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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跨校教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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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本发〔2011〕15 号 浙大研院〔2011〕29 号 浙江大学关于跨校教学活动学生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学生安全管理,规范我 校与外校及校外单位间的教育教学合作,特提出关于跨校开展教学活 动的学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跨校教学活动”特指我校学生到外校从事毕 业设计(论文)和相关教学及研究活动;或外校本科生在未完成所有 本科教育环节情况下先期来我校从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关教 学及研究活动;或已被我校录取为研究生但尚未正式入学的外校学生 在我校开展的研究活动;或外校研究生来我校访学。我校学生到校外 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从事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关教学及研究活动 的,视同跨校教学活动。 第二条 我校学生如开展跨校教学活动,应经其所在学院(系) 和导师同意,并提前报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外校学生来我校开展跨 校教学活动,其接收学院(系)应提前报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院(系)和导师应对参加跨校教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各 种管理规定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制定安全预案, 建立定时汇报、紧急联系人及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学生跨校教学活动 1 期间的人身安全。有关导师要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后, 才能安排其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我校进行跨校教学活动的学生、接收学生的单位及学生 所在学院(系)应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三方协议,对各方权利和 义务进行规范。学院(系)或导师如接收外校学生到我校开展跨校教 学活动的,应该与学生和学生所在学校有关院系签订三方协议,以规 范学生管理。 第五条 学院(系)或导师应要求进行跨校教学活动的学生将有 关情况如实和详尽地告知家长,并取得“告知家长书”书面回执。 第六条 学院(系)和导师应关心开展跨校教学活动学生的身心 健康和日常生活,负责落实跨校教学活动学生跨校期间的商业人身意 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第七条 学生在开展跨校教学活动期间应学习并遵守双方学校及 院系的有关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劳动纪律、安全管理和宿舍管理 等规定,服从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开展跨校教学活动为三个月以上(含)的长 时间实习的,还应该符合学校关于长时间实习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研究生入学前进入导师实验室的本校毕业学生,各院 系和导师要参照本办法,搞好各种教育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本科生院或研究 生院解释。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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