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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孟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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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孟津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孟烟〔2021〕45 号 关于印发《洛阳市孟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洛阳市孟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洛阳市孟津区烟草专卖局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1 –– 洛阳市孟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 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 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 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 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 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 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 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的 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区域+距离”调控、距离调控和总 –– 2 –– 量调控三种模式作出的整体安排,以保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 适度规模。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 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洛阳市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依法向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 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 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3 ––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要有适当间距,且不得相 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适的距离: 1.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100 米范围 内不得超过 3 个零售点。 2.除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外的一般区 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50 米。 3.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低于 200 米 (如文化体育、修理修配、修车洗车、寄递配送、小型餐饮、 五金店、洗浴中心等)。 (二)经营场所属于下列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下列规定 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事业单位 100 人以上可设立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立 2 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每 500 人设立 1 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立 3 个零售点;封闭式景区按游 客流量可按每 500 人设立 1 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2.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内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 不超过 2 个。 3.车站等交通站点(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区域内各 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 当设置,最多不得超过 3 个。 –– 4 –– 4.实施物业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内非住宅类的服务设 施区域,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5.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部分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 售点,不满 500 人的设置 1 个;每超过 500 人增设 1 个(余数 达 250 人以上的按 500 人计算)。 6.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 1-2 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 受本规定第九条限制,按照一个经营场所办理一证的原则设 置: (一)星级宾馆、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体育场馆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 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区域楼 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孟津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 (气)站的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一个零售点; (五)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六)建筑工期在一年以上,人数达 50 人以上,且具有 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工程工地,最多可设置一个零售 点; (七)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 5 ––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可 在距离限制或总量限制上给予适当放宽。 1.三级(含)以上残疾(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 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 2.残疾军人、烈士家属; 3.享受低保待遇者。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搬迁至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内(集贸市场除外),不受间 隔距离限制,但必须为本人经营,不得转让。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改变经营地址的, 自特定事实出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至辖 区内其他经营场所。 2.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 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自特定事实出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至辖区内其他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未满 18 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6 ––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 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在三年 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 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 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 所。 –– 7 ––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 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 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 100 米范围内(地方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以政府规定为准);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 50 米范 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南省烟草 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 8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 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 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 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 “内”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孟津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实 施的《孟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吉利区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 9 ––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路段、相互间隔距 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 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 零售点路段是指申请点门面朝向所在的路段。 申请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出入口,且朝向两条或两条以 上路段的,按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进行相关路段归属的认定。本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处于不同路段的,以申请点所处路 段布局条件为标准。 第三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最短可通行距 离。申请点或零售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营业出入口的,以 距离最近营业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为测量基点。 第四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 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零售点相互 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道路无障碍物可通行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 –– 10 –– 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一、 二所示) 图一 图二 (二)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隔离栅 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 –– 11 –– 时性物品除外) ,以贴近障碍物之后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 三所示) 图三 (三)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测量最短距离; (如图四所示) 图四 –– 12 –– (四)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测量最近一侧门边行 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如图五所示) 图五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 坡长进行测量(如图六所示) ;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 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进行测量; –– 13 –– (六)其他测量方法。 第五条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二项所称“中、 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幼 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测量, 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幼儿园、中、 小学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门边向外延伸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 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 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六条 申请点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 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作为办 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 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名称与实际 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八条 实际测量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误差不得超过本规定 设置的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的±1%。 测量结果与实际距离不符,超过规定误差范围的,以复核结 果为准。 第九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 的,应有视频记录。 洛阳市孟津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 14 –– 2021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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