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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鑫喜系列之汇嘉205015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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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95352 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汇嘉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简介 鑫喜系列理财产品是由蒙商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鑫喜汇 嘉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认可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协议存 款、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本产品适合的 投资者类型为平衡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蒙商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 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 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 询。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产品说明书蒙商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解释。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 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蒙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详见“产品基本信息”中“登记编 码”栏,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 信息。 特别提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 者的理财资金。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蒙商银行签订理财产品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在认购本产 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说明书解释权归蒙商银行所有。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 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 不构成蒙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蒙商银行实际 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蒙商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风险描述,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 产品风险评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者 适合投资策略 一级 低 保守型 风险控制 二级 较低 稳健型 稳健发展 三级 中 平衡型 均衡成长 四级 较高 成长型 积极进取 1 客服热线: 95352 五级 高 进取型 风险承受 重要提示:根据我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评级为三级,风险程度为“中”。 风险提示: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如遇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本期产品 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工作正常进行。 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整个理财期内没 有提前终止权。因网络或系统故障等过失原因,使投资者要求兑付的资金无法及时到账,从 而给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带来的风险。 3、管理风险:由于蒙商银行的系统、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理财产品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4、不可抗力风险:由于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它不可 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理财财产受到损失。 根据以上风险可采取以下风险防范的措施 1、针对政策风险:蒙商银行有专业的理财团队支持产品的投资运作,将密切注意国家 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对信托投资品种的影响,以降低政策风险可能 使理财资金遭受的损失。 2、针对流动性风险:蒙商银行将加强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将部分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 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强的投资品种,保持投资标的的流动性。 3、针对管理风险:蒙商银行资信水平优良,具备良好的银行系统及 IT 技术人员,能有 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网络故障等风险。 蒙商银行会加强风险管理,恪尽职守,对市场信息进 行科学有效的分析,力争降低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理财产品遭受的利益损失。 4、针对不可抗力风险:蒙商银行将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 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信托利益。 产品的基本信息 产品 名称 “鑫喜”系列之汇嘉 205015 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 代码 XXHJ205015 登记 编码 C1087620000127 投资 起点 认购起点份额为 1 万元(最低 1 万元),1 元人民币为 1 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 分,应为 1 万份的整数倍。 产品 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 期限 155 天 投资者 类型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客户 理财产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客服热线: 95352 品管理 人 可能收 益说明 投资 领域 蒙商银行购入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 者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95%;否则根据资产组合实际出让或处分的情况计算投资 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金融机构次级债、资产 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债券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专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分级股票/指数基金的优先级、上市公司并购(或 整体上市)时市场上出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机会等。 2.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拆出、 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短期债券逆回购、短期债券正回购、货币型基金、 同业借款等。 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以及包含以上投资范围的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投资 比例 1.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比例占资产组合的10%-90%; 2.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占资产组合的10-90%; 3.投资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占资产组合的10%-90%; 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 10%。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 例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产品销 售区域 内蒙古地区各分行及所属支行区域。 募集资 金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整(其中定制产品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整) 认购 期间 2020 年 5 月 28 日(含)至 2020 年 6 月 3 日(含) 投资收 益起止 日 2020 年 6 月 4 日(含)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不含) 产品到 期日 2020 年 11 月 6 日 ,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理财产 品本金 和收益 币种 人民币 计息 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者 本金及 收益支 付 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还本 清算期 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3 客服热线: 95352 购买 方式 在理财产品认购开放时间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蒙商银行及其代销机构当地 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柜台及咖啡银行进行认购。 提前 终止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产品是 否可提 前赎回 本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不提供赎回机制,投资者在整个理财期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产品是 否可 转让 是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工作日 节假日以外商业银行工作时间(最终以国务院假日公布为准)。 对账单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产品是 否可质 押 否 1.本金及理财收益 1.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提示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 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甚至 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1.2 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 在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 期年化收益率为 3.95%。 (1)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资产组合收益率-蒙商银行投资管理费率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在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 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3.95%。 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 金及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1.3 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投资者认购金额×预计年化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365 天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蒙商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到 期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实际 4 客服热线: 95352 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 1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 35 天,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 为 4.5%,投资者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4.5%×35÷365=43.15 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到期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2.认购/申购/赎回 2.1 认购期间:银行可根据发售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间。 2.2 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认购申请。 2.3 认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最低 1 万元),高于认购金额起点以 1 万元人民币 的整数倍递增。 2.4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2.5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 3.理财产品的成立 3.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该产品的募集资金累计最小规模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理财收益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3.2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推迟认购期,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 既定规模,或经蒙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蒙 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蒙商银行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认购 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4.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4.1 理财产品到期日,蒙商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 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4.2 收益率及费用: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蒙商银行实际投资运作 的情况计算,蒙商银行于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实际年化收益率。理财资产运作超 过公布的实际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5.提前终止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蒙商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蒙商银行 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理财产品提前 终止日当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蒙商银行在收到变现财产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 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理财本金及收益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5.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 品的正常运作时,蒙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5.2 因金融工具发行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蒙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预 期年化收益率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时,蒙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5 客服热线: 95352 6.信息批露 6.1 本产品的信息批露将通过蒙商银行网站和各营业网点发布。 6.2 蒙商银行将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及收益分配公告,产品 存续期间蒙商银行将不向客户提供理财账单。 6.3 在发生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蒙商银行认为的必要事项时,蒙商银行将在事项发生前 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相应信息批露。 6.4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蒙商银行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等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 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6.5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 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 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蒙商银行的有 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客服及投拆热线通知蒙商银行。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蒙商银 行联系方式变更,而使蒙商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6 客服及投诉热线:9535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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