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8年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pdf
各学院(所):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2009 年开始,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教[2009]15 号)。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 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为做好 2018 年度第一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现将 有关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 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对申请条件涉及的概念的具体解释 (一)就业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海南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详见附件《基层单位界定》。 (三)其他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 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 上(含 3 年) 。 三、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有的话) 4.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须提交一份委托书,委托学校学生处在代偿获 得审批后为其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格式参照附件) 上述第 2 条“有关证明材料”是指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 应该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由学 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8 年 6 月 20 日(过期不予受理)。对于存在“二 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 当年 12 月 15 日。对于 7 月以后签约的毕业生,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 12 月 15 日。 各学院(所)须对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严格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将学生的以上申请材料交到学生处勤工助学管 理科,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请各学院(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把工作做实做细。一要认真学习领 会文件规定,加大宣传,使毕业学生都能充分了解这项政策;二要精心组织,使 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国家代偿资助政策;三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和认 定,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提高报送材料的质量;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耐心 细致的做好学生的咨询解答工作,尤其要做好已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学生的解释 工作,要告知未批准原因。 具体政策规定详情可以参见学生处网站-学生资助-学费补偿代偿-《高等学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学生工作部(处)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