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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能够顺利入学,缓解 他们入学初期的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入学后勤奋学习,自强 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本科新生提供的无息 贷款,贷款学生在毕业时达到规定的条件,学校予以减免还 款的奖励性资助方式,是其他资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学生奖助基金; (二)回收的贷款; (三)校友捐赠及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 发放金额: (一)每人 2000 元; (二)奖励性贷学金的发放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 在校本科生总数的 2%。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 (二)诚实守信,能按规定还款; (三)学习勤奋、刻苦努力、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原则: (一)新生入学前通过“微人大”进行“新生奖励性贷 学金预申请”; (二)所在学院和学生处进行预审核; (三)预审通过后,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绿 色通道”现场办理手续,签订《新生奖励性贷学金协议书》 (一式两份,学校和学生各执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学生处将新生奖励性贷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学生。 第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奖励性贷学金的 申请; (二)学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 出贷学金的减免申请; (三)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虚假 信息获得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贷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偿还贷学金; (五)学校鼓励学生毕业后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时捐赠 资金,作为奖励性贷学金的本金。 第八条 还款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款的,应在毕业当年 6 月 份前偿还; (二)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应在毕业当年 6 月份前 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 学金。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四)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学 金; (五)学生离校前无故未还贷者,学校将对这种失信行 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奖励性措施: (一)学生在毕业前如能一次性偿还全部贷学金,由学 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 30%。 (二)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总 额的 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员、社会 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次 获得学校奖励。 (三)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 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及 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3.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市 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 4.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的优惠措施不 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释。 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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