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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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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pdf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 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 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 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 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 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 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 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 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 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 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 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 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 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 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 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 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 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 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 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 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 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 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 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 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 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 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 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 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 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 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 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 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 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 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 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 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 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 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 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 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 用。其中,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 部分为不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 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 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 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 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 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 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 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 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 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 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 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 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 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 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 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 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 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 (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 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 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 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 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 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 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 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 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 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 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 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 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 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 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 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 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 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 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 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 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 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 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 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 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 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 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 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 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 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 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 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 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 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 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 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 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 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 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 “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 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 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 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 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 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 实)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 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 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 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 至 5 年后采 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 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 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 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 位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 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 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 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 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 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 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 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 部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 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 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 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 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 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 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 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 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 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 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 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 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 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 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 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 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 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 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 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 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 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 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 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 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 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 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 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 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落实)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 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8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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