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院发2022-20号)管理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试行).pdf
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文件 首都师大管院发〔2022〕20 号 管理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保障师生员工的实验安全和实 验室财产安全,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安全守则 实验室是学习实验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爱护实验设 备,保护实验室环境,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必须有专人负责,防火、防盗。 (二)实验室要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指定位置,不 得随意挪动,保证随时有效,人人会用,遇有火情要做到断电、 报警。 (三)实验室内不得吸烟、堆放易燃品,禁止将一切易燃品 带入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一切设备不得擅自携出室外,不得带电移动、 拆卸,防止电源短路造成设备损坏或引起火灾。 (五)实验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上报上级领导和学校 保卫部门,联系电话:68901100、68903110。火警电话:119。 (六)实验完毕,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要负 责填写值班日志,安全记录,离开前务必关灯、锁好门窗,不留 隐患。 1 (七)实验室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安 全操作的行为、安全漏洞、有义务制止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配有计算机的实验室要注意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定期 进行病毒查杀。 (九)实验室安全员每周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一次安全检 查,并填写安全日志。 (十)学院每年根据安全员的工作对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 彰,对出现安全事故的人员进行批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二、实验员守则 实验员是实验室的管理者,负责实验室的一切设备、账目、 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守则如下: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 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实验员兼任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负责人,主动排 除安全隐患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实验室安全、清洁、整齐。 (三)自觉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对设备 定期维护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实验室有课时应提前 15 分钟到岗,做好上课前的准 备工作,如:投影机、网络设备、教师机等教学设备的准备。 (五)对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维修和登记,在保修期内的 设备出现问题后应及时与厂家联系迅速修复。 (六)认真管理设备及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七)在值班期间,对开展的各项服务项目要认真负责保质 保量的完成并做好收费账目登记、使用材料的登记。 (八)每天坚持写值班日志并随时做好实验课记录,保证实 2 验室资料齐全。 三、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 制度,服从老师的指导,按照实验要求进行实验。 (二)做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弄清实验原理,熟悉实 验仪器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不懂主动请教老师,不要盲目乱动。 (三)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出现问题应立即断电 及时向老师汇报,不得自行处置,凡自行处置造成设备损坏的要 照价赔偿。 (四)进入实验室后不得大声喧哗,书包等物品放入指定位 置,不得擅自搬弄实验物品。配有计算机的实验室不得将计算机 的声音调的过大而影响他人。 (五)使用计算机不得私自设置密码,不得浏览不健康的网 站,不得利用网络发表不健康的言论。 (六)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配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 软件,使用软盘、U 盘要注意检查病毒。 (七)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将食品、杂物带入机房,不 得随地乱扔纸屑、口香糖,保持实验室整洁。 (八)实验完毕,要自觉关机,将仪器选择复位,并将凳子 放到位子下面,经老师检查同意方可离开实验室。 四、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均要纳入正式账目,贴有标签, 做到帐、物相符,专人负责。 (二)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仪 器性质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 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3 (三)实验室要有仪器使用、维修记录,对贵重、大型仪器 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效 验和标定,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四)教学仪器设备未经综合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挪 作他用,不准携出室外,不得拆改,不准非公使用。 (五)充分挖掘在用仪器设备的潜能,扩大使用范围,不断 提高使用效率。 (六)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损坏、报废等事宜,要严格 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七)要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整齐,干净。 五、低值耐用品管理要求 (一)价格不满 500 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 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等为低值设备。 (二)低值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两级管理。 (三)低值设备的所有权在学院,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 长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处理。 (四)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低值耐用品要建立分类、分户帐, 使用单位建立分类账。 (五)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低值消耗品的供应与管理参照校 国资处有关规定。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要求 (一)赔偿原则 因不遵守实验规则,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擅自动用或 拆改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律按规定赔偿。 (二)赔偿计算 1.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或丢失者,原则上一律照原价 4 赔偿。 2.仪器设备经修复能使用的,以维修费做赔偿。 3.耐用品损坏、丢失由综合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按原价 的一定比例赔偿。 七、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 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2 年 11 月 2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