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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现代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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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 41 号)……………………………………(1) 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1) 三、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 年 9 月 18 日国家教委第 13 号令)……………(23)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十二号令)…………………………………(28) 五、原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籍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38) 六、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量大现科〔2017〕25 号)……………………………(40) 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量大现科〔2017〕26 号)…………………………(57) 八、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量大现科〔2017〕38 号)……………………………(60) 九、中国计量大学关于选拔现代科技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 部学习的实施办法(中量大学籍〔2019〕64 号)……(70) 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7〕28 号)…………………………(73) 十一、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7〕27 号)…………………………(76) ·1· 十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6〕30 号)………………………(80) 十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6〕14 号)………………………(85) 十四、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6〕20 号)………………………(90) 十五、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关于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 基础教学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6〕21 号)…………………………(94) 十六、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实施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9〕15 号)…………………………(97) 十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 分认定标准 (中量大现科〔2017〕24 号)………………………(111) 十八、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8〕16 号)………………………(113) 十九、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 程管理办法(中量大现科〔2016〕35 号)…………(120) 二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及 管理办法(中量大现科〔2019〕20 号)……………(127) ·2· 二十一、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 办法(中量大现科〔2019〕21 号)………………(130) 二十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优良学风班”、“特 优学风班”评选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9〕16 号) ……………………(135) 二十三、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量大学生〔2016〕7 号) …………………(138) 二十四、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9〕18 号)……………………(144) 二十五、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09〕43 号)……………………………(150) 二十六、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09〕44 号)……………………………(154) 二十七、中国计量大学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量大〔2016〕124 号)………………………(158) 二十八、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11〕50 号)……………………………(161) 二十九、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实 施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7〕30 号)……………………(165) 三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7〕33 号)……………………(167) ·3· 三十一、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中量大现科〔2016〕15 号)……………………(171) 三十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 定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6〕13 号)……………………(173) 三十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9〕19 号)……………………(177) 三十四、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中量大〔2017〕109 号)…………………………(192) 三十五、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 序(中量大现科〔2017〕32 号)…………………(199) 三十六、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中量大〔2018〕78 号)…………………………(201) 三十七、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7〕29 号)……………………(205) 三十八、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餐厅就餐管理规定 (中量大现科〔2018〕17 号)……………………(207) 三十九、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中量大后勤〔2019〕26 号)……………………(209) 四十、中国计量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 办法(量院办〔2009〕15 号)………………………(220) ·4· 四十一、中国计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中量大保卫〔2019〕1 号)………………………(226) 四十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中量大现科〔2017〕34 号)……………………(230) 四十三、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中量大〔2018〕82 号)…………………………(234) 四十四、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中量大实验〔2018〕5 号) …………………(246) 四十五、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量院〔2015〕32 号) ………………………(24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 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 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 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1· 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 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 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 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 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 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 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3·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4·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 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5·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 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 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 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 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6·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 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 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 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 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 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 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 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 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 ·7· 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 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 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 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 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 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 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 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8·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 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 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 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 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 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 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9·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10·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 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 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 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 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 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11·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 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 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 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2·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 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 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 ·13· 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 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 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 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 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 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14·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 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 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 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 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15·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 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 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16·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 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 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17·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 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 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 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 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 ·18· 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 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 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 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 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 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 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 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 ·19· 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 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 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 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 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 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 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 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 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 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 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 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 ·21· 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 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 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 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 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2·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 年 9 月 18 日国家教委第 13 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 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 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 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 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 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 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 作证、听取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 ·23· 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 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 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 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 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 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 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 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 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 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 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 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 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 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24·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 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 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 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 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 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 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 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 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 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 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 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 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 ·25· 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 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 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 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 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 至迟在举行时间的 4 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 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 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 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 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 ·26· 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以及其 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的商 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 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 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 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十二号令2002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 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 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 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 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 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 ·28· 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 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 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 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 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 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 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9·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 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 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0·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 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 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 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 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31·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 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 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 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 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 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32·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 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 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 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 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 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 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 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 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 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33·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 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事故损害的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 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 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 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 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 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 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 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 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 他事项。 ·34·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 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 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 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 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 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 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 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 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 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 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 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35·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 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 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 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 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 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 依法要求赔偿。 ·36·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 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 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 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 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 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 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 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 新处理。 ·37· 原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籍 方面一些名称的提法 (1981 年 7 月 27 日(81)教学字 040 号文发布) 目前,在一些文件、刊物和宣传报导中,对高等学校学 籍方面的一些名称提法不一,概念不清,较为混乱。为了统 一提法,便于工作,现将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级”与“届” 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级,简称 ××级。如一九七八级,简称七八级。 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一九八二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 二届毕业生。 今后,凡称××级的学生,即指××年入学的新生;× ×届学生,即指××年毕业生。 二、 “休学” 、 “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 学籍” 1、休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按照学 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停学一段时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 期。学生休学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38· 2、保留入学资格,是指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有某种 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治愈,或因其他原因,经学 校批准,保留下学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资格。根据现行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 学籍,不享受休学生待遇。 3、保留学籍,是指高等学校在校生,因某种原因中途 停学,而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 复学资格。根据现行规定,保留学籍以一年为限。期满不办 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 休学生待遇。 三、“毕业生” 、“结业生” 、“肄业生” 1、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 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 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以上提法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 ·3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 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和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 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 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 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 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40·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41·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 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有关部门、省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困难学生 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 4 年,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弹性学制修读年限为 3-6 年。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42·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中国 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身心状况不 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 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 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 取资格是否真实及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 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 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 内容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认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43· 查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 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 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 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和办理缓注册逾期两周不 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 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 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 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 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 、五级 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 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 未通过者(旷考除外),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 排的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44· 第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 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 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中 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细则》 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 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 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 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系 (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系并在考试前一 周报教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 ·45· 系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 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办审批,教务办、学 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缓考 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 载。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不得 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止学业前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 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 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生第 一学期至少应获得 12 学分;以后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 少应获得 15 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方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 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予以退 ·46· 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次学业审核不合格应作退学处理 的学生如确有继续学习的要求与能力可申请缓退试读,缓退 试读期限为一学期。对缓退试读期内除文化素质类课程外的 所有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 者(不包括重修学分),原退学处理可予取消,否则维持原 退学处理决定。取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后续学习期间学业 审核再次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不再试读。缓退试读期内休 学的学生,复学的当学期为缓退试读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 125 学分方能 进入第四学年的学习。未达到要求者,应在第 7 学期开学后 两周内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时间,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学 籍,予以退学。 第三到第五学期曾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 学初的学业审核中,前三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 125 学分者, 予以退学。 第六学期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的学 业审核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取消原退学处 理:1.前三学年获得学分达到 125 学分;2.在缓退试读期内 除文化素质类课程外的所有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否则 执行原退学处理决定。 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如学生未修完培 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已修完培养 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 ·47· 可先行结业,然后申请重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对自己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以 按学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同时免除当次的学业审核。 相关事宜如下: 一、学生(不含新生)可在单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延长学 习时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确定为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相应 专业的班级,并须按规定每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费用。 三、学生延长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 进行修读。 四、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民办转公办的 资格。 五、在毕业年级第一学期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的学 生,其获得的总学分≧120 学分,则可在提出延长当前学期 的第二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在各系(部)审核备案,逾期 将不再受理。其他学期申请延长的学生将不可申请提前毕 业。 第七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有免修要求并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 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和 开课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办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 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 ·48· 分。 第三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课 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 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 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 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 及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二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环节课程)补 考未通过、放弃补考或者缓考未通过须重修,集中实践环节 课程未通过须重修。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入学业档 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课程 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 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成功转专业机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院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 请转学,具体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 ·49· 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经校长办 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由转 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 认转学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 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按《中国计量大 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 以休学: (一)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 月(含两个月)以上的;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要求其 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 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办审批。学生休学一 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 请,教务办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 学时间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内。 ·50·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已缴纳休学学 期(年)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休学学生不享受在 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 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 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除 外)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 向教务办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逾期两 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 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办申请复学。逾期 两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51·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 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 程考试。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规定退学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两周时间内 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四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 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 见,教务办汇总,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中国计 ·52· 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填写《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 见,经教务办审核,报中国计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以上的发给肄业证 明,未学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 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 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 处理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 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 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第四十八条 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 务办批准,可提前申请毕业。 相关事宜如下: 一、申请时间:学生可在第 2、3 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 ·53· 提前毕业申请,各系(部)审核备案,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1)所有已修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 (2)每个学期的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 3.0; (3)每个学期专 业排名前 3%。 三、系(部)管理:各系(部)做好提前毕业学生当前 学分和课程的统计,每学期开学初做好课程补选和学分统计 管理。选课后出现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应优先考虑原培养 计划规定的课程。 四、学业要求: (1)所有已修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 (2)历年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 3.0; (3)第四学期结束前完 成培养计划前六学期所有课程,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 125 学 分。以上条件如有不满足者将终止提前毕业,跟随同年级进 入正常教学过程。 五、毕业条件:学生在完成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基 础上,同时要完成跟随毕业年级的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方 可毕业。 六、对终止提前毕业的学生将做以下处理:(1) 跟随同 年级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2)每学期学业审核时,已修课程 按同年级培养计划相应学期进行学分统计。(3)不及格课程再 次修读时按重修课程操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 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重修,考核通过后换 ·54· 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毕业时 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五十条 结业后修读的费用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 学分学费。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 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 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 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 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附 则 ·55·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 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中 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量大现科 〔2016〕22 号)废止。 ·5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26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 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 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第三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 位申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四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 ·57· 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在受处分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第一次进入毕业审核前由学生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办复核,经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部级、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 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在学校规定的 A 类学科竞赛以 及参照 A 类竞赛执行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 3 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 3 名的主 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关键演员, 由校团委认定) 。 (注:省级均指浙江省) (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在《中国计量大学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 家级出版社目录》中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 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以当年发 表文章的期刊和原件为准,由学院相关责任部门核实认定)。 (四)完成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以 上(含一年,由校团委认定)。 (五)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国外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 由国际交流中心核实认定) 。 (六)通过申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前三名,转 让的专利无效) 。 (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须通过政审) 。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58· (一)各系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 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 教务办。 (二)教务办复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如发生违纪后学生申请学位的按如下情况执 行。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处分的时间在 2017 年 9 月 1 日之前, 则违纪后申请学位按照量科技院〔2014〕14 号文件执行;如 学生在校期间受处分的时间在 2017 年 9 月 1 日之后,则违 纪后申请学位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38 号)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升本学生。 第一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一条 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为 2 年,最高修读年限为 3 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中国 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 ·60· 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 资格是否真实及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 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 内容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认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第 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 费凭证到所 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 注册和办理缓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 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61·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 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 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及格) 、五级 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 不合格)。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采 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考 核未通过者(旷考除外),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安排的 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 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 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 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 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 ·62· 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系 (部) 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系并在考试前一 周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 系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一式四份,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 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办审批,教务办、学 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缓考 随下学期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不参 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 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 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 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生第 ·63· 一学期至少应获得 9 学分;第二学期至少应获得 11 学分(不 包括重修学分)方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 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予以第 二次警诫;以上处理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 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学满一年直接进入第二学年的学习。 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已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先行 结业。 第五章 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少的 选修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 分基础上,可以再选修其他课程。 第六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后,可根据获奖等级奖 励相应学分,经专业主管会同任课教师共同认定后所获学分 可用于直接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列出的与竞赛项目相关 课程中部分至全部内容。有以上情况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 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和开课系(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办 ·64· 备案后,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或修读的 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 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可以 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 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及集中实 践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二十三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环节课程) 旷考、补考不及格、放弃补考或者缓考未通过须重修。集中 实践环节课程未通过须重修。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 入学业档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章 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休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65·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 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 见,教务办汇总,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中国计 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填写《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 见,经教务办审核,报中国计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 理: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以上的发给肄 业证明,未学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退学学生须在退学 通知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 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66·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 的处理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 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 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 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一年内 向学院申请重修,考核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 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 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 ·67· 坏,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后可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 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 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 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 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含) 。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 能力。 第三十八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在结 业后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一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 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68·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毕业前具备相关支撑材料 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办复核,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结业后不可申请学位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69· 中国计量大学 关于选拔现代科技学院优秀学生 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实施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学籍〔2019〕64 号) 为了在现代科技学院学生中引入学习竞争机制,表彰奖 励优秀学生,选拔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部分优秀学生 转入校本部学习,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 强独立学院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4〕138 号的精神,特 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在校 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主动申请留级的学生 除外) 。 第二条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 (二)进校以来前三学期所有已选课程第一次考试合 格。 (三)进校以来前三学期主要基础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 80(含)分以上。 (四)进校以来前三学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所属专业 前 10%。 ·70· 第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按主要基础课程成绩 和综合考评成绩加权平均后在专业中进行排名。计算公式如 下: n PI  A I I =1 n 总成绩= 注: PI  50% + Q  50% I =1 P 为主要基础课程学分数; A 为该课程的考 I I 试成绩;Q 为前 3 学期综合量化考评成绩。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如下方案选拔候选人: (一)在专业中总成绩排名第一的学生确定为候选人。 (二)上述候选人总数小于 N 的,则剩余名额在 W 大于 1 的专业学生中产生。根据学生在专业中总成绩的名次进行 选拔,优先考虑名次高的学生。同名次的学生,根据当前年 级各专业人数由多到少对学生进行排序。在专业人数相同的 情况下,总成绩高的学生优先排序。 (三)经学院党委会议决定候选人名单。 注:① N 对 P*2% 下取整②(P 为二年级总人数) ,W: ·71· 专业人数*2%;②下取整,即只取整数部分;③专业人数以 教务办发文为准;④具有独立培养计划的分方向专业视为多 个专业操作。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 计划上报各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约 30 学分) ,经教学主管 院长审批后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发文。 第六条 选拔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由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负责组织选拔。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审批表》 ,经系、教务办审核, 由党委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公示。经公示后上报中国计量 大学教务处,再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最终经省教 育厅发文后确认录取名单。 第八条 经选拔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学生在进校后第五 学期进入中国计量大学相同专业学习,享受中国计量大学在 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同等待遇。选拔学生将采取统一转 学方式变更学籍。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级学生起施行。 第十条 释。 ·72·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负责解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28 号) 为了适应新的教育教学制度,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 要,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广阔的 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对象:我院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 学生。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 况需要的,可以优先考虑。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 专业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艺术类专业转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转艺 术类专业的; (三)定向生和休学期间的; (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五)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原在同一大类专业的学生 不能互转;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者; ·73· (八)专升本学生。 四、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第 10 周左右,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 转入学生的专业与人数,报教务办。 (二)教务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于第 11 周左右公布可转入专业名称与人数。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网上申请,填写《中国计 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和《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品学鉴定表》 ,于第 12 周左右 交所在系。 (四)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送拟转入系。 拟转入系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择优录取并将名单报教务办审核。教务办复审后报主管院长 审批。整个审批工作在第 13 周左右完成。 (五)第 14 周左右,学院发文公布审批结果,同时通 知学生在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转专业手续。 五、教学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转 专业前已修的课程,课程代码不同的,其教学要求不低于转 入专业该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学分认定。 (二)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转专业学生的毕 业和学位资格,符合条件者,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和 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74· 七、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09〕 64 号)废止 4 号)废止。 ·75·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2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 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转学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 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 它高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三)经学校认定有特别需要确需转学的,如因学校培 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 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成绩。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76·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转学程序。 省内转学: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审核—集体决定 跨省转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转学条件 (一)转出程序和材料 1.每年 1 月或 6 月,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 提供以下材料报教务办: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 表》 (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http://www.zjedu.gov.cn “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 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 务室印章); (3)载有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 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办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学工办 印章; (5)学生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单,打印并加盖教务办 印章; 2.教务办对学生提交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 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院长 ·77· 审定。 3.教务办将拟转出学生转学信息在校网公示 5 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凭教学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 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二)转入程序和材料 1.每年 1 月或 6 月,拟转入学生凭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 意转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和转学 证明材料向我院教务办申请转入。 2.转入材料经学工办初审通过后,教务办将学生转学条 件和转学证明材料送拟接收系进行审核,拟转入系召开集体 研究会议决定录取结果并报教务办。 3.教务办将拟转入系决定结果送学工办复审,复审合格 后由学工办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录取结果及证明由学工办上 报教务办。 4.教务办将拟转入学生转学信息在校网公示 5 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凭教学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料办理 后续手续。 5.在学生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学校将转学结果报浙江 省教育厅备案。 (三)以上转出或转入步骤完成后,学校将办理“学信 网”和校内转学手续。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 ·78· 专业的培养计划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达到《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就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需提供经我院指定医院 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会同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选修课管理办法 (2016 年 7 月中量大现科〔2016〕30 号) 为加强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 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的分类与设置 我院选修课分公共基础选修课、文化素质类课程(含网 络课程)和专业选修课三大模块。公共基础选修课采用学院 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由专业按需甄选;文化素质类课程 由学院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和教学改革方针,结合学院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 划、组织和建设;专业选修课由各专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 需要和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规划和建设。 二、新增文化素质类课程的申报与审核 (一)新增文化素质类课程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申请 开设文化素质类课程的教师可向所在系领取并填写《中国计 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文化素质类课程开设申请表》,并附所 设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等。经教师所在系对开课教师的 ·80· 简况和开课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办,由教务办审核 批准后公布结果。 (二)凡文化素质类课程原则上每一年开设一次。学生 需求量大、教学效果好的课程亦可每学期开设,必要时还可 增加开班数。 (三)连续两次经学生对该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较差的课 程,以及连续两学年没有开设成功的课程,将停开一年,一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课。 (四)新增文化素质类课程的开课申报与审核每学期进 行一次,相关系于每学期的第 4 至第 6 周将申请材料报送教 务办。 公共基础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由学院统一规划与 组织;专业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办法,由系自行拟定。 三、选修课教学的安排与组织 (一)选修课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和 授课,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 定的教学任务。 (二)文化素质类课程(不含网络课程)教学时间一般 为每学期第 2 周至第 13 周。文化素质类网络课程因不受时 间,空间限制,以教务办通知为准。公共基础选修课和专业 选修课根据学时数安排起止周。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必须 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81· (三)文化素质类课程(不含网络课程)教学班一般以 140 人左右为宜,人数少于 30 人的一般不开班,外语类、艺 术类中的个别特殊课程 20 人以上(含 20 人)也可酌情开班。 文化素质类网络课程教学班不受选课人数影响,以教务办通 知为准。学生人数少的专业可适当放宽。 四、选修课的选课程序与修读学分 (一)关于选课 1、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选修学分。学有 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基础上,可以 再选修其它课程。 2、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网“教务管理系 统”公布的开课目录和选修课课程简介进行自主选课。 3、学生应从本人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 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 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二)选课时间与程序 1、教务办每学期第 6 周左右通知各系开始公共基础选 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预选,在网上公布下一学期课程课目及课 程简介,开放学生选课系统,选课时间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教务办每学期第 14 周左右通知各系开始文化素质类课程 (含 网络课程)选课,在网上公布下一学期课程课目及课程简介, 开放学生选课系统,选课时间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82· 2、教务办在选课结束后,将选课情况汇总通知各系 (部)。对于错过本次选课的学生,教务办在下一学期第 1 周组织课程补选。 3、选修课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 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须变动者,应在开学第 1 周内到教务 办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办视情况作适当调整。教 学班名单由任课教师自行在教务网“教务管理系统”上下载, 并在每学期重修报名结束后及时更新教学班名单。 (三)关于选修课修读学分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并完成教 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的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不能获得该 课程的学分。 五、选修课考核与成绩管理 具体按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相关文件执行。文化素 质类网络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网络课程期末考试期间,具 体时间以教务办通知为准,下一学期开学初不再单独安排补 考。 六、选修课教学质量考评 所有选修课都应进行教学质量的考评,具体考评办法按 ·83· 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量科技院 〔2007〕63 号)同时作废。 ·84·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6 年中量大现科〔2016〕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以利于快 出人才和出好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 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 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把严格 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代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学 生。 第二章 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四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 表征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表征学 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习的质与量的主要指 标,是进行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 和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原则上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 育等课程除外),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 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 第六条 为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区别学生的成绩差 异,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 ·85· 如下: (一)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X)×0.1-5, 等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对应成绩值(X)×0.1-5, 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百 课程考 分 核成绩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X<60 制 课程绩点 4.0≤X≤5.0 3.0≤X<4.0 2.0≤X<3.0 1.0≤X<2.0 0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X<60 95 85 75 65 0 4.5 3.5 2.5 1.5 0 课程考 核成绩 五 对应 级 分数段 制 对应 成绩值 课程绩点 二 课程考 级 核成绩 制 对应 分数段 对应 成绩值 课程绩点 合格 不合格 60≤X≤100 X<60 80 0 3.0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86· Σ课程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 Σ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 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七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包括全院学生都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而设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学 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学科及专业选修 课程。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最低要 求学分。 第八条 学院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学生的课外科技活 动、课外社会活动等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必须取得培 养计划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结 合本人学习能力等情况,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 下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一)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教师 的指导下,提前或延迟修读教学进程计划表中的有关课程, ·87· 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 15 学分(第一学期为 12 学分) 。少于 125 学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二)自主选择听课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除思政类、 军体类、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外,在满足 一定条件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取 第十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修 读的课程,经考核后,百分制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等 级记分制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 相应绩点。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次学期初补考 1 次。必 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必须重修;已选选修课程考核 不合格(含已选未修读),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但本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位资格审核时,选修课模块超出部分可申请剔除,不计入 学位审核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二条 课程补考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 级,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计 1.0。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绩点,按重修考试的 实际成绩及其相应等级的学分绩点记载。 ·88· 第五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十四条 我院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 4 年,学生可在 3~6 年内完成学业,最高修读年限为 6 年。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按 4 年学制的进程设 置分配课程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具体毕业 总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某专 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量科技院 〔2012〕9 号文件同时废止。 ·8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中量大现科〔2016〕20 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中国计 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 法。 一、补考、重修的对象 (一)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考试不合格者和 缓考者,均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不参加 补考则视为放弃。 (二)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通 过重修获得学分: 1.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 2.旷考者; 3.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4.考试违纪者。 (三)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或选修其他 课程,但原选修课程成绩记入学业档案。 (四)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申请重修,成绩 ·90· 取好的一次记入学业档案。 二、补考、重修的方式 (一)补考的工作分工 1.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补考由教务办负责安排补考的 时间和地点,开课系(部)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出试卷和批 阅试卷,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院设选修课、实验课等课程 的补考由开课系(部)按照考试要求组织安排,一般在开学 后 1 周内完成。 3.体育课的补考由体军部在开学后 2 周内组织安排。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 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 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申请自修理论课程,在完成实践 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参加期末考试。 2.单开班重修。开课系(部)根据原开设课程(公共 基础课为主)的需要提前做好单开重修班,以供学生选报。 重修班任课教师应按照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并严 格执行考勤制度。 (三)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 随下一年级或由相关系(部)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 (四)申请缓考的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其成绩 ·91· 在系统补考栏按卷面成绩登录,系统自动计算总评成绩。 (五)补考不办理缓考。 三、补考、重修时间安排 (一)当学期的课程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 进行。 (二)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 结业后 3 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 修,同一课程开课学期只能申请重修一次。 四、重修的办理程序 (一)教务办会同开课系(部)在教务网上发布重修通 知。 (二)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学生根据开课情况在 网上进行重修报名。 (三)重修学分的学费由学生所在系按照学校学分学费 相关标准核定。参加重修的大四学生及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 间内,以班级为单位持所在系审核、盖章的《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课程学分学费缴费单》到计财处缴费,计财处 根据系部提供的重修名单进行审核。缴费单一式三份,计财 处、学生所在系、班级各保留一份。过期不缴费者,其所选 重修课程作为自动退选处理。其余在校学生的重修费用统一 ·92· 计入下一学期学分学费。 五、补考、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参加补考的学生(缓考学生除外)考核及格,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成绩登记为及 格或不及格,由任课教师在现代科技学院教务网上登录。成 绩单由开课系(部)送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办各 1 份。 (二)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 课程学分。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现代科技学院教务网上登录, 成绩单由开课系(部)送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办各 1 份。 (三)如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优先保证参加 正常考试,重修考试由开课系(部)另行安排。 六、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12〕8 号) 同时废止。 ·93· 中国计量大学 现代科技学院关于非计算机专业 计算机基础教学管理办法 2016 年 6 月中量大现科〔2016〕21 号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基础教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的质量,真正调动学生学习计 算机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课程设置 课程名称 第一层次 学分 学时 理论 上机 大学生计算机基础 A/B 1 8 8 第 程序 C 程序设计 A/B 4 46 18 二 设计 VB 程序设计 3.5 36 20 层 类课 动漫设计 3 8 40 次 程 信息化办公高级应用技术 2.5 20 20 第 计算 网络应用技术 2.5 28 12 三 机应 数据库应用技术 2.5 28 12 层 用类 次 课程 计算机综合应用技术 2.5 28 12 ·94· 二、课程考核及管理 (一) 《大学生计算机基础》安排在第 1 学期,采用“学 生自主学习,教师答疑辅导”的教学模式。期末采用上机 考试形式。上机考试成绩作为期末成绩。成绩不合格者, 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二)程序设计类课程根据不同专业,分别安排在第 1 或 2 学期进行教学。程序设计类课程由学院统一组织期末 考试。各专业以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实施教学,实 行考教分离、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试题标准化。期 末成绩由笔试、平时成绩(包括上机实验)两部分组成, 其中笔试成绩占 60%,平时成绩(包括上机实验)占 40%。 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三)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认定说明 1.学生通过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相关考试可认定以 下课程: 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可认定课程 一级 windows 大学生计算机基础 A/B 二级 C 程序设计 C 程序设计 A/B 二级 VB 程序设计 VB 程序设计 二级办公软件高级应用技术 信息化办公高级应用技术 二级动漫设计 动漫设计 考试通过者,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省 ·95· 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记入重修栏中。 2.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学分认定 《C 程序设计 A》 、《C 程序设计 B》 、 《VB 程序设计》三 门课程的学分可互相认定。计算机专业的《高级语言程序 设计》课程学分可以认定为非计算机专业的《C 程序设计 A/B》或《VB 程序设计》 。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导论》课 程学分可以认定为非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计算机基础》 。 (四)计算机应用类课程的考核管理按照其它公共基础 课程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或浙江省计 算机等级三级考试。 三、本办法由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关于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12】 20 号)文件废止。 ·9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本科生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 (中量大现科〔2019〕15 号)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与 创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创新型人才培养,进一步 加强我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激发本科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进一步增强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并以创 新创业教育过程提高学生思想品德修养和团队协作精神;加 强对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有效管理,做到相关部门责 任明确、各司其职,推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序、高质量地 开展。 二、组织机构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实行院、系两级分层管理,学 院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系成立本 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小组。 (一)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 ·97· 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拟定本科生创新 创业实践活动的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研究部署全校本科生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学院开展本科生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具体负责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系部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小组由各系主 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负责本系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 动和所承办赛事的政策制定、整体规划以及具体活动项目的 开展、指导和管理。 三、活动类别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包括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立项和学科竞赛 (一)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立项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立项分省级以上、校级两个级 别。 1.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包括国家级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 划)项目中的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和科技成果 推广项目。 ·98· 2.校级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包括校团委组织的学生科研 计划项目、教务处组织的开放实验项目。 (二)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包括 A 类竞赛、B 类竞赛两类。A 类竞赛指根 据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意见和专业申报,学院认定的国家级 和省级重要学科竞赛;B 类竞赛指 A 类竞赛以外、由国家或 省部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经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 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学科竞赛; 院级以上学科竞赛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竞赛和省级竞赛,其 定义为:经过浙江省及赛区(范围大于省)选拔后推荐参加的 全国、国际范围竞赛称为国家级竞赛;浙江省的竞赛、或者未 经浙江省及赛区(范围大于省)选拔推荐就直接参加的全国或 国际范围竞赛称为省级竞赛。 (三)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可根 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发展情况对活动分类进行调整。 四、职责分工 学院根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科相关性指定各系为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立项和 A 类学科竞赛的责任部门;对于综 合性较强或涉及多个学科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责任部门另 定。 ·99· (一)A 类竞赛的责任部门需要组织和完成院级选拔性 竞赛及集训工作。院级选拔赛奖项设置按照实际参数队伍数 量,原则上为一等奖 5%,二等奖 15%,三等奖 25%的比例评 定奖项(四舍五入原则),经过教务办审核后,颁发院级获 奖证书。推荐省赛的项目原则上根据院赛成绩名次高低依次 推荐。 (二)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立项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管 理,包括立项(推荐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总结汇 报、学分认定、成果展示等。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 时终止或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学生所在系。 (三)竞赛责任部门成立各项 A 类竞赛的组织委员会和 专家组,负责指导教师队伍组建、赛事研究、配套课程申报、 学生选拔和培训、组织参赛、总结汇报、学分认定、成果展 示等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四)各系配合责任部门管理好参赛项目和学生,为学 生推荐指导教师,确保实验场所尽可能对学生开放,督促项 目和竞赛开展。 五、学科竞赛具体实施指导 (一)规范通知发布,扩大学生参与面。竞赛通知一般 要提前 5 周发布,需提交作品的竞赛则要提前 2-3 月发布。 通知内容主要包含竞赛背景、组织机构、参赛对象与竞赛内 容、竞赛安排、奖励办法、联系方式等。 ·100· (二)加强赛前培训,扩大学生受益面。对参赛对象不 限定专业、年级(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鼓励学生 积极报名参赛和参加赛前培训,加强赛中指导,全方位、多 渠道提升学生能力。 (三)做好竞赛组织,扩大竞赛辐射面。加强竞赛宣传 工作,充分展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风貌,及时积累竞赛和 培训素材;做好赛后总结,做好参赛、培训、获奖和经费使 用情况统计和分析,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收集好获奖实物作 品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成果展进行展示,激励更多学生积极 参加学科竞赛。 (四)促进成果转化,扩大竞赛延伸度。鼓励学科竞赛 获奖学生积极申报学校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积极参加相 关创新创业大赛,促进竞赛项目成果转化,以赛促学,以赛 促教,以赛促创,全面提升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创业实践 能力。 六、经费管理 (一)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立项 1.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由学校拨付 50%经费,中 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剩余 50%经费。 2.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 绩点核算及奖励办法》执行,所获业绩点计入基本本科教学 工作业绩点。 ·101· (二)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的经费管理总体上实行“以奖代拨”,鼓励多 方面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的赞助经费,提供赞助的企 事业单位经学校同意可获得冠名权。 1.参赛经费 (1)参加 A 类竞赛的经费原则上由学院承担,其中报 名费、集中竞赛期间的差旅费由学校在财务规定范围内全额 承担。 (2)参加 B 类竞赛的经费经过学院审批后暂由学院承 担。 2.奖励经费 在 A 类和 B 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指导教师和责任部门, 除获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外,学院将给予奖励。 (1)竞赛责任部门奖励 组织参加 A 类竞赛并获奖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元) 国家特等奖 25000 元 国家一等奖 15000 元 国家二等奖 10000 元 国家三等奖 5000 元 省级特等奖 5000 元 ·102· 省级一等奖 2500 元 省级二等奖 1500 元 省级三等奖 750 元 组织参加 B 类竞赛并获奖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为: Ⅰ类竞赛:一等奖 750 元/项,二等奖 500 元/项,三等奖 250 元/项;Ⅱ类竞赛:一等奖 250 元/项,其它奖项不予奖励。 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竞赛成果,按照最高奖励额度执行,不 再重复累加。 此奖励由责任部门负责分配,纳入学校二级管理经费划拨渠 道。 (2)指导教师奖励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A 类业绩点 B 类业绩点 国家特等奖 10 1.8 国家一等奖 7 1.2 国家二等奖 4 0.8 国家三等奖 2.5 0.5 省级特等奖 2.5 0.5 省级一等奖 2 0.5 ·103· 省级二等奖 0.8 0.3 省级三等奖 0.5 0.2 学科竞赛中指导教师的组织、指导工作报酬由教务办根 据竞赛组织、学生参与情况给予一定的当量学时奖励。 在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指导 教师,其成果列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等的重要支撑材料。 (3)学生奖励 学生在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的获奖等成果,除列入 学生奖学金评定依据外,学院给予现金奖励或补贴。 学生参加 A 类竞赛并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团体赛奖励额度 个人赛奖励额度 (元/项) (元/项) 国家特等奖 10000 5000 国家一等奖 5000 2500 国家二等奖 3000 1500 国家三等奖 1500 750 国家鼓励奖 600 300 省级特等奖 3000 1500 省级一等奖 1500 750 获奖等级 ·104· 省级二等奖 1000 500 省级三等奖 600 300 注:①团体赛为 2 个以上队员共同完成的竞赛,个人赛 为单个队员完成的竞赛;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竞赛成 果,按照最高奖励额度执行,不再重复累加。 (4)文体比赛中的各类获奖,参照 A 类竞赛标准的 70% 执行。 (5)A-类学科竞赛的各类奖励,按照 A 类学科竞赛的 50%执行。 七、其他相关措施 (一)获奖等级认定。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A 类 学科竞赛的院级选拔赛,在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认定和综 合素质测评分奖励中获奖等级可认定为校级。 (二)学分认定。学院支持各类获奖成果的学分认定, 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 分认定标准》 ,具体按照各系制定的细则执行。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奖励。对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中获奖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参 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相关 规定。 (四)选修课程开设。责任部门可根据实践需要申请开 设相关的选修课程,经教务办系统规划,纳入全院公共选修 ·105· 课进行管理,为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知识支持。 (五)校园创新氛围营造。责任部门要积极举办专题报 告、研讨会、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 创业氛围。 八、对学院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经费支持 及奖励政策另行研究。 九、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A 类学科竞赛清单 附件 2: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B 类学科竞赛清单 ·106· 附件 1: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 A 类学科竞赛清单 序 竞赛名称 责任单位 A24 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创业学院 A21 浙江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大赛 学工办 A14 浙江省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信息系 A15 浙江省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 信息系 A减 全国大学生科研类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信息系 A03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实验中心 A06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实验中心 A05 浙江省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 人文系 A07 浙江省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人文系 A08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广告艺术竞赛 人文系 A17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 人文系 A18 浙江省大学生摄影竞赛 人文系 A19 浙江省大学生汉语口语竞赛 人文系 A20 浙江省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 人文系 A04 浙江省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计测系 A12 浙江省大学生力学竞赛 计测系 A17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英语写作竞赛 基础部 A17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英语阅读竞赛 基础部 A02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基础部 A28 浙江省大学生物理科技创新竞赛 基础部 号 01 ·107· A11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机电系 A13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机电系 A36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智能机器人创意竞赛 机电系 A23 全国、浙江省大学生机器人竞赛 机电系 A09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管理系 A10 浙江省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 管理系 A16 浙江省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 管理系 A25 浙江省大学生经济管理案例竞赛 管理系 A27 浙江省大学生证券投资竞赛 管理系 A41 浙江省大学生金融创新大赛(19 年新增) 管理系 A39 浙江省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 管理系 (19 年新增) A29 浙江省大学生企业经营沙盘模拟竞赛 管理系 备注:以上 A 类竞赛为我院直接院赛选拔后以独立学院的身 份参加省赛。中国计量大学组织的 A 类竞赛,参照教务处文 件。 ·108· 附件 2: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B 类学科竞赛清单 序 号 赛事名称 责任 单位 等 级 B01 全国大学生“西 门子”杯工业自 动化挑战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自动化专业教 学指导分委员会、西门子(中国) 机电系 有限公司和中国系统仿真学会 Ⅰ B02 “潍柴动力”汽 车创新大赛 浙江大学 机电系 Ⅰ B03 市场营销大赛 中国市场协会、教育部考试中心 管理系 Ⅰ B04 浙江省大学生 高等数学竞赛 浙江省高校高等数学 教学研究会 基础部 Ⅱ B05 全国大学生英 语竞赛 高等学校大学生外语教学指导 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学校大学生 外语教学研究会 人文系 Ⅰ B06 “21 世纪.联想 杯”英语演讲比 赛 中国日报社 人文系 Ⅰ B07 “高教社杯”全 国英语口译大 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人文系 Ⅰ 主办部门 ·109· B08 中央电视台“希 望之星”英语风 采大赛 中央电视台 人文系 Ⅰ B09 “创意杭州” 工业设计大赛 杭州市科技局 人文系 Ⅰ B10 “挑战杯”全国 大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作品和 创业计划专项 竞赛 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 和全国学联 团委 Ⅰ B11 全国商科院校 技能大赛国际 贸易专业竞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 行业分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 管理系 Ⅰ 备注:以上 B 类竞赛为我院直接院赛选拔后以独立学院的身 份参加省赛。中国计量大学组织的 B 类竞赛,参照教务处文 件。 ·110·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创新创业实践”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 (2017 年 7 月中量大现科〔2017〕24 号)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 切实提高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 新创业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实 践活动,特制定本标准。 一、学分认定范畴 本标准所指“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分为专业实践类、社 会实践类和获奖类三大块内容。其中,专业实践类分为:科 研实践、学科竞赛、专利受理、技能证书等;社会实践类分 为:社会工作、创业实践、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暑期 社会实践等;获奖类分为: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论文、 专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等。 二、学分计分标准 ·111· (一)学生参与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由专业 实践类、社会实践类和获奖类三部分组成,总学分为 2 学分。 专业实践类和社会实践类所获学分均最多累计为 1 学分,超 过部分不计入总学分;获奖类最多累计为 2 学分,超过部分 不计入总学分。 (二)学生同一成果或者活动在不同层次和级别上获得 的学分就高计分,不得重复累计。 (三)学分总计达 2 学分(含 2 学分)以上的,成绩计 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各系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自行拟定各类教学 活动学分认定细则。 三、学分认定程序 “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学分和成绩由各系进行登记和 录入。 四、本标准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 2017 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 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细则》 (量科技院〔2015〕21 号)废止。 ·112·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8 年 8 月中量大现科〔2018〕16 号) 为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实践育人”的理念,公平、客观地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 合素质,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学 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要求 (一)组织领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由各系党总支 负责实施。测评成员由系党总支成员、辅导员、班主任、教 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测评要素:思想品德(20 分) 、学业水平(70 分)、 综合能力(10 分)。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排名应及时向学生公 布。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由系党总 支负责核实。 (四)每学期测评一次。 二、测评项目和评定办法 ·113· (一)思想品德:20 分 1、寝室卫生:3 分; 2、晨读(晨跑) :2 分; 3、学习态度:3 分 (1)无故缺课、早退、迟到,被记录上报 一次 扣 0.2 分 (2)规定要到专用教室晚自修的班级,查到无故缺被记录 上报者 一次 扣 0.1 分 4、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12 分( 《思想品德行为 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12%) 。 具体考核根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思想品德 行为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实施。 (二)学业水平:70 分 学业水平=平均学分绩点×20×70%,其中的平均学分绩 点为当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以学工系统显示为准。 (三)综合能力:10 分 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取最 高分,不累加。加分以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寒暑假期间 的证明材料计入上一学期加分,证明材料包括证书、论文、 项目立项文件等。 1.社会工作能力 ·114· 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加分: 等级 校执委 院执委 系执委 班委、干事 控制比例 优秀 4 3.5 2.5 2 30% 良好 3 2.5 1.5 1 50% 合格 2 1.5 0.8 0.5 20% 校、学院、系学生干部由校、学院、系老师打分;班委 由班主任、同学打分。 楼长、校广播台、电视台、校报、《学工通讯》、《计量 青年》、亮点网、被评为“优秀社团”的社团负责人由相关 部门按学院执委测评加分;学生助理由相关部门按系执委测 评加分;以上各组织成员、层长等由相关部门按班委、干事 测评加分;被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相关部门按照班 委、干事测评加分。以上所有加分不累计;不合格不加分。 2.科研创新能力 (1)学科竞赛加分: 级别 A类 A-类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国家 10 8 6 1 省级 6 4 2 0.5 国家 8 6 4 0.8 ·115· 省级 4 2 1 0.3 B 类、校级 2 1 0.5 0.1 (2)课题加分: 课题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负责人 10 6 1 0.5 第 2、3 参与人 4 2 -- -- 第 4 至 6 参与人 2 1 -- -- 课题需经有关部门正式立项,并以中国计量大学作为申 报或参与单位。 (3)学术论文加分: 论文 SCI EI、SCIE 类别 SSCI 第一 作者 第二 作者 A&HCI CPCI-S 一级 核心期 中国计 其它正式 刊、国际 量大学 出版的 CPCI-SSH 期刊 学术会议 学报 学术期刊 10 8 6 6 3 2 1 2.5 2 1.5 1.5 1 0.5 0.2 ·116·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注明作者单位为 中国计量大学。 (4)获得专利加分: 类 别 发明专 获得授权 证书 利 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 10 1 0.5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累计限加 3 分。 3.社会实践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获奖加分: 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 优秀青年 优秀团队 积极分子 志愿者 省 (市) 3 -- 3 校 2 2 2 学院 1 1 1 系 0.5 0.5 0.5 等 级 学院公寓党员工作站负责人由相关部门按学院执委测 评打分;院系学生安全自治委员会巡逻队负责人由相关部门 按相应等级执委测评打分;以上组织成员由相关部门按班 ·117· 委、干事测评打分。测评结果计入社会实践能力加分。 4.文体活动能力 (1)在体育活动中获奖加分: 等 破记录 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个人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国家 8 7 3.5 6 3 5 2.5 省 (市) 6 5 2.5 4 2 3 1.5 校 级 4 2 0.8 1 0.4 0.5 0.3 学院 -- 0.5 -- 0.3 -- 0.1 -- 名次折算:1-3 名按一等,4-6 名按二等,7、8 名按三等。 (2)在文化活动中个人获奖加分: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等级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国家 5 2.5 4 2 3 1.5 省 (市) 3 1.5 2 1 1 0.8 区 级 2 1 1 0.5 0.5 0.3 校 级 1 0.8 0.5 0.4 0.3 0.2 学院 0.3 0.2 0.2 0.1 0.1 0.05 系 0.2 -- 0.1 -- 0.05 -- 名次折算:1、2 名按一等,3、4 名按二等,5、6 名按三等。 ·118· 三、其他 (一)相关说明 1、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原则上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 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在一等奖基础上酌情加分。 2、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3 人或 3 人以上视为集体参 赛,可由指导教师或团队负责人按成员工作量、工作时间、 工作成绩等情况加分,如有区别,级差为 0.5。 3、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 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4、文化活动项目需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团体、协 会等组织,且参与面广的项目。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 代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量大现科〔2016〕 25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1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2016 年 10 月中量大现科〔2016〕35 号) 一、课程设置 本课程为我院学生的必修课,跨度为 4 年,分 8 个学期 结算,设 1 个学分。 二、教学目的 本课程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考核管理,强化学生的责 任意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 的学习生活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加强校风、学风 建设。 三、课程内容 在学工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行为实践考评模块,将每位 学生在校的品行表现、奖惩情况逐一记录,奖励为加分,处 罚为减分,加减分可以互相抵消。其中,班主任测评分、学 生测评分、社区测评分为基本分,80 分≤基本分≤95 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20· (一)基本分评定内容、等级、分值及比例: 项 目 等级 分值 比例 班主任 优秀 35 30% 辅导员 良好 33 50% 思想品德、创新精神、 测评 合格 30 20% 学习态度、生活作风、 优秀 35 30% 文明习惯、集体观念、 由各系制定 良好 33 50% 合格 30 20% 优秀 25 30% 测评细则由后 良好 23 50% 思想品德、内务规范、 勤服务中心公 合格 20 20% 学生 测评 社区 测评 测评内容 备 注 测评细则 劳动态度、遵纪守法 工作表现、遵守制度 寓管理中心制 定 (二)奖励(加分项目) 项 目 分值 全校通报表扬 8 分/项 学院通报表扬 5 分/项 系通报表扬 2 分/项 省级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 团员等荣誉 校级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 团员、军训积极分子、内务标兵等荣誉 10 分 5分 ·121· 院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军训积极分 子等荣誉 系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军训积极分 子等荣誉 无偿献血 2分 1分 4 分/次 五星 5 分/人 四星 4 分/人 校级星级寝室(星级文明寝室、家装寝室) 三星 3 分/人 二星 2 分/人 一星 1 分/人 院级优秀寝室 2分 获评特优学风班的班级 5 分/人 获评优良学风班 3 分/人 获评无手机课堂创建班级 3 分/人 当学期志愿服务时间 30 小时以上(超出部分) 1 分/5 小时 (三)处罚(减分项目) 项 目 分 值 受违纪处分 20 分/次 受院通报批评 10 分/次 受系通报批评 5 分/次 省级文明寝室检查中被评为“脏乱差”的寝室 20 分/人 ·122· 校级文明寝室检查中被评为 C 的寝室 10 分/人 院级文明寝室检查中被评为 C 的寝室 5 分/人 宿管中心文明寝室检查中被评为 C 的寝室 3 分/人 系级文明寝室检查中被评为差的寝室 2 分/人 在宿舍内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 10 分/次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10 分/次 私自将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 3 分/次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 10 分/次 正常学习时间在寝室内打牌、玩游戏等 5 分/次 私拉网线、电线、在电表中插牙签等 5 分/人*次 不如实登记寝室入住人员 5 分/次 在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5 分/次 饮酒并造成不良影响 5-15 分/次 故意损坏公物 5-15 分/次 不尊重工作人员,无理取闹 5 分/次 无正当理由晚归 3 分/次 熄灯后吵闹,未按时就寝 2 分/人 擅自改装寝室设施,影响安全或他人学习生活的 1-5 分/次 有不诚信的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等) 10 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 1 分/次 旷课、缺席集体活动 3 分/次 ·123· 未达到学院规定晨读或晨练次数,视情况扣分 3分 规定到专用教室晚自修的班级,查到无故缺席的 1 分/次 说明:1.同一获奖项目不同奖项只加最高分; 2.同类减分项目受通报批评、违纪处分的减最高分; 3.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加(减)分项目作适当调整, 调整方案报党学工办备案同意; 4.各系加减分应以校、院加(减)分值为参考,原则 上不超过校、院设置的分值。 四、课程考核 本课程分 4 次考核录入教务系统,每学年一次,每期考 核成绩为当学年两学期的平均成绩, 考核成绩分为 5 个等级: 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根据学生在班级中考核 平均分排名情况评定等级。各等级比例为:优秀占 45-50%, 良好不超过 30%,合格及以下不超过 10%(平均分低于 75 分 为“不合格”)。每次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方能获得本课程 学分。 各系在下一学期初,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算当学期 课程考核成绩,大于 100 分按 100 分计。考核成绩小于 75 分的,须在下一学期内通过公益服务进行补考,按 1 分/小 时计算,当学期补考成绩最高为 75 分。考核成绩小于 60 分 的,须在下一学期内通过公益服务进行补考,按照 1 分/小 时计算,且须参加《思想品德行为实践》重修考试,公益服 ·124· 务补考到 75 分且《思想品德行为实践》重修考试合格方能 获得课程学分(重修考试从 2016 级学生试行) 。 本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按 12%的比例折算后,作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的成绩,纳入评奖评优体 系以及作为入党的评价依据之一。 五、考核组织 课程考核由学工办牵头负责,教务办、团委、保卫处、 后勤服务中心、各系等单位参与。各系负责校区学生行为检 查,保卫处协助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社区 学生行为检查;团委负责定期组织并协调院、系、公寓管理 中心等部门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公布服务岗位,认定服务时 间;教务办负责在第八学期统计课程成绩,并进行相应的学 籍处理。 六、考核程序 (一)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部组织对学生在公寓内的 行为进行检查、记录、评分、送达,按月在公寓楼内进行公 示后,交由入住公寓辅导员将考评分数录入学工管理信息系 统。 (二)各系对学生的奖惩、课堂出勤情况等进行检查、 记录、评分、送达,及时将学生考评分数录入学工管理信息 系统,定期通报学生分数情况。学工办负责学风抽查考核, ·125· 一学期 2 次。 (三)各系在每月底对扣分超过 10 分的学生给予警示, 及时将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通报至每位学生,并开展有针对 性的思想教育和补考补分工作。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现 代科技学院<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管理办法》(中量大现 科〔2016〕24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2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及管理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9〕20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 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的类别 个人荣誉称号分三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毕业生。 二、评选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学习勤奋,勇于实践,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 守信; 4. 《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班级 排名前 30%(含); 5.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 健康测试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127· 7.当学期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及处分期未满 的,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二)具体要求 1.三好学生 (1)当学期获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达到《大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 (2)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数的 10%。 2.优秀学生干部 (1)当学期获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2)担任班委、团支委、楼层长以上干部,工作满一 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 考核等级为优秀; (3)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数的 5%。 3.优秀毕业生 (1)获得 4 次三等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 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 团干部或相当荣誉称号者优先; 专升本学生获得 2 次三等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或相当荣誉称号者优先; (2)英语国家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 专升本学生英语国家等级考试成绩通过 425 分优先考 虑。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128· (4)就业观念端正,就业态度积极;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6)按本届毕业生总数的 15%从严控制; (7)评选条件依照上级来文要求做同步调整。 三、奖励办法 (一)对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的学生,学校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二)各类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三)被评为院级“特优学风班”的班级,当学期可以 增加 2-3 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四、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系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上学期总结的基础上,按照具体要 求,结合奖学金评定情况,组织荣誉称号评选工作。毕业班 最后一学期只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 (二)系审定的拟评名单须在本系公示 3 天后,报送学 工办,由学工办代院拟文公布。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 2019 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2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9〕21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 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 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 1.院设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分为优秀学生奖学 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2.社会奖学金:由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 个 人出资设立。 二、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学习勤奋,勇于实践;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 守 信; 4.《思想品德行为实践》课程当学期补考前考核分在 ·130· 专业排名前 80%(含); 5.本学期内所修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 N(其中 N 为 大学里所修学分数 — 已修学分数 总学期数 — 已过学期数 );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 健康测试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7.当学期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及处分期未满的, 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二)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当学期所修课程无不及 格成绩。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二年级第二学期必须通过国家 英语四级统考,英语专业本科生在二年级第二学期必须通过 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考。 参评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要求当学年上下两个学期均 被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每门必修课 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选修课、实验、实习成绩均在良好以 上,三年级及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 级统考。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等:特等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评定比例为本年级同专业的 1%,奖金额为 10000 元(其中 包括当学年第一学期奖金额);一等奖,评定比例为本年级 同专业的 3%,奖金额为 2000 元;二等奖,评定比例为本年 ·131· 级同专业的 7%,奖金额为 1000 元;三等奖,评定比例为本 年级同专业的 20%,奖金额为 500 元。 2.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 取得优秀成绩,或者为学校作出贡献的学生,评定的总比例 不超过本年级同专业的 18%,奖金额为 100 元(学业奖学金、 道德风尚奖学金为 200 元)。 (1)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本年级同专 业学业水平排名在前 30%评定,未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且当学期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 A、B 类学科竞赛中获奖和以第一作者在正 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注明作者单位为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上发表论文的学生。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院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 得优秀成绩者。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期及 以上的学生干部。 (5)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 秀成绩者。 ·132· (6)道德风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受到院级及以 上表彰者。 3.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各奖 学金设奖要求而定。 三、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学金、荣誉证 书。 (二)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 行为,立即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生,但在发文前受处分的,取 消其获奖资格。 四、评定办法 (一)院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再 组织奖学金的评定。每学期开学初,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在学生上学期总结的基础上,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奖 条件,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社会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 (二)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评定奖学金,坚持宁 缺毋滥原则。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如高一等奖学金评定未满额 时,可将空缺名额下降一等评定。 ·133· (三)系审定的拟评名单须在本系公示 3 天后报学工办, 由学工办代院拟文公布,由计财处办理奖学金发放事宜。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 2019 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34·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优良学风班”、“特优学风班” 评选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9〕16 号) 为了在全院建设文明守纪、身心健康、奋发学习、团结 进取的优良学风,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学 校,有良好的班风,积极要求上进,集体观念强。 (二)学习风气浓厚,动力强劲,互帮互学,成绩名列 所在学院前茅;营造优良学风有措施,有落实,有特色。 (三)积极开展文体活动,踊跃参加校体育运动会和艺 术节等,体育锻炼达标率高。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无学生受到记 过及以上处分。特优学风班无违纪事故。 (五)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营造有特 色的寝室文化。班级成员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能自觉配 合工作人员进行寝室文明检查,全班寝室在校级及以上检查 中均无不合格现象(混合寝室视具体情况而定) 。 ·135· (六)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率须高于全院同年级 的平均通过率。 (七)本学年必修课的不及格率均须低于全院同年级 (分文科、理工科)两学期的平均不及格率。 (八)如班级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特别优异,在学科竞 赛、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不受(六) 、 (七) 限定。 二、评选比例 优良学风班名额不超过全院班级总数的 15%;特优学风 班从优良学风班中评选产生,不超过全院班级总数的 5%。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活动坚持“以建为主,以评促建”的方针, 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加学风建设的积极性。 (二)优良学风班每学年评比一次,由各系组织进行。 参加评选的班级应填写有关表格,且至少有 2 名任课老师提 出推荐,各系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评选确定各自的优良 学风班,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办复核;院学风建设领导小 组审定优良学风班名单,学工办代学院拟文公布。 (三)特优学风班在优良学风班的基础上,经所在系推 荐,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成果展示,由参会班级代表投票评 ·136· 选,报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产生,学工办代学院拟文 公布。 四、奖励办法 学院对优良学风班、特优学风班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优 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量科技院〔2012〕13 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137· 中国计量大学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 年 7 月中量大学生〔2016〕7 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 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 习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 号) 、 《浙江省国 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浙政办发〔2005〕2 号)和《浙江省 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 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浙教发〔2016〕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运作, 实行每年学生定期申请、高校初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的管 理方式。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 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累计不合格课程 1 门以下。 (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38· (一)借款人: 1.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3.乡镇及以上、街道、居委会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 济困难证明。 4.本人的书面申请,写明主要理由。 5.家长同意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意见书,并签 字盖章。 6.就读期间的学业成绩证明。 7.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学院的领导、班主 任及辅导员(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 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需提供: 1.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复印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介绍人:是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其职责 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经办银行协调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 (二)见证人在核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写明借款人 是否有违纪处分。 ·139· (三)以学院为单位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 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所提供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四)学生处将贷款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后,通知贷款经 办银行贷款的申请人数及其他必要信息,并将贷款申请资料 送交银行。 (五)贷款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六)贷款经办银行安排人员到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 (七)经办银行按约定放款日期发放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金额 本科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8000 元。每位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 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 行审定。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 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 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 金所得。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年,其计算公式为:贷 款期限=学制+13-已读年数。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银行申 请展期,是否展期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 第八条 利息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 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140·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 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若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变更,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书面 材料,财政部门按实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 之日的下个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 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出国等终止或被取消学 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个月 1 日起自付利息。提前 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 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还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 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 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 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 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商定。借款学生可视毕业 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 1 至 3 年后开始还贷、7 年内还清。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 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 有关规定确定还款计划。 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 ·141· 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并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符合 其他有关规定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 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有关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条 违约处理 学校、经办银行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 学生若存在不按借贷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已变动 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违约行为,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的,或未提出展期申请以及展期申请未获经办银行同意、贷 款逾期一年归还的,经办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 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确保 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定期申请,学生于每 年 9 月份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变更 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应征入伍等发生学籍变更时, 应与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出国(境) 、退学、 被开除等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 长学业、休学等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备案。未按合同 规定用途使用助学贷款或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情况,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通知贷款经办 银行,终止贷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处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各学院 ·142· 负责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见证人。见证人如调 离、出国、死亡、失踪等,其相应的借款人所在学院需指定 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须向 学生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处协助贷款经办银行清收借款 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按有关要求在 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的每年 6 月与经办银行办妥债权确认与资 金核对手续,并办妥借款应届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凭 有关确认书或还款证明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 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量学生〔2014〕6 号)同时 废止。 ·143·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9〕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 工 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 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 生勤 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 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正式注册在籍且 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 组 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 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44· 第四条 学院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 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 作。学工办具体负责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实 施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提供优 质服务,切实维护学院、学生、用人单位(部门)的合法权 益。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学工办负责院内 职能部门的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系(部)自主管理系 (部)内勤工助学活动。 院内各单位(部门)及各系应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 (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人员聘任、岗位培训、安全 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和工资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 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 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 技学院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 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依校规校纪处理 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5·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第九条 岗位类型。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 和 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持续一个 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 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 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岗原则。学院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 原 则,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 科研 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 又要 保证学院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正常学习期 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时,每月 不超过 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 (一)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由各用人单位(部 门)在每年 9 月底,书面提出年度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包 括明确的岗位数、工作量、实施管理的人员和方式、酬金 标 准和金额等),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工办。 (二)申报临时岗位用工计划。由院内各用人单位 提前 2天填写次月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工办。 各用人单位(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 ·146· 须向学工办提出申请,由学工办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申请。采用自我推荐和各系推荐的 办法。 人选确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2) 有个人特长者优先;(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 优先;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发放 第十三条 院内固定岗位工作按月计酬,原则上不超 过 600 元/月(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 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 20 元(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 动。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 完成工作情况、酬金数额报学工办审批,计财处负责核发。 第五章 勤工助学奖惩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一般 不在学生综合量化测评中加减分。不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或 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本学期的困难补 助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有 ·147· 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停发报酬: (一)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经整改仍不能胜 任 岗位;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 (三) 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 活动;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 过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五)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被终止 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已符合条件的,可 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对用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 规定,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学院将采取终止其参与我院 勤工 助学活动的资格、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追究相关组 织和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以学院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 保障 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 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 相 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 ·148· 接 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 计量 学 院 现 代 科 技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 (量科技院【2015】24 号)同时废止。 ·149· 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09 年 7 月量院〔2009〕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0 号)和《浙江省 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 〔2007〕174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 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50·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所评定学年内获得两次 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同等条件下,在课外科技比赛中获省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 9 月 1 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 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 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 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 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151·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 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 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 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 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 费。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 誉、奖金均可兼得。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 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1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07〕91 号)同时废止。 ·153· 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09 年 7 月量院〔2009〕4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号)和 《浙江省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 则》 (浙财教字〔2007〕175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 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 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元。 ·154·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所评定学年内获得校优 秀学生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积极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 9 月 1 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 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 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持有家庭所 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55·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 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 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 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 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 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 金荣誉、奖金均可兼得。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 纪监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 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 予相应处理。 ·156·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07〕92 号)同时废止。 ·157· 中国计量大学 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量大〔2016〕12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 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6〕49 号)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 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158·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所评定学年内两次获得 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至少获得一次二等或二等以上奖学 金;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 9 月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 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全校普 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 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 审批表》; (二)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 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159·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 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 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 费。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 监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0· 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1 年 6 月量院〔2011〕5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2 号)和《浙江省 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 〔2007〕176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 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 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 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5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61·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积极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给予优 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 9 月 1 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 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 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持有家庭所在地 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162·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 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 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 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分 10 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 生。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 誉、奖金均可兼得。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办、 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 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 应处理。 ·163·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 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量院〔2009〕45 号)同时废止。 ·164·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30 号)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因突发 性事故而造成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设立临时性困 难补助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性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 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 度,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系学院认定的困难生、本 学年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四)因本人伤病、家里遭灾害或不幸,家庭经济发生 临时困难。 二、发放数额标准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为 1000 元,最高不 超过 2400 元;一学年总额不得超过 4000 元,特殊情况经研 究可以酌情处理。 ·165·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或系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书, 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交系或学工办审批; (二)各系或学工办审批通过后,及时按照流程通知计财 处予以发放。 四、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 技学院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量科技院〔2005〕 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16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33 号) 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学生必须按学院规 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各系 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计、军训、 劳动、政治学习、实验、社会实践、运动会等,都应实行考 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必 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是指学生因故(因事、因病、 因公)不能参加学院、各系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以及统 一安排组织的其它活动而需履行的手续。 (一)因事是指必须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的紧急或突发事 件; (二)因病是指学生本人生病就医; (三)因公是指学生参加各系、学院及以上组织的各类 大型比赛、活动。 三、请假手续 ·167· (一)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办 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有效。 (二)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证明或当地县级以上医院 医生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因急病、特殊急事须紧急离校,来不及办理 请假手续的,须提前电话联系班主任和辅导员,经批准后, 告知任课教师,并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四)学生请假期间,涉及有考试的,必须先办妥缓考 手续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校内课程实习、实验及 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 段等)请假,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院级及以上的因公请假,由活动或比赛组织部门 向院学工办统一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由教务办通过网络 等方式通知相关系;校内(系)的因公请假,学生凭活动或 比赛主办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各系党总支副书记批准后由辅 导员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当涉及一个班级较多人数的因公请 假时,请假审批单位应事先与相关任课(指导)教师沟通;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 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七)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 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四、请假审批及权限 ·168· (一)半天以内的因病因事请假,由班主任签署同意意 见后,报任课教师同意,送辅导员备案; (二)二天以内(含)的因病因事请假须经班主任批准, 送辅导员备案; (三)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先由班主任签署意见, 经辅导员审核后,报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四)七天以上的先由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经所 在系党总支副书记审核后,报学工办主任审批。 (五)学生因病治疗或休养在两个月(含)以上者,须 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五、考勤处理 (一)课堂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班学习委员在 课前要检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表》,连 同班级学生请假条交任课教师确认备案,一周一次送交年级 辅导员,由辅导员汇总后反馈给班主任;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凡不办理请假、 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者,根据《中国计量大 学现代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 劳动等活动,按每半天 4 学时计算,一天按 6 学时计算。迟 到、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169· (四)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在校内 外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的,按教育部《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五)学生考勤情况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 行为实践》课程评分挂钩。 六、各班班委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如实记录班级考勤 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汇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 不称职的班委成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现代 科技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量科技院[2014]12 号)同时 废止。 ·170·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 生 考 场 规 则 (2016 年 6 月中量大现科〔2016〕15 号)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15 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论处。开考 30 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考试中途一般不准离开考场。因病 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凭学校医院证明提前 办理缓考手续。 二、考生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按监考教师 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 学生证或身份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 自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且按违纪处理。 学生完成考试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 近高声交谈。 三、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及试卷上规定允许带入的物 品,考试中不准互相借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者,必须经 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四、除必要的文具和试卷上允许带入的物品以外,其他 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智能手 表等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或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 置。 五、考生如发现试卷印刷、装订等方面的问题,可举手 ·171· 报告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考生不准询问试题内 容或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六、考生在试卷(包括答题纸、草稿纸)上必须写上姓 名、学号、班级等。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做好的答卷翻放在桌面,或 放在其他试卷下面。考试完毕,考生应将试卷按顺序理好, 正面朝里对折后,放在座位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 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 教师收卷(草稿纸统一发给并收回)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 场。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尊重监考教师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秩序和顶撞监考教师行 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九、考生必须认真、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中,如发现违 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参加全国、 全省统考舞弊者,从严从重处分。 十、本规则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量科技院〔2005〕 14 号文件同时废止。 ·172·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2016 年 6 月中量大现科〔2016〕1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含学生健 康体质测试等)的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 行为的认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 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对我院学生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全国硕士研究 生招生考试、国家和省级公务员考试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 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务办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73·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 (六)在考场喧哗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 教师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考生违背考试公 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 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允许 带入的除外); (二)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 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三)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抄 ·174· 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 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或有关考试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 考场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 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和获得考试成 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 (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事后经视频巡考或有人举报,查实作弊事实成 立的; (十二)其他利用欺瞒手段或不诚实行为,意图提高成 绩或通过考核,作弊事实成立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 弊: (一)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事先预谋,合伙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及其它电子设备查看、发送、接收 考试相关内容等实施作弊的; (四)因考试与成绩问题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 ·175· 的; (五)通过非法手段买卖试卷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考 试作弊: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群体性作弊的组织策划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视频监控录像中查实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 以上违纪、作弊行为的条款进行认定。 第十条 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办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 照《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量科技院 〔2011〕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17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9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9〕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 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 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 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规则,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根 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177·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 律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系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 6 到 12 个 月,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 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 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 之日算起。处分尚未解除,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一 般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设置的期限之和,处 分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处分期限到期,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 毕业班学生处分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的,可以申请提前解 除处分。 处分未解除前,学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 评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须严格按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处 分条款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般逐级减轻一档处分) :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 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 ·178· 证属实; (三)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 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 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捏造事实,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 (四)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五)对证人、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侮辱、 殴打等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 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 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9·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违法行为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哄抢、抢夺 或损毁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公私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及以 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3.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 ·180· 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给予处分; (三)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哄抢、抢夺或抢劫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绿化、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 偿损失外,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信息,制造、散播政治 谣言,发表、散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学校保密制度,对外泄 漏应保密的学术内容、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 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恶意骚扰或诽谤、恐吓、 辱骂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 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视情节 ·181·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持有、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医疗费用等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 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 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 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持械威胁、打人者,比照 本条第(二)款处分; (五)不服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教育管理的工 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给予从 重处分。 ·182·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窃取相关资料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 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等)的, 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 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图 片、音像制品等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 品或容留、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猥亵、调戏、骚扰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83· 第十九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除没收上述 物品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环境卫生(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 画、违章张贴,乱扔废弃脏物等),或扰乱、影响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含未经允 许,搬动、挪用公共设施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 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或组 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 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84· (四)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 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或出租学校学生 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大声喧哗、恶意起哄,影 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批评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 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 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 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活动的,经劝 阻无效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组织者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 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获得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患有传染性等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 ·185· 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 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 的,或违章用电、用火以及私自储存或使用危险物品(易燃 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危险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隐瞒事实真相或有作伪证行为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 重一级处分; (三)目击者受威胁、胁迫而隐瞒真相或作伪证的,可 视情节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 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 10 学时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 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29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30-49 学时或连续旷课 1 周以上 2 周 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86· (三)请人代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请人代课者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给予代课者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劝阻无效, 再次出现代课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 为的,根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 弊认定办法》 ,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 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处分未解除前,再次违反学校校纪校规 的,加重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根 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187·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分意 见报学工办审核。特殊情况由学工办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 席会议讨论决定,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 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办;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的经保卫处)进行复核会签,会签同意备案,报学院分 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三)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 (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办;因违反国家 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 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因违反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由 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查清事实,相关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报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四)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系查清事实、系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因违 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办;因违反国家和学校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 由公寓管理部门)复核会签,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系查清事实、系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工办和相关部门(因违 ·188· 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办;因违反国家和学校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 由公寓管理部门)复核会签,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 学院领导签发后,由学院发文,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各系应当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两 种处分,在学院处分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视情 况,按照《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 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 分申请,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通过一定的方 式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学工办 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书面 的处分文件。处分文件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本人的 1 份按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送 达,1 份送交受处分学生所在系,存入受处分学生档案,1 份留学院备案。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 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各系在收到受处分学 ·189· 生的处分决定文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 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 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除了正式的处分文件外,还应包 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 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与听证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受处分学生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受处分学生 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文件无法送交 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算起),根据《中国计 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书面申诉。 ·190· 第三十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负责受理,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 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 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量大现科 〔2017〕31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1· 中国计量大学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7 年 8 月中量大〔2017〕10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 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章制 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大学正式学籍的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 则,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 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办 公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成人教 ·192· 育学院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 于 2 名)、法律顾问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 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学生会民主选 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 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 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 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193·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 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 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 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7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后作出如下处 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 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 申诉申请书后 15 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 ·194·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并告之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 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 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 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 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 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 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采取公开方 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 ·195· 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 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 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 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 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决定。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 按《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 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 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 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 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 3 名以上(含 3 ·196· 名)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并指 定其中 1 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 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 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 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 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 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 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 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 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就有关证 ·197· 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 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 理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 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 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量院〔2005〕73 号)同时废 止。 ·198·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32 号) 为规范违纪处分决定书或学籍处理决定书(以下统称 “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中国 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程序。 一、学生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受处理学生 本人;一份送交受处理学生所在系,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另 一份留学院备案。 二、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由受处理学生所在系指定一位 教工担任。学生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应在处理决定书发布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学生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在 直接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情况采用留置送达或邮寄 送达,送达人须在送达通知上注明未采用直接送达的原因。 送达通知须在各系留档备查。 四、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由送达人负责将处理决定书直 接送达受处理学生本人。由受处理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上签 名并写明收到处理决定书的日期。 ·199· 五、留置送达。受处理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名时可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和各系一名辅导员作见证人到 场,在送达通知上写明受处理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分别 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处理学生寝 室。 六、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受处理学生行 踪或受处理学生处于拘押状态,由送达人负责通过邮局将处 理决定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受处理学生家长,并 将信件回执附在送达通知上。 七、对于难以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八、公告公示。凡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送 达的,都须同时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是由各系负责在校 内张贴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在送达通知上注 明公告公示日期。 九、本程序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十、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 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 (量学生〔2005〕6 号)同时废止。 ·200· 中国计量大学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2018 年 6 月中量大〔2018〕7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行为,根 据《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 292 号)、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浙价 费〔2014〕99 号) 、 《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 知》 (浙价费〔2014〕240 号)、 《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 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4〕245 号) 、 《关于规范普通高校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5〕183 号) 、 《关于 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 (浙价费〔2016〕209 号) 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费范围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 生(含专升本学生及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及研究生的学费。 本办法所指住宿费范围为在招生时明确由学校安排住宿的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及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及研究生的住宿费。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校按规定执行收费报批、报备制和收 ·201· 费公示制。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跨学年预收。 第三章 学分制学费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费政策。学 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分学费的计费 标准为每学分 75 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 学年 40 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四年制本科学生计费学分 160 学分,专升本学生计费学分 80 学分。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 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 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 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外所修课程,按该课程规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 费。修读第二专业的也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八条 重修学分,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 学分学费标准的 70%收取。 第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 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期毕业的,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 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的,以学期为单位,提前部分免 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从办理转专业学期起,按转入 ·202· 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 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为学分学费的结算依 据。 第十三条 第一学年学费学校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 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 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选课程学 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习学费等相关费 用按中外合作项目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章 学年制学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实行学年制学费政策。研究生提前毕 业的,以学期为单位,提前部分免收学费。研究生延长学制 的,免收学费,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6 人间、5 人间、4 人间、3 人间实际住宿人 数少于规定人数,按规定人数的住宿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实行一室一表水电管理的学生宿舍,每学年 按 10 个月计,学校按实际住宿人数每人每月贴补 3 吨水和 3 度电,在学年内统筹使用,超过额度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价格按实收费。 第六章 退费 ·203· 第十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 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符合规定校外住宿的学 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费用。实 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该学年的开学日,截止时点 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30 天折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学生凭提前结束学业或 退宿的有效证明、缴费收据到计财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退 费,也可待其复学后,冲抵当年的学费住宿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 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 响入学或终止学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费住 宿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量院〔2011〕49 号) , 《中国计 量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办法》 (量院〔2008〕44 号)同时 废止。 ·204·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29 号)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发给学 生的标志。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必须妥 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擅自涂改。 二、新生入学时,由学工办统一发放校徽,注册后,由 学生所在系将学生证发放给学生,并将其号码记录备案。每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系办公 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时,必须填写申请表, 经班主任和系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员统 一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手续每学期一次,时间为 6 月和 12 月的第一周。学生证补发后,若重新找回原来的学生证,应 交回系办公室。 四、学生按国家规定在回家探亲时可享受火车乘车优 待。乘车区间(学校到父母家庭所在地)在入学时填入学生 证,除父母工作单位或辖区派出所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 迁居外,一律不得改动。 五、擅自更改乘车到达站,谎报学生证丢失,将学生证 转借、赠送他人使用,假造学生证骗取购买半价火车票,一 ·205· 经查实,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六、生因毕业或者退学、开除学籍等离校时,必须将学 生证和校徽交回系办公室注销。如有遗失,必须填写书面报 告说明情况,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七、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量科技院〔2005〕 23 号)同时废止。 ·206·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学生餐厅就餐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中量大现科〔2018〕17 号) 学生餐厅是学生在校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精神文 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餐厅的规范化管理,创造一 个良好的就餐环境,确保餐厅安全、文明、有序,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餐厅按学校规定时间供应饭菜,学生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进餐厅就餐,并使用校园“一卡通”等学校允许的 支付工具进行餐费支付。 第二条 遵守就餐秩序,倡导文明、节约就餐。自觉按 先后顺序依次排队打饭;尊重餐厅服务人员,服从餐厅工作 人员的管理;用餐后将餐具送到指定回收处并配合做好餐余 食物和垃圾的分类收回工作;自觉维护餐厅环境卫生,节约 用水,践行“光盘行动” 。 第三条 严禁将危险品带入餐厅;不得在餐厅内高声喧 哗、争吵斗殴;不得在餐厅内酗酒、抽烟;不得带宠物进入 餐厅;不得在餐厅内摆摊或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 进入餐厅后厨和其他操作间;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 得在餐厅任何地方乱写乱画、随意张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或将餐桌随意挪动位置或挪用;不得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 ·207· 不得在餐厅内停放自行车、三轮车或电瓶车等任何车辆;不 得在餐厅内给电瓶车或电瓶进行充电;违反上述规定的,后 勤服务中心餐饮服务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屡 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条 就餐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周围安全, 以免跌倒摔伤或烫伤;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请勿将手 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餐厅桌椅上,以免失窃或遗忘。 第五条 如遇饭菜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就餐者可向后勤 服务中心办公室反映。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餐厅就餐管理规定》(量科技院〔2014〕 15 号)同时废止。 ·208· 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9 年 6 月中量大后勤〔2019〕26 号)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对 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开展精神文明 建设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创建安全、 整洁、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管理 (一)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在办理新生入 校报到后,凭相关证明,由学校统一安排寝室集体居住。在 校期间,自觉接受学校管理,服从统一安排。 (二)新生入校报到时,凭交费收据在已安排住宿的公 寓楼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宿舍钥匙,按指定床位居住。 (三)对因学生未报到、毕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原 因而空出的床位,公寓管理部将及时予以调整,有关人员须 积极配合。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私自占用学生寝 室,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的,须在 公寓管理部统一规定的时间段内集中办理,服从相关学院及 公寓管理部统一安排,其程序如下: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 ·209· 审核并盖章; 2. 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交后勤服务大厅 公寓服务窗口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换宿舍; 3. 学生凭《中国计量大学调换寝室申请表》至原住楼 宇宿舍管理员处退原房间并领取新房间钥匙。 (五)学生不得擅自在外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住 宿并已获得批准的,其退宿程序如下: 学生凭《中国计量大学校外住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大 厅公寓服务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至楼宇宿舍管理员处办理 退宿手续。学生将楼宇宿舍管理员开具的设施检查单交至公 寓服务窗口盖章、备案。 (六)毕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 续,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须在学校批准文件下达后的 15 天内办理退宿手续,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离 校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七)退宿学生不得将私人物品存放在寝室内,否则造 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八)休学后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可以 调整到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宿舍。 (九)学生不得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不 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出租或转让学校学生公寓床位。 二、作息管理 ·210· (一)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开门时间为 6:00,晚上关门时间为 22:30。 (二)学生公寓实行晚间定时熄灯制度,具体熄灯时间 为:周日至周四 23:00 熄灯,周五、周六 23:30 熄灯;国 家法定节假日熄灯时间与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一致。熄灯后 学生应按时就寝。 (三)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在外过夜。外出者须在公寓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公 寓关门后回宿舍的,必须到楼宇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公 寓管理部将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晚归和不回宿舍学生的情 况。 (四)擅自外出不归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公寓(宿舍) 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 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公寓安全、文明、和谐。 (二)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门禁管理制度,本楼宇住宿 人员进出学生公寓,必须刷卡进出。非本楼宇住宿人员进入 学生公寓,必须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 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寓内留客住宿。 (三)学生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除执行公 务并经楼宇宿舍管理员同意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211· (四)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单 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至公寓管理部开具临时通行证,经楼宇 宿舍管理员允许后方可进入。严禁商贩、送货(快递)、送 餐、废品收购及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公寓。 (五)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大额现金 要存入银行,现金、银行卡、证件、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窃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和楼宇宿 舍管理员、保卫队或学校保卫处联系。 (六)任何人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因故需借用本 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楼宇宿舍管理员处办理。丢失钥匙 要及时上报楼宇宿舍管理员,由公寓管理部统一更换门锁, 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自理。 (七)公寓楼内禁止经商,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 斗殴、酗酒、赌博、打麻将;公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严禁 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严禁攀跃阳台。 (八)严禁在公寓内自炊,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 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吸烟、乱扔烟头 和燃放烟花爆竹。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时应及时撤 离现场,并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四、卫生管理 (一)学生要自觉维护楼宇内外的整洁,寝室内学习、 生活用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布置力求大方,格调高雅清 ·212· 新。 (二)寝室内卫生实行由寝室长负责的值日制,由寝室 长安排本室成员轮流承担卫生打扫工作。值日生要认真做好 室内卫生工作,周末全寝室进行大扫除。 (三)寝室垃圾实行袋装化,由本室成员自行带出公寓 楼,并放至指定地点。 (四)公寓走廊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楼内的其它公共场 所及楼宇外围由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打扫。 (五)公共场所不得堆放各种杂物,不向窗外、门外泼 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向水槽、便池乱扔杂物;未 经许可,不得张贴字画、广告。 (六)学生生活区内严禁饲养动物、宠物。 五、设施管理 (一)学生生活区设施含公寓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和寝 室内配置的家具及生活设施等,由学校统一管理、布置、调 配和维修。 (二)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爱护公寓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和 寝室内所有配套设施、家具,要爱护公物,维护公物完好。 (三)学生不得擅自挪用公寓楼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 移动、拆装寝室内配套设施,要妥善保管爱护自己个人使用 的家具。 (四)严禁跨寝室、跨楼宇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 ·213· 络线上私拉乱接。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 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五)学生离校退宿、调换宿舍,须由公寓管理部对其 寝室设施、家具的完好程度进行确认。 (六)发现有家具和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 的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 处理。 六、水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 自觉做到安全、节约使用水电,防止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 火灾、水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为倡导绿色生活,培养环保意识,宿舍必须做到 人离关灯、关电源、关水,各种用电设备(特别是空调、热 水器、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 不要长时间通电。宿舍成员之间要相互督促和提醒。 (三)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免费 使用,超额部分按实际用量收费。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照 杭州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费,超量的水电费由该寝 室成员共同承担或协商承担。毕业班学生须在办理离校手续 前交清所超量的水电费。 (四)毕业生毕业离校,学生自己充值的电费多余部分 可以退还,其程序如下: ·214· 寝室最后一名学生退宿前,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退费申 请;由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楼宇宿舍管理员到学生寝室 抄剩余的电度数并填写退款单。 (五)宿舍内使用的用电设备、插座、电源线必须放置 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或穿过蚊帐、被褥、衣服、书本、 塑料等易燃物品。在寝室内使用的接线板等电器配件必须确 保产品质量,一个接线板的总负荷不得超过 2000W。 (六)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装、私增宿舍内的供电、 供水线路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擅自拆封和改动 用水、用电量表计,擅自改动用水、用电量表计的,除补交 违规用水、用电的水电费外,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 规定处理。 (七)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 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未经 3C 认证 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不得在公寓内做实验。 (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存放)以下可能影响公共安 全以及功率大于 1200W 的电器: 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水杯、电饭煲、电火锅、电 磁炉、电炒锅、微波炉、电烤箱、榨汁机、搅拌机、煎蛋机、 煮蛋器、电炖锅、煎药罐、电卷棒、暖手宝、电手炉、电熨 斗、电热毯、电取暖器、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电冰箱、 足浴盆、豆浆机、酸奶机、烘鞋器、烘脚器、吸尘器、加湿 器、除湿器、空气净化器及未经审批的相关电器。 (九)对于查到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的学生,第一 ·215· 次予以扣分,违章电器自行处理,不得继续保存在宿舍。第 二次被查到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的学生,或被查到在宿 舍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章电器的学生,由公寓管理部予以 通报批评。第三次被查到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按照《中 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予以警 告处分。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到的学生,应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收存保管满一年未申请领取的物品,学校将按照废弃物处 理。 (十)对电器有特殊需要的学生,需由本人向公寓管理 部提出申请,填写《电器使用申请表》,经公寓管理部批准 备案,并对电器贴上标记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章使用电 器处理。申请使用的电器功率不得大于 1200 W。 七、空调租赁使用管理 (一)为规范管理与保证学生享受可靠服务,学生公寓 使用的空调必须是由学校统一招标中标的租赁厂商提供的 空调,学生不得私自使用未经批准的空调。 (二)学生宿舍需要安装使用空调的,经学校批准后, 由学生自行向租赁厂家租赁,费用由学生承担。 (三)空调租赁安装申请程序: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向空 调租赁厂商申请空调租赁,填写相关信息,签订公寓空调租 赁协议书,缴纳空调租赁相关费用,由空调租赁厂商在 7 天 内安排专业安装人员按要求在寝室规定位置安装空调,并确 ·216· 保学生能正常安全使用。 (四)进行空调租赁申请的寝室全体成员必须已经就空 调用电、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 则上不予以安装。如因安装使用空调引起的寝室内部矛盾, 由寝室成员内部协商解决。 (五)由于学生自行调换寝室等自身原因产生的空调拆 迁相关费用,由寝室成员内部协商解决,自行承担;由学校 安排的学生寝室调整产生的空调拆迁相关费用,由空调租赁 企业无偿提供服务。 (六)为节约用电,须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 28℃,冬季气温低于 8℃,方可开启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制 冷不低于 26℃,冬季制热不高于 20 摄氏度。 (七)要注意对空调的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或 故障的,由学生自行与空调租赁企业维修人员进行联系,维 修时必须由本寝室成员全程陪同。 (八)学生须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规 范操作;不得私自对空调进行移机、拆除、组装;空调电源 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 (九)凡是由于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 损坏责任,由当事学生自行负责。 八、电热水器租赁使用管理 (一)为规范管理与保证学生享受可靠服务,学生公寓 ·217· 使用的电热水器必须是由学校统一招标中标的租赁厂商提 供的电热水器,学生不得私自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热水器。 (二)学生宿舍需要安装使用电热水器的,经学校批准 后,由学生自行向租赁厂家租赁,费用由学生承担。 (三)电热水器租赁安装申请程序:学生以寝室为单位 向电热水器租赁厂商申请电热水器租赁,填写相关信息,签 订公寓电热水器租赁协议书,缴纳租赁相关费用,由租赁厂 商在 7 天内安排专业安装人员按要求在寝室规定位置安装电 热水器,并确保学生能正常安全使用。 (四)进行电热水器租赁申请的寝室全体成员必须已经 就电热水器用电、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 见的,原则上不予以安装。如因安装使用电热水器引起的寝 室内部矛盾,由寝室成员内部协商解决。 (五)由于学生自行调换寝室等自身原因产生的电热水 器拆迁相关费用,由寝室成员内部协商解决,自行承担;由 学校安排的学生寝室调整产生的电热水器拆迁相关费用,由 电热水器租赁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六)为节约用电,学生须合理使用电热水器。 (七)要注意对电热水器的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 常或故障的,由学生自行与租赁企业维修人员进行联系,维 修时必须由本寝室成员全程陪同。 (八)学生须严格按照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规范操作;不得私自对电热水器进行移机、拆除、组装;电 热水器电源插座为电热水器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 ·218· (九)凡是由于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 损坏责任,由当事学生自行负责。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寓管理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责 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参照《中国计 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还应 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学 生公寓管理办法》 (中量大后勤〔2018〕20 号文件)同时废 止。 ·219·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 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 (2009 年 5 月量院办〔2009〕15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学生宿舍楼 局域网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 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学校所属 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宿舍网由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 组成,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 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第五条 理 宿舍网的总体管理由校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 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学生工 作部、后勤服务公司、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和宣传部 指定人员组成。 第六条 ·220· 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宿舍网用户行为的管理和 相关服务,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 宣传部负责宿舍网的信息监管、审批以及向学 生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合理、合法、有效地利用网络资 源,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八条 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宿舍网的规划、建设 和设备、线路的运行管理、接入控制等技术工作,并制定相关 管理细则。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与宿舍网有关的规章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研究与协调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 管理中的有关工作和问题,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 件。 第三章 接 第十条 入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学生要求接 入宿舍网,必须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并办理 有关手续后,方能将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校内各单位或 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成为合 法用户。 第十一条 同一寝室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 络接入权,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二条 宿舍网络开通时间:周日至周四 7:00-23: 00;周五、周六:7:00-23: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周五、 六一致;寒暑假参照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21· 第十三条 未经后勤服务公司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内 或寝室之间私拉网线及安装其附属设施,已拉接和安装的必 须拆除。 第十四条 宿舍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 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 律后果,不得转让给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 第四章 信 息 第十五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 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 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校园内部网络相关服务,如 E-Mail、FTP、Web、BBS 等。 第十六条 任何宿舍网的用户,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 务,但不得带有营利性、商业性和广告性。 第十七条 面向校内提供信息服务应事先向宣传部提 出书面申请并备案,面向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经宣传部批 准。 第十八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如要终止或撤销其所提供 的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到宣传部注销。 第十九条 宣传部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销某项信息服 务,但须事先书面通知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在 接到撤销信息服务书面通知书后 3 日内,必须停止其所提供 的信息服务。 ·222· 第五章 运 第二十条 行 宿舍网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 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 关信息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 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二十一条 宿舍网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有责任对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并向学校 的相关部门举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对上述人 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有责任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 需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用户有权对宿舍网的运行、管理工 作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 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 如果上述工作影响用户使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事先通知 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和有关用户。当宿舍网络危及全校网络 的正常运行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出 关闭宿舍网等措施。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宿舍网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 ·223· 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 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 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 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 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宿舍网各管理部门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 切非其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服务提供人应当保证通过其服务所 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法规和管 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度。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 供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 害的,必须补偿被侵害人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宿舍网使用人如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必须立即停止相应的网络连接和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 细情况的书面检查。 第三十条 宿舍网用户有义务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 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 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 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宿舍楼在住学生对宿舍网的设备和线路 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 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进 ·224· 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后勤服务公司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 用户可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理:1.勒令改正;2.取消连网 资格;3.终止相应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计 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则 本办法由校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领导 小组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试行)》 (量院〔2005〕83 号)同时废止。 ·225· 中国计量大学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9 年 5 月中量大保卫〔2019〕1 号)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教 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 若干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员工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 活秩序。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门卫制度。 第四条 新闻记者到学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身份证 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 动,应当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 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 到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 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依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 不符的活动。 第七条 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或者散发横幅、海报等宣 ·226· 传品、印刷品须在网上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应当 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布告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在校园内张 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和各种招聘启事、广告等。在校园公共 设施上摆设标牌、标志等宣传品,应依规合理设置。违反规 定的,有关部门均可责令其清除或酌情直接清除。 第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 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 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原 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于特殊原因需在外 租房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在学生宿舍 内留宿校外人员、异性,不得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学术性报告会、研讨 会、论坛、讲座等室内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主办方必须 在举办日前 5 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递交网上申请,未经批 准不得举办。相关活动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 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 序。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 ·227· 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 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 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 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套路贷和邪教等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以及其他 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学校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限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禁止鸣喇叭。 第十六条 禁止无营业执照的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 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其所属人员要严格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 从事不正常、不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 研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 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 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 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 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228·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 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 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量院〔2011〕48 号)同时废止。 ·22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2017 年 9 月中量大现科〔2017〕34 号)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 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的,须接受 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墙、翻门出入学 校。 二、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 所在单位(部门)签发的《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物品 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或有关证明,如有 必要门卫有权查询或扣留携带物品。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国家规 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因工作需要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 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四、来客来访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 五、凡进入校区的各类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 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如有 ·230· 违反者,保卫部门有权将车辆收存。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严禁商贩进入校 内和学生宿舍进行贩卖活动。 七、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处, 一律不准住宿。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不准留客住宿。 八、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私自拉接电源线。严禁 使用下列违章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水杯、电饭 煲、电火锅、电磁炉、电炒锅、微波炉、电烤箱、榨汁机、 搅拌机、煎蛋机、煮蛋器、电炖锅、电卷棒、暖手宝、电手 炉、电熨斗、电热毯、电取暖器、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 等及其他未经审批的相关电器(包括无中文标识、无厂名、 无厂址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未经 3C 认证的电器和自制用 电设备。) ,一经查获,一律收存。 九、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标志,不得占用、堵塞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在教学区、公寓区、禁令区等场所燃 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的,依照学 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十、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不得攀折 花木或损坏校区绿化。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 其它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 十一、严禁开展非法社团活动。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学 ·231· 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 检制度。 十二、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举行大型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校内群众性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任何人在校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 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 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 俗的活动。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 或各单位(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十六、个人及校外任何单位严禁在校内悬挂横幅、散发 或张贴海报、广告、宣传资料等,确属为师生服务的,须经 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严禁张贴非 法宣传品。 十七、严格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 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 十八、各单位(部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循“谁用工、 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 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接受用工部门的管理。 十九、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校内有违法行为 或者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 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232· 二十、违反上述规定或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 校管理规定执行职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 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 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 现代科技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量科技院〔2005〕21 号)同时废止。 ·233· 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18 年 7 月中量大〔2018〕8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 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 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 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 环境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 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 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234·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 验室副校长担任组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 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基建处、后勤服务 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实验室 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 产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 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 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 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四)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 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综治委的要 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全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传 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协调、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 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 理工作; ·235·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 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 作,包括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实 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核;加强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审核;加强 教学、科研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隐患 排查以及整改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 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 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党政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 学院、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领导、系所负责人、实验 中心主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等人员组成;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学科特色应急预案、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研究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计划和 方案; (四)组织对实验室设施或设备的安全性论证,组织实 验项目安全性评估; (五)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 作; ·236· (六)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 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本单位实验室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 (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 室准入制度; (八)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 价、审核工作; (九)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 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 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健全实验室相关安 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 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危 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五)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 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 知; (六)做好卫生和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 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 ·237· 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 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 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 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 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 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 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 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 应健全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 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 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 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 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 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 ·238· 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废弃物 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学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气瓶、储气罐、高压灭菌锅等 压力容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 定,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过程。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 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 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 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 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 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 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 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 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七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239·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不得将实验危险废弃物 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危险废弃物要实行分 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 定,定时送往校危废中转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联系有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 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 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尤其要 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 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 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 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 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 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 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 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 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 ·240· 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 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除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空调、 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 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 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 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 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 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 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 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 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 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 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 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 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241·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 验室安全责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手机长号)等信息统一制 牌,粘贴于实验室门口,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内安全信 息牌信息完备,危险性实验室门上必须有观察窗,并且没有 遮挡。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 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 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 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 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 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 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 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 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 实验中心保管。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 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 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 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42·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 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 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内容,按 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和各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 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 每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上交《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梳理,落实责任并切实 整改。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 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发出《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要求限期整改,严重的将予以网上通报。对于不整改或出现 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予以“封门”处理,直至整改完成可 重新启用。 第二十四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 ·243· 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对 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要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 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 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 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 室特点,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 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 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 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每年组织新教工、本科和研究生新生 以及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试合格 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需实验室安全 责任人准许,并熟知实验室安全规定,同时有本校人员陪同 才能开展实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 ·244·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须写出事故报告,交保 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 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量院〔2011〕60 号)同时废止。 ·245· 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2018 年 6 月中量大实验〔2018〕5 号)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 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制度。 第二条 凡是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须参加实验室 安全培训,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准 许,并有本校人员陪同才能开展实验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卫生值日制度,认真做 好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 查记录。 第四条 妥善管理和使用消防器材、防盗装置等安全设 施,定期检查设施完好情况。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不得 在实验室及楼道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存放或烧煮食物,保持实验室整 洁,不得乱堆乱放废弃杂物;严禁在实验室留宿;严禁在实 验室内吸烟。 第六条 定期检查实验室电气线路,不得乱拉、乱接电 线,不得超负荷用电。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国家规 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仪器设备 如遭破坏或被盗,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保卫处报案, 并向学院(中心)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 ·246· 第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落实 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 物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和实验室“三废”处理,做好 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或门禁卡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 置或借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遗失、人员调动或调离等情况, 应当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十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 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 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时应重点说明:(1)事故地点; (2)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3)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 位置以及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本守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 院实验室安全守则》 (量实验〔2013〕4 号)同时废止。 ·247· 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 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2015 年 4 月量院〔2015〕3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 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 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第 18 号令)》、 《中国计量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 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由学校追究事故责 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 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 级) 、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 、一般事故(Ⅳ 级) 等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是指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248· 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 ,或者 300 万元以上经 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 1 人 或者 2 人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 100 万元以 上 3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难以修复的生化污 染的 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 员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包括生物感染或化学灼伤),或 者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严重 的生化污染但部分可修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1000 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者尚可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 故。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 损失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设备、房产、人身财产 损失核定;间接经济损失由损失方提交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 证的间接经济损失情况说明材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 组核定。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 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 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 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按《中国计量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 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 ·249· 依法处理。 1.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 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发生 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对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 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 故,但未构成以上安全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等处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 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理。 2.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 予直接责任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Ⅲ、 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 处分;对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 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未构成以上安全 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事 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或 处理。同时,根据事故等级追究责任学生实验指导老师的相 应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节予以从 轻处分。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视情节予以从重处分。 第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 ·250· 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或违反实 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等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 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 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 对事故原因、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管理人的认识 态度和行为表现等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学校根据实验 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作出处 理决定。 被追究责任人属教职工的,由学校纪监、组织、人事部 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属学生的,由学生 处或研究生部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 可提起申诉。 (1)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 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复核。 (2)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 行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51· 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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