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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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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8〕5 号 西昌学院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 (安委〔2016〕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4 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6〕205 号) —1—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7〕212 号)等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 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 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是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定义的分类 标准确定、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所列可以用于制毒的主 要原料、化学配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危险 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 等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 (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在学校分管国资 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国资处统一对学校各单位申购和搬运、 领取和使用、储存和保管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进行管 理。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处置的备案,监 督教务处、科技处、二级学院等部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 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工作。 —2—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技处、国资处按各自的工作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实验室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等手续,同时 对所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 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废弃 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八条 二级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相 关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相关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统一领导本单位危险化学 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具体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 位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 监管。 第九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 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医 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 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 应结合本实验室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建立 健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 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 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单位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台账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 置、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 —3—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和科研场所 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安全的,应预 先向国资处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 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 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十四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教务处或科技处提交“西 昌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教务处或科 技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采购中心按核准数量采购,各相 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含网购)。采购后由申请购买单位 负责保存,不具备保存条件的使用单位由国资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 检验、移交、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 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消毒、清理等。 第四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 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西昌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购置申请表” (见附件)到国资处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 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 回国资处统一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 据本实验室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 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实 验教师、技术人员、参加实验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操作规范和安全 —4— 教育,保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 存室内,做到分类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并实行双 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 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 据其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 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 腐、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结束后,对含有剧毒或易燃易 爆的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要用专用容器分类统一存 —5— 放,不得随意倒入下水管道、随意掩埋和丢弃。收集、贮存、运 输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 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弃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 等,应通过稀释、中和、回收等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对无法进 行无公害处理的残留物质,合理放置于实验室内暂时存放,数量 达到实验室安全存放量时,应转移至学校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 处置设施或装置中。 第二十四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 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 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 置,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单 位处置。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应建立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张贴 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七条 国资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涉及危险 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 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 输工具,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同时按照 —6—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 蔓延、扩大。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和不及时 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详见西 昌学院校园网国资处资料下载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昌学院化学 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西学院物〔2006〕5 号)同时废止。 西昌学院 2018 年 1 月 5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5 日印发 —7— 附件: 西昌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 申购单位盖章: 实验室名称 危险化学品及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单位责任人签字: 申请日期: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数量 数量 类别(易燃、易爆、 单位(千克、克、升、毫升) 放射性、有毒、易制毒等) 购买申请人 购买申请人电话 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意见 购买经办人 购买经办人电话 国资处意见 保管人 保管人电话 备案情况 年 月 日 用途 存放地点 办理流程:二级学院(实验室)购买申请人、经办人签字→单位责任人审批签字→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意见→国资处意见→学校备案(国资处、保卫处) 附件 1.销售单位信息(营业执照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地址、公安机关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交由采购中心统一录入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系统中。 2.使用单位根据使用台账每季度汇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汇总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汇总表》并报国资处备案。相应表格在国资处资料下载栏下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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