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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科研学术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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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科研学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 高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经院”)的科研、学术水平,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和制度要 求,结合国经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经院对本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 的管理、经费使用实行分类管理,遵循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管理、奖励 等相关办法。本院对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在完成聘任岗位职责任务时 产生的高水平科研项目、获奖、学术论文、专著等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类型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类。 第二章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成果,是指以国经院 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范围: (一) 重大项目 (二) 高水平学术论文和著作 (三) 应用性成果 (四) 获奖成果 1 (一)重大项目 第六条 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 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10 万元/项; 上述项目结项报告为“特优”者,额外奖励 5 万元/项,结项报告为“优” 者,额外奖励 4 万元/项。 (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 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教育部 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奖励 5 万元/项;上述结项报告为“特优”者,额外 奖励 2.5 万元/项,项目报告为“优”者,额外奖励 2 万元/项。 (三)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奖励 1 万元/项;上述结项报告为“特优”者,额外奖励 5000 元/项,结项 报告为“优”者,额外奖励 4000 元/项。 第七条 奖励对象: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国 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项目(课题) 第一主持人。 (二)高水平学术论文和著作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 在美国商学院前 100 名研究能力评估参考的 24 种顶级期 刊(UT/DALLAS 24)发表论文,文章发表后连续奖励 4 年,每年奖励 2 7 万元/篇;英国商学院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Business School, 简称 ABS)出版的高质量学术期刊指南中的 4 星级期刊、英国金融时 报界定的 50 种一流学术期刊(FT/50)发表的论文,文章发表后连续 奖励 4 年,每年奖励 6 万元/篇。在 ABS 出版的高质量学术期刊指南中 的 3 星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且被 SCIE 或 SSCI、A&HCI 检索系统收录 的论文,奖励 5 万元/篇。 (二) 在《经济研究》、 《管理世界》、 《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奖励 1 万元/篇;在《求是》、 《中国高等教育》、 《中国 高教研究》杂志, 《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 少于 1500 字)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 5000 元/ 篇。 (三) 在当年公布的 CSSCI 来源刊中,同类学科排名前 5%(含) 的 CSSCI、CSCD 检索论文,奖励 8000 元/篇;同类学科排名前 20%(含) 的 CSSCI、CSCD 检索论文奖励 5000 元/篇。同类学科排名前 30%的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 术论文,奖励 3000 元/篇。 (四) 对在产业经济系统与产业安全工程国际学术会议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conomics Systems and Industrial Security Engineering,简称 IEIS)上发表且被 EI 数据 库收录,并获得会议颁发的“最佳论文奖”或“最佳学生论文奖”的 优秀论文,予以奖励 1000 元/篇,评选结果以校学科评估工作部门提 供的数据为准。 3 第九条 高被引论文和单篇他引论文奖励标准 (一) 经基本科学指标 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 统计为前 1%的高被引论文给予奖励 3 万元/篇,前 3%的高被引论文给 予奖励 2 万元/篇。每篇高被引论文只奖励 1 次。 (二) 按 5 年为一个奖励统计阶段,对过去 5 年(含发表年)发 表的所属学科内论文,在统计年单篇累计被 CSSCI/CSCD 检索系统他引 达到一定引用次数(仅限考核期内)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篇他引 累计 20-30 次(不含),奖励 2000 元/篇;单篇他引累计 30-60 次(不 含) ,奖励 1 万元/篇;单篇他引累计 60 次及以上,奖励 2 万元/篇。 (三) 仅统计在“CSSCI 与 CSCD 源期刊并集库(含扩展库) ”上 发表的论文,在 CNKI(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网络总库) “CSSCI 与 CSCD 源期刊并集库(含扩展库) ”中的“他引次数”, “他引次数”是指排除 论文“第一作者自引” (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被引论文的第一作者为 同一人)后的被引次数。 (四) 不足 5 年且满足奖励条件的论文(论著) ,作者可提前申 请奖励,在同一奖励统计阶段内剩余引用次数不再继续统计;同一篇 论文(论著)在下一个奖励统计阶段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可再次申请 奖励,但其上一个奖励统计阶段内的引用次数不予累计。 (五) 单篇他引论文(论著)的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其中单篇他引论文(论著)的统计数据由论文(论著)作者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检索证明、引文的首页、引用页、有标示的参考 文献页等。经国经院学科建设与科研办公室审核后纳入当年高水平论 4 文奖励计划。 第十条 奖励论文均指在相应期刊发表的长篇学术论文(短论除 外) 。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第一作者单 位,且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学生为第一 作者、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期刊学术论 文,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国经院及其下属机构为通讯作者单位, 且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通讯作者但不是第一作者,按照上述标 准的 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优秀专著奖励标准 (一) 国经院设立优秀专著奖,每年奖励 20 部首次出版的学术 专著(中文、英文) 。由第一作者(国经院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提出 申请,经国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予以 5 万元/部的奖励。 (二) 对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专著,予以 3 万元/部的奖励。 (三) 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的专著,予以 3 万元/部的奖 励。 (四) 对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专著,予以 2 万元/ 部的奖励。 (五) 对入选“中国出版政府奖”及北京市社科成果文库的学术 专著,予以 1 万元/部的奖励。 (六) 对于再版的优秀学术专著(中文) ,予以 6000 元/部的奖 5 励。 第十三条 专著是指标有“著”字样的著作,编著、译著、教材、 教学用书、科普著作等均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专著第一作者为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 构的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 (三)应用性成果 第十五条 应用性成果奖励标准 (一) 撰写的学术论文或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咨询报告、政策建议 得到正国级(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领导人批示的重要批示(以带有 国家国徽章的批示为准) ,奖励 2 万元/份;得到副国级(中央政治局 委员、副总理)国家领导人批示的重要批示,奖励 1 万元/份;得到省 部级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批示,奖励 5000 元/份。 (二) 撰写报告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 《新华社内参》 、 《人民日报内参》 、《观点摘编》、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奖励 1 万元/篇; (三) 撰写报告入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国务院研究 室《决策参考》、 《光明日报内参》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 , 奖励 5000 元/篇。 (四) 主持完成的成果列入国家(行业)标准,或被全国人大、 政协采纳的提案,奖励 1 万元/项;主持完成的成果列入省部级标准/ 6 政府白(蓝)皮书/省(市)发展规划或设计规划,奖励 3000 元/项。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取高限进行奖励;成果不得重复计算;跨年 度成果可以采取补差额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上述应用性奖励成果应提供由报送部门或采纳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政策建议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北京交通大学 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第一撰写人须为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 员。 (四)获奖成果 第十九条 获得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级哲学人文社 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证书有国务院国徽章) ,按以下标准对相关 人员进行奖励: 1.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奖励 25 万元/项; 2.获得二等奖的成果,奖励 15 万元/项; 第二十条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 科学)的成果,按以下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1.获得特等奖的成果,奖励 15 万元/项; 2.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奖励 10 万元/项; 3.获得二等奖的成果,奖励 7.5 万元/项; 4.获得三等奖的成果,奖励 5 万元/项。 7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北京市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部委颁发的省部 级哲学人文社科优秀成果的成果(证书有政府国徽章) ,按以下标准对 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1. 获得特等奖的成果,10 万元/项; 2. 获得一等奖的成果,5 万元/项; 3. 获得二等奖的成果,2.5 万元/项; 4. 获得三等奖的成果,1 万元/项。 第二十二条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 3 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教育部学科评估中认可的其他奖项,奖励 2 万 元/项。 第二十四条 获得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杰青、万人计划领军人 才的予以 20 万元奖励;获得青年长江、优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青年千人、教育部创新团队予以 15 万元奖励。获得两院院士、万人计 划杰出人才等另议。 第二十五条 获奖主持单位需为北京交通大学,且获奖排名第一 位者为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 第二十六条 所有奖项不能重复计算。 8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奖励 自然科学类奖励范围: (一) 重大项目 (二) 高水平学术论文 (三) 获奖成果 (一)重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重点项目、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防军工预研基金重 大项目、装备预先研究重大项目,奖励 10 万元/项;上述项目结项报 告为“特优”者,每项额外奖励 5 万元,结项报告为“优”者,每项 额外奖励 4 万元。 (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 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奖励 5 万元/项;上述项目结项报告为“特优”者,每项额外奖励 2.5 万元, 结项报告为“优”者,每项额外奖励 1.5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奖励对象:项目(课题)主持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项目(课题) 第一主持人。 9 (二)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发表且被科 学引文索引(SCIE)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经 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奖励 25 万元/篇; 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非第一作者单位,但为通讯作者单位发 表的论文奖励 17.5 万元/篇;其他合作发表的论文奖励 5 万元/篇。 (二)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的子刊上发表 且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奖励 15 万元/ 篇;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非第一作者单位,但为通讯作者单 位发表的论文奖励 10 万元/篇;其他合作发表的论文奖励 3 万元/篇。 (三) 被科学引文索引( SCIE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SCI )、 艺 术 与 人 文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 A&HCI ) 检 索 系 统 收 录 的 文 献 类 型 为 Article 、Review 的两类论文,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简称 中 信 所 ) 提 供 的 美 国 信 息 研 究 所 ( 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简称 ISI)每年公布的论文检索情况、期刊引证报告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简称 JCR)的学科分类目录和同一学 科中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序情况进行奖励。其中,在学科影响因子前 5% (含)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1.2 万元/篇;在学科影响因子前 20% (含)之间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8000 元/篇;在学科影响因子 10 前 50%(含)之间的期刊,奖励 3000 元/篇;在学科影响因子位于后 50%(不含)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 2000 元/篇。 (四) 在对 JCR 公布的 SCIE、SSCI 或 A&HCI 收录期刊按学科影 响因子前 5%、 20%、50%及后 50%分区时,根据当年 JCR 的主题学科相 关数据,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划分(包括期刊总数不足 10 种的 学科);在 JCR 当年没有公布其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被 SCIE、SSCI 或 A&HCI 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均按期刊学科影响因子后 50%论文的 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种期刊在不同学科同时出现时,以其最高分 区进行奖励。 (五) 被 SCIE,SSCI 或 A&HCI 检索系统同时收录的论文,以其 期刊所属学科影响因子最高分区进行奖励。 (六) 被工程索引(EI)检索系统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根据中 信所提供的论文检索结果进行奖励,每篇奖励 500 元。 第三十一条 奖励论文均指在相应期刊发表的长篇学术论文,不 包括述评或短论,不含在增刊发表的论文。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上奖励的同一篇论文取高限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高被引论文和单篇他引论文奖励标准。 (一) 经基本科学指标 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 统计为前 1%的高被引论文给予奖励每篇 3 万元,前 3%的高被引论文给 予奖励每篇 2 万元。每篇高被引论文只奖励 1 次。 (二) 按 5 年为一个奖励统计阶段,我院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以 国经院及其下属机构为第一作者单位在过去 5 年(含发表年)发表的 11 论文(论著),在统计年单篇累计被 SCI\SCIE 检索系统他引达到一定 引用次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单篇他引累计 10-20 次(不含),奖 励 5000 元/篇;单篇他引累计 20-50 次(不含) ,奖励 1 万元/篇;单 篇他引累计 50 次及以上,奖励 2 万元/篇。 (三) 仅统计被 SCI\SCIE、SSCI、EI 收录的论文,在 Web of Science 库(含扩展库)中的“他引次数”,“他引次数”是指排除论 文“第一作者自引” (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被引论文的第一作者为同 一人)后的被引次数。 (四) 不足 5 年且满足奖励条件的论文(论著) ,作者可提前申 请奖励,在同一奖励统计阶段内剩余引用次数不再继续统计;同一篇 论文(论著)在下一个奖励统计阶段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可再次申请 奖励,但其上一个奖励统计阶段内的引用次数不予累计。 (五) 同年同一篇论文符合单篇他引论文奖励和 ESI 高被引论文 奖励相关规定的,不重复计算,取高限进行奖励。 (六) 单篇他引论文(论著)的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其中单篇他引论文(论著)的统计数据由论文(论著)作者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检索证明、引文的首页、引用页、有标示的参考 文献页等。经科研办审核后纳入当年高水平论文奖励计划。 第三十四条 奖励对象: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第一作者 单位,且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学生为第 一作者、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期刊学术 论文,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国经院及其下属单位和机构为通讯作 12 者单位,且我院教师或专职科研人员为通讯作者但不是第一作者,按 照上述标准的 50%进行奖励。 (三)获奖成果 第三十五条 奖励范围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核准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 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奖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高等学 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 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 省部级科技奖励) ;与我院学科相关、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 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青年科学奖、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何梁 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以下简称人物奖) 。 13 第三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 国家级科技奖励 表 1 国家级科技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奖励类别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最高科学技术奖 / 250 国家自然科学奖、 特等 100 国家技术发明奖、 一等 50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 25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奖金 25050万元; 2.主持完成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1)国家特等奖,奖金 100 万元/项;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奖金 50 万元/项;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奖金 25 万元/项。 3. 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 奖金 50 万元/项。 4. 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科技创新团队予以 10 万元奖励。 5. 我院参加完成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 按照我院第一完成人的排名给予奖励;参加完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成果,按照我院在获奖完成单位中的排名给予奖励: 14 (1)排名第二的,按表 1 奖励标准的 1/4 给予奖励; (2)排名第二的,按表 1 奖励标准的 1/8 给予奖励; (3)排名第四至第六的,按表 1 奖励标准的 1/16 给予奖励; (4)其余排名,特等奖 4 万元/项,一等奖 2 万元/项,二等奖 1 万元/项。 (二) 省部级科技奖励 表 2 省部级科技奖励及社会科技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奖励类别 省部级科技奖励 获奖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奖励标准 10 5 2.5 1.主持完成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特等 10 万元/项,一等 奖 5 万元/项,二等奖 2.5 万元/项。 2.参加完成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按照我院在获奖完成单 位中的排名给予奖励: (1)排名第二的,按表 2 奖励标准的 1/4 给予奖励; (2)其余排名,特等奖 1 万元/项,一等奖 5000 元/项,二等奖 2500 元/项。 (三)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以下 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1.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奖励 10 万元/项; 2.获得二等奖的成果,奖励 7.5 万元/项; 15 3.获得三等奖的成果,奖励 5 万元/项。 (四) 人物奖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青年科学奖,2.5 万 元/人。 2.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2.5 万元/人。 3.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其中,科学与技术成就奖 25 万 元/人,科学与技术进步奖 10 万元/人,科学与技术创新奖 10 万元/ 人。 第三十七条 同一成果获得社会科技奖励后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 技奖励,取高限进行奖励。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附 则 论文、专著、应用性成果以及科研奖励的申请人需 提交与成果有关的原件、复印件、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由多人共同完成成果的奖励,第一获奖人奖励 额度不低于总奖励额度的 30%。 第四十条 国经院组织专人进行获奖成果的认定和登记、获奖成 果的发布、奖金的颁发等管理事项。本办法所设奖励均由学科建设与 科研办公室汇总,报分管科研院长审批、院务会审核,由人力资源部 门、财务部门备案后,将奖励额度下发给个人,每年实际发放奖励额 度不超过当年学院预算确定的科技奖励额度,如果超出当年奖励额度, 16 各项奖励金额同比例核减。 第四十一条 对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新增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 办法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院务会专项审批后纳入年度奖励计划。未 纳入本办法的国际高水平科技奖励,由国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提出 建议奖励标准,并由院务会审核后纳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第四十二条 经国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 果,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术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校科发 〔2019〕26 号)与《<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处 理细则》 (2018)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国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本办法 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学科建设与科研办公室。 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 2019 年 7 月 17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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