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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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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3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改线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 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公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电缆等设施以及利用公路桥梁、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 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 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的;” 第 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6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 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 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 能危及公路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 的罚款: 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 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 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8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场地的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 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10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第 2 页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11 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 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道口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3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 等设施的处罚 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 14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 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使用伪造、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的处罚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 19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 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 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 15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 款。” 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 16 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 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 17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18 20 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第 4 页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 21 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 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 2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第 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八十五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 23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 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 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 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 十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 第 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 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 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24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 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 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 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5 等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 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 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 26 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 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 普通货物的处罚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7 任。” 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 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使用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超 任。” 28 越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 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 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第 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 29 事责任。”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 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 3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 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 第 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31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 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32 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的事项运行的处罚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 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 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 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 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33 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 1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 34 营车辆的处罚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 35 处罚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第 1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 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 36 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 罚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 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 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第 1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 客运经营者未经报告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37 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 38 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 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 检测运输(专用)车辆的处罚 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 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 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 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 第 1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 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 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39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 《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辆的处罚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 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 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 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 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 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40 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 款。” 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 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41 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 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 14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 五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 使用无效道路客运、货运站许可证证件 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42 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 经营的处罚 十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 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43 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 的处罚 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44 45 46 4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二条第二 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 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 九十六条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 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六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 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六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 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 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 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 罚 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 七:“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 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 安全隐患的处罚 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 第 1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 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 责任。” 48 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一条:“违 机动车的处罚 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 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参照第四十九条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四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 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 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二条:“违 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 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 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 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 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50 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报 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 告)的处罚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 使用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1 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的处罚 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 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 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52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 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 1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53 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 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54 证件及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驾 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 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 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五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 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 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 55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 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虚作假的处罚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 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 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 第 1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56 57 58 59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五 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 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 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七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 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 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 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使用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 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 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 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第 2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60 61 62 63 64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 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 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 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 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的处罚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 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专用车辆的处罚 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 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 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 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 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 、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第 2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65 66 67 68 69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 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 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 定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未添加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 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六 条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六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 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 2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70 71 72 73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 》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车辆罐体的处罚 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一 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 续投保的处罚 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 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 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 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未取得或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件,超越 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 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道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 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 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 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 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 从业资格的处罚 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第 2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74 75 76 77 78 79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道 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 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 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 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 任的处罚 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道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 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业资格证件:(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 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 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 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 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 罚 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 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 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低于90%的处罚 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 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 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 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 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活动的处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 24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80 81 82 83 84 85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机动 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 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 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 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百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 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 票价表的,处三百元罚款。”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 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备案的,处一千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 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 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一千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 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的处罚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 用学时记录仪的,处五百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围经营的的处罚 (一)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 2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86 87 88 89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的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 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货运车辆和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超过3次的处罚 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 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 处罚 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未取得 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 或无效的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 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 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 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 第 2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90 91 92 93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 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 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 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 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 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 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 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 时纠正的处罚 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 六 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 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 第 2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违反该法 合行政执法 律法规行 政相对人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94 95 96 9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 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 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制定服务标 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不一致的处罚 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 第 2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违反该法 合行政执法 律法规行 政相对人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98 99 100 101 102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 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 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 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 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 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 续教育的处罚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 2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 用里 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 103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其他乘客、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 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处罚 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 意绕道行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 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 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 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五)未经乘 第 3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 用里 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 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 104 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 部委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 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规收费 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 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 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 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按照规定出 第 3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2016年 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 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105 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 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 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 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 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 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出租 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 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 106 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 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 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 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 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 3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07 108 109 110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 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 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 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 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 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 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 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 3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 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 111 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 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条:“出 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 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 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出租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 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 112 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 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 实施报复的处罚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 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 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 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等七部委 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 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 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 34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14 115 116 11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无效从业资格 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 证、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和转借、出租、涂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 从业资格证人员的处罚 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 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 十 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 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 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 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 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 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 运营标识的处罚 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 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 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 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 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 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 新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第 3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18 119 120 121 122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 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城市 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处罚 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 全应急设备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不具 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第二十七 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 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 驶员、乘务员的处罚 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 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 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 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拟担 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 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 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 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 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 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23 124 125 126 12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 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对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 处罚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 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 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 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 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 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 输旅客的处罚 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 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 、船籍港、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逸的处罚 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 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3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六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 128 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 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 罚 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 129 、登记证书、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 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 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 重的,予以没收。” 第 3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4 年第1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 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次要责任船员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 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处 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130 证件。(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 罚 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至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 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大事故的,对 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对 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 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责任相当 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8个月。(四)造成 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 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 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七十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 131 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 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十三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 或者作业的处罚 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 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 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 、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停止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七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 十 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处罚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 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 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船舶在内河航行未向海事局管理机构办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 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 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 救的处罚 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 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事局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 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第 4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38 139 140 141 142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船舶在内河航行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 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 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七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 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 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显示信号的处罚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 、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 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 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 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 伪造、变造、变卖、转借、冒用船舶检 、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 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规定,使用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不符 的处罚 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4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四十 七 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9号)第三十 143 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 九 物质的气体的处罚 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 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 144 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 油、废油的处罚 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 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 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 规 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 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 145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 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 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 第 4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拒绝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 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的监督检查,或者在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机动船舶有前款 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13号)第四 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十 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 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条件 航道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及逾期不补办 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 手续的处罚 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 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 反本 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 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 留物的处罚 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 一 养殖设施的处罚 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 一 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罚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 第 4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单位或个人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 的,由 为的处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 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 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 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 影响 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处罚 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 物, 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 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 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 158 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 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 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第 44 页 条件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 训的处罚 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 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的处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 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船员利用船舶私藏旅客、货物或者携带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违禁物品的处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七)利用船舶私载 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的处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发现或者发生险 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 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 证书、文书的处罚 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隐匿、篡改或者销 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第 4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航行、作业和人身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 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 、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 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 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 165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 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 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 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 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 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 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166 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 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167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的处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 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168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 文书的处罚 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 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 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169 的处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 4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备注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此次机构改 革随职能划 法律法 转,划入来 规行政 源为原农业 相对人 局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此次机构改 革随职能划 法律法 转,划入来 规行政 源为原农业 相对人 局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 174 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 有效证件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 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 175 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 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170 171 172 173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罚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 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薄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 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 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 正常值班的处罚 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 船长在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 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 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 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 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 班的处罚 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 第 47 页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76 177 178 179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 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 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的处罚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5号)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 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 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 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 规 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 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 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 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 4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180 其他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 处罚 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 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 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 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81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令)第六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 182 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 4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 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 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 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83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处罚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 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 金拨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 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 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 第 5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 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 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转分包的处 销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 184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罚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 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 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 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 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 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 第 51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工程质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合格签字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 185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 筑材料、建 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 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 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 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 186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 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 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 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 5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 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 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 187 以下的罚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 罚 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 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 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 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 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 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 188 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 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交工验收的处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 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 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 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勘察、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 189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 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 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 5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 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 190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 者有不按照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等其他 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违法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 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 191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拭件以及有 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 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九条第三款“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 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 54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要 (一)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192 求施工单位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 将拆 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程逑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3 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二)釆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亊故的措施建 议的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处罚 施建议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第 5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查;发现安全亊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94 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 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吋向有 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 规 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 ”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施工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制定安全事故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195 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 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 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 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 196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的处罚 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 5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 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人使用;使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197 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198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期未改正的处罚 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 5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199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 罚 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 大、特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 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 存、使用危险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 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 200 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 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 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公路水运工 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 第 58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 201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 员订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202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 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 203 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测的处罚 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 59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204 205 206 207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五十 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 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 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 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 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外的其他标志 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 电缆等设施 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 60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处罚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 210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 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 211 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 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 辆 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暂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8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 限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 209 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 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 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道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 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 212 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二条:“道 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 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 213 制卸货 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 货。” 第 61 页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214 215 216 217 218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 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 暂扣车辆营运证、暂扣车辆 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 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 强制清除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 物或者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 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强制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 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 强制卸载超载运输船舶的货物 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 219 强制拆除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 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62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条件 备注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此次机构改 革随职能划 法律法 转,划入来 规行政 源为原农业 相对人 局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 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 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 220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 、部件和材料 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 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 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 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 221 禁止船舶进出港 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三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 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 222 况的监督检查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 誉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 布)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 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 223 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 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 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 发〔2011〕106号)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 224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 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 加继续教育。” 第 63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强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条件 备注 违反该 此次机构改 革随职能划 法律法 转,划入来 规行政 源为原农业 相对人 局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22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226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 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 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 、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 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 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 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 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 通知 》(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 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 诚信考核工作。”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 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 第 64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一 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 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 227 对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 年审验一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 验,每年审验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 、客货运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 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 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 对客、货运经营和客、货运站经营活动 228 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 的监督检查 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五 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 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 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 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 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 229 路附属设施及其他的监督检查 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 65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230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 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 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 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 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231 渔业船舶检查 《中华人民国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 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 66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此次机构改 革随职能划 法律法 转,划入来 规行政 源为原农业 相对人 局 备注 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目录 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 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 工作。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 水路运输(运输辅助业)市场实施监督 232 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检查 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 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 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 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 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 67 页 职权 责任单位 类别 条件 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 支队 违反该 法律法 规行政 相对人 行政 检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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