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pdf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粤发 改规 〔⒛ 18〕 1o号 关于 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 镇管道 燃气价格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地 级 以上 市发展 改革局 (委 )、 深圳 市市场和 质量监 管委 : 为 贯彻 落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 关于推进 价 格机 制改革 的若干 意见 》和 《国家发 展 改革委 印发 〈关于加强配 气价 格 监 管的指 导 意见 〉的通知 》 (发 改价格 〔⒛ 17〕 1171号 )等 文件精神 ,加 强 和 完 善我省城 镇燃 气价 格管理 ,结 合 我省 实际 ,我 委制定 了 《广 东 省 发 展 改革委城 镇 管道燃 气价 格管理 办法 》 ,现 印发给 你们 请按 照执行。 附件 :广 东省发展 改革 委城 镇 管道燃气价格管理 办法 和 伊 吣 ,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 价格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贝刂 第一条 为完 善 管道燃 气价格形成机制 ,加 强我省配 气价格管 理 ,促 进燃 气行 业健康发 展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格 法 》《广 东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 格 法 )办 法 》《广 东 省燃 气管理 条例 》 和 《国家发展 改革 委(关 于加强配 气价 格 监 管的指 导意见 》(发 改 价格 〔⒛ 17〕 1171号 )等 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 办法适 用于 本省行 政 区域 内制定和 调整 城 镇 管道 燃 气价格 的行 为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 管道燃气是 指通过城 镇燃气管网 (除 由省 规 划的纳入 省级能源专 项规 划 的天 然 气 主 干 管 网和 跨地级 以 上 市输 气管 网以外的管 网)供 给用户使用 的符合相 关技 术标准的天 然 气、液化 石 油 气、人 工煤 气和 其它气体燃 料。 第 四条 本 办法所称 城镇 管道燃 气价 格分为配 气价 格 和 销售 价格 。 (一 )配 气价 格是指城镇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通 过城 镇燃 气管 网向用户提 供燃 气 配送 服务 的价 格 。分 为居 民配 气价 格和非居 民 配 气价格。 -2— (二 )销 售价 格是指城 镇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通 过城镇燃 气管 网将燃 气销售给用户 的价 格 。分 为居 民销售价 格 和 非居 民销 售价 格。 第 五条 随着体 制机 制改革 的推进 ,按 照“管住 中间 ,放 开两 ” 头 的原 则 ,逐 步放开燃气销售价格 。在城镇 管道燃 气销售和配 气 业 务未分 离前 ,居 民配 气价 格和 销售价 格 实行 政 府定价 管理 ;非 居 民配 气价 格和销售价 格实行基 准价 管理 ,供 需双 方 可 以基 准价 格为基础 ,在 上 浮⒛ %、 下浮不 限 的范围 内协商确定 具体价格 。 第六条 城 镇 管道燃 气价格授权 市、县人 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 并抄 报省人 民政府 价 格 主 管部 门。 市管所 辖城 区及 跨县 (市 )的 城 镇 管道燃 气价 格 。 县 管辖 区 内的城镇 管道燃 气价 格 。若整 个地 级 以上 市辖 区 内均 由同一个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经 营 ,则 由地级 以 上 市统 一制定 管道燃 气价 格 。地级 以上 市辖 区 由县及 县级 市改革 为 区的 ,鼓 励 由地级 以上 市统 一制定 管道燃 气价格 。 第 七条 城镇 管道燃 气价 格 的制定应 遵循 补偿成 本 、合 理 盈 利、反 映供求、兼顾 消费者 承受能力、促 进能源 节约利用 的原 则 。 配 气价 格和居 民用 气销售价格实行 同城 同类 同价。 第二章 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配气价格按 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的原则制定 ,即 通过核定城 镇 管道燃 气企业 的准许成本 ,监 管准许 收益 ,考 虑税 收等 因素确定 年度准许 总收入 ,再 除以年度配送 气量确定配气价 -3— 格。各地可在合理分摊成本 的基础上 ,制 定 居 民配气价格和各类 非居 民配气价格 。非居 民配 气价格可按 气量进行分 类 ,最 多不超 过 三类。 第九条 对新成立企业投 资建设 的管道 ,制 定配气试行价格 , 运用建设项 目财务评价的原理 ,使 被监 管企业在 整个 经 营期 内取 得合理 回报。核定价格 时 ,全 投资税后 内部 收益率原则上不超 过 7%,经 营期原则上不低 于 30年 。定价 成本参数 与成本监 审规定不 符的 ,按 成本监 审的规定进行调整 。可行 性研 究报告设 计的达产 期后 ,调 整为按“ 准许成本加合理 收益” 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 第十条 配气业务年度 准许总收入 由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及 税 费之和扣减 其他 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 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 使用 与配气业务相 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 工 、燃 气配套 设施销售等其他 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十一条 配 气 业务 准许成本 即定价 成本 ,包 括 折 旧及 摊销 费、运行维护费 ,根 据成本监 审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 二条 配 气 业务准 许收益按有效 资产 乘 以准许收益 率确 定。其 中,准 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 资收益率 ,按 不超过 7%确 定 ; 有效 资产为城 镇燃气企业投入 、与配 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 资产 ,由 固定 资产 净值 、无形 资产净值和 营运 资本 组成 ,包 括 市 政 管网、市政 管网到建筑 区划红 线外的管网资产 ,城 镇 区域 内自 建 自用 的储气设施 资产 ,以 及 其他设各设施 等相关资产 ,不 包 括 建筑 区划 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 ,政 府 无偿投入 、政府补助和社 -4— 会 无偿投 入 的资产 ,无 偿接收的资产 ,未 投 入 实际使用 的资产 , 不 能提 供资产价值 有效 证 明的资产 ,资 产评估 增值部分 ,以 及 以 工程安装费等名义 向用户收取 费用形成的资产等 。 固定 资产 净值和 无形 资产 净值 通 过成本 监 审确定 ,营 运 资本 按运行 维护 费的20%确 定。 第十 三条 配 气业务税 费包 括 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 等 ,依 据 国家相关规定 核定。 第十 四条 配 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原 则 上每 3年 校核调整 一 次。如投 资 、输送 气量 、成本等发生重大 变化 ,可 以提 前调整。 如测 算 的调整 幅度过大 ,可 以适 当降低调整 幅度 ,避 免价 格 大 幅 波动。对应调 未调产生 的收入 差 额 ,可 分 摊到未来年度进行 补偿 或 扣减。 第十五条 销售价格 由气源价 格 和配 气价 格构成 。 气源价 格是指城 镇 管道燃气企业购 入燃气所发 生 的采购成本 , 多气源供气时 ,一 般按 照不 同气源价 格 加 权 平均确定。如城 镇燃 气经 营企业 的气源价 格 明显 高 于周 边 同类气源价 格 时 ,可 参 照周 边 同类气源价 格水平确定。 配 气价 格按 照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 计算确定。 管道燃气经 营 企业 的实际税后全 投资收益率 不得超 过7%。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 立 管道燃气价 格联动调整机制 ,在 气源价 格发 生一定 幅度 的变化时 ,适 时调整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第十七条 为促进 资源节约 ,引 导管道燃 气资源合理配置 ,居 -5— 民用气应 当建 立 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八 条 新通 气城 镇原则 上 实行 单一气价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已采用 两部 制气价 的 ,要 理 顺各环 节价 格 ,逐 步过 渡到 单一气 价。 第十九条 建筑规 划红 线范 围外的管 网建设 费用 ,计 入 气价 。 与城 镇居 民住宅配套建设 的规 划红 线范 围 内的管 网建设 费用 ,计 入 开发 建设成本 ,不 得 在房价之 外另行 收取。对 已建成但 未 配套 安装燃 气管道及 附属设 施 的原有住宅和 其他 建筑 ,规 划红 线范 围 内的燃 气管道及 其 附属设 施 的建设 费用 由用 户承 担 ,各 市县人 民 政 府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城 镇 管道燃 气经 营企 业承担 的燃 气 分户计量器具 出 口前 的燃 气 管道及 其 附属设 施 的维 护 、维修和更 新 费用 ,合 理 计 入 准许成本 ,计 提 准许收入 ,不 得另行 向用户 收 取。 第 二 十 条 城 镇 管道燃 气 经 营企业 应用 户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服 务的具体 收费项 目由市、县人 民政府 价格 主 管部 门按 照立项从严 、 设 项从 简的原 则结合 当地 实际确定 ,相 关服务收费标准 由企业 自 主制定。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 一条 管道燃 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由 价格 主管部 门主 动实施 ,也 可 由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 向价格 主管部 门提 出建议。新 成立城镇 管道燃气经 营企业投产运行 前 ,应 主动向价格 主管部 门 -6— 提 出定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价格 主管部 门制定和调整 管道燃气价格前 ,应 当 开展 成本监 审。成本监 审核定的定价 成本 ,作 为制定和调整 管道 燃 气价格 的基本依据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 管道燃气试行价格 ,定 价成本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要依法依规履行 听证 等程序 。按 照建 立并经 听证 的联动机制调整 价格时,可 以不再进行听证 。 第二十 三条 城 镇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应按价格 主管部 门要求 , 定 期报送定调价所 需的企业投 资、收入 、成本及价格等相关信 息 和 资料。 第二十 四条 价格 主管部 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应 通过 门户网站 向社会公 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应 定 期通 过 企业 门户 网站 等指定 平 台公 布成 本和 管道燃 气价 格信 息 ,强 化社会监督。 第四章 价格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应在经 营场所明码标价 ,标 示 燃气 的品质、计价单位、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等内容。 第 二 十六条 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 应 当按 照政府 价格 主 管部 门 的规定 ,如 实提供 生产 经 营及成本情况 ,出 具相 关账 簿 、文件等 资料 ,并 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管道燃 气经 营企业 无正 当理 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 ,或 者提供虚假 资料 的 ,县 -7— 级 以上人 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 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不 改正 的 ,可 予 以同地 区或者相类似地 区城镇管道燃气经 营企业 的较低 成本为依据 ,并 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制定 或调整价格 。对故 意瞒报 、虚报信 丿 急的行为 ,价 格 主管部 门要依 法查处并纳入不 良 信用记 录 ,推 送 至当地公 共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城市信用 网站和 企业信用信 息公 示系统等平 台进行公 示。因故意瞒报 、虚报相关 信 `惑 已获得不 当收益的,在 后续调价时进行追溯。 第 二十 七条 各级价格 主管部 门应 当依法依规 对城镇管道燃 气企业 的价格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 价格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 。 第 五章 附 贝刂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 法 由广东省发 展 和改革 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条 本办 法 自2018年 9月 8日 起施行 ,有 效期5年 。《省 物价局关于 印发 管道燃气价格管理 办法 的通知 》(粤 价 〔⒛ 12〕 266 号 )同 时废 止。 实施期 间 ,若 国家 出台新 的规定 ,按 照 国家规定 执行。 附件 :居 民用气分 类使用 范围 — 8— 附件 :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 居 民销售价格是指城 乡居 民住宅 用气。 学校 教 学和 学 生生 活 用气、社会 福利机构 生活用气、宗教场 所 生 活用气、城 乡社 区居 民委 员会 、村 民委 员会 服务设 施用 气以及监 狱 监 房 生活用气 ,执 行居 民用气销售价格 。 (一 )城 乡居 民住 宅用 气 :城 乡居 民住宅用 气是 指城 乡居 民 家庭住宅 ,以 及 机关 、部 队、学校 、企 事 业单位集体宿舍 、商 业 用 房按规定 改建为租 赁住 房 的生活用气。 (二 )学 校教 学和学生生活 用 气 :是 指学校 的教 室、图 书馆 、 实验 室 、体育用 房 、校 系行政用 房等教 学设施 ,以 及 学 生食 堂、 澡堂、宿舍等 学生生活设 施用气。 执行 居 民用 气价格 的学校 ,是 指有关部 门批准 ,由 政 府及 其 有关部 门、社会组 织和公 民个 人举办的公 办、民办 学校 ,包 括 :(1) 普通 高等学校 (包 括大 学、独 立设置 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2) 普通 高 中、成人 高 中和 中等职 业 学校 (包 括普通 中专、成人 中专、 职 业 高 中、技 工 学校 );(3)普 通初 中、职 业初 中、成人初 中;(4) 普通小 学 、成人 小 学 ;(5)幼 儿 园 (托 儿 所 );(6)特 殊教育 学校 (对 残 障儿童、少年实施 义 务教育的机构 )。 不 含各类经 营性培 训 机构 ,如 驾校 、 烹饪 、美容 美发、语 言 电脑培训等。 -9— (三 )社 会福 利机构 生活 用 气 :是 指 经 县级及 以上 人 民政府 民政部 门批 准 ,由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 人举办的 ,为 老年人、 残疾人、孤 儿 、弃 婴等特殊群体提 供集 中居住 、生活照料 和康复 教育服务的机构 的生活用气。 (四 )宗 教场 所 生活 用 气 :指 经 县级及 以上人 民政 府 宗教事 务部 门登 记 的寺院 、 宫观 、清真 寺 、教 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常住 人 员和 外来暂住人员 的生活用气。 (五 )城 乡社 区居 民委 员会 、村 民委 员会服 务 设施 用 气 :是 指城 乡居 民社 区居 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 工作场所及 非经 营公益 服务设施 的用 气。 -10— 公开 方式 ∶主 动公 开 抄送 :国 家发展 改革委价格 司 ,省 住房城 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 展 改革委办公 室 ⒛ 18年 8月 9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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