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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点击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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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发〔2019〕138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学院(部、所),各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经 2019 年 10 月 21 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 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9 年 10 月 23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1- 西安医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西安医学院财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日常运转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基本建设经费以外,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 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 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项目拨款和学校预算安排资金以及按规定 提取的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绩效导向,统筹 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审批及立项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学校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立项 建议,经财务处编制资金计划,报学校研究后确定。业务管理 部门是指实施业务归口管理的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 实验室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 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征集、策划校内专项资金支持需求, -2- 科学论证后提出立项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 报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 任务安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 象、起止时间和绩效目标。设立期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实施项目储备制 度。按照“绩效导向、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排序、滚动 支持”的原则,对备选项目库入库项目实施滚动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区 分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排序列入专项资 金备选项目库。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库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 要,结合财力状况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学 校审定。 第十条 对纳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入库项目,财务处将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下达 到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按照 《西安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3-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 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牵头 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预算,实施专项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实 施方案,按照预定进度组织实施,并依据批准预算方案确定的 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 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学校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资金进度 计划,对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下达 的专项资金应在当年完成预算执行,未完成的,学校收回结余 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专项资 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 执行计划,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列入下 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未办理延期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结转 第二年仍未完成使用的,学校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工作需要列支项目管理费,用 于开展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鉴定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4- 第十八条 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阶段 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 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 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财务处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 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业务绩效评价和财务绩 效评价。业务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目标、执行内容和项目完成情 况等;财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付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 况及经费使用合规合理性等。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绩效奖补。奖补资 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奖补资金和学校收回的项目 结余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项目实施单位,核减当年或下 年经费预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追踪问责机制。除教学科 研课题研究类项目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主要 责任。 -5- 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 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管理。 审计处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监察处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 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 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 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 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 移送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上级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 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 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释。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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