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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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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大〔2022〕71 号 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规定》已经 2022 年 6 月 1 日第 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财经大学 2022 年 6 月 10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20 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位分学士、硕士 2 级,授予学位的学科专 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 授予,其他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 度,遵纪守法,达到一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恪守学术 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完成学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符合 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 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 合格,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 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 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和基本技能; - 2 - (二)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 力。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二)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 位且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学分要求,辅修专业课 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三)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四)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 (五)申请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需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且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0,并达到联合培养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课 程学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 中补考课程不超过 4 门(含 4 门)),且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 低于 70 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各 - 3 - 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且通过毕业 论文(设计)答辩; (三)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广 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 格;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 425 分及以上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非英语类 专业学生) ;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第二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请人的毕业论文基本观点应正确,论文内容应 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论 文能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论文符合学术 规范要求。 第三章 第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 规定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 4 -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 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学位类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 于 75 分。 (二)创新成果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应完成科研训练,并以广东财经 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本学科相关的创新成果 1 项,成果形 式包括: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物上发表(含录用)论文(独立 或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发表(含录用)D 类以上论文(导 师一作、学生二作) 。 2.在学术会议上报告论文,或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 (独立或第一作者) 。 3.在市厅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共青团主办的学术 竞赛中获奖(独立或团队排名前五) 。 - 5 -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字数 不少于 3 万字) 。 5.参与撰写的咨询报告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采纳证 明或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前五) 。 6.参与完成纵向、横向研究项目结项报告(排名前三)。 7.获专利授权(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学生二 作)。8.艺术作品入选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办的艺术展览(独立或 第一作者) 。 各学科可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发展要求,自行制定不低于 上述要求的具体条件。 (三)学位论文 论文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范畴,有一定的理论意 义或实践价值,对所研究领域有新见解,研究方法规范,资料 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申请 人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 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满足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学分要求,学位类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 于 75 分。 - 6 - (二)专业实践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学 习,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实践学分。 (三)学位论文 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对 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 分析报告,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企业诊断报告、产品 设计等多种形式,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表明作者具有承担专业 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与撤销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之要求,均可向学校申请 相应学位,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形者; (三)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四)其他不适宜受理学位申请的情 况。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审核 各学院按照要求审查毕业生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课程学习 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 - 7 - 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 单,由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审定与公示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初审 各学位点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 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复审。学位办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申请人的学 位论文是否进入初评。 (二)论文审查与答辩 申请人撰写的学位论文通过论文初评、文字重复率检测、 论文盲审后,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各学位点成立学位论 文答辩委员会,将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所属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三)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议申请 人的思想品德、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 8 - (四)公示与证书发放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后,学校对授予硕 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和 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校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 书。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学校学位的人员,如存在抄袭、剽 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依法应予 以撤销的情形,由学校依相关程序撤销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 位证书,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复议与申诉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 位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授予学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学位评 定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受理学位申请、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 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送达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 (一)当事人本人签收; (二)当事人拒绝签收,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由所在学 院负责人向其宣读决议; (三)确因当事人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决议通过挂号 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其本人并在校内公告;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公 告方式送达。 - 9 - 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附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学科门类分委员会 的组成、议事规则按《广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 行。 第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 的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授予规定》(粤财大〔2017〕4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广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 10 - 主动公开 2022 年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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