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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百名校园之星”评选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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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百名校园之星” 评选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长发展,在各领域树立具有影响力 的学生先进典型,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荣誉表彰管理办 法(试行) 》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项目 道德之星、学习之星、文艺之星、体育之星、志愿之星、自 强之星、科创之星、劳动之星、实践之星、文明之星。 二、评选范围 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5.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互助; 6.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德智体美劳等 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7.学生素质能力测评中“品德修养”成绩不低于 30 分。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分别满足以下具体参评 条件: 1.道德之星。学生素质能力测评中“品德修养”成绩得分不低 于 40 分,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影响范围大,先进事迹受到表扬 或报道者。 2.学习之星。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居专业年级前 10%,二年级 以上的学生还须英语六级考试达到 550 分以上或 GRE 成绩达到 280 分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 100 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或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学习竞 赛、知识竞赛获奖者。 3.文艺之星。对艺术有浓厚的兴趣爱好,有文艺特长,热心 文艺活动,有较强的艺术功底和审美能力,素质测评中“美育”成 绩得分不得低于 8 分,且是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部门单位 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音乐、舞蹈、美术、文学、话剧、篆刻、 书法等作品创作或设计比赛获单项奖或团体奖主要成员。 4.体育之星。对体育有浓厚的兴趣爱好,有体育特长,热心 体育活动,能够带动和影响周围同学参与体育运动,素质测评中 “体育”成绩得分不低于 8 分,且是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部 门单位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体育赛事获单项奖或团体奖主要成员。 5.志愿之星。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或社会性公益活 动,年度累计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 50 小时(由服务单位或部门开 具相关证明) ,在扶贫、助学、助残、环保等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 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先进事迹受到表扬或报道者。 6.自强之星。能够勇于克服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困难,保持积 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生活具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品格,学年 学业成绩排名居专业年级前 50%,事迹突出,受到表扬、报道或 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者。 7.科创之星。原则上应从当年校级创新创业先进个人和标兵 中产生。 8.劳动之星。原则上应从当年校级劳动先进个人或标兵中产 生。 9.实践之星。原则上应从当年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标兵 中产生。 10.文明之星。原则上应从当年校级文明教室、文明宿舍创建 先进个人等文明校园建设荣誉称号获得者中产生,且所在宿舍获 评当年五星级文明宿舍。 四、评选组织和提名推荐程序 (一)评选组织 成立由党委学工部牵头,党委研工部、教务处、团委、体育 部负责同志以及学院(系)副书记代表、校学生会负责人等参与 的“百名校园之星”评选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委员 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百名校园之星”的评选表彰及典型事迹宣 传工作。 (二)评选程序 1.候选人推荐。各学院(系)按照十个类别分别进行推荐, 每个类别推荐候选人不超过 2 名;党委学工部可推荐“道德之 星”“自强之星”候选人各不超过 5 名;教务处可推荐“学习之 星”“科创之星”候选人各不超过 5 名;团委可推荐“科创之 星”“实践之星”“文艺之星”“志愿之星”候选人各不超过 5 名;体育部可推荐“体育之星”候选人不超过 5 名。各院(系) 单位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 议后报党委学工部。 2.候选人资格审查。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教务处、团 委、体育部共同对各单位推荐的“百名校园之星”候选人进行资 格审核,确定“百名校园之星”候选人名单。 3.组织评审。学校按评选项目成立评审组,各评审组通过现 场答辩或书面评审等方式,确定“百名校园之星”各项目类别入 围人选。 4.确定当选名单。“百名校园之星”评选工作组根据评审结 果,研究确定“百名校园之星”拟表彰人选(原则上每类别不超 过 10 人) ,报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委员会审定。 5.公示及表彰。经审定的“百名校园之星”拟表彰人选在校 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表彰;公示期间出现 异议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荣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 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当选“百名校园之星”的学生,在每年 12 月份的学校学生表彰大会上予以集中现场表彰。 五、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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