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000环罚决字〔2022〕17号(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pdf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000 环罚决字〔2022〕17 号 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6973143169 地址:襄城县紫云镇焦化循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树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沥青 保温罐处于保温状态(150 度),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电捕+催化燃烧”正在运行,但是 6 个沥青保温罐的罐口 未完全密闭,涂油工序(沥青池)车间门窗均敞开,保温中 的液态沥青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废气 向环境直排,无组织排放严重,现场气味刺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 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 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 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平面图;环评 批复;现场环境问题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000 环罚告字〔2022〕17 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 许昌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 B 座 0301 室)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经银行签章确认后,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开具《河南省政府非 税收入财政票据》,并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复印件报送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室(0201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0 月 14 日

豫1000环罚决字〔2022〕17号(许昌市家得福陶瓷有限公司).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