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pdf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券商结算模式-统签) 合同编号: 广银理财-兴业保管 2022 年第 01 号(统) 甲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 6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7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 10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 13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 16 第八章 托管业务电子服务 ........................................................................................................... 20 第九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 24 第十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4 第十一章 费用............................................................................................................................... 25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26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 28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29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30 1 鉴于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开展理财业务设立多 项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 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 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 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 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 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 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 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乙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财产。乙方 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对于实际管控的托管资 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三)审查理财以及理财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理财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六)对未兑付理财后续资金的追偿; (七)甲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 错误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1 (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31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陈方伟/季玲 联系电话:021-68298665/021-68298612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 林诗琪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2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 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 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按照《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 格。 7)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的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 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份额持有人账户。 1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 3 户; 1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 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6)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 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 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 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 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 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 风险或损失。 17)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乙方应当按照监管规 定及时向甲方发送上述机构或公司的名单。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 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 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 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 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18)甲方应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反 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要求,向乙方发送各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19)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4 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并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 息和资料等。 20)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营销宣 传 21)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 查。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 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 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 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 5 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 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3.1.1 如适用本协议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 供《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适用 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 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编号:广银理财-兴业保管 2022 年第 01 号 (统)】,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②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③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④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⑤《投资监督事项表》 ⑥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帐户信息 3.1.2 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 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3.1.3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 根据 3.3 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 6 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 认书》的约束。 3.2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 式见本协议附件二)。 3.3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 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 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4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 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 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 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 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 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 产品资产严格分开。 7 2)因甲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 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 乙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做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 方、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 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各理 财产品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上述理财 产品的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以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 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 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 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 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 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 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8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 账务核对,乙方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块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 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应在每季度初15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账户余额进 行对账反馈。甲方逾期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其后果由甲 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原因导致对 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 担。甲方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甲方可向 乙方查询。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代理总账户,并在二级托管系统为各理财产品开立 债券托管和资金二级账户,代表各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 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销售机构开设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 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 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 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 9 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 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各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 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 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 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 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 户)划款。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 前,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已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10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 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 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 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 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 用划款指令以深证通或电子邮件发出,优先以深证通电子指令形式发送,甲方发 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 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 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 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 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11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4:00 点前将相关指 令发送至乙方。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 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 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 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 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 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 的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 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 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 12 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 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 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 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 说明书》中予以约定。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1)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照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 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3)乙方通过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 资金结算,并通过其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代理总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 债券结算,完成与中债登和上清所的一级清算交收。甲方无需出具指令,也无需 向乙方提供相关成交单,授权乙方根据待支付或结算成功的交易,对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进行资金扣划或者入金操作,交易成功后,乙方根据交易明细数据对理财 产品持仓债券进行数量或状态登记,完成托管人与理财产品的二级清算交收。甲 13 方确保会实时同步跟踪中债登、上清所查询客户端上的指令信息,对于乙方在合 理时间内未进行确认的,及时联系乙方予以提示。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或债券余额用于银行间交易,因余额不足导致交易不成功的,乙方不 承担责任。上述授权仅适用于以往需要提供成交单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分销、回 售、逾期返售、转托管等无成交单的业务,乙方仍需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应指令进 行操作。 (4)对于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 交易,若乙方已完成指令确认,则甲方不能向乙方提出取消或终止交易要求;若 乙方尚未完成指令确认,如需取消或终止交易,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并电话通知, 在收到通知时已完成交易指令确认的,乙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6.2.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方应确保其选择 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 乙方书面通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帐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 鉴,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 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 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 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 (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 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 14 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 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 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 席位,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 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 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 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6.2.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资金结算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 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乙 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 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 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3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财 15 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甲方按法律法规 和合同约定告知理财产品投资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 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六),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6.4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的 总份额。 6.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 托管操作细节。 6.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 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 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 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2 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16 7.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7.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7.2.3 估值方法 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具体以适用确认书为准。 7.2.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7.2.4.1 估值错误类型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2.4.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2.4.2.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17 7.2.4.2.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7.2.4.2.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7.2.4.2.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7.2.4.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7.2.4.3.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7.2.4.3.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7.2.4.3.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7.2.4.3.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2.4.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7.2.4.4.1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2.4.4.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2.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8 7.2.5.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7.2.5.2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2.5.3 监管部门和《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 情形。 7.2.6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 产品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 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 净值发送给乙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 《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 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 (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周(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 月(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季度(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或在申赎开放 日获取双方书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理 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7.2.7 特殊情况的处理 7.2.7.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2.7.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7.3.1 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 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19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 计。 7.3.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3.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7.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7.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八章 托管业务电子服务 8.1 为明确甲乙双方电子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托管产品独立、 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电子服务相关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甲方可选择的服务范围为: 深证通电子指令类功能(指令提交、作废、指令状态查询及推送、优先级调 整等); 深证通电子余额流水类功能(余额流水查询及推送、银行回单、资金流量表 等); 深证通电子产品账户类功能(项目意向提交、产品成立提交、账户开销户等); 深证通电子交易类功能(交易信息提交、银行间交易提交查询等); 深证通电子对账类功能(估值核算账务电子化对账); 深证通电子其他服务类功能(银企对账、报表、人行行号查询、基础信息查 询等); 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指通过兴业银行托管网银系统提交的划款指令。 甲方根据需要填写《兴业银行资产托管电子直联功能申请清单》(格式详见 附件七,该格式后续可不时更新),用印后发送给乙方。具体服务内容以甲方双 方系统对接实现功能为准。 开通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服务前,甲方应当填写《附件八: 兴业银行托管网银 20 用户开户申请》,用印后发送至账户开立联系人。 8.2 电子服务的有效性 8.2.1 对于甲方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进行电子传输至乙方 的指令,双方通过数据接口自动识别直联信息的有效性。对于完成自动识别的指 令,对于乙方接入系统的电子指令,甲方确认该指令已通过甲方内部的审核流程, 乙方不再根据甲方提供的授权书进行预留印鉴的审核,据此进行后续的审核、执 行。对于甲方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传输至乙方的交易信息、交 易品信息、开销户材料、产品说明书、起始运作通知书等数据,甲方确认此类信 息已通过甲方内部的审核流程,乙方据此进行后续流程。 8.2.2 在深证通、托管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电子指令传输方式下,甲方在出 具划款指令时仍旧应按照原合同(本协议对应的原合同为甲方就其托管/保管在 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的产品同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签署的管理合同或托保管 协议/合同,下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交易附件,相关交易附件应采用原合同约 定的传输方式或深证通直联电子指令提交渠道进行传递,甲方应在相关交易附件 上标注对应的电子指令的指令编号,以便乙方后续进行匹配审核。 8.2.3 甲方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向乙方发送有效电子划款 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 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电子划款指令是指指令 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电子划款指令。甲 方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后,应及时与乙方电话确认,对于甲方未通知乙方导 致电子划款指令未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2.4 甲方通过深证通直联等电子服务渠道发送指令作废或撤销等请求,应 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如果甲方在乙方已完成相关指令划款后或在乙方系 统已提交相关划款请求且无法取消时等情况下发送指令作废或撤销请求,造成甲 方指令作废或撤销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8.2.5 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甲方 使用深证通、托管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相关功能。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 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 21 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 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 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8.3 电子服务渠道的传输和接收 8.3.1 甲乙双方的数据传送:甲方以加密数据方式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等 电子服务渠道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等方式向乙方传送托管指令。乙 方将如实地根据甲方提交的电子指令进行审核和划款,因登记结算公司深证通渠 道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若指令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 接收到指令数据,乙方对因甲方提供的指令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各托 /保管产品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8.3.2 甲方发起的直联查询:甲方以加密数据方式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等 直联渠道查询乙方提供的各查询功能信息。乙方根据系统真实情况反馈相关信息。 对于甲方发起的银行间查询等依赖于乙方系统外部的信息,乙方根据系统接收到 的数据真实情况反馈。因登记结算公司深证通渠道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 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主动推送的直联数据: 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各类主动通知服务将相应数据通过深证通直联渠道主动推 送至甲方,因登记结算公司、深证通渠道及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 输错误或不及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3 针对甲方选择深证通、托管网银、传真方式等多渠道重复发送同一指 令的情况,导致乙方重复执行划款指令的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4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甲方和乙方共同约定双方技术系统之 间使用的通讯线路为深证通。双方应配合通讯线路本方接入端的安装、调试和日 常维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主通讯线路之外另行申请安装备份通讯线路。 8.3.5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甲方和乙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双方 深证通联通的测试和日常维护,并向对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帮助。 8.3.6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甲方和乙方应制订系统应急方案。在 技术系统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迅速启动应急方案。 应急方案甲方可通过原合同上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进行指令的传递,所有的 22 操作流程按原合同执行。 8.3.7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甲方下达指令过程中发生故障时,由 故障发生一方负责解决,并妥善保留故障现场的技术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等备查。 协议另一方应配合对方解决系统故障。 8.3.8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因甲方或乙方系统接口标准发生变 化或系统升级可能影响电子指令的正常运行,双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并协助对方对技术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 8.3.9 针对选择深证通电子直联服务的,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易指令 无法下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 其他免责情形导致的损失除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 登记公司或其他市场暂停交易、非因甲方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 故、通讯故障、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8.3.10 甲乙双方应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8:30 保持通讯线路的通畅,以便于 乙方接收甲方电子指令数据。 8.3.11 传输方式: (1) 传输方式: 深证通报文传输平台: 甲方 深证通: 如甲方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甲方使用深证通渠道电子直联功能: 甲方授权 深证通: 乙方资产托管部(电子指令类、电子余额流水类、电子产品账户类、电子交 易类、电子其他服务类功能)深证通:CIBBANK10,APPID 为 DZDZ01; 乙方资产托管部(电子对账类功能)深证通:CIBBANK02,APPID 为 newdzdz。 8.3.12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 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 或表示,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 8.3.13 针对选择托管网银电子指令及查询服务的,甲方应确保所有开通过的 用户均为合法用户,并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及证书信息。乙方对因甲方用户管理、 密码泄露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3 8.3.14 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托管网银系统提交 划款指令、查询指令等异常时,甲方应立即采取通过传真指令、深证通电子指令 等其他方式提交划款和查询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其他事项 对于由甲方担任管理人并由乙方分支机构担任托/保管人,且甲方采取本协 议项下深证通、托管网银等渠道与乙方分支机构进行托/保管产品电子直联传输 的,除非甲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就电子直联传输另有书面约定的,本协议就电子直 联的相关操作以及甲方、乙方的各自职责或义务对应适用于甲方及乙方分支机构。 第九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 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9.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0.1 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10.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 项表》(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见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0.3 乙方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乙方对相应理财产品履行 托管职责开始。 对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由乙方进行关联交易监督的投资事项,若甲方 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乙方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乙方,导致 乙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0.4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 24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监管部门。 10.5 乙方发现甲方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监管 部门,同时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乙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监管部门。 10.6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产品协 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或 《适用确认书》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理财产品、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 出必要的时间。 10.7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8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 的除外。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托管费 11.1.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 收取托管费。 25 11.1.2 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 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11.2 管理费 11.2.1 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 收取管理费。 11.2.2 支付方式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 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11.3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托管费 率、管理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11.4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 确定归属。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 扣除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 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 由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 法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 除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1.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2.1 定期报告 26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每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 日内、半年报告 20 日内、年度报告 30 日内完成相 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 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 托管机构报告。 12.2 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 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公募开 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 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 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 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 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 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12.1.3 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列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2 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1.1、11.2 中 明列的定期报告、净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27 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乙 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便 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书 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如下:甲 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 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 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 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 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 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3.2.2 清算及分配报告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 核清算及分配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 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 28 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3.2.4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 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自行办理 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13.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 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 户的销户事宜。 13.4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基金财产的; (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三)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四)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一)(二)(三)款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甲 方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甲方拒不签署终止协议 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协议,不再履行 托管职责;乙方发现上述第(四)款事由,有权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 施。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外,乙方对甲方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4.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 29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4.4 由于甲方、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理财 产品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4.5 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5.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 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 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5.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5.3 争议的处理 30 15.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5.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5.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5.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5.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5.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5.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 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5 本协议项下某一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事项 单独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独作出 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依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5.4.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甲方属地银监局壹份,均 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 (本页无正文,为《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 算模式-统签)》签字页) 甲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2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32 附件一: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模式)适用确认书 (编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拟交付你行托管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AAAA 理财产品”,并确 定由你行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 于双方统签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 -统签)》(编号:广银理财-兴业保管 2022 年第 01 号(统) ),相关托管运作 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 拟作下列安排: 序 号 标题 内容(以“”表示) 1 理财产品 存续期限 □ 2 理财产品 类型 □ 年, □ 无期限 公募 □私募 □固定收益类产品 3 理财产品 类型 2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4 5 存续期间 是否开放 估值基准 日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 其他方式: □ □ □ □ □ □ 每个交易日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财产品开放日 理财产品终止时 □ 其他 日,赎回日:□月/□季/□年 33 日) 6 净值核对 日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7 估值方法 □ (根据产品在此补充相关估值方法) □ 特殊估值原则——参见本表第 19 项 8 托管费率 ‰/年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托管费计 提方式 □ □ □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11 托管费支 付时间 □ □ □ □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12 管理费率 9 10 13 14 15 托管费计 提基数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年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管理费计 提方式 □ □ □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管理费支 付时间 □ □ □ □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管理费计 提基数 34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16 理财产品 的托管经 办行 17 托管专户 信息 兴业银行 分行 户 名: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18 19 托管费收 入帐户信 息如下 特殊估值 原则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如第 7 项选择“特殊估值原则”,请在此处补充估值方法,如第 7 项选择“参 见统签协议”),则此处应填“无”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 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2)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 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 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0 投资监督 事项表 投资限制 (3)(固定收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 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适用)本 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乙方以期货保证 金占用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进行监督);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 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 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 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 得超过 200%; (5)…… 投资禁止行 为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 对理财产品 关联方交易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35 的监督 备注 1、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定,如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 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 督 2、 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21 其他个性 化约定 □无 □有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36 月 日 附件二、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AAAA 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号 为“ ”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 算模式-统签)》,“ ”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 XXX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 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广 银 理 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37 月 日 附件三: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AAAA 人民币理财产品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我司管理的所有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1 年 月 日 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预留业务公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甲方公章) 2016 年 7 月 附件四: 38 日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书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编号: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经办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复核人: 签发人: 托管行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附件五(一):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39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 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40 传真电话 手 机 附件五(二):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AAAA 人民币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岗 位 业务联系协调人 姓 名 分机 总机:021-62677777 传真电话 手 机 e-mail: 核算人员 A: e-mail: B: e-mail: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分行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划款指令接收人 e-mail: A: e-mail: B: e-mail: 41 附件六: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AAAA 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42 月 日 附件七:兴业银行资产托管电子直联功能申请清单(样本)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我司因业务需要以及双方签署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 商结算模式-统签》,特与贵行申请就我司托管在贵行的所有产品开通以下功能: 序号 接口 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指令 类 余额 流水 类 产品 账户 类 交易 类 电子接 口代码 回执代 码 2001 5000 2003 5000 2005 2009 3017 4001 3045 3047 4009 5000 5000 3018 6000 3046 3048 6000 3053 3054 3055 4003 3056 6000 2021 5000 3049 4007 3050 6000 2055 5000 2047 2059 2015 2033 2061 2063 2065 2067 2069 2073 2075 7007 7009 7011 7013 7015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电子接口描述 单笔指令提交/批量指令提交 批次指令提交(含批次收益分配、 批次母子指令) 指令优先级调整 划款指令作废 指令信息查询 指令执行状态变更通知发送 银行回单预约查询 银行回单预约结果查询 银行回单推送 多产品可用余额查询(含场内账 户) 多产品流水查询(含场内账户) 账户余额流水推送 银行账户开销户申请(含母子账户 的子账户、托管账户) 银行账户开销户结果查询 银行账户开销户结果通知发送 账户开销户材料提交(含银行账 户、证券账户) 项目意向提交 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交 银行间成交单提交带附件 银行间成交结算申请提交 银行间回售申请提交 银行间换券申请提交 银行间转托管申请提交 银行间逾期返售申请提交 银行间保证金业务申请提交 银行间交易结算申请附件提交 存单提前支取申请提交 资管产品交易信息提交 公募基金交易信息提交 非标资产交易信息提交 债券分销交易信息提交 资管产品交易品信息提交 43 申请 (√)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7017 7019 7021 7029 7031 2007 3057 4017 3041 1001 1011 1031 1701 1801 1901 1022 其他 服务 类 电子 对账 电子 签名 (推 荐开 通)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3058 6000 3042 1022 1022 1022 1022 1022 1022 非标资产合同信息提交 资管产品行情信息提交 交易确权信息提交 存款投资利率调整信息提交 非标资产利率调整信息提交 批量提交对账结果(银企对账) 查询账单及对账结果(银企对账) 通知账单及对账结果(银企对账) 人行支付行号查询 科目余额表 估值表 科目信息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对账结果表 电子签名功能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系统功能,而是在开通上 述 48 项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基础上,通过该电子签名方式 对相应功能项下所传输的电子信息进行校验 ,以有效增 加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我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特此申请。 公司 (加盖公司印章或授权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时请勿在此处用印,如需开通请另行提交附件,具体服务内容以甲方双方系统 对接实现功能为准) 44 附件八:兴业银行托管网银用户开户申请(样本)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我司因业务需要,特向贵行申请开通托管网银服务,请将我司托管在贵行的所有产品开 通托管网银查询功能,并为以下人员开立托管网银用户。我司承诺做好相关用户和密码的管 理,如出现异常或用户使用人员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贵行,因我司管理不当产生的问题和贵 行无关。 我司知悉:用户开通后默认能够查询我司托管在贵行所有产品的账务信息。 1、此次我司共申请 用户名 使用人 个用户账户,账户用户信息如下: 用户登录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管理员 主管 注: (1) 【用户登录名】管理人可自行设置(不支持中文格式)。 (2) 请确保【手机号码】准确无误,用户初始密码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至用户手 机。 2、在开通托管网银后,是否改用托管网银渠道进行银企对账? □是 □否 3、在开通托管网银后,是否启用托管网银指令发起功能? □是 □否 4、在开通托管网银后,是否同时启用网盾证书方式对托管网银所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校 验。(所谓网盾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甲方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 行电子签名的有效印鉴) □是(申请证书数量______) 我司联系人: □否 联系电话: 。 特此申请。 公司 (加盖公司印章) 年 (本协议签署时请勿在此处用印,如需开通请另行提交附件) 4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