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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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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西医发〔2019〕175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科研平台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学院(部、所),各附属医院: 《西安医学院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 年12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 习,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9年12月16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 1 - 西安医学院科研 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 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实 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 办法》、《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 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是指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国 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 中心、临床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智库等。 第三条 开放基金按照各科研平台建设周期设置。正常建 设周期内,自然科学类国家级平台开放基金资助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省部级不超过 20 万元;社会科学类国家级平台开放基金 资助每年不超过 15 万元,省部级不超过 10 万元。各类科研平 台通过验收后,不再设立开放基金。 第四条 各科研平台根据相应研究领域的特点、科研平台 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结合学科发展前沿,编制出符 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学校科技发展规划,满足平台建设 需求、具有明显研究优势和自身特色的开放基金项目指南 (以 - 2 - 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开放基金研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明确量化课题取得的预期成果,经科技处审核后,由各科研平 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各科研平台全面负责开放基金的组织、评审、过 程管理、结题审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开放基金全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检查和 监督,各科研平台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进 行检查、审计等工作,服从上级部门及学校的各项制度要求。 第二章 第七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 资助对象 科研平台接受平台内、外从事相关研究方向的科研人员申 请开放基金。申请人应具备各科研平台《指南》中规定的资格 要求。 第八条 各科研平台仅限于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课题申请: (1)符合本科研平台《指南》规定的资助范围; (2)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立论 根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有实施申请项目的研究能力,能 确保足够的时间在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4)拟开展的研究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严守学术道德底线,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开放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具体以各科研平台发 布的申报通知和《指南》为准。 - 3 - 第十条 开放基金的研究周期为2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各科研平台应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推荐”的 原则开展开放基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当年的开放基金申报指南 和学校下拨经费指标,确定资助课题及其资助金额。评审结果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技处将各平台开放基金申报指南、评审结果 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 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科技处发布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预期成 果,向相应科研平台提交课题计划任务书和经费预算表。经所 在科研平台审核后,报送科技处作为拨款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的经费管理 上级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经费优先使用上级部门 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未拨付建设经费的科研平台开放基金经 费由学校预算拨付。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类基金资助金额为: 2.0~5.0(万元/ 项);人文社科类基金资助金额为: 1.0~2.0 (万元/项)。原 则上科研平台批准立项的开放基金中,平台内申请者的资助经 费不得超过预算经费的1/3。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科技处统一办理《科研项目经费 使用登记本》,财务处建立财务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开放基金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遵守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 4 - 按照《西安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并 承担所提供的票据等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出现 恶意欺诈、挪用经费、虚假票据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 经济和法律责任及所产生的后果,学校持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并 追回所有已拨付资金的权利。各科研平台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 任主体。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经费的拨付分两次进行,立项时划拨 总经费的50%,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划拨其余50%经费。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项目 负责人在立项后按要求填写经费预算表,结题时提交经费决算 表,并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查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实 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费变 更。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不予转出。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 实验设备须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设备属于科 研平台及西安医学院。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条 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 认,报销金额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平台负 责人审批;2 万元以上者,由科研平台负责人、依托单位审批。 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 第二十一条 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一) 研究周期内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科研经费,结转至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 - 5 - (二) 开放基金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如实 编制经费决算。 (三) 通过结题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 理财务结算,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四) 中止、撤销的项目,停止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收归学 校统筹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过程管理 各科研平台负责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 费使用情况。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 划到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科研平台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 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开放基金项目年度 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项目,终止资 助。 第二十四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如有人员变更、研究内容 调整等重大变更事项发生,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向科研平 台递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由科研平台审批,并报科技处备 案。重大事项变更须在项目立项后半年内提出,超出时间不予 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一) 中期检查时,无故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 课题负责人长期因故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 - 6 - (四)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五) 违反学术道德。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开放基金结题管理 开放基金结题时,须达到各平台发布《指南》 中的结题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必须在开放基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相 应科研平台提交结题材料,科研平台受理并组织验收。对未通 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各科研平台负责督促申请 人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不达标课题,学校按照撤项处理,追 回结余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各类基金,并削减相关科研 平台下一年度开放基金经费指标。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结题报告; (二) 研究报告; (三) 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原件、技术资料原件、专 著、论文和图像资料原件等。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取得成果为论文、论著、专著 形式的,该论文、论著、专著必须以科研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 通讯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西安医学院*** 重点实验室 (中心) ”,须标注“*** 重点实验室(中心)开放课题资助” 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 7 - Platform of ***(Xi’an Medical University) ”及课题编号。 未进行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开放基金成果。成果表现为专利 形式的,西安医学院必须是第一完成人,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 完全归西安医学院所有。负责人如需使用成果内容,须征得西 安医学院同意。 第三十条 开放基金结题验收后,科研平台应按照科研档 案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归档,并报送科技处审核,审核后由学 校党政办档案室保存。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 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和学校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平台开放基 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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