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院管〔2021〕16号 附件2:沪关院研〔2021〕121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关学院MPA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研〔2021〕121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修订印发《上海海关学院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非全日制奖学金管理办法有效实 施,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管理自主权,根据海关与公共管 理学院(MPA 教育中心)反馈的 2019 年办法实施以来操作层面 可完善之处,加强奖学金评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特修订完成《上 海海关学院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 件) 。 —1— 该办法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 办法(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本院:存档(2)。 202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提高研究生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 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MPA 研究生奖学金自 2019 年起面向我校 MPA 非全 日制研究生设立,分别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 、 “新生边关人才 培养激励奖学金”以及“学业激励奖学金”,由上海海关学院研 究生处负责设置。 第三条 MPA 研究生奖学金未来可以通过我校 MPA 教育中 心预算、社会捐赠等形式进行命名和增加奖励标准。 第二章 奖项类别 第四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立一等(4000 元/人) 、二等(3000 元/人)、三等(2000 元/人)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分别为新生在 读人数的 10%、20%、30%。 第五条 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面向海关系统在职 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 10000 元/人。 —3— 第六条 学业激励奖学金。在第二、第三学年开展评选,设 立一等(3000 元/人) 、二等(2000 元/人) 、三等(1000 元/人), 评定比例分别为本年级在读人数的 10%、20%、30%。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MPA 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 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及时按规 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如有发现不满足以上条 件之一者,可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等级评定,根据当年参加全国研究 生招生考试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九条 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所在海关单位列入 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艰苦地区边关支持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的边 关海关单位机构名单中的海关系统在职研究生,可申请获得该项 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激励奖学金。评定总分以百分制计算,包含以 下两项内容: (一)课程成绩:90% 根据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一学年的各科成绩,计算 每一位同学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以 90%的比例计入评定总分。 —4— (二)综合评定:10% 采取加分原则,上限 10 分,所获荣誉与科研成果等必须在 上一学年期间(上年度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 。可以加分 的范围分为社会工作(最高 5 分)和科研情况(最高 5 分)两部 分: 社会工作:包括担任班委、参与 MPA 全国教指委组织的相 关比赛、荣获校级及以上公共管理学科竞赛或荣誉奖项等。 科研情况: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参与合著已公开发 行的书籍。参评所使用的科研成果,须以上海海关学院为第一单 位。 加分细则由 MPA 教育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展。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杜绝弄虚作假。评定程序严格遵循学生申请、MPA 教育中心评 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MPA 研究生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 MPA 教育中心递交奖学金申请; (二)MPA 教育中心受理奖学金申请并组织评定,成立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 MPA 教育中心教师 1 名、任课教师 代表 1 名、参评学生代表 1 名。由 MPA 教育中心将评定结果进 —5— 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实名 书面异议说明,MPA 教育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认真复核研究 并给予答复,MPA 教育中心所作出的答复抄送海关与公共管理 学院。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违反评奖要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学校将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或者撤销已 获得的荣誉证书、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直至取消该名学生在读 期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四)公示期结束后,MPA 教育中心将评定结果及获奖名 单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公布。奖学 金获得者由上海海关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在入学三个月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所 有新生进行复查,在“复查”合格和学籍注册后,正式发放奖学 金。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各类新生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在延长修业年限(简称延期)的 MPA 研究生均不 纳入本学年 MPA 奖学金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