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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外单位用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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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外单位用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用房管 理制度,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用房管理目标,在优先 确保校内单位及教职员用房需求的前提下,兼顾校外各经营、 服务、合作单位的用房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单位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各类产业经 营单位、服务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因实际办公需要或住宿需 要而有偿使用的我校各类型房源。食堂、商铺的使用与管理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管理部作为学校公共用房的统筹管理部 门,具体负责各校外单位用房的监管、收费、基础设施维修 及产权管理等工作。 与校外相关产业经营、服务、项目合作等对接的各校内 单位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校外单位的用房申请、配合费 用催缴等工作,具体按以下情况划分: (一)产学研合作部负责学科性公司及后勤合作经营类 产业公司等校外单位用房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教育合作 类校外单位用房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维修与基建工程部负责工程建设类校外单位用房 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校园管理部负责后勤服务类校外单位用房的归口 1 管理工作; (五)其他性质校外单位用房的归口管理工作,视具体 情况由校内直接业务对接单位负责。 第四条 校外单位用房的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发起,经 归口单位负责人、校园管理部会签意见后、报归口单位分管 校领导和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 原则上各归口单位申请校外单位用房需及时报审,至少 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相关审批意见递交至校园管理部,以便 妥善安排房源。 第五条 根据我校发展实际需要,优先保证学科性产学 研校外合作单位用房需求,其次为工程、后勤服务类校外合 作单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满足后勤合作经营类、教育 合作经营类校外合作单位用房需求。 第六条 校外单位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各用房单位 须与校园管理部签订用房租赁协议,由财务部按照协议约定 收取房屋及配套设施租赁费用。具体规则如下: (一)租用办公类用房的费用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30 元/ 平方米/月,全年按 12 个月计;租用住宿类用房的费用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 18 元/平方米/月, 全年按 12 个月计。 水电费、 物业管理费等按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二)校外单位用房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具体金额可依据与我校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学校因学科发 展或服务需要,由校外引进的合作单位,视其对学校发展的 贡献,可酌情对用房租金进行 1-3 年 50%减租或免租扶持, 2 租金减免额度及时间由归口管理单位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后, 按审批意见执行。 (三)如需学校开具收据或发票等凭证,按财务部相关 规定执行。 (四)所涉及房屋面积以校园管理部核定面积为准,单 位为平方米(㎡)。 第七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用好、管好所用房屋及 配套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 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租赁的各类用房不允许私 自进行装饰装修、扩建或改建等。如确有需要,须向校园管 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期限到期 后,需恢复原貌。未经批准,擅自改动且拒不恢复原貌的, 学校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在用房单位 相关款项中扣除。 第九条 校园管理部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房源情况对校 外单位正在使用的用房进行调整,使用单位需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协议并收 回用房及配套设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用房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用房转租或分租的; (三)在房屋内进行传销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行为的; (四)拒不配合学校房源调整的; 3 (五)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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