 此 次互 控 案 的诉 讼双 方为 余 显 功 之子 余 希圣 和 潘 姓族人 潘 国宝 ” 情属 难 堪 。 ” 第 三次 诉 讼过 程 包括 Φ 件 文 书 “ , 即 潘 应 乾 与 潘 氏 宗 族 一 直没 有 揍 足 % , 余 显 功赴 徽 州 府 理 刑厅 领 银 三 十 五 两 鲁 公认 为庄 仆 , 速无 旧 主之谊 。 鲁 推官 的参 语 道 出 了 此 案 淹 滞不 决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 , 一旦 归潘 , 。 特别 是将来祖 坟 无 人 祭扫 , , , 这 对 于 当 时的人 而 言也是 莫 大 的精 神 惩 罚 。 , , 中 国 农 业 出版 , 北京 , 沦 为 无栖 身 之 所 的游 (! 明 代后 期徽 州 诉 讼 案卷 集 《不 平 鸣稿》 探析 , 应 乾 地 税 仍 旧 还余 和睦 , 同 , 各仆 永 远 潘 妄生衅隙者 存照 , , 余 亦 将 原 给 价 银 三 十 五 两 付 出还 潘 领 讫 、 。 余 二姓 役 使 如 有背叛 。 执 此 经 公违 墨 理 论 , 各 自情愿 立 此 合 同之 后 听 二 主 闻 官重 惩 今 恐人 心 无 凭 , 。 , 两姓 二 性 子 孙 日后 倘 有 不 遵 合 立 此 合 同 一 样二 张 , 各执 一 张 , 永远 。 崇祯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立 合 同 人 潘 洛梓 潘 润拼 潘 流核 潘 忠钦 余显 功 余显 兆 余诏 辣 余进 达 余钟 钥 中见 人 邓应 达 胡应 粉 书合 同 人潘 姗 潘领 银 约 ∀− . # 立 领 约 潘 宗祠 经 收 头 首潘 浩 卖地 税 给价 银 三 十 五 两 与 余 还余 管 业 领回讫 。 , 、 今潘 、 洗 、 不 必推收 立 此 领 约 并 前 合 同永 远 存 照 。 其税原 在 余 户 , 、 , 序等 余 两 相和 睦 。 , 梓 今 领 到 余 名 下 原 刑 厅 鲁 爷 判 赎 潘应 乾 所 , 凭 中议 立 合 同 , 本 家将 原 赎 乾 地 六 厘 仍 旧 全 将 原 给价 银 三 十 五及 ∀ 同 两 # 付 过本 祠 尽 行 转 “ ” 崇祯 十 年 五 月初 七 日 立 领 约 潘 宗祠 经 收 头 首潘 文 浩 文浇 应梓 应耳 中见 亲 人 胡 应 粉 ” 。 但 仅过 & 年 潘 氏 却将 原来 回 赎之 地税 余姓 历尽 艰辛 几番 上 告 结果 只 是 得 银 失 业 ∃ 退还 余姓 管业 将价 银 % 两 领 回 对 于 个 中缘 由 《不 平 鸣稿》序 言 中有较 为详 细的 说 明 , “ , 。 , 大 抵 潘 氏味 , 昧 」 于 事理 依原 管 业 , 执之 以 理 。 惭 , 处 , 依原 役使 , 既 而 知悟 , 书 立合 同二 张 余 、 按 照 推 官鲁 元宠 的判 决 以 余显 功 说 年 , “ , Κ 。 , , 仍 有玄 寿 等 契字 号 同 前 已领 银三 十 五 两 邻 里相 和 , 。 。 ” , 潘将 原 赎 乾 地 税 还 予 切 勿相 讼 故而 Τ 年后 , 。 , , 。 , 其仆 亦同 … … 始 焉 潘 氏 之暴 , , , 予当 潘 氏 自觉 怀 崇祯 十 年 三 月 凭 中义 【议 0 予 亦 将 原 给 价银 还 潘 领 讫 。 而 , 所 。 , 但佃 仆 仍然 由余 、 潘 氏 又 将 土地 退 还 余氏 故 而 余显 功告 戒族 人 土名 同 而 仆 人依 旧 服役 情 上 似 亦得 之 不 安 土 地 虽然 由潘 氏 高 价赎 回 “ 邻 里 相和 , 潘两 姓共 同役使 。 切勿 相讼 余 、 潘 两 姓 纷争 六 ” 。 《不平 鸣稿 》 所见 明 代 徽 州 的 田 土 诉 讼 程 序 根据 《不 平鸣稿 》 的 内容 % , 竟 有何 益 3 甚矣 4 潘 氏之 愚 也 潘 各执 一 张 结 果 却 又 回 到 从前 的 状 态 、 , , 甚 矣 Ζ 潘 氏之 愚 也 四 强 赎 应乾 一 契 据理 虽不 为 过 今 而后 若 不 关 于 纲 纪 大 务 / , 又 当处 之以 情 在 予 门 买他 契 尚 多 。 , 赎 乾之契 , , , 可 能知 道 余 氏 的 控告 共 有 . 次 余 显 绩 。 休 宁 县 知县 侯 安 国 / 参语 不 平 鸣稿》 中收 录 了 《买潘 应 乾仆 契 》 文书 . Τ 该 契 之 中人 为 潘 玄寿 印 −% 其 土地房屋字 号 土 名 以 及 佃仆姓 名多有 重 复 按 余 显 功告词 、 、 《潘玄 寿卖 火 佃 契 》 三纸 / 万 历 十五 年 因 此 可 以 认 为 余 氏 所 买购买 的土 地 佃 仆 当 为潘 应 乾 潘玄 寿 共 业 或部 分共 契买 潘应 乾 潘玄 寿 庄 仆 … … 氏 业 他 们分立 契约 卖 给 余 而鲁推官 只 判 令潘 氏 回 赎 潘 应乾 出卖 的土 地 包 括地 屋 与 佃 仆 而没 有 认 定 潘 文书 . # 、 、 ” 、 、 , , 所 以 佃 仆 仍 然为二 家 共 同役 使 文 书 ∀% , “ 、 。 , 玄寿 的 出 卖 行 为 无效 。 、 , , 。 在余 、 潘讼案 发 生 时 , 潘玄 寿 可 能 已 经故 去 。 明 史研 究论 丛 ∀第 九辑 # 犯( 5 余显 功 、 徽 州府 知府刘 尚信 ∀批送 同知李 一 凤 审理 # 、 府 同知李 一凤 ∀参语 # 余 显 功 、 徽 州府 知府领鹏 ∀批 休宁县 知县 朱升审理 # 。 休 宁县 知 县朱 升 ∀参 语 # − 5 % 5 余 显 功 6 南 京屯 院蒋公 ∀批 徽 州府 推官鲁 元 宠审理 # 。 徽 州府推 官鲁 元 宠 ∀参语 # 余 希 圣 。 徽 州 府 知府洪 应衡 ∀批 休 宁县 知 县 朱升 审理 # 、 休宁县 知县 朱升 ∀参语 # ( 5 在 这 % 次告 诉 中 屯院 。 上 告 至休 宁 县 有 ! 次 , 和第 . 次 。 唤 仆受 阻 , , 三 任徽 州 知 府 都 没 有亲 自审 理 此 案 田 土 讼 案属 于 其 自理 范 围 会上 诉 到府 。 徽州 府 的 同知 细详 细 审 翻县招 ” 就 是说 , , , 除怀休 惕侧 隐之 仁 文 书 %# , “ 此 公 清正 , 本县 或者邻 府 的 知府 文 书 !. ( 年 , 。 削及 余姓 荫坟 松 木 在 整 个诉讼 过程 中 。 、 “ , 停笔 停参 同知 按 照 一 般理 解 因 为所 巡 视 的地 方广 阔 , 。 , 似有 回 天 转 日之 象 。 “ , 。 然而 。 , 序 —∋ 杨雪峰认为 府 、 移 , 问 , 、 / “ 户 、 婚 、 田土 、 , 共 三 十 五 两 以 赎 此约 , , “ 但存心 忠 厚 , , 厅廉 清 正 , ” , , 但 洞烛民 犹 不 肯 邃然 以 劝 谕再三 ” 。 序 南京 周 岁 不 能遍 历 ” 南京 屯 院始 设 于 成 化 九 年) 。 “ , 也 , 向例 定 限 以三 年 为 满 ∗ ” 。 所以 , 。 , 嘉靖 八 虽然 巡 屯御 史 , 屯 院 批 由鲁元 宠 审 理 此 案 。 、 !+ # 一 !& Τ 页 两个表格 钱 债 及行 政 诉 讼 。 以 及 斗 殴之 刑事 , 参 照 中 岛乐 章 《明代 乡 村 纠纷 与 秩 。 。 , 一般 《不 平 鸣稿 》 中余 显 功 最 后 是 上 诉 到 南 京 屯 院 多数 田 土 争 讼 案 都 是 在 县 一 级 审结 + . 以 徽 州 文书 为 中心 》 第 % + ∀一 % , 从 《不 平 鸣 稿 》 可 以 看 出 明 代 的徽 州 属 南 直 隶 , , 知县为亲民 巡 按 御 史 大 多数 情 况 下 会 将 案 件 批 转 由本 , 现 存 的明代 徽州 诉 讼文 书 中 。 。 欲加 价 十 两 屯 院批送 给徽 州 府推 官鲁元宠 审理 此时 鲁 元 宠 亦 掌管 休 宁县 事 这 除 了有 鲁元 宠 为徽 州 府 推 官 的原 因外 也 可 能与其 署 理 休宁 县 事有关 ∃ 余 姓遂 直 接 上 控 徽 州 。 则 会继 续 上 告 推 官等 审 理 巡 屯御史 但 知 府 领公 转批 除 刘 尚信 曾发 执 照 给余 诚 如余 显 功 所 云 屯 院 即巡 视 屯 田 监 察 御 史 , 加银 十 两 奈何欲 全 本县 曲断体 面 、 , , 如果 当事人 对 于 知县 审理结 果 不 服 或交 由府 同 知或 推 官重 新 审 理 府 上 诉 案件∋ 、 , 即第 + 次 , 。 府 的 官员 轻易 不 会更 改 知县 的 判 决结果 由巡 按 直 隶监 察 御史 审理 县 、 , 并 没 有根 本 改 变休 宁 县 的 判 决 , 还 有 ( 次 是则 是 由徽 州 府 同 , 绝 大 多 数 田 土 争讼 案都 是 在 县 一 级 审结 ∃ , 如果 当事人 对 县 或府 的判 决 不 服 的话 府 。 知县 负有 重要 的 责任 , 还 有 ! 次是 上 诉 至 南 京 , 余显 功 直 接 上 控 至 徽 州 府 推官虽 然 在原 休 宁县 知 县 的判 决基础 上 这 只 是 技术 性 的处 理 , , 知府或 转 回本 县 审 理 、 , 第 . 次 则是潘 姓 卖 山 订界 时 就 目前所见 明代 徽州 诉 讼文 书而 言 冤 , 次 这 其 中 可 以 确 定 为越 诉 的 有 两 次 徽 州 府知 府仍 然 是转 批 休 宁 知县 朱升 审理此 案 显功 外 官 。 分别 审 结 其 中第 + 次是 因 为 余 姓娶 亲 , 休 宁知 县 朱 隆审 理此 案 府 直 接上 控 至 徽州 府 有 次 是 由休 宁县审 结 ∀其 中有两 次 是 由徽 州 府 批 转 审理 # 有 知 ∀知府 批送 # 和 推官 ∀屯 院批送 # 。 , 应 自下 而 上 陈 告 , , , 此时 , 州 、 、 县 , 都司 有 其 正 常 的管辖权 然各有 管 辖权 之衙 门 于 理 断 不 公 或 冤 抑 不 予 受理 时 诉 讼权 可 因 之转 属 直 隶 地方 者 可 向巡 按 监 察 御史 在外省 可 赴 按 察 司并分 司 及 巡 按 御 史 自陈告 各 该机 关 应 即受 理推 卫 所 , 遂取 得 管辖权 。 , , 然而 , 如果 原 案未 经 结 绝 而 转向巡 按御史 等 处 陈 告 者 峰 《明 代 的 审判 制度 》 台北 黎 明文 化事 业 公 司 , ( , , %# , Τ 年 , 第, 页 , 则 又 不 许受 理 屯 院孙批 上海县告 人 张 留状 与徽州府 属 县 同属 南直 , 卷之 三 。 “ 一 件 聚 众绝粮 事 / 即 无管辖权 。 ” 杨雪 。 明末 曾任 松江 府推 官 的 毛一 鹭在 其 所 著 的 《云 间 漱 略 》 几 处 提 到 屯 院 ” , 。 如卷 之二 屯 院 张批上海 县 告 人 张杰 状 “ / 一 件 活 杀 人 命事 明 代 上海县 属 松江府 , 对屯 院 为何 职提 出 过疑 问 参 照 滨 岛敦俊 《明清时代 的地 主佃户关 系 与 法 制 》 菊 池英 夫编 《变革期 亚洲的法 与经济 》 昭 和 . Τ 一 石∀ 年度科 学 研 , 地位 相 同 滨 岛敦俊曾 引述过 《云 间 诚略 》 的 史料 ” 。 , 究 费 补助金 研究成果报告 书 , %# . 日发 行 Τ− 年 + 月 ! ) , 。 / 万历 《大 明会典 》 卷 十八 《户 部 五 》 成 化九年 题 准 南京巡 屯 御史 始 此 ” Κ 同 。 万 历 《大 明 会典 》 卷 十八 《户部 五 》 , , “ 行 南京 都察 院 差 御史 一 员 , 巡视南 京卫 所 屯 田 ( 明代 后 期 徽州 诉讼案卷集 《不 平 鸣稿 》 探 析 , 是专 差 “ 有 上诉 屯院 、 屯院 江院 、 ” 的 情况 ∋ , 亦有上 诉 到 江 院 , 仓 院除 了 是 专 差 御 史外 “ 《著存 文 卷 集》 中提到 了 集 但 同时亦 受理 民 间 词 讼 ∃ , 主 要 职 责是 监 察 屯 田 事务 潜— 粮巡 按直 隶 监察 御史 ” , 、 巡 江 御史 亦 有 兼 差 的情 况 江院 ” , 刘维 。 。 在 明代 徽 州 诉讼 文 书 中 巡 仓 御史 ( 的情 况 仓院 也 就是 说 巡江 是 其兼 差 “ 而 他 的 身分 仍然是 五 、 《不 平鸣稿 》 所收 词 状 的 特点 《不 平 鸣稿》 收 录了 告词 、 诉词 、 , 、 察词 , 投状 、 、 般 的斗殴 事 件 或者完 全就 是 捕 风 捉影 ” · 。 , 第五 。 ” , 年 , / 不 许再 赎 者 , 盗卖 祠产 。 , , 不 许 再赎 、 被告 双 方 都 常常 虚 词 以 告 杖一 百 。 所 枉 罪重 者 。 纵 然 加 至万 金 , “ 已 有 四 轮黄 册 ” 文 书 !− 难 变 王朝 法 纪 的法 令 始见 于弘 治 《问 刑条 例》 原 文是 这 样规 定 的 , 但 系 五 年之 上 , 并 虽 未及 五 年 , , 夸大 一 。 , , 官吏以 不 许 重 分 再赎 告词 立案 不 行 [ 余显 绩 是 有 法 可 依 的 。 为 了 推翻 余 显 绩 的 证据 , 盗 卖 田宅 ” “ 条 文 书 +% ” , 。 “ , 出 卖文 契 是 实 民 产卖 过 五 / 验 有 亲 族写 立 分 书 已 定 , “ 原告 , 。 潘懈 在 诉 词 中写 道 《大 明 律》 中的 , 强 调 土 地 与佃 仆 为其所有 的最 重要 理 由 即 是 断照 旧 管业 就此 而 言 诉 词 中 都是 试 图 援 , 。 告争 家财 田 产 , 。 。 民产 卖过 五 年 ” 根据 、 , “ 。 , 本 案原 告 余 姓 律例 。 “ “ 。 “ 第四 , 合 同等 审判官在 判 案时 不 一 定按 照 事 实进 行判案 《大 明律 但 嘱 即坐 当该 官吏 听 从者 与 同罪 不 从 者不 坐 若事 施行 者 故 出人 人罪 论 ∗ 该文 首先就 对 知 县 的行 为 加 以 定性 ” Ω 、 。 / 天 启 四 年 二月 本 县 侯 公 名 安 国 受 嘱 《不 平 鸣稿 》 开 篇 即云 刑 律 》 有 嘱 托 公事 条 凡 官吏 诸 色 人 等 曲法 嘱 托 公 事 者 答 五 十 首先看 一下 第一 个 特点 曲断 Ω 钦 差 巡 视 上江 兼 管 ” 、 常常采 取人 身攻 击对方 的方 式试 图 换得 官员 以 及 社会 舆论 的同 情 , 这里的 巡 按直 隶监 察御 史 ) 其 内容 可 以 看 出 有 四 个方 面 的特 点 第 一 就是 原 告 被告 双 方在 其告 词 引 律例 主 张 自己 的 权利 Ω 第 二 原 告 被告双 方都 有一 定 的契 约意识 Ω 第 三 、 “ 参语 以 及 作 为 为 证 据 的 契 约 , 不仅 例 如 上 海 图 书馆 收 藏 的 徽 州 诉 讼 文 书 该 书 同时 记 载 了 其 身 分是 , 。 , 。 , 谋买 盗 卖 律有明 条 , 潘懈 反 诉 余胜 佑 与潘 应乾 是谋 买 。 文书 ! ” 这 里 所 说 的条 文 应 该 是 指 / 余 兴安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中 国 史 研 究 》 %# #! 年第 % 期 总督 南 京粮 储 都御史 邓 库 奏 巡 视南京各 卫 屯 田 明 孝 宗 实 录 》卷 二一 八 弘 治 十 七 年 十一 月 辛 丑 条 。 , ∃ , “ , , , , ” 。 监 察 御史 王 钦 不 遵条 约 所 委词 讼 不 肯勘断 屯 田 文册亦 不类 缴 今一年 已 满 乞 下 南 京 刑部 逮问 从 之 ∋ 安 徽 省 博 物馆 收 藏 有 《英 才 公誊 契 笛公 祠办 》 记 载 了 祁门县十 五都奇 峰郑 氏 与佃 仆许文 多 之 间 的 纷争 , , , 过程 审 了 。 “ , 许 文多 对 于祁 门县判 决 其 退 还 租 田 与庄 屋 不 服 参照 / ( 《 崇祯 四 年黄记秋 等立争 执息讼清 业 合 同》 中 岛乐 章 《明代 乡 村纠 纷 与 秩 序 评告 仓 院 ) ∗ [ — ” 的 说法 于 万历 十 五 年 上 控 至 南 京 屯 院 , 以 徽 州文 书为 中心 》 第 !# . 《徽 州 千 年契约文 书 、 · !Λ “ 。 ” 康熙 《徽 州 府 志 》 卷 三 《巡 按 监 察御 史 》 刘 维 湖广 人 黄彰健 明代律 例 汇编 》 卷二 十六 《刑 律九 杂 犯 》 第 # . ! 页 黄彰健 《明代 律 例 汇编 》卷 五 《户 律二 田 宅 典 卖 田 宅 》 第 & #+ 页 , · · 。 , · , 屯 院批 示 祁门 县 再 行 详 宋 元 明编 》 卷 四 。 , 页 , 。 。 , 第 +∀ − 页 提到 明史研究论丛 ∀第 九辑 # 犯− 凡 盔 卖换 易 。 五十 , 每 田 五亩 盗 卖过 田 价 , 此后 , , 及 冒认 , 屋三间 , 加 一等 , 并递 年 所 得 花 利 , 双 方 的 每一 次诉 讼 , 若虚 钱 实契典 买 。 及侵 占他 人 田 宅 者 罪 止 杖 八十 , 徒二 年 。 , 田 一亩 , 系官者 屋 一 间以 下 各加 二 等 。 , 答 … … 田 产及 。 各还 官给 主 , 都是 围 绕着 究竟是 正买 正 卖 还 是 谋 买盗 卖 进 行 争论 卖产人 潘应 乾两 次 不 同的 诉词 也 成为 本 案争 论一 个 焦 点 重 要 证人 , 。 而此 案 的 。 — ! 份 土 地 买 卖 文 书 的抄 件 这 第二 我 们看一 下 当事人 的 契约 意识 《不 平 鸣稿 》 附 录 了 % 。 , , 些 文 书 是 万历 十五 年 以 来 余 氏 从潘 氏购 买 田 地 的凭 证 此 外还 收 录 了 若 干 合 同 , 、 文 长节 等 , 据 , , 人历 三 代 认 定 余 胜佑 、 告 词一 开 始 就 写 道 册过 四轮 “ 潘应 乾是 文 书 ∀% ” 谋买 盗 卖 / “ , 照 , 、 “ 盗分 保产执照 。 、 潘玄寿庄仆程 长 而 潘 榔 也 提 出 了 自 己 的证 , 家 原 壹 字拾 三 号 , 甫 户籍 赐批 执照 、 。 , ” 。 , 。 , 徽 州 地 方 族 产甚 多 “ 。 保产 执照 , 系本 县 拾贰 都 叁 图 民 族 中人 为保 族 产 不 失 , 严 明 禁后 , 造册 已 定 俘祠 基 、 。 告 为 蒙恩 立 户 诚 恐 日 久弊 生 、 坟山 佃地 、 , 常 向官 府 告 求 执 ” 。 、 今 编 潜字叁 千 六 百 十 八 号祠 基 并各 号 坟 山 税 业 总 归 壹户 , , 下 面 就 是 一 张明 代 的 告 执 照人 汪 允 忠 等 告 。 这 何 等 的理 直 气壮 , 。 , 以 防 盗卖 。 契买 潘 应 乾 身承 祖 土 名 大路 边 等 处 屋 地 火 佃 居住 看 守祖 坟 官有 印 薄 祖 有 禁墨 先 年伊 祖谋 文 书 ∀! 告 责退 回 卷 照 并 证 万 历 二 十 年 支裔 各 分 火 佃 地 税尽 归 宗祠 户 内 这里 的 印簿 即 , 。 ” 。 , 买 , 万 历 十 五年 领约以及执照 。 《不 平 鸣稿 》 中抄 录 了 这些 契约 就 足 以 看 出 当事 人十 分 看 重 这 些 凭证 余 显 绩 首告休 宁 县 时 、 , 祀 田 永保 无 虞 、 恳 照保 产 佃地 盗 卖谋 买 , 、 , 、 永 沾 德 泽事 祭祀 田 园 , 花分 诡 税 存 没 沾恩 , , 。 本 告 蒙准 立 文 吞产 废 祀 , 不 质万 代 。 伏乞 感仰 上 休 宁县 印 准照 汪 允庆 万历 拾年 十 月 十二 日告 人汪允 忠 执照 汪遥 昌 … ∃ · 、 徽 州 文 书有很 多这 样 盖 有 官 印 得 到官 府认可 的 保产 执照 买 , 族 人 会据 此 鸣 官惩治 第 一 次互 控结 案后 潘 应 乾仆 契 》 文 书 . Τ 词 ” 。 、 “ 卖契 ” , , 将 争竞不 明 内 外 官豪 势 要 之 家 归 同宗亲 属 民 尽力 开 种 ∃ , , , 各管 业 , 。 , 告 求 执照 并 卖过 、 及 民间起科 私捏文契 典卖者 , 。 , 永 不 起科 其受投献家 长 。 , 。 , 如果 有 人盗 卖谋 “ 那 么 当属 谋买 ” 无疑 。 , 余 氏 被 要 求 将 土 地 与 佃仆 退 还 于 潘 氏 因 此 万 历 十 五 年 《余 胜佑 买 即将 附 卷 涂 抹 为 了 留下 凭据 余 显 功 遂粘 连 军 厅 审语 应乾 诉 向知 府请 印 、 具有 法律 效 力 余胜 佑 如果 所 买 之 田 为 潘应 乾盗 卖 之祠 产 。 , 、 · · 盗卖 田 宅 》 第 &Τ. 页 , 、 各田地 , , 并管 庄 人 若 有 占夺 投 献者 田宅 僧道 将寺 观 问 发边卫 永 远充 军 投 献之 人 , “ 余 显 功 深 知这 些 文 书 的重要 性 黄 彰健 《明代 律例汇 编 》 卷 五 《户 律 二 民人 等 , · , 参究 治罪 悉 照 前例 问发 。 ” 。 山东 、 见 同书 , 、 故 而 未 雨 绸缪 “ 。 。 及 各 寺观 田 地 给 还 应得 之 人 河南 , 北 直 隶各 处 空 闲 地 土 , 、 宋 元 明 编 》 卷三 军 坟 山地 祖 宗朝 俱 听 。 第 ∀ 一& # % 页 · “ 朦 胧 投献 王 府 及 , 、 后来 果 / 万历 《问刑 条例》 规定 若 子孙 将 公共 祖坟 山 地 《万 历十年十月 休 宁 汪 允 忠 等 告 求保 产执 照》 《徽 州 千 年契约 文 书 , 。 , ” , 第 %巧 页 。 % ( 明代 后 期徽 州 诉讼 案 卷 集 《不 平 鸣稿 》探 析 , 然 再 次发 生 争讼 第三 “ , 这 些诉 词 “ 结 党倡乱 害人 。 ” 、 , 结十虎 三彪 文 浩等 投 状 中写 道 … … 富紊 盟 主 潘 镀 霸吞 卖 契成 为 余 显 功上 诉 的 重要 凭 据 我 们看 一 下 诉 讼 词 状是 如 何 进 行人 身攻 击 的 讴 本村 十虎 三 彪 恶 党潘栅 氏 、 , 霸 据 一方 。 。 , 余 显 绩 首 次 上 告 时 在 告 词 中就 提 到 害人 无 算 ∀文 书 ! # 接着 余 显 功 又 告潘 , ” , 。 ∃ 江 南第 一 惯 讼 深 为民痪 大 害 7巨仆 倚 势乘机 背叛 。 , 。 。 身 系弱 民 、 , 府 , 辖居 虎 口 , 县案 积 如 山 , 牙 爪 潘懈 屡 被 欺骗 不 遂 , 、 潘佛 保 、 文 浩 等党 , 突将 四 轮 册 业 庄 仆 一 苦 ∀文 书 ! − # “ 、 , , ” “ ” 惯 讼 当时 官员 所 深 恶 余 显 功 在告 词 中攻击 潘镀 为 江 南第 一 惯 讼 府 县 案 积如 山 痛 绝 自不 待言 府 县案 积如 山 是 说潘镀 罪 大恶 极 个人 记 录 极 差 面 对 余 氏 的 攻击 潘 , , 姓 亦不 示 弱 、 “ 。 潘镀 在诉词 中写道 , ∃ , 证 恶 余 显 绩 党结 十 大 天 王 , 恃兄 显 辅 侮 弄 笔 刀 薄证 。 岂 恶 魁将 粪金 谋 买 火 佃 屋 地 重割 。 , 恶 惧 黑 白难 瞒 。 , ” , 族 逆潘 祯 , 故延 老 雕 宿 谢 、 公 举 问徒 , 批约 不 思 伊 父 余胜 枯 权 充 册 书 , 魁弊 起灭词讼 。 潘乾 盗 卖 , 蓦 捏 请讨 叛逆 谁 台 , , 指 官讴骗 拴 腹 亲 家 邓 芝 硬 帮 盔 卖祀 业 。 ∀文 书 ( # “ 结 十大天王 。 同一 个 内容 “ 、 ” 此外 , ” 句 句真 情 的强 暴 , ∀文 书 , ” # , , , 一 字 涉虚 , , , 惯讼 “ ” 富豪 盟 主 擅权黄册 的 同时 万 死无 辞 ” , 执械拥 家 、 汪 洋 等证 邓芝 三 命遭 杀 、 ” , 、 、 擒 打 男妇 。 潘摒 等 , 察词 中也有 妻 救遭 杀 员 在 参 语 中并 未 对 此进 行处 罚 按 照 滋 贺 秀 三 的观 点 , , , “ 江 南 第 一 惯讼 ” 实 际上 说 的 , 余 显 功 之 父 余 胜佑 曾经 充 当 结 逆应 乾 诡 提 万 历 十五 年 重 契 盗 , “ 则说 自己 # 。 身等 良 民 , 纯 一无 伪 , 告词 这种 攻击 方 式 的 目的 是 凸 现 对 方 。 天启 四 年 二 月十 九 日 , 余 、 潘两 姓 / 差 查 清行 拘 触 威 男危 不 能 起 。 、 例如 , ∀文 书 抄 掳首 饰 家 财 一 空 实在 是 耸人 听闻 “ , 。 ” 。 余 显 功在 告 词 中这样 写道 , 胡继 海 方 的 告词 “ 以博 得 官员 的 同情 状 告 十 虎 三 彪潘 佛 保 “ “ 我们 看一 下 《不 平 鸣稿》 是 如何 夸 大 斗 殴 事 件 发 生斗 殴事 件 余人 与 余显 功 所 云 的 他们 在攻 汗 对方 开 款 事事真 实 , ” 那 么 在 潘 滔 在诉 词 说 他 。 自己 的可 怜 第四 侮弄刀笔 某 人 特殊 的 身 分 也 会 成 为 攻 汗 的 对 象 册书 ∀黄册 书手 # 卖… … “ , 兄 、 。 , 十 九 日 统 党潘 勃 兄绩 侄头脑 、 、 侄二奇 遍体 重 伤 这 还 仅 仅 是夸 大 了 斗 殴事 件 , 死地 流血 不止 , 、 命在须臾 。 清代 的诉讼与审 判不 具 有 近 代法 秩序 下 “ 潘梓 、 潘应 横 等 百 男希 贤 三 命 遭 杀 , 投里 文 书 %− 。 , 文书 ∀ & 。 此 后 的 几 次互 控 过 程 中 ” 只 能 认 为这 些控 告 不 过 是耸 动 视 听 、 这 类 言词 , , 双 但官 希望 藉 此得 到 官员 的 同 情 民 事 诉讼 ” 的 一 般 特征 。 , 清代 的诉 状 。 、 内容往往在 叙 述对 方 如 何地无理 自己 如 何 不当 地 被 欺 侮 的 冤 抑 之情 上花 费大部分篇 幅 最 后 请求 官 府立 刻采 着 即究 问 等 程序 上 的措施 就现 存 明代 诉讼 文书 而 言 这样 的结 论 也 适 用 于 明代 后 期 的 民 事 诉讼 与 取 ” “ 。 ” “ 。 , / 参 照 滋 贺 秀三 《清代 中 国 的法与 审 判 》 东 京 创 文社 听 清代 讼世 界 的 整体像》 法学 》 −% 卷 . 号 %# #, 年 审判 , , , 。 , %# Τ & 年 , 第 三 章 Ω 寺 田 浩 明 《权 利 与冤 抑 — (. 明史 研究论丛 ∀第 九 辑 # , 同时也是 向官 员施 加压 力 , 最后 上 , 我们 看一 下 审判 官在本 案 中的审判标 准 , 不 许告 争 业经 四 轮 黄册 , 潘 应 乾是 谋 买 盗 卖 岂容再赎 Ψ , 安国 ” 谋 买 盗卖 、 , 包 括知县 , 。 ” 谋 买 盗卖 地 方风 俗 , , 。 , 亦是 义 举 于 族 产一 事 作 为地 方官 员 , 、 十分 看 重 , , 不 必 细 问 孰 先孰 后 通 过经 济手 段 来 弥补 , , 本案 中 同知李 一 凤 、 休 宁 知县 侯 , 同时 , 独 , 所 当 听其 复 还 旧 业 , 、 “ 佃仆 是 正 买 正卖 那 么 审判 官就 必 须 以 此 为重 “ ” 。 “ 徽州 不 平之 鸣 “ , ” 就很 说 明问 题 ∋ , 为 了平 息 来 自另 一 方 的 ” 。 俱无 可证 推官 鲁元宠 都 是 采 用这种 方式来 解 决 问题 “ 。 。 佃 仆为 公 仆 。 , 故 老 雕谢 现 存 徽州 诉讼 文 书 多 与 族产 有 密 切 关 系 对 于 地 方风 俗 必 须有 所 顾 忌 ( , , 同知及 鲁 推官 的 判案 之 主 要 标 准 不 在 于 土 地 既 然 潘 氏强调 土 地 为 祠 产 , 只 有 推官 鲁 元 宠 的参 语 正 视 了 这 个 问 题 又 不 知 何 以 隔 三 十 余 年 而 才发 觉 归入 祠 堂公 用 、 / 这 里 面 有 一 个 法律 适 用 的标 准 的 问 题 县 屡 审 即增 价 到 三 十 五 两 而 给 令 潘 氏之 回 赎 也 由此 可 知 “ 。 律例 的 关键 在 于潘 氏祠业 的设 立 时 间与潘 应 乾 土 地 与佃 仆 人 祠 的 时 间 念 潘 氏 既 买应 乾 之 产 此府 “ 。 然 使 应 乾 果 先 卖入 宗 祠 也 还是 , ” / 产卖 五年 以 而 首 审 之 休 宁 县 知 县 侯 安 国 认定 余 胜佑 与 本 案原 告 余 显 功 认 为 ” 徽州 府 同 知李 一 凤 的参 语 皆 对此 只 字 不 谈∃ 、 。 《序》 不 平之鸣 的根 源 “ 这就是 余 氏 同时 也与 徽 州地 方 风 俗密切 相 关 “ 。 尽早 进人 审判程 序 ” , 。 则 。 ” 寺 田 浩 明认 为 清代 的诉 讼往往 开 始 于 为 耸动 地方 官 视听 的所 谓 验伤讯 究 请求 而一 旦 诉 讼走 上 轨道 暴 力 伤 害 的 侧 面就 被 推 向后景 而最 初 似 乎 只是 作 为背景 情 况 的经 济性 争 议 则逐 渐 成为 诉 讼 的 , , 中心 , , , 争执 的 焦点 于 是 发生 了 推移 清代 听讼 世 界的整 体 像》 寺 田 浩 明 《权 利与冤抑 。 这也 是 明 代 后 期 诉 — 讼词 状 的一 个特点 笔 者认 为 夸 大 或 虚捏暴 力 伤 害事 件 其 实也 反 过来 说 明 官 员 轻视 田 土 诉 讼 《不 平 鸣稿 》 。 , 几 次 判 决都 是 发 生 在当事人 以 暴力伤害 罪 上 控之 后 ∃ “ ” 参 语 之 后的 凤 仍 然 要求余 姓 退地 退 仆 在 、 “ , 。 , 潘 镀 供状 ” 由潘 姓 回赎 ∋ “ , 官 员 即迅速做 出裁决 文书 %Τ 。 中 潘 镀 承 认 祠 业 始 立 于万 历二十 二 年 , 。 , 即便 如此 李一 。 ” “ / 。 , , 康 熙 《徽州府 志 》 卷之 二 风 俗 俗 尚气力 讼起 秒 忽 而 蔓 延 不 止 然 单 户 下 民畏 权 忍 气 不 敢 望 / 目 官府者 亦不 少 也 程太 史敏 正 日 徽之 讼 非 若 武 断者流 其争 大抵在 于产 墓 继 子 然 比 年 稍稍 减 省 矣 。 , 今 仍复 不 改 , 以 祖 父 栉沐之货 山 祭田 , 徒 供 不 肖奸徒之聚 而卒 不 悟 , — 小字 , 笔者 ” 。 关 于 徽 州 族 产 争讼 , ” , / 。 , , 外流失 。 “ , 立 《合 同 文约 》 以 保 护 族 内财 产 不 被 盗 卖 出族 参照 约 》 《明 清徽 州社 会 经 济 资料丛编 》 第 一 辑 第 . − 页 , 可 悲也 , 。 例 如 明朝 万历 年 间 祁 门 县 洪 廷 洛 一 族 中有 不 肖子 孙 希 图盗 卖 其 先 祖 留下 的坟 被洪 氏宗 族 告到 官府 为 免族 山 财 产再被 盗 卖 族 长 洪 廷诸 于 万 历 三 十 五 年 %− , 年 联 合族 人 共 各种文 书资 料有很多记载 , , 。 。 、 , 祁门善 和 程氏 宗族 除严禁 子孙 将 田 地 , 、 山场 、 , 、 , 《万历 册 五 年 二 月 二 十六 日 祁门县 洪 廷 谐 等 立 族产会 中 国社 会科 学 出版 社 %# Τ Τ 年 为防 止族 内 土 地 向 。 , 祠墓 等件 盗卖 家 外 人外 , , , 还明 确规定 / “ 各房 如有 不 肖 子 , , 孙 妄将众共 田 地 山 场 祠墓 等 件 盗 卖 家外人者 管 理 者 访 实 告各 房家长 会 众 即年 理治 追 复 或 告 官 治 罪 以 不 孝论 《窦 山公 家 议 》 卷一 《管 理 议 》 《不 平 鸣稿》 中 的潘 氏就是 同余 氏争 夺祠业 《杨 干 院 归结始 。 ” 。 。 、 末 》 《著存 文卷 集 》 所记述 的纷争 也 与族产 墓祠 有关 ( 一 般来 说 , 知 县 的 判 词 多由 幕友 代 拟 , 基 本 资 料 的研 究 》 东京大学 出版会 律 尚已 。 其 运用 之妙 , # # % + 年 , 尤 在 善体 人情 。 参照 , 各 处 风俗 。 / 。 滨 岛敦俊 《明代 的判 犊 》 滋 贺秀 三编 《中 国 法 制史 , “ 而 为幕之 道 的 一条 重 要原 则 即是 , 往 往不 同 。 。 必须虚 心 体 问 , ” 就其俗 尚所 宜 。 , 须 体俗 情 。 , “ 幕之 为学 随时 调 剂 , —读 , 然后 则 上 下 相 协 官 声 得 著 幕 望 自隆 若 一 味我 行我 法 或且 怨 集 谤 生 古 云 利 不百 不 举 弊 不 百 不 除 真 阅 历语 不 可 不 念也 汪 辉 祖 《佐 治药 言 须 体 俗 情 》 清 同 治 十年 慎 间堂 刻 汪 龙 庄 先 生遗 书 本 山 《官篇 书集成》 第 五 册 黄 书社 %# #, 年 传 以 律令 , , , ” , , · , 。 。 , , 。 明代 后 期徽州 诉讼案卷集 ∀ 不 平 鸣稿 》探 析 六 明代 中后 期 开 始 。 内容 是 , 佃仆 受 旧 主 潘 姓 蛊 惑 各仆 畏法 年 各仆 拜 节 役拜 节时 “ , “ , , , 同时 式 , , ” 甘心 服役 “ 免其跪拜 之 仪 , 皆 跪 起 四拜 予 今 将前 后 事情 识 之 “ 也 导致 了 结 语 徽 州地 方 主 仆关 系 出现紧 张 的趋 势 《不 平鸣稿 》 所 记述 的 余 二主 现象 “ , 、 , , 、 不 到新 主余 姓拜 节 主 仆 之分 , 似乎 太 简 ” , 以示 后 来 子 孙 主 仆之 分 , 确 保对 于 佃 仆 的控制 , 并迅 速成 为徽州 诉讼 纷争 的一 个 主 要 潘两 姓 互控 案 发生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土 地 交 易 之后 形 成 一 仆 , 的强 化 至 此 定矣 ” 于 是从 “ , ” 以明 主 仆之分 ” ∋ ( 。 同时 。 。 应役 “ 新 主余 姓 经 过 六 年 三讼 , 结果 “ , “ 将 六 年三 讼 不 可 变乱 ∃ 。 ” ” , 的过 程 与 形 成 的诉 讼 文 书 可 以看 出 , 主 佃 纷争扩 大化 的 , 通 过诉 讼 等 方 。 、 , , 余姓 开 始 强 化 主 仆之 分 认 为 昔 崇祯 三 年 正 月 初 一 起 新立 规 矩 要 求仆 同时 徽 州 地 方 有势 力 的 宗族 依 靠 宗 族 的力 量 并强 化 主 仆 之 分 ” , ” , 永 为 成规 。 , 、 , 《不 平 鸣稿 》 所 收词 状 表 明 原 告 被 告 在 主 张 自己 的权 利 时 都 以 国 家 的律例 为依 据 双 方 都认识 到 契约 的重 要 性 然而 重 视契 约却 并 不 等 于 裁 判 时 按照 契 约来 执 行 余 潘讼 案 就说 明 了这 一 点 府 县 官员 的 判 决实 际 上 是 撤销 了 原 有 的契 约 关 系 要 求潘 姓 加 价银 十两赎 回原 田 这 。 。 , , 。 是 根据 讼案 发 生 时 的 现实 情况 提 出 的新 的 解 决方 案 解 决基 准 ∋ , 振振有 词 开 款事事真实 “ 仅看其 人物 , 。 , 原 有 契约并 没 有 完全成 为 日后发 行纠纷 时 的 。 , 。 、 、 “ 一 字涉虚 一面 之 词 他们 知 道 、 、 , 诉 词 察 词 投 状 可 以 发现 当事 双 方 常常 引经 据典 引 律 他们彼此也 攻 汗对方 惯 讼 说 自己 身 等 良 民 纯 一 无 伪 告词 句句 真 情 透 过 《不 平 鸣稿 》 所 收 的告词 据例 , ” , , 万 死 无辞 除了 证 据 “ , 文 书 ∀+ ” 也 容 易受其 迷 惑 、 ” 。 事 实之 外 , , 文书及相 关资 料中有关 佃仆 以 后 到 明末 , ∀ 余 年 时间里 为 中心 》第 !, %一 !, , 、 !# − 页 就 占了 + Τ 件 , 。 / 参照 中岛 乐 章 《明 代 乡村 的 纷争 与秩 序 。 传 统 中 国 的裁 判 权 力是完全 作 为 处 理 纠纷 的 角色 而 与 契 约 纠 纷 相连 — 以 徽 州 文书史 料 。 意味着我们 所期 待 的解 决 契 约纠纷 的方 法被采 用 这 些事实 。 , ∋ 、 。 中 岛 乐 章 统 计 了明代 徽州 诉讼 其中 . ∀ 件 是 %. ∀ 年 以 后 的文 书 而 万 历 元 年 %. , + , 以 上 引 文见 《不 平 鸣稿》 序 言 , 就是 今 天 的研究 者 如 果 状 词 是 否 打 动官 员 就成 为能 否 胜诉 的一 个重 要 因 素( ∃ 人达成 合 意这 个 事 实 的重视 , , 这 些 状词 的 作 者很 可 能就 是 深谙 诉讼 之 道 的 讼 师一 类 的 , 奴仆 的诉 讼 文 书 计 . ! 件 、 , 且不 说 当时 的 审判 官 主 佃关 系 与争夺 佃 仆 的纷 争 成 为 明末 徽 州 诉 讼 纷 争 最重 要 的 内 容之 一 年 、 。 。 即 使 契约 被 法 廷所受 理 , 也并 不 官 员 对 于 契约 的 重 视 , 实 际 上 是 对某一 时 间点 上 的 两 个 当事 也是最能 证 明这一 事实 的契约文 书 的 重 视 。 而 官 员 裁判的 作 用 就 是 在 充 分 立 足 于 事情 的原 委 的基 础 上 , 提 出现 在这 个 时 间点上 可 能实 现 的 解 决方 案 ” , 并 当场 对此作 出新 的 合 意 , 。 法 廷 与其 说是 实 现 以 前 合 意 内容 的 场所 不如说 是 在 当初 的合 意不 顺 利 进行 的 情况 下 对 双 方合 意进 行 再 确 认 和再 订立 从 而做 出新 合 意的 场所 参 照 寺 田浩 明 《合 意 与 契约 以 中 国 近 世 契约 为线索 》 三 浦 彻 关 本 照 夫 岸本美绪 编 《比 较 史 的 亚 洲 所 有 契约 市场 公 正 》 东京大学 出版会 ! ∀ 抖 年 ( 明 清 时代 的诉讼 制 度 彻 底实行 着 书 面 主义 在 审理案件 时 官 员在 阅 读 文 书 上 较之询 问上 花费着 / 更 多 的精力 因此 诉词 对 于 官 员 的 判决 有很 大影 响力 参 照 夫 马 进 《明清 时 代 的 讼 师 与诉 讼制度 》 梅原 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寺 田 浩 明认 为清 代 打官 司 的 过程 就 当事 者 而言就成 了使 用 各 种 方法从 不同的 侧 面 展示对 方 欺 压 的横 暴 和 自 己 不 堪 凌 辱 的 惨状 Ω 就地 方 官 而言 则 是 通 过 阅读 听取这些冤情 有时 来 自当事者 双方 形成 关 于 双方 究竟 是如何 推来挤 去的这一 纠纷实 际状 况 之 认识 并 编 , 中 国 近 世 的法 制与社会》 京 都 大学 人 文 科 学 研 究 所 , , 在 此 认 识上作 出判 断 参照 / 寺 田 浩 明 《权 利与 冤 抑 — 清代 听 讼世 界 的 整 体 像 》 。 ( & 明史研 究论 丛 ∀第 九 辑 # 特 别是 那些 难 以认 定 , 或者 根 本 就无法 认 定 的事 实 徽 州诉讼 文 书 中 , 类似 《不 平 鸣 稿》 的诉 讼 文 书资料 集 还 有很 多 以 及 研究 的深 人 , 。 布 , , , , 状 词 的作 用就显 得更 为重要 必 将极 大地 推动 明清诉讼 文 书 与诉讼社 会研究 潘 氏 祠究 竟 立 于 何 年 。 , , 。 相 信 随 着这 些 资 料 的 公 , “ , 其 实就 难 以 认 定 按 余 显功 的说 法 豪 祠 系 万历二 十年始 立 库 内黄 册 可 查 这句 话 说 的容易 办起来 实难 黄册 藏 于 南 京 后 湖 今玄武湖 的 小岛 上 查 黄册 必 须 由徽 州 府 向南 京户 部提 出 申请 在得到批 准后 由地 方 政府 派 官亲 自调 查 这样 寻 常讼 案 徽 州 府 不 会 为 此 兴师动 比如 ” 本案 中 。 众 。 对 于 调 查 黄册 的程 序 。 , , , , 参照 / 。 。 , , 夫 马进 《试论 明 末徽州 府 的丝绢 分 担纷争 》 《中 国史 研 究 》 !侧叉 年 第 !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