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门 和单位内 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pdf
中 共 浙 江 省 纪 委 机 关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 江 省 审 计 厅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 江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文件 浙审经责〔2021〕95 号 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欗 中 共浙江省纪委机关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 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的通知 《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已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省 —1— 直各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请各市、县(市、区)转发本级各部门和 单位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也请及时予 以反馈。 中 共 浙 江 省 纪 委 机 关 (代 章 )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 江 省 审 计 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26 日 —3— 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以下 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 当作为、廉洁自律,确保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单位重要决策 部署落实,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 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和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 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 进提高单位治理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 属于党政机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管理的, —4— 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级(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承担较强 经济责任事项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一年 以上的副职,以及由单位副职兼任下级正职且不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 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所在单位高质量发展, 管理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 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监督检查和交流通报内管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在单位党组 (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 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参与。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 何组织、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 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任中审计为主。下列重 点对象原则上要求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一)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条线管理为主的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或派驻分支机构的 主要负责人; —5— (三)单位副职兼任下级正职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下级主 要负责人。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 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 费,保障依法独立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非涉密、辅助性事项,可根据 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的 审计服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对审计方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等关键环节应当进行复核,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中长期 滚动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应审尽审。 制定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一般优先安排 任期超过 2 年的重点对象。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 —6— 事等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 交单位党组(党委)或董事会决定。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报单位党组(党委)或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 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管 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乡镇(街道)、事业 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上级相关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 成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和建 设项目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 管理规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 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7— (八)以往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财务会计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 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 营和管理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业规定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 况,诉讼和损失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九)以往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有序实施。对同一单位 2 名以上主要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 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8—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 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则为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 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通报审计范围和内容,提出配 合审计组工作的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 况,被审计单位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审计组应当在被审 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内管干部所 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 关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 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对 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采购招标资料、合同协议、考核检 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 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9—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 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 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 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 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应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涉及备案管理或重要岗位干部的,应同时向当地组织部门和审计 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报送单位党组(党委),按需抄送有关 内设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 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 — 10 — 机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相关人员等回避,并 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单位党组(党委)批 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员在履行经济 责任中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一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情况,作 为相关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 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评价与 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分配 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 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的职责分工,综 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 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直接责任: — 11 —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 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 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 定的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 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 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 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 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 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 等后果的; (二)违反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 — 12 — 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 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 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 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集体) 资产、公共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 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 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 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 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 内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 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 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管干部干事创业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 13 — 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 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 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监察、 巡察、干部管理、财务会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 检监察(巡察)部门、司法机关,并同时向当地组织部门和审计机 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 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 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 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 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 14 —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 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 等形式报送单位党组(党委),或提请单位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七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单位落实内管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报 告和整改情况一并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在对单位主要领 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对其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的重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单位内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审计内容提出要求,单位应当执行。建 立审计机关与条线管理部门的审计协作机制,必要时,条线管理部 门可商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对管理的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或派驻分 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内管 — 15 —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 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核实后可 直接利用。对内部审计发现并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则上不再在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 整改未落实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 法。 第四十条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内管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接制度,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纪委 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编办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监 察厅 浙江省人社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 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 知》(浙审责〔2016〕36 号)同时废止。 主送:各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