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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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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苏建协同发[2021]013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协同单位: 经中心研究,现将《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 / 6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设立国际科技合作基金,旨在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 用国际科技资源,提升科技人才国际视野和科学研究能力,促进 中心国际科技合作水平。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管 理,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国际合作基础的科 技人员在中心公布的指南范围内选题,开展国际性科学研究。 第三条 中心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的指南发布、申请 受理、评审组织、资助批准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主要面向各协同单位的科研人员 开放。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协同单位在职科研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1)主持的中心项目(含开放基金、博士基金等)在研的; (2)主持的中心项目未按要求通过省级鉴定的。 2 / 6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根据中心发布的申请指南,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 员均可提出申请: (1)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申请应符合中心当年发布的申 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资助范围; (2)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江苏建筑节 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申请书》; (3)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申请者资格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 (4)申请书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申请通知要求 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中心。 (5)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 2 年。 第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国外(地 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1)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 (2)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3)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 (4)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5)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八条 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凡有以下情况 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初审: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者不具备课题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3)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经 中心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国际科技合作基金计划管理。 3 / 6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经费资助与拨付: (1)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 8~10 万元; (2)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拨付 50%,达到验收 条件拨付 50%。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 行《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 办法,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单独建帐,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 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试验测试费等研 究费用; (2)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费、考察 调研费等; (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费用、聘 请国外(地区)合作者的专家费等; (4)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知识产 权费等。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况者,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经费的拨付: (1)项目组因故无能力履行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研究任务; (2)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 (5)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中心发出 终止项目通知后的 1 个月内将全部经费退还。 4 /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 括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 并对项目经费支出、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每年向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 达到以下条件((3)和(4)完成其中 1 项),可以申请验收: (1)发表 SCI/EI/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2 篇以上,申请发明专 利 1 项; (2)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 (3)以中心名义主办或承办(含参与)国际性学术会议 1 次 以上; (4)为中心协同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1 项以上,并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应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 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中心同意 后方可延长执行期,只能延迟 1 次且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结题后,应按规定向中心 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应用报告、 学术论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技术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不核 拨剩余经费,并取消以后国际科技合作基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由中心、课题 承担单位、国外(地区)合作单位共享。研究成果需要组织鉴定 或评审时,由中心负责组织办理,双方联合申报成果、专利或申 请奖励。 5 / 6 第二十条 由中心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报告、 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研究者单位署名:江苏建筑职 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Jiangsu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Construct Technology)课题承担单位以及国外(地区)合作单位, 且须标注“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 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办公室 负责解释。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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