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宝府办〔2023〕16 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宝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 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 年 5 月 25 日 —1— 宝山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上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本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 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 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 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科创之城、开放之城、生 态之城、幸福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 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河湖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推 进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长江沿岸两公里入河排污口 整治。 2024 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 本完成黄浦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5 年底前,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治工 —2— 作,基本完成市、区管河段排污口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 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据《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 案》(沪环水〔2021〕199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有口皆 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陈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地区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 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镇、相关单位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经委、区水务 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 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通过排 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 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 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 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 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 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 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3—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 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 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 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 街镇或相关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 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 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 村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 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国家分类和上海市水环境管理实际,上海市将排污口 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 口等四种类型。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根据上海市排污口整治指南,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 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结合宝山实际,制定全区排污 口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建 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 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 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属地街镇、相关管理部门结合生态 —4— 清洁小流域建设、河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 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 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三)依法取缔一批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区域内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 拆除或关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 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 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 容局) (四)清理合并一批 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 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 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尽可能进行清理合并,污 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工业及其他 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 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 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具体原 因和情况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 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 排污口。(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 —5— 业农村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五)规范整治一批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 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 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 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 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 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 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 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 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委、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 镇、相关单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 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 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 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责任单位: —6—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 (二)严格规范审批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所有排污 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 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 污口。除按照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市、区两级生态环 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级 别,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分工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 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 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 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三)落实监管责任 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区 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并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 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核备案情况。各街镇、相关管 理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 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 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 镇雨洪排口,确保汛期排水防涝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先行 先试,探索优化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的管理制 —7— 度和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 农村委、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区绿化市容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 (四)严格环境执法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等部门要加大排污口 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 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 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 相互混接,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法予以查处; 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 情况的,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 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 (五)完善信息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排污口监管业务梳理和需求研提, 依托市级统一平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 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各相关部门、各 街镇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 共享机制,区大数据中心配合做好市级平台在区级应用的技术 支撑,进一步完善区级相关信息平台的功能,加强与市大数据 中心及区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对接,实现市、区两级以及区级各 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区 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相关单位) —8—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级负总责、街镇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充分依托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设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专班,统筹协调推动全区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各 阶段任务。各街镇、相关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 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 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 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 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各街镇) (二)严格考核问责 强化督察督导,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区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深入打好污染防治 攻坚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政 府督查室) (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 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研发及示范,强化排污口排查 —9— 整治的科技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 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形成“受纳 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的技术支撑 体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 (四)加强公众监督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 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 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 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 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 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 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 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区生态 环境局等部门、区政府信访办)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23 年 5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