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才评价业务指导(一)政策文件汇编.pdf
目 录 国务院文件 ............................................1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 的通知(国办发〔2019〕24 号)..............................1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 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摘录)(国办发〔2019〕39 号)...................................................13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 〔2020〕21 号)...........................................18 人社部文件 ...........................................25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18〕74 号)...25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31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 社部发〔2019〕90 号)......................................34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 人社部发〔2020〕96 号 ).............42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号)...........................48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 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 号).53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 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 号)..........57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 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 号).......................60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 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 号)........................65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 22 号)...................................................67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 )》 的公告 ..................................................69 人社部职业能力司和指导中心文件 .......................74 15.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 社职司便函〔2019〕52 号)..................................74 16. 关于转发《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等 3 份文件的 函 ( 人社职司便函〔2020〕12 号 ).............................77 17.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 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79 18.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 函〔2020〕44 号)..........................................87 19. 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 社职司便函〔2020〕53 号)................................89 20.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1〕2 号)...............................102 21. 关于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职司便函 〔2021〕31 号).........................................104 22. 关于院校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职 司便函〔2021〕50 号).....................................106 23.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 试行 )》 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 试行 )》的函 ( 人 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 )..................................107 24. 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中就培函〔2018〕95 号)...128 25. 关于发布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单的通告(中 就培函〔2019〕61 号).....................................133 26. 关于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告(中就培函〔2019〕 35 号)..................................................135 27. 关于征集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编审专家的通告(中 就培函〔2019〕40 号).....................................147 28. 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 号)....................................................152 29. 关于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 35 号)..................................................156 30. 关于做好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培 函〔2020〕41 号).........................................159 31. 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 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 号).....................165 32. 关于做好第二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 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1〕61 号)...................168 33.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 号)...........170 34. 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的 通知(人社鉴发〔2019〕3 号)..............................179 35.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 社鉴发〔2021〕1 号)......................................185 省人社厅文件 ........................................191 36.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1〕55 号).................................191 37. 关于做好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 豫人 社函〔2022〕8 号 ).........................................194 38. 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 豫人 社办〔2020〕19 号 )........................................210 39. 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 人社办函〔2020〕35 号)...................................221 40. 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51 号)....................................................227 41.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的通 知(豫人社办函〔2021〕27 号).............................235 42. 关于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通知(豫人社办函 〔2021〕155 号)..........................................240 4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1 号)....................................................246 4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 号) ........................................................257 4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职工技能定级 晋级工作的通知 .........................................263 4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技能人才评 价试题共享资源目录清单的通知 ...........................267 4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发全省第一批技能人才评 价样题资源库的通知 .....................................269 4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配发全省第二批技能人才评 价样题资源库的通知 .....................................270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272 49.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及《河 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豫职鉴〔2020〕2 号)..272 50. 关于开通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豫职鉴 〔2020〕4 号)............................................282 51. 关于推荐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通知(豫职鉴〔2020〕13 号)..286 52. 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的通知(豫 职鉴〔2020〕16 号).....................................290 53. 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鉴〔2021〕1 号)....................................................292 其他文件 ............................................298 54.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 通知(职成〔2021〕504 号 )................................298 专项职业能力文件 ....................................307 55.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 29 号).................................................307 5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 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41 号).................312 57.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的函(豫职鉴函〔2020〕5 号)...............................321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2021 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9〕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18 日 1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2021 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 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 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 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 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 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 年至 2021 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 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5000 万人次以上,其中 2019 年培训 1500 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 2 到 2021 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 25% 以上,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30% 以上。 二、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 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 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 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 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 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 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 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 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 100 万新型学徒。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 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 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 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 3 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 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 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 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 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 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 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 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 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 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 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 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 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 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 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 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 4 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 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 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 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 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 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 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 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 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 +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9〕4 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 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 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 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 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 障其合理待遇。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 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 5 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 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 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 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 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 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 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 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 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 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 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 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 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 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 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 +”等先进培训方式, 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 6 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 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 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 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 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 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 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 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 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 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 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 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 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 4000 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 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 7 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 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 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 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 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 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 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 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 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 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 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 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 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 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 1000 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 8 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 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 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 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 60% 以上用于一 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 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 8% 的税收政策。 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 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 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 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 补。 (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 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 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 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 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 9 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 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 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 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 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有效开展。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 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 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 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 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 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 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 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 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 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 10 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 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 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 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 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 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 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 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 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 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 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 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11 (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 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 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 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 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摘录) (国办发〔2019〕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 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8 月 1 日 13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 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2019 年 6 月 25 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 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确保 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四)大力清理简并种类过多、划分过细的资质资格许可 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 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2019 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 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需实施准入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调 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2020 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 14 一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 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开。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 善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务院相 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 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 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 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 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 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 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2019 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 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 5%。2020 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 15 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场监管总 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互联网 + 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 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国务院 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国家“互联网 + 监管”系统主体功 能建设并上线运行,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建立完善相关风 险预警模型,实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国 务院办公厅负责) 2. 加快推进地方和部门“互联网 + 监管”系统建设并与国 家“互联网 + 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 协同联动的全国“互联网 + 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 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流程、方式进行系统化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十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打造全 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掌上可办”,确需到现场办的再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在办 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 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 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要坚持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 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 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 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 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 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 18 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 会商会赞助、捐赠。(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 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 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 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 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 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 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 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 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 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 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 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 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 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 19 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 “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 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 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 “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 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 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 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 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 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 年 3 月底 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 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 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 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 20 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 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 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 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 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 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 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 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 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 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 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 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 年底前,各行业协会 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 21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 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 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 2020 年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 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 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 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国 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 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 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推动出台《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条例》。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 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 主体多头缴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国 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 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 22 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 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 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 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 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 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 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 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 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 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工业和信 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 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 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 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 23 关部门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 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 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 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 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 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 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 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 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2 日 24 人社部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 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社部发〔2018〕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 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 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 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贯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 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决破除束缚人 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 25 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 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快建设知识型、技 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遵循规律。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 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 2.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 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 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 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 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 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 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 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 26 术职称。 1. 明确参评范围。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 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 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 的技能劳动者。 2. 严格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 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 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 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 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 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 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3. 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 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 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 27 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 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 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 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 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 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 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 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 能的深度融合。 4. 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 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 绩水平、为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 能人才,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 首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下同)。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 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 28 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 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 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参加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 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 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 高级工 1 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 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 1 年后,其 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3. 注重技能考核。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 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 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 待遇的意见》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 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 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组织实施 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29 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评价条件、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 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 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逐 步推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 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 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 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 年 11 月 25 日 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 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现 就做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备案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 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 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 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有关部门(单位)拟设立的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机构,经其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 报我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 门相关机构实施的职业资格及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其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按原规定执行。 二、加强信息公开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实行 动态更新。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为劳动者就地 就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 三、强化属地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 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 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向其报 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 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和“互联网 + 监管”,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 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 32 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报道 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作 出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 年 4 月 1 日 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局,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 保障工作机构: 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 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 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 改革要求,现就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 业优先战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34 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 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 价机制,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 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围绕“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 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 ——坚持多元评价。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 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多元化技能评价。 ——坚持科学公正。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注重职业道德, 体现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导向,强化工作业绩和贡献,推 动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进行。 ——坚持以用为本。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紧密结合, 引导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 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主要目标。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 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宏观 35 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 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技 能人才脱颖而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四)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巩固职业资格改 革成果,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 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 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 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 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 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 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 36 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 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 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 三、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 (七)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依据职业 分类,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 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 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依据经 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八)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 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 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 (九)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 37 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 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 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 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 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 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 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 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十一)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 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 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 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 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 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 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 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 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十二)创新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 38 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 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克服唯学历、 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 技工院校坚持就业导向,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委托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服务 (十三)实行目录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目录管理 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和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职业资格及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所属子 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 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纳入属地管理。社 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目录。 (十四)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 按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 39 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 监管”等方式,加强对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 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 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 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 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 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 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 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 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要做好与职业资格相关政 策的衔接过渡,稳慎有序推进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 40 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 关心支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 年 8 月 19 日 4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 人社部发〔2020〕96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 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 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 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 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 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 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 激发高技能人才 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 42 才支撑。 ( 二 ) 基本原则。 1. 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 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 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 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 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 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 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 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 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4. 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 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 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 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 一 ) 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 43 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 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 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 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 二 ) 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1. 淡化学历要求。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 , 具备高 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 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 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 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 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 能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4 年,可申报 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 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 2.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 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 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 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 44 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 的重要内容。 3. 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 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 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 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 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 技能人才,或各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 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各地区、各有 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 三 ) 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 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 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 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 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 评审。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 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 四 )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 参加相应职业 ( 工种 ) 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 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 45 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 ( 工种 ) 的高级工、技师、高 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 年后, 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 ( 工种 ) 晋级评价。专业技术 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 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 ( 工种 ) 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 ( 工种 ) 的职业技能 等级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 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 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 五 ) 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 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 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 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 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 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 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 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 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有关要求 46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 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巩固 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 好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 二 ) 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 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 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各有关 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 三 )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 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 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 4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改革方案》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 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试点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 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 类大典(2015 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48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 (一)公布目录。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 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 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 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 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 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 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 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 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结果审核。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机构根据我部规定 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 电子证书),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 公开认定结果。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49 三、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的综合管理。要将试点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 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 建立试点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 管理失序的试点机构,由我部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对经 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 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 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要指导试点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 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 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试点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 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 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 管和社会监督。试点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50 四、时间安排 (一)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启动试点工作。研究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公布首批试点机构目录。 (二)2019 年 2 月至 5 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2019 年 6 月至 9 月,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公布第二 批试点机构目录。 (四)2019 年 10 月起,全面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在全国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职业能力建 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9 日 51 附件 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六、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八、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九、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十三、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十四、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十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 根据 2019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职业资格实施 机构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技能人 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现就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 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业资格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 两种证书制度”要求,我国从 1994 年开始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逐步建立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形成遍布全国、覆盖省市县的职业技能鉴定组 织实施体系,承担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技能人员职业 资格制度有关工作。2013 年以来,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 先后取消七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 70% 以上。 2017 年 9 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53 2019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 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并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这是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 制的一场革命。 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要进行职能调整,从今年起有 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 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 政府、市场、用人主体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做好技 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工作。 二、积极稳妥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在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 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各级鉴定 中心要在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用人单位和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工作。依托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持服务。 54 (二)加快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做好职业技能标准和 评价规范开发、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指导。 加强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和 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三)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监管, 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对群众投诉 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四)做好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 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服务等有关事务性 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资格实施机构 职能调整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动落实。要及时研究 职能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与有关部门政策沟通协 调力度,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级鉴定中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 职能定位,切实履行职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行 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要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组织动员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做好技 55 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 (三)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 论引导工作,提升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 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5 月 8 日 5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2019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 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 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 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 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 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 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57 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 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 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 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 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 14 项 职业资格(涉及 29 个职业)拟于 9 月 30 日前第一批退出。其 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 66 项职业资格(涉及 156 个职业) 拟于 12 月 31 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 资格。上述有关工作请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三、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 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 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 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 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 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 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8 四、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 证书。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 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认真总结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 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六、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 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单位要抓紧配合做好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 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有关单 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转型。 附件: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20 日 5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 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 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现就做好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 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 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解决水平评价类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 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不断优化政策,畅通技能人 60 才发展通道,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 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二、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 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 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 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 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 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 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 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 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三、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 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 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 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 四、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 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 61 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 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 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 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 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 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五、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 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 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 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 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 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 认定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 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 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 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 62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 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七、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 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 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落实在工 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 见要求,逐步扩大贯通领域,能扩尽扩,能融尽融。 八、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 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深化产教融合、 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 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 九、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 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 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 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所在地人力资 63 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按规定 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 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 实相应人才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 及时向我部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7 日 6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9〕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号)精神,拟 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按 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 10 家左右工作基础较好的企 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 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 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的指导,突出 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 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 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 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65 四、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我部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 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 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含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等) 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 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 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 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 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请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 案,报我部备案后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企业条件范围、职业(工 种)范围、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单位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2 日 6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0〕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 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 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含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 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 67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 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 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 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 业技能等级。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对 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 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 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 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 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 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 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6 日 6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 )》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 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 )》,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 年 1l 月 23 日 69 附件 70 2 1 序号 安全 保护 服务 人员 焊工 民航安全检查员 民航行业技 能鉴定机构 评价类 水平 准入类 公安部门及 相关机构 保安员 准入类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 生态环境部 工、焊接操作工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 核安全设备焊接人 国防科工局 员 资格 类别 实施部门 ( 单位 ) 职业资格名称 备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 涉及安全 , 根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 3 个国家职业技能标 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 拟依法调整 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9 ﹞ 110 号 ) 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9〕6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设定依据 ( 共计 13 项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 ) 71 6 5 4 3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 鉴定机构 应急救援员 航空运输服 务人员 《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 评价类 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 3 个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9 ﹞ 110 号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 机场运行指挥员 机构 民航乘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准入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 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 3 个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9 ﹞ 110 号 ) 涉及 安全 , 根 据 201 9 年 12 月 30 日 国务 院常 务会 议精 神 , 拟依 法调整 为 准入 类职 业资 格。 准入类 《全民健身条例》 指从 事游 泳、滑雪 、潜水 、 攀岩 等高 危险 性体育 项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国家体 目的 社会 体育 指导员 。 育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6 号 ) 准入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 厅关于颁布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 知》( 人社厅发﹝ 2019 ﹞ 8 号 ) 涉及安全 , 根据 2019 年 12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 54 个国家 月 3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 评价类 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 2006 ﹞ 1 号 ) 神 , 拟依法调整为 准入 类 职业 资格 。 水平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 知》( 人社厅发﹝ 2011 ﹞ 18 号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 机构 健身和娱乐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 场所服务人 机构 社会体育指导员 员 游泳救生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 机构 应急管理部、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 机构 森林消防员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和应急 救援人员 消防员 72 9 8 7 国家铁路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及相关机构 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相关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 门及相关机构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 从业人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危 险 货 物、 从业人员 化学品运 交通运输主管部 输从业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门及相关机构 输从业人员 轨道交通运 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准入类 准入类 准入类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2 ﹞ 30 号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 2019 年第 1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2 ﹞ 30 号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 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29 号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办发 ﹝ 2018 ﹞ 1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 颁 布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 人社厅发﹝ 2019 ﹞ 121 号 ) 除 使 用 总 质 量 4500 千 克 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 驶人员外。 73 准入类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 机构 13 家畜繁殖员 准入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准入类 12 1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准入类 应急管理部门、矿 山安全监管部门 10 特种作业人员 准入类 道 路 运 输 从 出租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及相关机构 业人员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11 年第 140 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2008 年第 166 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010 年第 30 号、2013 年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人社部职业能力司和指导中心文件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19〕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 随着职业资格改革深入推进,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大幅减少, 技工院校部分专业学生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影响学生就业和成长成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 90 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经研究,决 定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深化企校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合作企业对技工院校 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 由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 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 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经我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 74 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 三、技工院校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经人社部门备 案后由鉴定所站面向院校学生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 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 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技工院校学生积 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技工院校学生取得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 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考核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 证书。 六、支持技工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特色, 发挥优势,联合企业重点开展职工培训,面向社会扩大就业重 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帮助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 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七、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等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 75 范,评价过程要与学校教学紧密结合,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 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学生、家长等的监督。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技术支持和监管 服务工作。要做好事前备案、事中监管和事后服务,按照《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 考样式》(见人社鉴发〔2019〕2 号)组织证书编码和信息上 传等工作。要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纳入职业技能 等级目录管理,所颁发证书信息统一上传至我部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细化政策,精心组织,为全 面提高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就业创业发挥积极作 用。 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11 月 21 日 76 关于转发《关于征集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的通告》等 3 份文件的函 ( 人社职司便函〔2020〕12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 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为做好今年年 底前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并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拟推动各类企 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 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现将《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中就培 函〔2020〕16 号 ) 等 3 份文件转给你们,请在推动各类企业全 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同时,针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 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 ( 工种 ),征集 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附件 :1.《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中就 培函〔2020〕16 号 )(略) 77 2.《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 试行 )〉和《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2 号 )(略) 3.《关于印发 <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 ( 试 行 )〉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3 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020 年 3 月 16 日 78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 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 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 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4 月 10 日 79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 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 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 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 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 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 80 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 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 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 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 第五条 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 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 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 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 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81 第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 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 实施。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 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 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 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 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三章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 第十条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 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 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拟 纳入政府支持引导范围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 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集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的评价机构。 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征集面向本辖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 业院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 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 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 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 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 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 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 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 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 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 83 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 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 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的遴选确定,还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 录。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 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 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 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 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 84 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 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 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 客观公正评价。开展评价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 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 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 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 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 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 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 况统计表。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 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 85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 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 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 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6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0〕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 号) 要求,为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 业资格证书发放,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加强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禁突破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规定对考生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管理,保证命题质量。各地在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规定使用国家题库,从国家题库 87 中抽取试题组卷。 四、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加强考务管理,规 范工作秩序,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做到全程留痕。 五、严格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严禁在退出《国家 职业资格目录》前违规突击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职 业资格证书数据审核,填报《全国集中管理监管库职业资格证 书数据审核确认表》,确保每本证书数据准确可靠、真实有效, 严禁问题数据入网。 六、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和考评员、督导员等人员的管理,加强现场督导。畅通 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发 现一起查处一起。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010-846612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8 月 7 日 88 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0〕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 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 社部发﹝ 2019 ﹞ 90 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技能人才 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9 月 1 日 89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 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 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 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 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 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 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 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 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 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 90 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中国就业培训 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 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 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 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 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91 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 (外督)证卡; 内督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 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从取得《技能人 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 委派机构也可与质量督导员签署聘用合同,聘期 3 年,聘 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 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 92 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 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 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督导工作结束后,须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 况。 第十一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 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不予 续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 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 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 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 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 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93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 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进 行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 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 督导。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第十五条 专项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 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 由 3 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 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 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 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94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 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 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和评价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职业技能鉴定质 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 号)同时废止。 95 附件 1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编码规则 (试行) 一、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 (一)证卡编码结构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编码由 1 位大写英 文字母和 8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 4 个部分:1. 证卡类 别代码;2.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3.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4. 证 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 1。 表 1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说明 1 2 3 4 5 证卡类型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证卡核发年代代码 代 码 6 7 8 9 证卡序列码 (二)代码及释义 1. 第 1 位: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指外部质量督导员,其代码使用大写英文字母 R 表示。见表 2。 表 2 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 代码标识 外部质量督导员 R 96 2. 第 2-3 位: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码取值见表 3。 表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码表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1 台湾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3. 第 4-5 位: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 位。例如:21 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 2021 年。 4. 第 6-9 位:证卡序列码 质量督导员证卡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证卡颁发 机构按年度分别从 0001 - 9999 依次顺序取值或由证卡颁发机 构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 97 (一)证卡编码结构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编码由 1 位大写英 文字母和 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 4 个部分:1. 证卡 类别代码;2.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3.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4. 证 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 4。 表 4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1 证卡 说明 类别 代码 2 3 4 5 6 7 8 9 10 证卡颁发 年份代码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11 12 13 证卡序列码 (二)代码及释义 1. 第 1 位: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指内部质量督导员,主要来自行业部门、用人单 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代码分别使用大写英文字母 H、Y 和 S 表示。见表 5。 表 5 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 代码标识 行业部门 H 用人单位 Y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S 2. 第 2-7 位: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使用 6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行业部门证卡颁发机构代码取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98 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2)用人单位证卡颁发机构代码取值,其中: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备案的用人单位取值为两个 0 和 4 位阿拉伯数字(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代码);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取值为 6 位阿 拉伯数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序列码)。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证卡颁发机构代码取值,其中: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取值为两个 0 和 4 位阿 拉伯数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代码);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取值 为 6 位阿拉伯数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 构序列码)。 3. 第 8-9 位: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 位。例如:21 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 2021 年。 4. 第 10-13 位:证卡序列码 质量督导员证卡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证卡颁发 机构按年度分别从 0001 - 9999 依次顺序取值或由证卡颁发机 构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99 附件 2 100 101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 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04 号 ) 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 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全面启动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并与推 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引导各级各类企 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支持 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措施,对企业备案特别是央企 分支机构跨地区备案、评价过程监督、证书数据上传和配套政 策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做好本地区企业备案、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开展、质量督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及时掌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突 102 出问题。我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全 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展情况。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 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大对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技术 支持和服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1 月 4 日 103 关于对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评价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职司便函〔2021〕31 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 皖人社 〔2021〕25 号 )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0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 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 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 级技师考评。2012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12〕34 号 ) 提出,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 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 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 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 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 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 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2020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104 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 发〔2020〕104 号 ) 提出,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结合企业工种 ( 岗位 ) 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 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明确,企业要把技能 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 考核、模块化者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根据上 述文件精神要求,你厅可指导企业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未取得 职业资格 ( 或职业技能等级 ) 的职工,直接认定其相应职业技 能等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6 月 1 日 105 关于院校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问题 的复函 (人社职司便函〔2021〕50 号) 浙江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调整技能人才评价 申报条件的请示》( 浙人社〔2021〕8 号 ) 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关于恳请支持我省调整技工院校 ( 职业院校 ) 在校 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 如下: 一、技工院校学生或经评估论证的职业院校的学生,可在 其毕业学年按培养层次分别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中级工 ( 四级 )、 高级工 ( 三级 ) 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取得高级工 ( 三级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 业技师 ( 二级 ) 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毕业证 书上明确体现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等信息。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9 月 7 日 106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 办理指南 ( 试行 )》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 试行 )》的函 ( 人社职司便函〔2021〕57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 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技能人才评 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服 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完善职 业技能等级制度,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 项办理指南 ( 试行 )》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 作指引 (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107 附件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 试行 )》 2.《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 试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能力建设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12 月 23 日 108 附件 1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 试行 ) 一、全国性用人单位 1 ( 一 )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二 ) 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48 号 ) 3.《关于印发 <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 ( 试行 ) 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3 号 ) 4.《关于征集第二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用人单位的通 告》( 中就培函〔2019〕66 号 ) ( 三 ) 受理机构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 1 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地用人单位备案指南。 109 ( 四 )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五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六 ) 申请条件 1. 国资委央企名录中的中央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民营 企业等。 2. 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训和评价工作基础。 4. 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 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 5. 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 七 ) 禁止性规定 无 ( 八 ) 申请材料 ( 包含但不限于 )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提交形式 1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1 电子版 2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1 电子版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1 电子版 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分支机构表 1 电子版 5 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清单 1 电子版 110 6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 ( 工种 ) 和标准目录清单 1 7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 ( 工种 ) 培训大纲及教材清单 1 8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 ( 工种 ) 题库或卷库清单 1 9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职业 ( 工种 ) 评价的场地、设 施、设备配置情况清单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1 电子版 10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名册 1 电子版 1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人员名册 1 电子版 1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队伍分布情况表 1 电子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评价情况统计表 1 电子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培训情况统计表 1 电子版 13 14 上述材料可通过电子核验途径获得结果的,鼓励电子核验。 (九)申请接收 申报平台网址 :djsb.osta.org.cn ( 十 )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平 台 (djsb.osta.org.cn) 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2. 受理。指导中心受理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对申报 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 10 个工作日 111 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补正 相关材料。 3. 技术评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 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对人才队伍 建设相关制度、职业 ( 工种 ) 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技 术评审。 4. 部级备案。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机构 , 由指导中心赋予 机构备案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5. 省级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 据部级备案回执,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赋码、出具分支 机构备案回执。 6. 网上公布。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www.osta.org.cn) 统一公布全国性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职业 ( 工种 ) 范围等。 ( 十一 ) 办理时限 无 ( 十二 ) 备案结果 关于同意 ***( 用人单位 )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 案的函。 ( 十三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12 ( 十四 ) 结果送达 备案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等 方式送达备案回执。 ( 十五 ) 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 十六 ) 咨询途径 1. 电话咨询:(010)84661135/1134 2. 电子邮件咨询:pingjiachu@cettic.gov.cn 3. 信函咨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 区育慧路 3 号,邮政编码:100101,联系电话 :(010)84661135 ( 十七 ) 监督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 街 12 号,邮政编码:100716 ( 十八 ) 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 育慧路 3 号 2.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l:30,13:30-17:00 ( 十九 ) 公开查询 113 申报机构可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实时办理状态和结果。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2 ( 一 )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二 ) 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 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 2.《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 试行 )〉的通知》 ( 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 ) 3. 我部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征集通告 ( 三 ) 受理机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 ( 以下简 称评价指导部门 ) ( 四 ) 数量限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 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原则上,各辖区 1 个职业不超过 3 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五 ) 申请条件 2 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要求, 参照本指南,做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 114 1.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 ( 如企业、院校、民营 非企业、社会团体等 ),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 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 制度和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 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省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 ( 工 种 ) 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培训评价规模达到一 定人数、年限,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 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 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 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六)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我部后续发布的 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涉 及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另行研究), 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 示的评价规范。 115 (七)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 会团体)不能申报。 2.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 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 如有 );(2) 社会团体、 民营非企业等 3 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 社会团体、民 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 企业 3 年内在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 机构在人才评价 领域有不良记录。 ( 八 ) 申请材料 ( 包含但不限于 )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 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或相关承诺书 5 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承诺书 6 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核验途径获得结果的,鼓励电子核验。 ( 九 ) 申请接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指导部门 116 ( 十 )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报机构联系各地评价指导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 料。 2. 受理。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 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 评估。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讲行评估,重点对机构性质、职业 ( 工种 ) 范围、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公示为评价规范、实施条件及能力等进行核验评估。 4. 公示。评价指导部门按规定对拟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5. 备案。评价指导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 执。 6. 网上公布。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www.osta.org.cn) 统一公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十一 ) 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不真实的,查实后取 取消备案资质。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117 ( 十二 ) 咨询途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指导部门 ( 十三 ) 监督投诉渠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8 附件 2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及评 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 ( 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 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 第三条 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 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国就业培训 技术指导中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负责 119 全国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服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 监督检查与处理。 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评价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 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 的评价成绩。 ( 一 ) 携带禁携物品 ( 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 ) 进入座位 ( 或考 位 ) 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 ( 或考位 ) 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 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 ( 或考位 ), 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 三 ) 在考场 ( 或考区 ) 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 四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 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 120 ( 一 ) 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 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 ( 如相机、手机、耳机、U 盘、手提 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 ) 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 二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 等的; ( 三 ) 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 四 )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 五 ) 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 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 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 5 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 一 ) 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 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 二 ) 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 三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 器具或工件等的; ( 四 )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 五 ) 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六 ) 故意损毁评价设备 ( 含视频监控系统 )、材料 , 造成 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121 ( 七 ) 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 经确认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 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 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 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 一 ) 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 ( 二 ) 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 三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 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 四 ) 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 五 ) 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人员证书颁 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理。 ( 一 ) 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 122 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 重大错误的; ( 二 ) 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 ( 或工件 )、 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 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 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 部无效。 ( 一 ) 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 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 二 ) 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 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 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 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 123 节轻微的行为; ( 三 ) 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 四 ) 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 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 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 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一 ) 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 二 ) 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 三 )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 四 ) 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 “保 过”等虚假宣传的; ( 五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 完成整改的; ( 六 ) 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 七 ) 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机构监管部 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 一 ) 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 二 ) 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124 ( 三 ) 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 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 四 ) 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 五 ) 证书数据造假的; ( 六 ) 已被警告 , 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 ( 七 ) 一年 ( 含 ) 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 八 ) 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 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 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 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 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 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 管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 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 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经 2 名 ( 含 ) 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 125 序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机构应 同时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 评价机构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 部门经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评价机构和参评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 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评价机构和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人员,或按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已由其他机关处理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个人,评 价机构监管部门以相关处理结论为依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作出 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 复核后,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12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本指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 组织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 业能力考核等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管 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 本指引所称参评人员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 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 评价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部 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 建 设 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7 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8〕9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 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受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我中心拟结合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对技 能人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职业范围 根据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紧缺职业情况,明确以下职业 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范围:机 械冷加工人员、机械热加工人员、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工 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房屋建筑 施工人员、木制品制造人员、鞋帽制作人员、销售人员、仓储 人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康复矫正服务人员、餐饮服务人 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美容美发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 ( 详 见附件 1)。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28 ( 一 )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 工作职责的企业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 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 ) 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经 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有教学大纲 和教材,有考核评价经验和基础条件,具有 6 年以上人才评价 工作经历,累计 5 万人次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质量信誉良好, 无违规记录。 ( 三 ) 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 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 费保障。 ( 四 ) 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 五 ) 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需提交的材料 ( 一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我中心提 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核评估及实地考察后,通过协议 约定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1.《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 2); 2.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129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 专家等专业人员技术技能水平证明; 5. 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等。 上述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 二 ) 申请材料请邮寄或传真至我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 如 邮寄,请在信封上注明“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材料”): 单位名称: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陈卫军、范惠 联系电话:(010)84661131、84661135 传 真:(010)84661130 附件 :1. 急需紧缺职业 ( 工种 ) 2. 第三方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 年 12 月 29 日 130 附件 1 急需紧缺职业 ( 工种 ) 序号 职业 ( 工种 ) 名称 车工 ( 含数控车工 ) 铣工 ( 含数控铣工 ) 钳工 1 磨工 机械冷加工人员 镗工 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电切削工 冲压工 铸造工 2 机械热加工人员 锻造工 金属热处理工 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 5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制冷工 砌筑工 6 混凝土工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钢筋工 架子工 手工木工 ( 含精细木工 ) 7 木制品制造人员 机械木工 木地板制造工 8 制鞋工 鞋帽制作人员 制帽工 131 9 电子商务师 销售人员 收银员 理货员 10 仓储人员 物流服务师 冷藏工 1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呼叫中心服务员 12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13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14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15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 16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汽车维修工 摩托车修理工 计算机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眼镜验光员 眼镜定配工 中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17 西式烹调师 餐饮服务人员 西式面点师 餐厅服务员 茶艺师 育婴员 18 保育员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养老护理员 家政服务员 19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20 保健服务人员 美容师 美发师 保健按摩师 132 关于发布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 构名单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9〕61 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48 号 ) 要求, 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委托,我中心发布了《关于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 中 就培函〔2018〕95 号 )。经自主申报、专家评估、信用核查、 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核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等程序,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 11 家机构已通过 备案,备案期限三年,有关事项以协议形式予以约定。上述 11 家机构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自即日起与注册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先行在注册地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首批通过备案等级 认定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健全质量 管理系,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133 附件: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拟开展 职业 ( 工种 )(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34 关于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9〕35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 见》提出的“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 态调整机制,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要求,受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委托,我中心决定面向社会继续做好新职业信息征集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集范围 面向社会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和个人征集新职业信息,主要 包括:2015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中未收录,或者虽已收录但职 业活动内涵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新的职业信息。 二、 征集内容和方式 在我中心官网(www.cettic.gov.cn)建立在线系统,专门 负责收集新职业信息,包括新职业名称、定义、主要工作任务等。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线提交,也可书面提交。 三、 组织论证和统一发布新职业 (一)对社会各方面提交的新职业信息建议,由我中心汇 总整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35 (二)对信息完整、比较成熟,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新职业 信息,我中心将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后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意见的新职业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一对外发布新职业,明确职业编码、 职业定义及主要工作任务,纳入职业分类统一管理,并根据产 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快推动职业技能标 准开发、职业培训、技能评价等工作。 四、 工作要求 (一)把握职业特点。职业是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 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应具有目的性、社会性、稳定性、 规范性和群体性等特点。职业信息应翔实准确,既要客观反映 新产业新就业形态,又要准确把握职业特点。 (二)加强宣传动员。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涉及面广、时 效性强,各类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 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三)规范发布工作。为维护国家职业分类的统一性、严 肃性和权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一负责新职业信息发 布工作。 有关意见建议请与我中心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 136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宋晶梅、王小兵 联系电话:010-84661083、84661082、84661080(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附件:新职业信息建议书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7 月 9 日 137 附件 新职业信息建议书 建议人(盖章或签字):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138 填写说明 一、本表及所附资料均使用计算机录入。 二、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表格各项内容如实、完整 填写,使用规范用语。 三、表格如填写不下,可自行增页或另附页。 四、本表提交方式:可通过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 网(www.cettic.gov.cn)在线提交,也可书面传真或邮寄至中 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通信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朱纪銮、宋晶梅 联系电话:010-84661089、84661083、84661080(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五、新职业信息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可通过中国就业培训技 术指导中心官网(www.cettic.gov.cn)进行了解。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关于征集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 和编审专家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9〕40 号) 为做好社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经研究,现 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职业技能标准、标准开发单位和标准编审 专家。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止。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申报的职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中收录的职业,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 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 号)中的技能类 新职业; 2.2017 年 9 月之后国家未组织编制或修订过的职业技能标 准; 3. 内容结构、编写表述规则和格式要求,基本符合《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要求; 147 4. 应经过职业调查、专家论证等必要步骤,且基本体现全 国同行业平均偏上水平的职业技能要求。 (二)申请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具有协调组织编制职业技能标准的能力; 3. 具有与开发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的专家队伍; 4. 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保障能力; 5. 在本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号召力。 (三)申请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申请的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或影响力,具有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或参与过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编审工作; 3. 具备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申请方式 (一)职业技能标准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并加 盖公章;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技能标准(规范)》文稿(1 份); 148 2. 职业调查报告; 3. 专家编审意见(有专家签字的复印件); 4. 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表; 5.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请将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标准处(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邮编:100101),电子文 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 并加盖公章后,与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一并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北 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邮编:100101)。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申请专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 并将填写完成的《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电子文档发 送至指定邮箱。 四、选用办法 (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49 我中心标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 报单位(电话)反馈是否列入专家编审环节。对不符合基本要 求的可重新申报; 对列入专家编审环节的等候参加编审会通知,届时邀请申 报单位参会进行答询,通过专家编审的,将作为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予以发布,收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库。 (二)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 我中心将根据申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 单位(有关新职业的申报单位优先、被确立为第三方评价机构 的单位优先),并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约定。职业技能标准开发 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完成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工作。 (三)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 我中心将择优遴选专家参加职业技能标准编审和教材开发 工作。 联系人:贾成千、张灵芝 联系电话:010-84661086,84661085 传真电话:010-84661080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150 附件: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表(略) 2. 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单位申请表(略) 3. 职业技能标准编审专家申请表(略) 4. 拟开发标准的职业清单(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8 月 9 日 151 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中就培函〔2020〕16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 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我中心向社会持续公开征集社会 培训评价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 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 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 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 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制,在所 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 基础条件。申请面向全国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 则上需具有连续 6 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 5 万人次以 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 规模不得少于 1 万人次〕;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遴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 152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 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 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 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拟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其申报范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 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范围为《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 种)。 三、提交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 1);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153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 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2018 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 等);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一)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 布的征集通告进行申报。 (二)拟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 组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 报平台(http://djsb.osta.org.cn)进行申报,我中心优先 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遴选。 我中心将以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附件 2) 为主,分批向社会发布面向全国承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 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企业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人社鉴发〔2019〕3 号), 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 154 对经遴选备案的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人社鉴发〔2019〕2 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 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 选工作应于 3 月底前启动。 联系人:代欣 电 话:010-84661143 邮 箱:jiandingchu@cettic.gov.cn 附件: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略) 2.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2 月 26 日 155 关于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告 (中就培函〔2020〕35 号) 自 2019 年 4 月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已联合发布了三批 38 个新职业,引发了社会及媒体 的高度关注,各类机构申报新职业建议积极踊跃,社会反映良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了“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的新要求。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今后将持续开展新职业信息征集和论证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新职业信息的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党和国家都会提出相应 的任务目标,由此发展涌现出许多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新职业信息征集将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紧跟时代发 展步伐,以培育和发展新业态为重点,引领和规范职业发展、 促进就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二、征集、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新职业信息采取持续征集、分批发布的形式,除根据形势 需要专题征集外,每年不再另行发布征集通告,一般情况下, 按以下时间执行: 156 (一)社会征集。每年 9 月底前,汇总、整理当年申报的 新职业建议书。 (二)评审论证。每年 10 月份,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新 职业建议进行评审论证。 (三)征求意见。每年 11 月份,将拟发布的新职业信息以 网络公示和公函的形式,分别向社会及国务院各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四)正式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三部委联合签批后,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职业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含各类法人单位)在开展必要的职业调 查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填写《新职业建议书》(中国就业培 训技术指导中心官网 www.cettic.gov.cn 下载),须提交 Word 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须加盖公章)。 (二)鼓励申报单位运用新媒体技术,制作与新职业主要 工作内容相关的短视频、图表等可视化资料,为专家评审论证 提供真实、直观的依据。 (三)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新职业 信息申报,尽可能提前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特此通告。 157 联 系 人:王小兵 联系电话:010-84661082、84661080(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邮编:100101) 电子邮箱:biaozhunchu@cettic.gov.cn 附件:新职业信息建议书(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8 月 25 日 158 关于做好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工作的通知 (中就培函〔2020〕4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 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 号)及相关文件 要求,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现就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 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资格目录后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2020 年 12 月底前政府有关 部门、行业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 资格目录,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试点范围 (一)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组织 实施机构中,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相关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行业组织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等 159 级认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和行业组织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政府部门与其所属单位,以 及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各类协会、非专业行业协会纳入社会培 训评价组织试点范围。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为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 类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其中拟转入准入类职业(工种)不 纳入试点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评价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领域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遴选标准,推荐 2 家可覆盖原有职业(工种)的社会 培训评价组织,承担本部门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参照《关 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中就培函〔2020〕16 号) 中申报条件的相关要求。 行业组织承担本行业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中:综合类行业组织(协会)可作 为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所属一类行业协会提供相应技 术支持;专业性行业组织(协会)可直接作为面向全国开展相 应职业(工种)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 160 及行业组织根据本部门、行业特点,在梳理整合原有职业技能 鉴定站资源基础上,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确 定分支机构,并由政府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行业 组织函告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编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实施方案。承担试点工 作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编制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社 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进度安排、 评价规划等(详见附件)。 (四)属地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指导分支机构 在属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拟备案的分支机构要符合注册地人 社部门对备案主体资质要求,接受属地人社部门监管。 (五)网上公示。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及行业组织的分支机构完成属地备案后,在技能人才评价信息 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 真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后续工作,有序 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平稳过渡。 (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 161 做好本行业领域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建 设规划,为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服务支持。 (三)建立并形成人社部综合监督、行业业务监督、属地 人社部门日常监督、评价机构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多方联动 质量监督工作机制。 五、时间安排 (一)9 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提交社会培训评价组 织及分支机构遴选标准和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二)10 月上旬指导各地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备案工作。 (三)11 月中旬前提交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实施方案, 完成网上公示,形成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代欣 联系电话:010-84661143/1130(传真) 邮箱:jiandingchu@cettic.gov.cn 附件:提交材料清单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9 月 24 日 162 附件 提交材料清单 (政府有关部门) 一、职业技能等级试点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目标、行业监管服务组织机构设置、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工作体系、具体实施步骤安排等。 二、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函 主要内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遴选标准;拟 推荐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可使用社会培训评 价组织申报基本情况表)。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主要内容: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 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进度安排、评价规划、场地设备 情况、相关规章制度等质量保证与管控措施。 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务管理办法、考评人员管理 办法、试点及评价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和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办 法、档案管理办法、证书管理办法、监督制度、风险防控体系、 财务制度、公示制度、社会问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163 提交材料清单 (行业组织)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工作目标、组织机构、评 价内容及方式、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体系、 基础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步骤安排等。 二、分支机构遴选标准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主要内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遴选标准;分 支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可使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基本情 况表)。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进度安排、评价规划、 场地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等质量保证与管控措施。 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务管理办法、考评人员管理 办法、试点及评价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和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办 法、档案管理办法、证书管理办法、监督制度、风险防控体系、 财务制度、公示制度、社会问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164 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 (中就培函〔202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 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 作的通知》( 中就培函〔2020〕41 号 ) 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 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 经商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备案主体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 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推荐或转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 分支机构 ( 以下简称试点分支机构 )( 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机构名单附后,试点机构的分支机构以电子版下发 ); 职业 ( 工种 ) 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试点机构工作方案中拟备案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 ( 工种 ),等级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详见附件 ) 。 二、遴选标准。地方以部门行业提供的分支机构遴选标准 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求,对拟在本地开 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试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165 分支机构不能是政府及所属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组 织。 三、备案受理。试点分支机构提供以下评估技术文件:行 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 含分支机构遴选 标准 ) 及分支机构的实施方案、基本情况表、机构资质文件、 相关质量管控制度及措施、场地设备设施情况、诚信承诺书等。 四、意见反馈。请各地于收到试点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意见并邮寄至我中心。 我中心在地方预备案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进行备 案并赋码,之后地方对试点分支机构进行正式备案并赋码。待部、 省完成备案赋码工作后,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工作网上公布。 在试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代欣 刘永澎 联系电话:010-84661143、1132 邮箱:jiandingchu@cettic.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 3 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技能人才评价指导处 166 附件 : 首批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67 关于做好第二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 (中就培函〔202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 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8〕148 号 )、《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 号 ) 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在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 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现将第二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 ( 试点机构的分支机构 名单及遴选标准以电子版下发 )。 请各地参照《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 中就培函〔2020〕54 号 ) 相关工作要求,进行备案受理,并于收到试点分支机构备案申 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我中心。 我中心在属地预备案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进行备 案并赋码,之后属地对试点分支机构进行正式备案并赋码,待部、 168 省完成备案赋码工作后再由我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公 布相关信息。 在试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代欣 联系电话:010-84661143/1130( 传真 ) 邮箱:jiandingchu@cettic.gov.cn 附件:第二批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21 年 10 月 9 日 169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号)要求,为 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商职业能力建设司,我们 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4 月 19 日 170 附件 1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试行)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 1 位大写英文字母和 21 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主要包括 7 个部分:1.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2. 评价 机构代码;3. 评价机构(站点 9)所在地省级代码;4. 评价机 构(站点)序列码;5.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6.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7. 证书序列码。其中,第 1-4 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赋码, 第 5-7 部分由评价机构赋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 1。 表 1 证书编码构成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评价机 评价 构(站 机构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站点) 说明 点)所 类别 代码 序列码 在地省 代码 级代码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证书 核发 年份 代码 16 17 18 19 20 21 22 职业 技能 等级 代码 证书序列码 评价机构确定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 1 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别指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面向 本单位和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其代码分别使用大 写英文字母 Y 和 S 表示。见表 2。 171 表 2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用人单位 Y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S 注: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分 公司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考核站点。 (二)第 2-5 位:评价机构代码 评价机构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确定并赋码,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0001-9999 依次顺序取值;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的,固定取值 0000。见表 3。 表 3 评价机构代码 备案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0001-9999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0000 (三)第 6-7 位: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取值见表 4。 表 4 省级代码表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172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1 台湾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第 8-13 位: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由评价机构(站 点)参保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五)第 14-15 位: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 位。例如: 19 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 2019 年。 (六)第 16 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1-5 表示,见表 5。 表 5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 代码标识 一级 / 高级技师 1 二级 / 技师 2 三级 / 高级工 3 四级 / 中级工 4 五级 / 初级工 5 173 (七)第 17-22 位:证书序列码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评价机 构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从 000001 - 999999 依次顺序取 值。 三、示例 (一)示例 1:Y000123XXXXXX195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 2-5 位表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 0001;第 6-7 位表示该 评价机构(站点)在黑龙江省;第 8-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 点)序列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研究确定并 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 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 为 000001。 (二)示例 2:S000123XXXXXX195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 2-5 位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 0001;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黑龙江省;第 8-13 位表示该评价 机构(站点)序列码,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研 究确定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 174 序列码为 000001。 (三)示例 3:Y000011XXXXXX195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 2-5 位表示 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固定取值 0000;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北京市;第 8-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四)示例 4:S000011XXXXXX195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 2-5 位表示评价机构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固定 取值 0000;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北京市;第 8-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四、补充说明 (一)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的编码处理 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原有编码随即作废,由人力资 175 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废置库中的编码仅作为 历史记录供查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赋予其他评价机构(站点)。 (二)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后的编码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形成新的评价机构, 视为新增评价机构(站点),被合并的评价机构(站点)视为 被取消,分别按新增评价机构(站点)和取消评价机构(站点) 进行编码处理。评价机构(站点)并入其他评价机构的,保留 并入的评价机构(站点)编码,被并入的评价机构(站点)按 取消处理。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的监督与管理 评价机构(站点)跨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分 别向员工缴纳社保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机构(站点)的编码规则进 行审核与确认。 176 附件 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注:1. 本证书格式仅供参考,评价机构可在保留上述内容信息的基础上自行确 定证书内容信息。 2. 评价机构名称、印章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名称一致。评价 机构印章可使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 3. 工种名称如无,请填写“——”。 177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制作说明 序号 位置 内容 1 边框居横排 A4 纸 (210mm×297mm)满幅 粗实线 188mm×269mm,2.25 磅 左页上 证书名称 30 磅,华文楷体 左页中 正文部分 16 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左页下 网址部分 14 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个人照片 2 寸彩色(白底) 二维码 30mm×30mm 基本信息 16 磅,华文楷体,单倍行距 2 规格 右页上 3 右页下 注:制作说明仅供参考。 178 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 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号)要求,为 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经商职业能力建设司,我们 制定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 年 8 月 14 日 179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 (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 号)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 号)有关要求,做好企业 (含拥有技能岗位的其他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 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中央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流程 1. 申请备案。中央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 人社部)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 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备案材料主要包括:(1)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2. 受理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 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受人社部委托,受理中央企业备案申请, 对中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 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 技术评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 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 180 考察等多种方式,对中央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4. 备案回执。部鉴定中心向通过技术评估的中央企业出具 部级备案回执。 5. 省级备案。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等(以下简称中央 企业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备案申请表; (2) 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3)中央企业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复印件)。 省级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后,出具省级备案回执,并对中央 企业分支机构编码赋值。 二、省辖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流程 1. 申请备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 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省辖企业)向省级人社部门以书面形式 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的真实性。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备案申请表;(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2. 受理备案。省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委 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相关单位受理省辖企业申请, 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 181 是否符合要求,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 技术评估。省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 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 场考察等方式,对省辖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 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4. 向部报备。省级人社部门将省辖企业相关信息向部鉴定 中心报备。 5. 备案回执。省级人社部门向通过技术评估的省辖企业出 具备案回执。 三、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统筹管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遵循 “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备案企业进行监 督管理。人社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核查,对备案材料造假 的企业,一经核实,取消其试点资质。 部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化工作平台,向社 会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和查询,统一公布全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目录,主要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以及备案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及相应 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等。 182 附件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内容 企业在提交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中,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录。 三、评价职业(工种)目录及相应的评价标准或规范。 四、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名册。 以上内容,能通过网络核验或告知承诺的,可不提交书面 材料。 183 附件 2 中央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工作流程图(略) 省辖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备案工作流程图 184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 工作的通知 (人社鉴发〔20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 ( 局 ) 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以下简称证书 ) 样式及 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 试行 ) 的通知》( 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 ) 和《关于印发 < 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 试行 )>和<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 式 > 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2 号 ) 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发证机构 本文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 在备案职业 ( 工种 ) 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 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 , 政府部门不参 与监制。 二、证书印制 ( 一 ) 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 185 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 工种 / 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 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 http://jndj.osta.org.cn)、机构信 息查询网址 (http://pjjg.osta.org.cn)。评价机构可根据实 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证书查询网址和证书印制流水码。 ( 二 ) 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三 ) 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 构 ( 含分支机构 ) 名称保持一致。 ( 四 ) 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确保翻译规范准确, 可参考本通知附件。 ( 五 ) 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 建议采用 A4 纸大小 (210mm×297mm) 规格、单页形式。 三、证书填写 ( 一 ) 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不含“工种 / 职业方向” 的,“工种 / 职业方向”后填写“--”,不得为空。“职业技 能等级”填写“中文数字 + 级 / 等级名称”,如“一级 / 高级 技师”。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 照片。 ( 二 ) 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 / 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 186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信息一致。 四、证书用印 ( 一 ) 证书上应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参见本通知附件“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 一 )”。 ( 二 ) 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 构印章的同时,须加盖备案“分支机构名称”或“分支机构名 称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其中,评价机构印章在 左侧 , 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参见本通知附件“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参考样式 ( 二 )”。 ( 三 ) 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 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 ( 四 ) 用人单位 ( 含分支机构 ) 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 保障工作机构代章。 五、注意事项 ( 一 )《关于印发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 试行 )>和<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 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9〕 2 号 ) 附件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不再使用,新的证 书样式参见本通知附件。 ( 二 ) 评价机构参照本通知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 187 样式”设计证书,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中 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 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 府部门徽标 (logo) 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 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 单位的标识 (1ogo)。 ( 三 ) 上述证书样式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评 价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书 样本 ( 含印章内容 ) 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件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 一 )、( 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1 月 5 日 188 189 190 省人社厅文件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 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 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 通 知 (豫人社函〔2021〕55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 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 社部函〔2021〕14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科学调整培训补贴标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省 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整 补贴标准。 二、务实开展以工代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豫 政办〔2019〕50 号)文件明确的以工代训政策继续执行。专账 资金结余较多、能有效保障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 191 学徒制培训等年度补贴支出的市(县、区),可继续落实《河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企业 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3 号)中 明确的“创新政策措施”中的“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以工代 训”“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具体补贴月数由各地统筹决定,实施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应制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也可参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 财政厅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 收费〔2008〕2510 号)规定执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收费标准为每人次 70 元。 四、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以及培训期 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优先从专账资金中支出。 专账资金不足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五、规范协会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行为。支持协会与纳入 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管理的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开 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除司法系统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 192 及有文件明确可跨区域开展的项目制培训外,培训机构跨区 域培训前必须经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 案同意。 六、强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 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支出规范、高效, 对以虚假培训套取、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各省辖市 可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对专账资金在县(市、区)间进行 调剂使用。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分配就业 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各地专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10 日 193 关于做好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备案工作的通知 ( 豫人社函〔2022〕8 号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本科 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发 < 河南省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任 务实施方案 > 的通知》(教职成〔2021〕504 号)的工作安排, 现就全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申请备案对象 经批准正式设立、具有招生资质的省内本科院校、高等职 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院校”,本通知对象不含 技工院校),均可申请备案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职教职工自主开展水平评价类职 业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申请备案程序 (一)材料准备。申请院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的相关备案要求,以学校文件形式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4 门提交《备案申请函》,填写《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附件 1),制订《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方案》( 附件 2),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其中,附件 1、 附件 2 合并装订、一式 2 份;附件 1 的佐证材料 ( 不超过 50 页 ) 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单独装订、一式 1 份。 (二)材料提交 1. 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备 案材料,先行提交省教育部门初审。各院校材料请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前报送,同时将电子版 (PDF 格式 ) 发送至指定邮箱。邮 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职教园区通惠路 256 号河南交通 职业技术学院明德楼 A 座 208 房间,收件人:王贺,联系电话: 0371-60868470,邮箱:hnstjbgs@163.com。 2. 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备案材料,按隶属关系先 行提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教育部门初审。省直管县(市)所 属学校的申请备案材料,提交相应省辖市教育部门初审。 (三)初审推荐。教育部门收到院校申请备案材料后,应 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院校,教育部门一并汇 总《备案申请函》《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申请表》《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评审专家意见》 及 Excel 电子版《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汇总表》 195 (附件 3)《评价机构信息与认定范围清单》(附件 4)等材料,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可通过备案政策解读、推荐专家参与等方式,指导做好初审 推荐工作,提高院校备案效率。 (四)备案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院校出 具备案回执,并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备案机构名称。为便于机构分类管理,各院校统一 使用“XX 学校(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作为机构名称。 (二)备案申请类别。附件 1 中,备案申请类别有两种,“机 构设置备案申请”是指申请备案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 构;“评价职业 ( 工种 ) 增量备案申请”是指已经成为院校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后,申请备案增加可评价的职业 ( 工种 ) 或技能等级。申请院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两者不能同时 勾选。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院校根据自身评价需要和 评价能力,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要实现招生 专业全覆盖。开展评价职业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 中收录的技能类水平评价职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的技能类水平评价新职业,职业下设有工种 / 方向的应明确到 196 工种 / 方向。院校可根据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对应的职 业(工种);无对应职业(工种)的,可选择相近职业(工种)。 1+X 证书对应的职业 ( 工种 ) 按照“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 育网”中“河南省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专栏“下载专区” 公布的信息填写。申请的职业(工种)等级,院校可以根据本 校在职教职工认定需要确定最高等级。 (四)评价依据。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应依据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未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的,可按照《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 年版 )》自主开发评价规范, 经 5 人以上专家评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评价。院校自主开发的评价规范,可与“机构设置备案申请” 或“评价职业 ( 工种 ) 增量备案申请”同步报备。邮寄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210 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楼 310 房间,收件人:杨子江,联系电话:0371-69306132。 (五)证书样式。各院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 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 号)要求设计本机构证书样式, 并在备案时提供。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部署安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 197 会保障局、教育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部署安排所属学校的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初审、 推荐及备案工作。各院校要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申请备案材料 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加快工作进度。原则上,院校在 2022 年 3 月 1 日前 提交申请备案材料;教育部门在 3 月 18 日前完成材料初审工作 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 强备案办理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精简提交材料;4 月 10 日前, 全省基本完成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工作。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崔胜磊 李修霞 联系电话:0371-69690327 69306135。 省教育厅: 联系人:庞 曼 王 贺 联系电话:0371 - 69691788 60868470。 附件:1. 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 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3. 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汇总表 198 4. 评价机构信息与认定范围清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2 年 1 月 17 日 199 附件 1 河南省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备案申请表 学校名称 ( 盖章 ) 备案机构 申请名称 联 系 人 填报时间 年 电话 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教 200 育 厅 日 制 填表说明 1. 注册登记机构。填写学校注册登记单位法人时的机构。 2. 学校性质。填写“公办”或“民办”。 3. 原鉴定所 ( 站 ) 代码或评价机构代码。“机构设置备案 申请”类别中,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的学校填写, 并提供原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鉴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佐证材 料;未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的学校不用填写。“评 价职业 ( 工种 ) 增量备案申请”的,填写现有院校类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机构代码。 4. 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是否实现在线考务、智能化考试, 是否建有技能认定工作网站,是否有视频监控设备并长期保存 相关信息。 5. 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行或增页。相关内容需要提供佐 证材料的,佐证材料按照表格内容呈现顺序排列,单独装订。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附件 2 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概况 二、申请开展认定对象、职业 ( 工种 ) 范围和评价认定方式 三、开展认定工作的保障 ( 一 ) 组织机构保障 ( 二 ) 设施设备及场地保障 ( 三 ) 组织实施认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 ( 四 ) 人员队伍保障 ( 五 ) 教学、标准、试题保障 ( 六 ) 质量保障 ( 七 ) 信息化保障 ( 八 ) 经费保障 四、认定工作流程 五、工作计划安排 六、证书样式 207 208 209 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 ( 豫人社办〔2020〕19 号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 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 ﹞ 90 号 )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2021 年 ) 的 通知》( 豫政办〔2019〕50 号 ) 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 素质,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前 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范围及对象 ( 一 ) 评价标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企业制定的技能评价规范。有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实际上依据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 范开展评价的,企业应保证并承诺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 价规范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二 ) 评价职业 ( 工种 )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 210 类大典 (2015 年版 )》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 ( 工种 ) 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 ( 工种 ) 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 三 ) 评价对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和委 托企业在岗职工、长期劳务用工。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条件 ( 一 ) 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二 ) 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 合制度; ( 三 ) 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 四 ) 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 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 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 ( 量 ) 具和视频监控 等硬件设施。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 一 ) 评价内容 1. 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 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 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 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 211 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要重点 考核完成主要工作项目、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创新、传技 带徒等方面的业绩。 3. 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 团结协作等情况。 ( 二 ) 评价方式 1. 结果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组织评价,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评价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 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 过程考核。依托工作现场,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 完成任务等过程体现出来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3. 综合评审。采取业绩评审、技术攻关、成果展示等方式, 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重点向解决生产 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4. 竞赛选拔。对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 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采用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 综合技能水平、职业操守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四、工作流程 212 ( 一 ) 备案申请。按照“分级备案、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属企业及央企在豫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申请,其它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二 ) 书面审查。经形式审核后,符合材料要求的,给予 备案受理。受理后,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 ( 以下简称“鉴 定中心”) 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回执。 ( 三 ) 组织实施。完成备案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 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认定机构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 附件 1) 报所备案的鉴定中心。认定机 构应妥善保管认定全过程的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 追溯。 ( 四 ) 过程督导。各级鉴定中心应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认 定过程进行现场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 五 ) 结果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认定机 构应将评价结果报所备案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 员,由认定机构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或电子证书 )。 省鉴定中心按规定将全省合格证书信息汇总上报至部鉴定中心 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213 ( 六 ) 结果运用。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免费向社 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各级各部门和企业按规定对获证人 员落实相关政策 , 兑现相应待遇。 五、备案材料 ( 一 ) 企业申请备案报告及《河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机构备案审请表》( 附件 2); ( 二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内容可参考《企 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基本内容》( 附件 3); ( 三 ) 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制度; ( 四 ) 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 ( 工种 )、评价标 准或规范; ( 五 ) 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清单; ( 六 ) 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 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名单 及评价质量管控制度等。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提交 ( 一 )、( 二 ) 项材料 , 其他材料应 准备齐全备查。 六、工作要求 ( 一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本辖 214 区企业尽快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 遇,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 作用的环境。 ( 二 ) 省鉴定中心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监管平台,逐步实 现线上备案审核,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业务协同共享 和大数据分析应用需要。省、市鉴定中心要把好企业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备案关,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规程和企业 岗位要求制定评价规范,并提供工作制度建设,命题、题库建 设和考评、督导等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 三 ) 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企业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 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 管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 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要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失信、社会举报和媒体 215 报道中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王浩 卢义 0371-69690106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马伟 0371-69306150 刘冰 0371-69306160 附件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 ( 略 ) 2. 河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略) 3.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基本内容 2020 年 3 月 11 日 216 附件 3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基本内容 (仅供参考) 前 言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人员情况,技能人员情况,高技能人员情况; (三)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色; (四)之前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二、申请开展认定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一)认定的对象 本企业技能人员中的正式员工和长期劳务用工。如有委托 企业,应签订委托协议或经上级管理部门指定,相关材料附后。 (二)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中非准入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认定的等级原则上在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确的的等级内; 职业(工种)范围在申请表中详细列出,方案不需详列。 217 (三)认定方式 企业运用哪些方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如:结果考核、过 程评价、综合评价和竞赛选拔。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确 定一种或多种。 三、企业开展认定工作的保障 (一)企业的政策保障 技能人员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技能人员成长、晋升相关规定; 技能人员技能评价、使用、待遇相对应相关规定(委托单 位也应制定有相关规定并执行); 技能人员的激励政策。 (二)企业的组织机构保障 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 其组成部门、成员及职责。 (三)企业的设施设备及场地保障 (四)组织实施认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 《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定》、 《技能等级认定命题办法》、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考评员管理办法》、《阅卷评分办法》、《工作保密规定》《技 能等级认定考场纪律》等。在方案中适当列出若干重要的规章 218 制度,保证认定工作能够规范顺利开展。规章制度应在申请表 中详细列出。 (五)人员队伍保障 考评人员队伍、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技能等级认定专 家队伍的总体情况(数量、来源等);三支队伍人员选聘的基 本条件;保证三支队伍人员满足认定工作需要的措施等。人员 名单在申请表中详列 。 (六)教材、标准、试题保障 教材、标准、试题的选用与开发情况,应能满足技能培训 及认定工作需要;保证教材、标准、试题开发工作顺利开展的 主要措施,保证开发质量的措施;评价用试题来源,自主开发 或使用上级配发统一试题。 (七)质量保障 制定了哪些质量保障制度;在工作台账、文档资料保管等 方面有哪些主要措施,保证认定工作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具体文件及过程文档应现场可查。 (八)信息化保障 考务管理的信息化情况;题库管理的信息化情况;考试的 信息化情况;考场的视频监控建设情况。 (九)经费保障 219 四、认定工作流程 本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有哪些具体工作流程。一般应包 括:制定、发布认定工作计划;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组织培训; 实施认定;开展内部质量督导,接受外部监管;成绩认定与发布; 证书核发;证书信息上报等。 五、工作计划安排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划,近阶段主要工作计划及时限 安排。 六、证书样式 220 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0〕35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 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 和《中共河南省 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 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 人社〔2017〕87 号 ) 精神,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 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 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职 司便函〔2019〕52 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 工院校学生 ( 注册学籍,下同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8 年 12 月 28 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批准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的技工院校,可以向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统称 为“××× 技工学校 ( 技师学院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以 221 下简称技工院校认定中心 )。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可对本校学生 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要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职业 ( 工种 ) 对接,课程 内容与职业培训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 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和实行一体化教学的专业,可采取教学 过程认定的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技能等级认定。采取结果考核方 式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应使用无纸化考试方式, 考试信息应做到长期保存可查。 技能等级认定应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没有国家题库的,学 校可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规程开发试题库,经省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认定后使用。 二、技工院校可以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遴选公布的社 会培训评价组织,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由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有条件的技师学院 ( 技工教育集团 ),要结合自身实际, 选择特色优势专业,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征 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告》( 中就培函〔2018〕95 号 ) 要求, 积极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 审遴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后,为我省技工院校、社 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222 三、技工院校要主动与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合作企业对本校学生开 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企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未备案合作企业做好企业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 四、各技工院校要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学 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结合技工院校特点,组织开展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由承 办院校的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向符合条件的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各技工院校也可征得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 意后开展教学技能竞赛,向符合条件的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 五、技工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的,要在培训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他们提供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等评价服务,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六、技工院校不得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准入类职 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涉及准入类职业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可按 国家规定的办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七、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具备 223 条件的技工院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省厅委托接收并审核申请材料,符 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技工院校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 原鉴定所 ( 站 ) 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二 ) 备案申请及备案申 请表 ( 附件 1);( 三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 附件 2)。 八、相关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 录制度和退出机制。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加强对全省技 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隶属关系按照“双随机一 公开”的原则对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管,各级职 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对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进行过程督 导。 各技工院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为学生创造条件,鼓励 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评价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技工院校认定中心要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完善规章制度, 充实相关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 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应在每 224 批次认定前 10 个工作日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报送 认定实施计划,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的过程督导。 认定结果经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全 国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王浩 卢义 0371-69690106 刘冰 0371-69306160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马伟 0371-69306150 附件 :1. 河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略) 2.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基本内容 2020 年 3 月 11 日 225 附件 2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概况 二、申请开展认定的对象、职业(工种)范围和评价认定 方式 三、开展认定工作的保障 (一)组织机构保障 (二)设施设备及场地保障 (三)组织实施认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 (四)人员队伍保障 (五)教材、标准、试题保障 (六)质量保障 (七)信息化保障 (八)经费保障 四、认定工作流程 五、工作计划安排 六、证书样式 226 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0〕51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 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 精神,进一步 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 府认定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过渡,根据《关于 转发〈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等 3 份文件的函》( 人 社职司便函〔2020〕12 号 ) 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 培训评价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 一 )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 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含企业、行业 协会和技工院校等 ),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重 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行为记录。 ( 二 )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符合防火、电力、照明、通 风等要求,自有或租赁 ( 租赁期限 5 年以上 ) 场地 1000 平方米 以上。 227 1. 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试卷档案保管室等; 2. 标准教室具备线上考试能力,考试用机位数不少于 30 个; 3. 具有开展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 ( 含视频监 控设备 )。 ( 三 ) 具有与评价职业 ( 工种 ) 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 四 ) 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 作质量管控措施,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 五 ) 具备承接长期性、稳定性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自 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优先接受其 备案申请: ( 一 ) 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信 力,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 ( 二 ) 申报的职业 ( 工种 ) 曾参与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省评价规范、教学大纲、教材、职业技能竞赛标准的编制。 ( 三 ) 具有相关职业 ( 工种 ) 网上培训经历和培训资源库。 ( 四 ) 具有连续 5 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 228 二、申报职业 ( 工种 ) 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 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 附件 1)、新发布的技能 类职业 ( 工种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 ( 工种 ) ( 附件 2)、申报的职业 ( 工种 ) 应是已颁布有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的职业。 三、申报材料 ( 一 )《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附件 3); ( 二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可参照《河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19 号 ) 中的相关内容; ( 三 ) 考评人员、专家等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证明; ( 四 )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 ( 工种 ) 相应的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应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章制度; ( 五 ) 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包括场地所 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等 )。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 ( 一 )( 二 ) 两项资料,其他资料在技术 评估时备查。 四、遴选备案 ( 一 ) 申请机构需通过“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 229 ha.osta.org.cn/) 的“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链 接完成线上申报。 ( 二 ) 线上申报完成后,省属机构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 ( 指 导 ) 中心 ( 以下称“省鉴定中心”)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各省辖市、 直管县 ( 市 ) 鉴定中心负责接收本辖区申报机构提交的备案申 请资料,并进行文件审核、资质审查等初审工作,初审完成签 署意见后,报省鉴定中心。 ( 三 ) 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 通过技术评估的机构予以备案,并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向社会公布备案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 案号、备案期限,职业 ( 工种 ) 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 )。 ( 四 ) 省鉴定中心择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 推荐我省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通过部鉴定中心备案的,可面向 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评价工作流程 ( 一 ) 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计划》( 附件 4) 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附 件 5) 报省鉴定中心。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认定全过程的原始文 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 二 ) 省鉴定中心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过程进行现场 230 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省鉴定 中心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 三 ) 认定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评价机构应将评价 结果报省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评价机构 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或电子证书 )。证书样式参照“河 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编码规则 ( 试行 )》及《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的通知 ( 豫职鉴〔2020〕2 号 )”文件规定。省鉴定中心将合格 证书信息汇总上报至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 四 ) 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 信息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按规定对获证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兑 现相应待遇。 六、工作要求 ( 一 )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社会化 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评价必须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已备案的实施方案。 ( 二 )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 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对考生 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科学评价。 ( 三 )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 231 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确保认定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 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将依法 依规进行处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 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的综合管理。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 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对违规失信、社 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有问题的机构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 作出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浩 卢义 0371-69690106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聂蕾 0371-69306190 232 附件 :1.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略)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 ( 工种 ) 3. 河南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略) 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略) 5.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略) 2020 年 4 月 3 日 233 附件 2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 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1 机械冷加工人员 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2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计算机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3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摩托车修理工 4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按摩师 5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 6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7 餐饮服务人员 餐厅服务员 8 仓储人员 物流服务师、理货员、冷藏工 9 销售人员 电子商务师、收银员 10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1 木制品制造人员 机械木工、木地板制造工 12 鞋帽制作人员 制鞋工、制帽工 1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呼叫中心服务员 234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 考核攻坚行动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1〕27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有关单位: 为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构建 与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相适应的技能人才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工作格局,决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攻坚行动时间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二、目标任务 攻坚行动期间,新完成 200 家企业、79 所技工院校、88 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112 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全 省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达到 660 家以上 ( 见附件 1),基本形成市县对从业人员多、培训规 模大的职业 ( 工种 ) 全覆盖,政府补贴性培训人员实现应评尽评。 三、任务分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备案、 属地管理原则。攻坚行动期间,由职业能力建设行政部门会同 235 同级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具体负责。 ( 一 ) 分类受理。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备案: 央企在豫分支机构、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单位社保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技工院校开展本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备案: 省属技工院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其他院校向 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提出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央企在豫分支机 构、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省 ( 部 ) 属院校、国家级行业社团组 织在豫分支、省级行业社团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的社会培训机构、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向所在地省辖市、济 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备案:央企在豫分支机构、省国资委直管 企业、省属技工院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其他 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 二 ) 评估备案。坚持“谁受理、谁评估、谁备案”。评 估工作由职业能力建设科 ( 处、股 ) 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做好书面审查、技术评估等。评估合格的,及时出具备 案回执并即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相关信息。省职 236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相关信息上报、社会发布等工作。 ( 三 ) 监管服务。按《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鉴〔2021〕1 号 ) 等文件执行。 四、推进步骤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推进同步进行,由 各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 一 ) 宣传发动及业务培训。3 月 20 日前,召开全省推进 会议,以会代训,集中进行培训,明确政策、工作流程、目标 任务,责任到人。 ( 二 ) 资料受理及审查评估。6 月 20 日前 , 省、市、县分 类推进,加快完成备案资料受理及评估工作。对暂时不符合条件、 通过完善能达到要求的应做好指导服务,对完成备案的评价机 构要督促尽快开展工作。 ( 三 ) 资料备案及信息发布。6 月 30 日前完成预定目标备 案后,及时向社会发布。7 月 20 日前将相关机构纳入年度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管理。 五、保障措施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 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 见附件 2)。厅职 237 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综合统筹和政策制定,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比照省厅做法,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分管职业能力建设 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地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请于 3 月 15 日前报省厅。 ( 二 ) 强化统筹推进。各地要结合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需求, 优先对本地认定数量较多、社会急需紧缺的职业 ( 工种 ) 设立 相应评价机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要全部参与申报社会 培训评价组织。各地要结合产业经济发展需要,引进或开发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消除专项考核机构空白点,为农村转移 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群体技能提升和水平评价提供服务。 ( 三 ) 强化督导调度。省厅实行半月工作调度、每月工作 进度通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实地督导、 专门约谈。技工院校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补 贴性培训、2021 年度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 我省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受理申请表格以及软件系统 等与本通知不符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予以调整。工 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专班联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一 )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崔胜磊 马伟 0371-69690327 238 69306150 ( 二 ) 技工院校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崔胜磊 李修霞 0371-69690327 69306135 ( 三 )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张伟 聂蕾 0371-69690328 69306190 ( 四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张伟 刘冰 0371-69690328 69306160 邮寄地址 : 省人力资源社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郑州市正光路 11 号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龙 子湖西路交汇处 (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内 ) 附件:1. 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 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 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略) 2021 年 3 月 4 日 239 关于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 通 知 (豫人社办函〔2021〕155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技工院校: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 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 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进我省技工 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部署,全面开展技工院校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备案和职业(工种)增量备案,力争 10 月中旬前,全省 96 所技工院校全部实现备案、院校正常招 生专业增量备案全覆盖。10 月底前,确保 90% 毕业学年学生至 少取得 1 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18 年以来因职业资格改革未 能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往届毕业生,80% 以上获得毕业学校的 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并完成评价和证书数据上传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技工院校评价对象、范围和依据 240 1. 评价对象。备案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学校, 可对本校学生(注册学籍,下同)、在职教职工自主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其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 工评价,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可直接申报高级工评价; 学校对本校教职工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各 等级的技能等级评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的技工院校,可 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2. 评价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为《职业 分类大典》(2015 版)中收录及人社部新发布的技能类水平评 价职业。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对应的职 业(工种)开展评价;无对应职业(工种)的,可选择相近职 业(工种)开展评价。《职业分类大典》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在职业下设有工种 / 方向的,评价范围应明确到工种 / 方向。 3. 评价依据。院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未 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学校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 制技术规程》相关要求,自主开发评价规范,经 5 人以上专家 评审并报省厅备案后开展评价。学校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制定相应规定,确定教职工定级晋级条件。 (二)加快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备案和增量备案 1.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对于尚未申请技 241 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学校,应抓紧向相应人社部门 提出申请。 2. 职业(工种)增量备案。对于已经完成机构备案的学校, 要积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与专业设置对接, 加快做好增量备案,力争实现正常招生专业全覆盖。 3. 评价规范报备。对于院校自主开发的评价规范,可与机 构备案或增量备案同步报备。 (三)探索科学高效的技能等级认定方式 技工院校可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规划等,综合运用以下一 种或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同时支持学校探索其他评价方式。 一是教学过程认定。支持技工院校坚持“教评结合”,在严格 执行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的基础上,将学生日常表现、课程成 绩、教学模块考核结果等要素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各项合格者 可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可根据考核内 容明确该职业(工种)应修课程和学分,修满学分即可认定相 应职业技能等级。相关评价信息应及时进行电子归档,长期可 查。二是考试考核。院校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规定的考核内容,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 试考核结果认定职业技能等级,鼓励学校采取信息化考试方式, 提高评价质量和效率。三是参加竞赛获证。技工院校要发挥以 242 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开展校内教职工和学生技能竞赛,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和教职 工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是就学结果“倒推”。对于 2018 年以来因职业资格改革未能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往届毕业生, 可综合考量在校期间各项成绩、就职评价反馈等信息进行评定。 成绩合格的,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是教职工评价。对于 本校教职工,可综合考虑思想表现、工作量、教学效果、工作 成效、科研创新等因素,灵活采用考试考核、直接认定、综合 评定等方式开展评价。 (四)减轻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负担 院校应将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纳入教学计划,相关 费用纳入教育教学经费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评价费用。 人社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出台技能河南建设等有关政策,给予 评价补贴。省厅将推动完善全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网络服务, 支持院校推进教评一体化等灵活方式,切实优化评价流程、降 低评价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即将部署的“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 能人才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 243 各级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领导 责任,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为承接更大任务做好思想、 人员、物质等方面的准备。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开 展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指导,把持证率、 就业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技术服务,加强基础能力。各地人社部门要加 强技工院校评价机构备案办理工作,优化工作流程,精简提交 材料。原则上自收到正式备案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核评估、信息上传等审核前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建立已备案机构查询系统,通过“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各技工院校要健全职业技能评价的内部 管理运行制度,多措并举加强专家、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人 员队伍建设,完善场地、设备等,迅速展开评价工作。 (三)加快评价进度,务求工作实效。已完成机构备案的 学校,抓紧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增量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申请评价职业(工种)增量备案。增量备案可与评价工作同步 开展,但需在发证前完成。省厅将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定期通 报制度,坚持颁证为要、数据为王,在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建设中,充分展现全省技工院校的担当作为。 联系方式:崔胜磊 0371-69690327 244 李修霞 0371-69306135 附件:《河南省技工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增量备 案申请表》(略) 2021 年 9 月 24 日 24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0〕1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1 月 1 日 246 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规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 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 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 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 选的原则设立,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单位,包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 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 鉴定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 县三级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 二级国家职业资格 / 技师(含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 / 初、 中、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 格三级 / 高级工(含五、四 / 初、中级工)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247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 业资格四级 / 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省属单位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由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 对鉴定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省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指 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备案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 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 (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满足 考核鉴定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及专职工作人员; (三)考评人员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所开展考核鉴定职业(工 种)的需要; (四)具备与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规模相匹配的场所、 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规程科学规范,内部质量管 248 控措施和考评人员使用管理办法完善。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所申报职业和级别相对应的考核方案、试题来源 等资料(按职业类别分别描述);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工作流程、考务规程及质量管 理制度;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 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使用管理办法; (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备 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 第八条 备案程序 申请备案的单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附材料清单),并由单位 法定代表人在《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中 签字确认。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应经实施 主管部门在《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中签 署意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 249 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官网公布备案后的鉴定机 构信息,同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辖区内鉴 定机构备案信息。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 社会提供鉴定机构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纳入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第四章 考核鉴定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在备案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鉴定场所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均 应有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考核鉴定的全过程视频资料应保留 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考核鉴定场所的持续建设,确 保场地、设施、设备、工(量)具等在数量、规格方面满足考 核鉴定需要。 第五章 考核鉴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鉴定人员包括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工 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0 门综合管理。 (一)质量督导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区 域组织实施的考核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考评人员必须具有三级职业资格 / 高级工或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考评二级职业资格 / 技师的考评人员必 须具有一级职业资格 / 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 中心”)负责建立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考评 人员管理系统,纳入管理系统的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方可 参与督导、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与备案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 评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并制定有 管理使用办法;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开展 考核鉴定工作时应佩戴胸卡并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务、考场 规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开展考核鉴定活动应分职业(工种)成 立考评组。考评组由本职业(工种)三名以上考评人员组成, 独立负责本批次考核鉴定的评分工作。考评人员劳务费用由鉴 定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 251 定中心)应聘请一批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人员,组建质量督 导人员队伍。质量督导人员受鉴定中心或实施部门委派对鉴定 机构的考核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劳务费用 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在考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 派出单位提交质量督导报告。质量督导报告应对鉴定机构考务 组织、考生资格、试题和考评人员使用、考场设施设备及收费 等情况作出独立评价,并对本批次考核鉴定的有效性作出建议。 第六章 试题及考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有国家题库的职业,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 没有国家题库的,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题库开发技 术规程》命制试题,报省鉴定中心备案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全省通用的网络化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其他实施部门自建网络化考务管理 系统的,应接入省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实现考务信息实时全过程对接。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加强信息化考试系统建设,实行理 论知识在线考试。暂不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制定严密的阅 卷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实现评分、总分、登分 252 工作全过程留痕。考生答题信息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制定操作技能考核评分工作细则, 由考评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完成评分工作。操作技能考核评 分由考评人员签字负责。鉴定机构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 行操作技能考核评分的信息化管理。考评人员签字的评分材料 或评分信息应保存三年以上,考生的考件实物、图片等应保存 一年以上。 第七章 成绩认定与证书办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成绩须经当地鉴定中心审核认定。鉴 定中心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考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证书办理与签章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查询系统,管理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省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系 统提取证书信息,将符合规定的证书信息纳入河南省职业资格 证书信息库管理,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第八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 253 和“互联网 + 监管”的原则,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级 鉴定中心对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督导。鉴定机 构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其报送职 业技能鉴定计划、获证人员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鉴定机构目 录清单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在官网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辖区内鉴定机 构质量管理档案,制定鉴定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对鉴定机 构进行评级。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优秀的鉴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可通过减免检查、降低抽查频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工作; 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鉴定机构,应限制其考核鉴定规模,责令限 期整改;评定为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本机构的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台帐,妥善保管文档资料, 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将经过备案的考核鉴定职业(工种) 范围、等级等基本信息在其网站或明显位置公示,名称、地址、 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到相应的 25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绩不予认定。 (一) 未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考评人员的; (三)未使用从国家题库抽取或省鉴定中心备案试卷的; (四)违反考务管理程序,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 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的; (五)擅自降低、提高合格分数线或更改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 (一)超出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开展考核鉴定工作的; (二)未经实施部门同意在备案场所以外开展考核鉴定工 作的; (三)授权其他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转让其资质开展考核鉴 定工作的; (四)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严 重失职行为,经查实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报道存在管理混乱、虚假宣传、乱 收费等问题,经查实的; (六)考核鉴定过程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 255 (七)出现第三十四条情形 3 次以上的; (八)连续 2 年不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举报响应处 理机制,受理举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5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 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1〕1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 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依据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 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 号)精神,结合我 省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印发本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 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中级工以上国家职 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二)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我省行 257 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 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申报范围 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 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 才,可互通申报。其他系列中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高技能人才也 可申报职称评审。 支持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 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申报评审原则 (一)自愿申报。在岗的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 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 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依托职 称申报系统,实现无障碍申报。互通申报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 例限制。 (二)专业相近。在岗的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 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 职称专业及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为促进“一体化” 教师发展,鼓励院校的专业教师申报相应级别的技能职业资格 或职业技能等级。 258 (三)类型适用。在岗的技能人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应 按应用型人才对待,使用应用型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衡量与考察。 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坚持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 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 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 力和贡献。不将论文、学历、奖项等作为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 审的限制性条件。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 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 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 当向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四)等级对应。在岗的技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须符合应用型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及业绩要求。专业技 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须按照技能人才评 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四、技能人才视同学历认定 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技 工院校毕业生可以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一)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 (二)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 (三)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 259 本科学历。 五、技能人才申报(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一)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考核认定为初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 岗且从事本专业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 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 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 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 260 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 获得者。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 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8 年。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 核合格。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 (一)申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 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 3 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或职业技能等级: 261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 3 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三)院校教师申报技能职业资格 院校专业教师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可自主申报相应等级 的技能职业资格。 七、转岗与聘用 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和技能职 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仍保持原聘任岗位不变,如需转岗,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豫人社事业〔2012〕5 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转岗聘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 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并结合实际抓好技能人 才职称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7〕100 号)废止。 2021 年 6 月 11 日 26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职工技能定级晋级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主体,企业职工是职业技 能等级评价的重点对象。引导、帮助企业职工取得相应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是推动技能创新创效、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促进技 能增收的迫切需要。为高质量推进“技能河南”建设,现就全 面推进企业职工全员定级和晋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9 月底前,迅速动员我省已备案的企业评价机构,采取直 接认定、综合评定、考试考核等灵活方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推动完成全年 17 万人的企业新增高技能人才评价任务。坚持推 动已备案企业评价机构开展工作与加快新企业评价机构备案并 举,年底前新增企业评价机构备案 210 家以上。 二、评价对象 企业评价机构面向本企业职工 ( 含劳务派遣工、企业新型 学徒制员工、劳动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 ) 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 价。小微企业和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委托” 263 等方式委托已备案的头部企业、类型相近企业等,对本企业职 工实施技能等级评价,也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已备案的其他评 价组织按其规定实施。 三、评价职业和等级 ( 一 ) 评价职业。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技能类 职业 ( 工种 ) 中,自主确定评价职业 ( 工种 ) 范围。对职业分 类大典未列入但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 相近原则,对应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 ( 工种 ) 实施评价。鼓励 职工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 ( 工种 ) 的技能等级证书。准入 类职业 ( 工种 ) 不纳入认定范围。 ( 二 ) 评价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 ( 五级 )、中级工 ( 四级 )、 高级工 ( 三级 )、技师 ( 二级 ) 和高级技师 ( 一级 ),也可自主 设置岗位等级或细分技能等级层级,如设置特级技师、首席技 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四、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参照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企业评价规范, 自主规定申报条件,允许职工破格或越级参加高级工以上评价。 五、评价方式 企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 灵活运用下列一种或多种 方式相结合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支持企业自主探索其他简便科 264 学的评价方式。 ( 一 ) 直接认定。企业可根据岗位条件、工作年限、日常 表现等 , 自主确定定级晋级条件,直接认定技能等级。 ( 二 ) 考试考核。根据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 认定技能等级。技师以上级别可增加综合评审环节。 ( 三 ) 过程化考核。通过职工在工作现场表现出的职业素养、 操作水平等认定相应等级。 ( 四 ) 技能竞赛认定。对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企业 练兵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依据企业竞赛相关规定直接认定 相应等级。 六、工作要求 ( 一 ) 强化责任担当。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万人助万企” 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创新推 进企业职工技能定级晋级工作。市县人社局分管领导要靠前指 挥、亲力亲为,组织对当地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服务和帮助企 业自主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 二 ) 简化备案程序。继续按照“分级备案、属地管理”原则, 落实工作责任。原则上允许企业评价机构备案所有技能等级。 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未备案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最大程度简化 流程,尽可能减少需提交材料。在场地、设施、试题、考评员 等方面,允许企业采取共享、租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备案 265 条件。企业通过书面承诺和相关材料能够佐证具备条件的,可 不再组织现场评估。 ( 三 ) 细化服务内容。人社部门要坚持“标准统一,分类实施, 过程差异,结果一致”原则 , 充分照顾企业类型、人群特点和 岗位需求,采取“一企一人”、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企业自主 评价提供全方位政策和技术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健全职工薪酬 体系,体现多劳多得、技高多得,对薪酬结构等具体事项不得 作强制性要求。进一步畅通企业申领培训和评价补贴、享受高 技能人才支持政策的绿色通道。 ( 四 ) 注重工作实效。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 协调推进工作。已备案评价机构力争 9 月 15 日前 100% 启动评价, 10 月 20 日前完成任务的 50%,11 月 20 日前完成任务的 90% 以上, 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 工作推进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 系 人: 崔胜磊 李伟杰 联系电话 : 0371-69690327 马伟 69690328 69306150 附件 :1. 企业全员定级和晋级评价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 新增企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021 年 9 月 8 日 26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技能人才评价试题 共享资源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相关资源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33 号)精神, 各地积极组织报送自有试题资源共享信息,截至目前已征集到 13 家单位 42 个职业题库卷库,现将第一批共享资源目录清单 予以公布。 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资源提供方联系, 商洽合作事宜。省厅将积极推进技能评价题库、考评员等要素 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更好服务全省职业技 能等级评价工作。 自有题库资源信息征集工作将持续进行,各机构可按豫人 社办函〔2021〕133 号文件有关要求继续报送。 联系人:崔 钰 0371-69306167 海 博 0371-69306165 邮 箱:1048174783@qq.com 267 附件:1. 技能人才评价试题共享资源目录(略) 2. 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资源共享登记表(略) 2021 年 9 月 8 日 26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配发全省第一批技能人才评价 样题资源库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相关资源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33 号)文件精神, 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积极开展了组卷工作,截 至目前已完成 83 个职业(工种)、共计 1260 套样题组卷,现 将第一批资源配发到各地鉴定中心。 各鉴定中心要按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规定的有关 精神,妥善做好样题资源的保管和使用。对于各类职业技能等 级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参考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当日 立即免费提供指导支持。样题仅供各机构命题时参考,不得直 接用于技能等级评价认定考试。 联系人:崔 钰 0371-69306167 海 博 0371-69306165 附件:第一批技能人才评价样题资源库清单 2021 年 9 月 8 日 26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配发全省第二批技能人才评价样题资源库 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资源作用,根据《河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资源 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33 号)精神,省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已完成第二批技能人才评价样题资源库资源组卷编 排工作。此次下发资源库包括全部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 技师样卷,并对第一批缺漏的各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下试卷 进行了补充,共覆盖 90 个职业(工种)、计 1045 套样卷,现 将第二批资源配发到各地鉴定中心。 各地鉴定中心要按照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规定有 关要求,妥善做好样题资源的保管和使用。对于各类职业技能 等级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参考申请,应及时提供支持 服务。样题仅供各机构命题时参考,不得直接用于技能等级评 价认定考试。 270 联系人:崔 钰 0371-69306167 海 博 0371-69306165 附件:第二批技能人才评价样题资源库清单(略) 2021 年 11 月 11 日 27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编码规则(试行)》及《河南省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豫职鉴〔2020〕2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 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 行)〉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 〔2019〕2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河 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 2.《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2020 年 3 月 12 日 272 附件 1 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试行)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 1 位大写英文字母和 21 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主要包括 8 个部分:1.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2. 评价 机构代码;3.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4. 评价机构 (站点)所在地省直或市级代码;5.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 6.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7.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8. 证书序列码。 其中,第 1-5 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赋码,第 6-8 部分 由评价机构赋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 1。 表 1 证书编码构成 序号 1 说 明 来源 评 价 机 构 类 别 代 码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评价 评价 机构 机构 (站 (站 证书 职业 点) 点) 评价机构 核发 技能 评价机构 所在 所在 (站点) 年份 等级 证书序列码 代码 地省 地省 序列码 代码 代码 直或 级代 市级 码 代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评价机构确定 二、代码及释义 (一)第 1 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273 评价机构类别指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面向 本单位和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其代码分别使用大 写英文字母 Y 和 S 表示。见表 2。 表 2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用人单位 Y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S 1. 注: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社会培训评价 组织的考核站点。 (二)第 2-5 位:评价机构代码 评价机构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确定并赋码,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0001-9999 依次顺序取值;评价机构先行向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的,固定取值 0000。见表 3。 表 3 评价机构代码 备案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0001-9999 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0000 (三)第 6-7 位:评价机构(站点)所在省级代码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取值见表 4。 代码 11 14 22 名称 北京市 陕西省 吉林省 表4 省级代码表 代码 12 15 23 名称 天津市 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 274 代码 13 21 31 名称 河北省 辽宁省 上海市 32 35 41 44 50 53 62 65 81 江苏省 福建省 河南省 广东省 重庆市 云南省 甘肃省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33 36 42 45 51 54 63 66 82 浙江省 江西省 湖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西藏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澳门特别行政区 34 37 43 46 52 61 64 71 安徽省 山东省 湖南省 海南省 贵州省 陕西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台湾省 (四)第 8-9 位: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直或市级代码 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直和市级代码取值见表 5。 表 5 省直和市级代码表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0 省直 01 郑州市 02 开封市 03 洛阳市 04 平顶山市 05 安阳市 06 鹤壁市 07 新乡市 08 焦作市 09 濮阳市 10 许昌市 11 漯河市 12 三门峡市 13 南阳市 14 商丘市 15 信阳市 16 周口市 17 驻马店市 18 济源市 19 巩义市 20 兰考县 21 汝州市 22 滑县 23 长垣县 24 邓州市 25 永城市 26 固始县 27 鹿邑县 28 新蔡县 (五)第 10-13 位: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 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由评价机构(站 点)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六)第 14-15 位: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 位。例如:19 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 2019 年。 275 (七)第 16 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1-5 表示,见表 5。 表 5 职业技能等级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 代码标识 一级 / 高级技师 1 二级 / 技师 2 三级 / 高级 3 四级 / 中级 4 五级 / 初级 5 (八)第 17-22 位:证书序列码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评价机 构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从 000001-999999 依次顺序取值。 三、示例 (一)示例 1:Y 0001 41 00 XXXX 19 5 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 2-5 位表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 0001;第 6-7 位表示该 评价机构(站点)在河南省;第 8-9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 属于省直评价机构(站点);第 10-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 序列码,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 书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二)示例 2:S 0001 41 00 XXXX 19 5 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 2-5 276 位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 0001;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河南省;第 8-9 位表示该评价机 构(站点)属于省直评价机构(站点);第 10-13 位表示该评 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 研究确定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 第 16 位表示该证书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 列码为 000001。 (三)示例 3:Y 0000 41 00 XXXX 19 5 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 2-5 位表示该 评价机构(站点)为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省属 企业或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央企在豫分支 机构,固定取值 0000;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河 南省;第 8-9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属于省直评价机构(站 点);第 10-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河南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 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书技能等级为五级; 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四)示例 4:S 0000 41 00 XXXX 19 5 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第 2-5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为先行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7 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固定取值 0000;第 6-7 位表示该评 价机构(站点)在河南省;第 8-9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 属于省直评价机构(站点);第 10-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 序列码,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表示该证 书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五)示例 5:Y 0000 41 12 XXXX 19 5 000001 第 1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 2-5 位表示评 价机构(站点)先行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固定取值 0000;第 6-7 位表示该评价 机构(站点)在河南省;第 8-9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属 于三门峡市评价机构(站点);第 10-13 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 点)序列码,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研究确定 并赋码;第 14-15 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 2019 年;第 16 位 表示该证书技能等级为五级;第 17-22 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 000001。 四、补充说明 (一)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的编码处理 评价机构(站点)取消后,原有编码随即作废,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该编码列入废置库。废置库中的编码仅作为 278 历史记录供查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赋予其他评价机构(站点)。 (二)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后的编码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价机构(站点)合并后形成的评价机构(站 点)视同新增评价机构(站点),被合并的评价机构(站点) 视为被取消评价机构(站点),分别按新增和取消评价机构(站 点)进行编码处理。 (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的监督与管理 评价机构(站点)跨多个地市、省直管县(市)时,应分 别向员工缴纳社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站 点)的编码规则进行审核与确认。 279 280 281 关于开通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 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 (豫职鉴〔2020〕4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0 ﹞ 19 号)、 《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 人社办函﹝ 2020 ﹞ 35 号)、《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 2020 ﹞ 41 号)等文件精 神和相关要求,为更好服务和支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 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等级认定及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工作,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服务”信息化建设进程,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发了“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 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并决定向社会开放。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功能 管理服务平台包含备案中心、监管中心、考务中心、题库 管理、机构信息公示查询等功能模块。 282 (一)面向人社部门 备案中心:在线受理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在线进行技术评 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赋予机构代码;不符合条件的 予以回退。 监管中心:对经备案的评价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管,实 现违规预警,考试和评价过程视频监控、过程追溯、合规证书 数据上网等管理和服务功能。 (二)面向申请单位和评价机构 备案中心:申请单位根据所申请的评价机构类别,如实填 写申报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进行评价机构的备案申报; 评价机构进行认定职业(工种)的增量申报等工作。评价机构 类别包括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该类机构相关功能暂不开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含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考务中心: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以备案的实施方案和基础信 息为依托,在线完成计划制定、考生报名、人员派遣、试卷配发、 成绩统计、证书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 题库管理:评价机构可通过导入或录入方式进行自有题库 (包括理论题库、技能题库)的建设,并按照等级评价的 需求进行组卷、配卷的应用。 (三)面向社会公众 283 评价机构信息公示查询:可向社会提供各类技能人才评价 机构的基本信息、评价对象、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评价标 准(规范)及社会监督通道等查询服务。 二、帐号获取和登录方式 (一)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帐号由省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分配,对相应评价机构进行备案、管 理和服务。管理帐号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工作帐号和权限。 (二)申请备案登录:申请单位在管理服务平台中按照系 统界面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获取登录帐号和密码。 注册通过后,进入“备案中心”,根据所申请评价机构的类别, 按照平台操作说明进行备案申报。 (三)评价考务登录:经过备案的评价机构,进入“考务 中心”,以机构备案号为管理帐号进行登录,对本机构工作人 员分配工作帐号和权限,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考务、考核工作。 (操作说明另行发放) ( 四) 登 录 地 址; 在 河 南 省 职 业 资 格 工 作 网 (http:// ha.osta.org.cn)点击“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 登录“人社部门用户”、“评价机构用户”或“社会公众用户”。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之前,先在“演 练平台”进行练习,熟悉操作流程后,再进入正式平台开展相 284 关工作。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在管理服务平台 上完成对评价机构的在线备案和过程监管工作,及时在管理服 务平台上提交相关备案信息和评价结果数据。 (三)管理服务平台免费向已备案的评价机构开放考务管 理系统,各评价机构可自愿使用。评价机构自建的考务管理系 统应与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考务信息及数据的实时全过程对接。 (四)管理平台开通前,已完成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其基本信息及工作方案等资料的补录提交工作。 联系方式: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马 伟 0371-69306150 李锦雄 0371-69306151 北京环宇锦盛科技有限公司: 彭 曾 010-82781159-811 手 机:18513363715 张仁坤 010-82781159-816 手 机:18618280920 2020 年 3 月 30 日 285 关于推荐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通知 (豫职鉴〔2020〕13 号)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省直管县 ( 市 ) 职业技 能鉴定 ( 指导 ) 中心,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 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 号 ) 精神,进一步 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组建河南省职 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资源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工作职责 参与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备案的机构 ( 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专 项能力考核机构等 ) 进行材料核验、现场考察等技术评估;开发、 审订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考核规范;开发、审订技能人才评价 试题;为评价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推荐范围 专家人选从省内技工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学会等部门中产生。推荐专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 年版 )》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 ( 工种 ) 和新职业。 286 三、推荐条件 ( 一 ) 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作风 正派。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有足够时间和 精力投入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 二 ) 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具有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相 关工作经验。 ( 三 ) 原则上要求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 职业技能等级 ) 或 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领域工作 成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四、推荐程序及工作要求 ( 一 ) 专家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 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级审核的原则,遴选组建省级职业 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资源库。 ( 二 ) 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严格把关,高度 重视人员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范围进行推荐,真正 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工作时间有保障 的专家人选推荐出来。 ( 三 ) 专家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287 和补充。 五、申报方式 ( 一 ) 本次专家人选推荐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凡 符合条件人员,登录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http://ha.osta. org.cn/), 进入“河南省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服务平台”板块。 在“专家征集”栏目选择“人才评价专家”报名通道进行相关 资料下载及网上报名。 ( 二 ) 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申 报表》( 网上填写后打印、盖章 )。 ( 三 ) 推荐人选需上传资料 : 申报表 ( 盖所在单位公章 ) 扫 描件及电子版 ( 电子版要与扫描件内容一致 ) 职称 ( 职业资格 ) 证书、个人相关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述材料彩 色扫描后一起上传至平台。推荐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 候选人资格,全省通报。 ( 四 ) 上传资料要求: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须进行彩色 扫描,扫描件清晰、无遮挡,内容页较多的可扫描关键信息页面, 单文件资料命名应明确如“*** 职业资格证书”“*** 荣誉证书” 所有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以一个压缩包形式上传,文件包以申报 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形式命名,容量不大于 200M。 288 六、申报时间 2020 年 8 月 24 日 --8 月 31 日,逾期不予受理。 省鉴定中心联系人:聂蕾 电话:0371-69306190 史钊 69306192 申报技术支持联系人:苗贝 电话:15639779155 2020 年 8 月 20 日 289 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的通知 (豫职鉴〔2020〕16 号)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管县(市)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心,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 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精神,落实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 号)、《关于做好我省 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 2020〕35 号)、《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豫人 社办函〔2020〕51 号)要求,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我们制订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 (见附件 1-6),现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备案的相关工作。申报单位可根据备案技术评估要点完成申报 材料准备,鉴定中心可参照本要点对辖区内的申报机构进行技 术评估和材料审核,确保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290 附件: 1.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 行)——公共部分(略) 2. 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 行)——职业(工种 / 方向)部分(略) 3.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 行) ——公共部分(略) 4.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 行)——职业、工种部分(略) 5.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公共 部分(略) 6.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职业、 工种部分(略) 2020 年 9 月 3 日 291 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鉴〔2021〕1 号) 各省辂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各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 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文件精神,落实我 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文件要求,经商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和监管服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管服务原则上按以下规 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技能评价机构 1.备案 央企在豫分支机构、省国资委直管企业实行省级备案;省 内其他企业按单位社保登记地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成功后将备 案结果报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 2.赋码 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参见豫职鉴 292 〔2020〕2 号文件)对备案机构进行赋码,编码第 10 位即评价 机构(站点)序列码,取值范围为 0—8。 3.监管服务 按单位社保登记地进行属地监管服务。属地不明确的,由 省鉴定中心指定监管服务。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备案 央企在豫分支、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省(部)属院校、国 家级行业社团组织在豫分支、省级行业社团组织、省级行政部 门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实行省级 备案。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 门推荐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按照《关于做好首 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 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54 号)文件要求,实行省级备案。 其他单位实行属地审核推荐的省级备案。 2.赋码 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对备案机构进 行赋码。 3.监管服务 293 省鉴定中心独立备案的机构由省鉴定中心监管服务,其他 机构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 管服。 (三)技工院校评价机构 1.备案 实行省级备案。根据评价对象分别向省鉴定中心提交相应 备案申请材料。 2.赋码 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对备案机构进 行赋码。 评价对象为注册学籍的本校学生的,备案为用人单位评价 机构,即“技工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机构类别代码为 Y,编码第 10 位取值为 9;评价对象为社会人 员的,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机构类别代码为 S。 3.监管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属院校由省鉴定中心监管服务, 其他院校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监管服务。 (四)备案机构信息公布 机构完成省级或属地备案后,其相关信息由省鉴定中心报备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部鉴 294 定中心同意后在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www. osta.org.cn) 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技工院校认定中心人才评价 (一)评价时间 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在毕业学年对学生开展认定。 (二)评价的职业或工种范围 限定于连续招生三年以上,有一定招生规模的专业,对应 的职业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个别小专业可不受招生规模限制。 (三)评价等级 原则上确定为 5—3 级,中级工班 4 级,高级工班 3 级。复 合专业除主专业外,可选择辅专业降低一个等级进行评价。分 段注册学生应取得前一阶段技能等级证书后,方能参加本阶段 技能评价。预备技师证书按原规定执行。 三、评价范围申报要求 ( 一)不得申报准入职业及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 职业资格的职业。 (二)不得申报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第二大类职业中 的专技类职业,暂不申报第四大类职业里与专技类职业接近的 职业。 (三)职业、工种名称及评价级别填写要规范。职业名称 295 要与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里的职业名称一致,工种名称要 与该职业包含的工种名称一致。职业包含多个工种的,原则上 需填报工种。不得直接用大类、中类或小类名称作为职业名称 进行申报。 (四)2018 年以来,已发布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 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新版职业技能标准填写职业名称、工种/方 向名称、级别。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在全国“技能人才评 价工作网”查询。 (五)机构填写备案申请表时,可参照下表填写评价范围。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工种 / 职业方向 6-18-01-01 车工 级别 评价标准 5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6-18-01-01 车工 普通车床 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6-18-01-01 车工 数控车床 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0-01-06 家政服务员 家务服务员 5、4、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0-01-06 家政服务员 母婴护理员 5、4、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0-01-06 家政服务员 家庭照护员 5、4、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0-01-06 家政服务员 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维修检验工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机械维修工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电器维修工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96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车身涂装修复工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美容装潢工 5、4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4-12-01-01 汽车维修工 汽车玻璃维修工 5、4、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6-20-01-01 5、4、3、2、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钳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企业)人才评价工作联系人: 马 伟 0371-69306150 陈丹丹 0371-6930619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人才评价工作联系人: 聂 蕾 0371-69306190 史 钊 0371-69306192 技工院校人才评价工作联系人: 李修霞 0371-69306135 杨子江 0371-69306132 2021 年 1 月 14 日 297 其他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职成〔2021〕504 号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各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 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 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98 附件 河南省教育系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 建设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 ( 不 含技工院校,下同 ) 师资和教学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数以千万 计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两个确保”奋 斗目标和全面实施“十大战略”系统部署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 能人才支撑,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开展专科层次职 业教育的本科院校、职业院校 ( 以下统称“院校”) 要普遍成 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劳动者广泛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和取证工作,到 2025 年,完成 450 万人次以上职业 技能培训,330 万人 ( 含新增高技能人才 135 万人 ) 以上取得 相应证书。2022 年底前,全省院校备案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达到 299 350 所以上,培训人次达到 110 万人次以上,取得证书人数达 到 80 万人以上,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证书人数达到 31 万人 以上。 二、重点任务 ( 一 ) 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工作 1. 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各院校要成立负 责技能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技能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技能评价的职业 ( 工种 ),组建相应的专家、考评、质量 督导人员队伍,加强设施设备及评价场地建设,根据自身评价 需要和评价能力,申请备案面向本校学生 ( 含在职教职工 ) 的 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 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材料报省教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 请材料按隶属关系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教 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 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 其他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的备案。有条件的院校可按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的要求,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面向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机构。省属院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地 300 方所属院校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 案。 3.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的管理。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 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教育部门的指导,纳入职业 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其他职业技能评价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简化备 案工作流程,督促院校加强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确保评价质量。 ( 二 ) 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各院校要结合专业课程设置、实习实训条件、教师队伍等 情况,认真梳理培训项目,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职业培训。 各院校要锚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攻方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 业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同驱动,聚焦大数据、软 件开发、智能制造、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生态环保、 文化旅游、家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主动联系产业相 关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定岗和学徒制培训,培训 结束经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地方所属院校要发挥区域内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的优势,重点面 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已脱贫劳动力、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农村 301 致富带头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广泛开展 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二三产经营人才、农业 生产人才等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 三 ) 开展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 鼓励学生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各院校要引导学生在获得 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各类职业技能证书,掌握一技、多 技之长,提升职业能力。原则上,学生毕业时至少取得 1 个以 上职业技能证书,鼓励学生取得不限于所学专业的各类职业技 能证书。证书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和我省职业技能证书查询系 统。 2. 多方式开展取证工作。院校可以组织学生通过职业技能 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按 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 年版 )》组织开发 评价规范,经 5 人以上专家评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学生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取 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 考试考核,院校组织学生进行专门 培训后,组织学生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 格者取得相应证书,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学 302 生)可参加高级工等级考试考核;(2) 直接认定,院校对取得 1+X 证书的学生可直接认定相应职业 ( 工种 ) 的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 1+X 高级、中级证书的认定高级工,取得 1+X 初级证书的 认定中级工;(3) 过程化考核,院校通过“课证融通”,将职 业技能评价标准融入教学内容,将相关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 能考核统筹安排、同步考试 ( 评价 ),结合学生日常学习情况, 对相关专业课程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的毕业生 或毕业学年学生可认定相应职业 ( 工种 ) 职业技能等级,本科 层次、专科层次学生可认定高级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认定 中级工;(4) 竞赛取证,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代评作用, 院校将职业技能标准融入竞赛内容,制定校内竞赛办法,根据 教学和评价需要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向竞赛成绩符合条件 的师生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按时完成取证任务。各地、各院校要按照河南省教育系 统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取证任务 ( 具体任务另行 通知 ) 的要求,2022 年起,于每年 11 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取证任务。 各院校要把“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和 1+X 证书制度 试点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为避免重复统计,各院校 要按照下达的取证任务数分别完成职业技能证书和 1+X 证书的 取证任务。 303 ( 四 ) 加快“学分银行”建设 各职业院校要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按照《职业教育国家 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 ( 试行 )》的有关规定,完善职业技能 证书与学历教育学分转换机制,制定学分认定办法,开展职业 技能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工作,根据职业技能证 书的类别和等级赋予相应学分。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 按学校规定的学分认定办法转换为学历教育学分,免修相应课 程,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 三、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 市 ) 教育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院校,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 任,把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作为院校 建设的重要抓手,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院校加强实训基 地、重点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培训能力。 各院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责任清晰、执行有力的领导小组,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和完 成时限,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高质量推进“人 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和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 二 ) 完善激励政策 304 各地、各院校不得以技能培训、考证、取证的名义向在校 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院校成立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将按照《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 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取证等级和数量给予评 价补贴,各院校按照有关程序申领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同 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允许各院校将开展职业培训、评价的收 入和补贴用于购置培训设备 ( 软件 ) 与耗材、维修维护更新设 备、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考核费用 ( 含培训师和考评员培 训费用、证书考核费用、考务费用等 ) 及其他相关费用。各院 校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要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 要将学生取证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依据。 ( 三 ) 加强责任考核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培训、取证工作 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和 督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院校也要建立相 应的工作机制。各院校取证任务的情况,将作为遴选高水平职 业院校建设行动计划建设单位、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人 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 ( 名师 ) 工作室、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世赛集训基地、世赛重点赛项提升项目等各类项目及安排现代 305 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招生计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 四 ) 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院校要充分发挥报刊、 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 做好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宣传工作,扩大 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和社会群众积 极参加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争做技术能手、 大国工匠,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 会风尚。 306 专项职业能力文件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6〕5 号),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 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培 训和考核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 培训时间。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 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的预备制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 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训时间按 400 至 500 个学时安排, 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可在培训机构进行或采取到企业实习的方式。 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的劳务输出培训,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岗 位需求设置培训内容,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 时间要灵活安排,原则上掌握在 100 个学时左右。对在城镇务 工的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提升培训,应紧密结合企业岗位培训,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与用人单位共同 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劳动力预备制培训、 307 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农 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 号)要求, 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二、各地要结合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及时提供技能 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各级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根据农村 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专 项职业能力考核,力争使 80% 以上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获得 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各地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 力考核,可参照我部确定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职业 和技能岗位目录》(附件 1)进行。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 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应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 2),制定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报我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 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主命题,并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进 行。确需在工作现场考核的,可根据企业要求,由省级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确保考核质量。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我部制 定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附件 3),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 308 各地印制和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在我部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鉴定考核收费管理工作。 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根据“收支两条线”要求, 执行当地财政、价格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商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考核鉴定费 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降低考核成本, 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有关考核、证书印制费用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严禁强行组织考核鉴定、强行收费。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 和考核鉴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 管理,建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制定政策,搞好衔接工作,并精心组织实施。同时,我部 也将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提供政策 咨询、技术支持等项服务工作。 附件 : 1. 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职业和技能岗位目录 2.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略) 3.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式样、印制质量标准和编号办 法(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309 310 3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 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20〕41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 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和《河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 号)精神,切实提高劳 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范围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 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 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 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 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 312 ( 一 )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 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 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 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 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 设备。 2. 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 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 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 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三)各级鉴定中心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 选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符 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回执。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由省辖市以上鉴定中心给予 机构编码,纳入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 机构编码由 8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地区编码,与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相同,第五位为固定数字 5(代表专项 职业能力),后三位数字为本地区考核机构流水码。 如 郑 州 市: 市 鉴 定 中 心 机 构 编 码 为 16015000( 该 编 码 313 可 对 本 辖 区 内 其 他 考 核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考 核 机 构 编 码 为 16015xxx。 三、考核的实施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鉴定中心应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考核过程进行 现场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 派单位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相应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 由该机构制作并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妥善保管考核全过 程的原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 考务管理系统 2.0 版”(http://ha.zjyun.org/login),完成 报名审核、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成绩录入、证书打印、数 据统计等工作。 (五)各级鉴定中心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机构退出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 (六)省鉴定中心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查询系统, 对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314 四、证书管理 (一)证书编码规则。考核成绩经相应鉴定中心认定后, 由考核机构在考务系统上生成证书编码。证书编码由 15 位阿拉 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代表年份(取公元纪年后两位),第 三到十位为考核机构代码,最后五位为证书流水编码(0000199999 顺排)。 (二)证书式样及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按照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式样(附件 2)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制作证书,加 盖本机构印章。 (三)证书查询。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全省专项职业能力 证书查询系统,通过“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ha.osta. org.cn)”实现省内查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完成每批次考 务流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归档,省鉴定中心通过考务系统提 取数据并上传至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查询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新兴 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 可就业创业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 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 (二)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技 术指导和服务,强化对考核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专项职 315 业能力考核质量。 (三)各地开发新的考核项目,应组织专家按照部鉴定中 心制定的《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编制相应考核规范。 国家及我省已公布考核规范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可参照《关于规范调整河南 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 ﹝ 2003 ﹞ 2305 号)初级 C 类标准减半收取考核费。符合鉴定 考核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考核补贴。 附件 : 1.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2.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式样 2020 年 3 月 12 日 316 附件 1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考核规范(是否为国家已公布) 1 2 3 文件、规章制度清单(具体材料另附) 序号 名称 制定时间 1 2 3 具备的组织和专业优势 317 备注 场地情况 设施设备情况(按考核项目填报) 序号 名称 规格 / 型号 数量 权属 1 2 3 信息化建设情况(含考务管理、考试技术、考场监控等) 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职务 / 职称 学历 / 技能等级 主要职责 专业 方向 是否本单 位人员 1 2 3 专家队伍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职务 / 职称 / 技能等级 1 2 3 318 学历 考评人员队伍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职务 / 职称 / 技能等级 考核 项目 是否本单 位人员 职务 / 职称 学历 / 技能等级 专业方向 学历 1 2 3 内部质量监督人员队伍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1 2 3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表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的承 诺: 申请单位 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 中心意见 319 附件 2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式样 证书规格:148×210 参考式样: 320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函 (豫职鉴函〔2020〕5 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 号)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技能提升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规范开展全 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41 号) 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高劳动 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现拟向各地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 目和考核规范。 一、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以及从业人员技 能评价需求,选择适合本地区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开 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广大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 下岗失业人员群体技能提升和水平评价提供服务。 二、开发单位应对新项目必要性作出简单说明。包括项目 简介、社会需求、就业情况、行业前景等。 三、开发单位应依据《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 321 要求》(附件 1),参照《考核规范样例》(附件 3),组织 专家编制考核规范。 四、我省已公布的考核项目和考核规范原则上不再重复开 发。 五、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报表(附 件 2)、与申报项目配套的考核规范及项目必要性说明。 (二)申报流程:开发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各省辖市、省直 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各地鉴定中心审核 汇总后(附电子版)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 称“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及时公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 冰 0371-69306160 杨 洋 0371-69306163 附件:1.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报表 3. 考核规范样例 2020 年 6 月 3 日 322 附件 1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 “可就业” 是指社会上有一群人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 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 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 能力需要经过老师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 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 + 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 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 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 “员” 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 323 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 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运用服装缝设备和服装材料, 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能力标准与鉴定内容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1.…… 1. 能…… 1.…… 2.…… 2. 能…… 2.…… 3.…… 3. 能…… 3.…… 考核比重 职业领域是指专项职业能力所对应的职业(《职业分类大典》 中的细类)。 工作任务是指完成该专项职业能力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必须 经过的主要步骤或程序,需按先后顺序列出。一般情况下,每 个专项职业能力下应列出不少于 3 项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规范的表述形式是:“动词 + 宾语”,如“维修 发动机”;或“宾语 + 动词”,如“市场调查”“发动机维修”; 或“动词”,如“制作”“修理”。 操作规范是指每一个操作步骤应该达到的要求、标准或阶 段性的具体工作成果,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每项技能应有 具体的描述。每个工作任务下应列出 3 项以上操作规范。 324 操作规范的表述形式为:“能……+ 动词……”或“能 + 动词……”等,如:“能根据服装原型的要求测量人体的净体 数据”“能清洁发动机、底盘外表” (每条操作规范描述完后 不应有任何标点符号,如:“能清洁发动机、底盘外表”)。 操作规范中涉及工具设备的使用时,不能单纯要求“能使 用……工具或设备”,而应写明“能使用……工具或设备做……”, 如:“能使用剪刀剪裁服装”“能使用包装器封箱”。 相关知识是指完成相应的工作步骤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 工具设备的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及有关 注意事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列出与每一个具 体操作步骤直接相关的知识点。 考核比重:根据每项具体工作或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性及技 术复杂程度确定其在考核中应占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 六、鉴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 (二)考评员构成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 (三)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根据各个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单独考核 325 理论知识。但对技术复杂性较强、安全要求较高、影响消费者 安全与健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必须包含相关法律法 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 326 附件 2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报表 鉴定中心(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考核规范 主要编写人 327 年 联系电话 月 备注 日 附件 3 考核规范样例 ××××(项目名称)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一、定义 运用……………………………………的能力。 二、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三、能力标准与鉴定内容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一) 1. 2. 3. 能……… 能……… 能 ……… (二) 1. 2. 3. 能……… 能……… 能 ……… (三) 1. 2. 3. 能……… 能……… 能 ……… (四) 1. 2. 3. 能……… 能……… 能 ……… 相关知识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328 ……… ……… ……… (可接续) ……… ……… ……… (可接续) ……… ……… ……… (可接续) ……… ……… ……… (可接续) 考核比重 四、鉴定要求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报考。 (二)考评员构成 考评员应具备 ×××× 相关专业知识及实际操作经验,每 个考评组中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 (三)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时间 不少于 ××min。 (四)鉴定场地和设备要求 考场面积不小于 ×× ㎡,……………。操作考核场地应具 备必备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等要求:………。 329

技能人才评价业务指导(一)政策文件汇编.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