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pdf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人〔2014〕54 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校博士后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同意,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修 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书 广西医科大学 2014 年 12 月 12 日 1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李郁风 2 录入:徐榕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 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博士后事业 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全国博管会”)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2006〕 14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 简称“流动站”)自主招收、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 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校内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 门。 二、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成立由学校领导班子组 成的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 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科技处、后勤处、保卫处 及流动站挂靠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我校博士后工作 管理的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 3 博管办”),负责协调、处理我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设站长1人,由流动站挂靠的二级学院领导 担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管理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流 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一款 校博管会 (一)指导制定我校流动站的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 资助机制。 (三)审定我校年度博士后招收规模和招收人员。 (四)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问题。 第二款 校博管办 (一)校博管办是博士后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处理各流动站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人事处、研究生学院、 财务处、科技处、后勤处、保卫处以及流动站挂靠的二级学院相 关部门负责人。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 (二)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校博管会的指导意见制定学校 博士后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与国家、自治区博士后管理部门联系、对外宣传联络, 建立博士后个人档案,参与对博士后工作的考核鉴定。 (四)定期了解博士后科研情况,处理博士后提前或延期出 站的申请。 4 (五)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和出站等相关手续。 (六)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各级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核。 (七)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国际合 作项目、博士后联谊和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八)组织各个流动站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 (九)组织评选、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 (十)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人事关系的转移,博士后 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十一)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职称评定。 (十二)核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利待遇、工资发放和晋升。 第三款 科技处 (一)拓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平台,建立博士后研发基地, 促进产学研结合。 (二)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各级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 果鉴定、专利申报和高水平论文发表。 第四款 研究生学院 (一)负责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申报及审核。 (二)负责博士后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 (三)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审核,发放。 第五款 财务处 (一)安排博士后经费的使用。 (二)代收房租、水电费及其它费用。 5 (三)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和使 用审核。 第六款 后勤处 (一)建立博士后住房保障机制。创造条件,集中建造博士 后住房。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确保博士 后住房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用。 (二)负责博士后住房内改建、维修和水、电维修等的管理。 (三)按学校制定的博士后住房家具配置标准予以配置家具 及其维修。 第七款 保卫处 (一)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随迁子女的户口迁移及身份证 等事宜。 (二)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法纪教育。 (三)博士后住房安全保卫工作,博士后住房保安员的安排。 第八款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一)制定本流动站的发展规划。 (二)拟定本流动站年度招收规模、人员和合作导师。 (三)组织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和出站考核,协助相关 部门办理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出站、基金申请等相关手 续。 (四)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各级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核。 (五)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国际合 6 作项目、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六)组织流动站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 (七)组织评选、申报全国优秀博士后。 三、合作导师 第七条 流动站合作导师应是我校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对 从事基础研究的学术型博士导师将予以倾斜。 第八条 合作导师上岗条件 (一)必须满足我校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且每年为博士后 提供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二)可为每位博士后配备由若干名博士生和硕士生组成的 科研小组。 (三)提供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的设备及其科研条件。 第九条 合作导师的职责 (一)指导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制订和执行,并及时了解其进 展情况。 (二)审核博士后的研究报告,指导博士后课题开题、论文 撰写、出站答辩,参与博士后考核等。 (三)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专用时间与博士后进行交流与指导。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退站或擅 自离站时,校博管会将于当年及次年停止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研 究人员一次。 7 第十条 合作导师待遇 (一)人事关系属于我校(含学校直属单位)流动站自主招 收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导师津贴参照我校导师津贴的相关条例。 (二)人事关系不属于我校(含学校直属单位)博士后合作 导师其导师津贴不由我校发放。 (三)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其福利待遇根 据我校与工作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发放。 四、博士后招收 第十一条 我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采用考 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审查招收对象的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 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择优招收。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德才优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申请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 明材料。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 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我校提交其委托单位、 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 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国内博士毕业生在完成博士论文 后即可持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介绍信,向我校博管办提出申 请,并填写相关材料。 8 第十四条 留学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名额等限 制,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国外留学博士生可在毕 业前通过信函等形式直接与我校博管办联系,或与驻外使馆教育 处联系,领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员应提交材料送达我校博管办,具体参见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得少 于2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 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流动站审核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审批后, 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将其纳入本单 位人事管理范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福利待遇、医疗保 障等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工作目标、课题要求、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在站工作时限 等。 第十八条 我校各流动站挂靠的二级学院根据所在流动站的 发展规划,提出本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计划方案(含与全国各专 业相关的工作站签订协议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并于每 年4月底前将计划方案报至校博管办。 流动站站长负责召集各分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本着“择优招 收”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 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议(有条件应尽可能组织面试),并根 9 据申请人的意向以及合作导师、课题组或有关科室对招收目的的 说明,提出接收意见,报校博管办备案。 五、进站 第十九条 在校博管会公布本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名单 后,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博管办递交相关材料, 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校博管办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无故不按 时进站,按自动放弃进站资格。 六、在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 经流动站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 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申 报各级科研课题,协助合作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培养,并开 展学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流动站管理部 门组织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任何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归属广西医科大学,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署名 “广西医科大学” 。与合作单位如有明确协议要求的,按协议规定 10 处理。 七、出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前3个月内,须完成出站 研究报告,在出站前1个月,须举行出站报告答辩会。答辩合格者, 即可申请办理出站。答辩不合格者,可在出站报告答辩会后两个 月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延长在站时间的,须在站期满 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为6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 总延期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确有需要可转到另 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总时长不超过6年。 八、退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11 (六)出国逾期无故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请假三个月以上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其他情 况要求退站的人员,须向所在流动站提出申请,经我校博管办审 核,报自治区博管办及全国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三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 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九、经费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 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办公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方财 政拨款和设站单位自筹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年提供博士 后科研启动资金3万元;同时,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资助等级分别为一等资助5万元、二等资助3万元;对于延期人员 延期时间学校不予提供科研经费。 第三十三条 各流动站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 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 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 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承担其工资等博士后生活 12 福利经费。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含面上资助 和特别资助)的,参照《广西医科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给予 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发放与否以每月所在 流动站提供的考核情况作为依据,发放起止日期为到我校人事处 报到之日算起,至全国博管会批准离站之日止。博士后的工作期 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则从出站 或退站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日常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 时间,其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由所在流动站报请校博管办协商解 决。 (二)博士后相关科研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或退站 时,学校收回博士后相关的剩余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三)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校博管办 对博士后日常办公的专项经费和博士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将定 期检查。 (四)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博士 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基金 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住房及社会保险 13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供 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的 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必须迁出。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校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及住 房公积金待遇,学校为博士后购买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与我校的 职称评审的时间同步进行,不单独安排。申请材料由所在流动站 统一上报,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户口及其子女的安排 (一)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可在我校办理常住户 口。 (二)博士后凭全国博管会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户口迁出和 落户手续。 (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随博士后流动的子女可就近入托、 上学。 十、与工作站联合招收 第四十条 我校流动站可与校外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研究人员,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 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 和义务。我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协助 14 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联合招收工 作。工作站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办公设施、科研经费、后勤 保障等,做好在站管理、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各项 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工作站为主,工作站 单位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我校流动站支付一定费 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工作站合作导师应为正高职称的技术专家。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博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下发 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一律以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15 附件 2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 广西医科大学 乙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_ 丙方(合作导师) : ___ 丁方(博士后研究人员): 丁方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 ___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完成,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其它规定,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 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招聘丁方为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限为两年,自___ __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除丁方为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基金项目或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而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情况之外,丁方不得延期出站。 丁方需要延期出站的,应经丙方同意并提前三个月报流动站和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 办公室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延期出站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选派丙方为丁方的合作导师。 2、合同期内,甲方给予丁方的待遇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对丁方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医疗待遇等按本单位正式职工或同等 人员标准发放。 (2)甲方对丁方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其中,甲方按共计人民币_伍万_元/年作为 丁方的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具体发放方式由乙方考核合格后 每月发放 肆仟壹佰陆拾柒 元。 (3)对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 16 员,我校不承担其工资等博士后生活福利经费。 (4)丁方必须以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且为主持人身份依托广西医科 大学获得至少 (1) 项 (国家级) 课题;同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 (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上发表与出站研究报告相关的论著至少 (1) 篇。 (5)丁方合作导师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在上述(1)或(2)成果要求的基础上, 对丁方出站条件提出更高要求 。 3、丁方提前出站、退站、擅自离站的,其剩余的博士后科研经费,必须退回学校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4、丁方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并达到出站要求,可申请提前 3 个月出站,但在站工 作时间不得少于 21 个月;如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退站或擅自离站,即为违约。 (二)其他 1、 《广西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桂医大人〔2014〕54 号)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其中内容执行。 2、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 执一份,各方共同遵照履行。 甲方:广西医科大学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