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pdf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 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 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569 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 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7 月 27 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3500 元(年 4.2 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 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 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 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 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 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 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 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 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 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 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 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 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 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 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 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 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 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 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 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 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 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 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 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 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 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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