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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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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 为了使参与深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的 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充分了解港股通业务风险,开展 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 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该风险揭示 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 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 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 异。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 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 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 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 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 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 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尤其是上市初期股 价大幅波动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者 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 他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 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 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 四、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 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者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 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 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者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 票权利大于或者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 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 受到限制。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 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等情形。 七、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 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者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 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 讯。 八、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 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九、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 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 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十、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者 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 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者更换基 金管理人。 十一、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 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通过香港结算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 能会受限。 十二、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 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 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 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 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三、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 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 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四、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只有深港两地 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的日期为准。 十五、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 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 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者除 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 交收日。 十六、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 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七、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 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 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八、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 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九、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 股交易系统卖出。 二十、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分拆 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 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 新代码。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可能产生碎股。 二十一、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 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 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 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临时代 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可能产生碎股。 二十二、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在港股通股 票、港股通 ETF 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的首个代码转 换日(即原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港股交收日)或者无并行 买卖的转换日(转换生效日前一港股交易日)为非对称节假 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或者非对称节假日 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在前述非对称节假日前的新增港 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 ETF 的港股通交易申报;上 述业务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 取消 分拆合并的,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 接受该股票或者 ETF 的港股通交易申报。 二十三、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 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二十四、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 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 的差异。 二十五、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二十六、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 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 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二十七、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 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 格限制。 二十八、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 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二十九、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 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 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三十、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 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 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 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 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三十一、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 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三十二、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 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只有 深港两地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若投资者 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 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者黑色 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三十三、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 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 回。 三十四、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 ETF 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内地节 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期间第一个港股交易日的,境 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收日;香港 市场股权登记日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第二个港股交易日至 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含)之间的,境内股 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三十五、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业务,中国结算 将在境内申报截止日日终确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的有效申 报数量,并记减有效申报的供股权。 三十六、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联交所上市公 司现金红利或者联交所上市ETF收益分配后,需要按规则对 外币红利资金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放等业务 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 场有所延后。部分港股通股票红利派发可能存在要求投资者 申报相关信息的情形,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官方公告 或者证券公司提示,并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三十七、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 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者次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 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八、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 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 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九、对于投资者账户中因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红股、 供股权、公开配售权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合并业务产 生的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进行舍尾处理。当香 港结算发放的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总数或者分拆、合 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 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四十、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者汇率的大幅波动等 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 的余额进行关注。 四十一、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 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 行相应业务处理。 四十二、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 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 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者证券被暂不交付或者处 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 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者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 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 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 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四十三、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 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 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根 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或者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其他 税收安排。 四十四、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 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 所、香港结算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 管职责、发生或者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的规定。 四十五、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在自行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 书》中对港股通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深圳证券交易所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 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 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 示书,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 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 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深圳证券 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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