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美丽县城”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招标文件.pdf
大关县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泽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04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6 第六章 图纸.......................................................................................................... 11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大关县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关县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已由大发改复[2021]11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 来源为政府自筹资金。项目业主: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云南泽诚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大关县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 2.2 建设单位: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工程建设内容:大关县城路面工程改造,路面为沥青路面,长度约9.2公里,详见工程量清 单。 2.4 计划总投资:1112.961万元。资金来源:政府自筹; 2.5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6 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7 计划工期:20日历天。 2.8 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9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 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 致。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四个月的社保证明,且 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每月驻场在岗时间必须在25天以上,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负 4 责人的,须报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自行承诺不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经理; 3.4、技术负责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 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四个月的社保证明,必须长驻施工现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5天),并自行承诺不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3.5、财务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财务状况(附2017~ 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 财务情况说明书; 3.6、企业业绩要求: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不低于800万的类似市政道路类项目 (或者公路类项目)业绩2项及以上,需同时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证明材料及合同和竣工验收 的相关证明材料; 3.7、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 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未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问题。(1)投标人必须落实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提供承诺书;(2)投标人必须提供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工 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和“深挖彻查保护伞”专项斗争的承诺书。(3)投标人企业、 法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将不予接受其投标。 (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且在规定的处罚时间内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3.8、按照《昭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工资支付信用审查有 关事项的通知》(昭保支办发〔2018〕6号)要求,各申请人须于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截 止时间前,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扫描件)和《工资支付信用记录查询申请 表》(下载网址http://www.zt.gov.cn/lanmu/zwgk/contents/1904/159458.html)报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 支队(电子邮箱ztxysc@126.com),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收到并审查后,于投标文件递交截 止日期当日9时前,向交易中心统一反馈工资支付信用审查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未按 时提供工资支付信用查询申请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9、其他要求 1.近三年在经营活动(投标)中无犯罪行为、无涉黑涉恶行为、无不良记录(投标人自行出 具公司声明)。 5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递交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4 月6日09:00 时至2021年4月 12 日23:59时(北京时 间)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 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招标电子文件,格式为*.BZBJ)及相关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 理流程。 (注:请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获取,否则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投 标人自行承担)。 4.2 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后,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http://ztggzyjy.zt.gov.cn),在投标界面“确认投标保证金”处查询保证金提交情况,确认保证 金并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在电子交易系统确认保证金,如因投 标人原因未确认,未绑定项目的,视为未提交保证金) 4.3 网上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1年 4 月 26 日上午09:30 时。 4.4 递交方式:网上递交,递交网址:http://ztggzyjy.zt.gov.cn/,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 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五、开标方式 5.1 投标人原则上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参与投标。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选择在投标 截 止时间前,持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到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现场解密 (受疫情影响,如需到开标现场进行现场解密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5个工作日,向大关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服务科,电话:0870-5628660 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必须到现场解密的特殊 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变。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针对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按 照《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提前进入到“网上开标室”,根据 网上远程解密、开标要求,在下达网上解密指令后15分钟内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和签 名确认等相关操作。投标人在开标时进行电子签名时,当指令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签 6 名的视为默认签名。若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相关操作,则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放弃 投标。开标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招标人)回复。在规定的签名确 认时间内不进行开标一览表确认的,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技术操作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热线:0870-2221602,010-86483801。 注:上传投标文件时加密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是开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必要工具, 否则将不能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均视为其撤 销投标文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别说明: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疫情防控工作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招标人要会同代理机构建 立防控处置和报告机制,严格落实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完成本项目各方参与主体检测体温,扫描 “健康码”、“行程码”二维码,填报《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人员健康申报表》《公共资源进场交 易进场人员登记表》。 请本项目各方参与主体(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等)携带本人身份 证,自行佩戴口罩,在交易中心开标等候区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如有发热(体温大于等于 37.3℃)、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14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14天内有境 外旅居史(港台地区和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14天内来自或途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14 天内来自或途径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具体的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以官方实时通报的为 准)等应主动回避。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ynggzyxx.gov.cn)、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大关县人民政府(http://www.daguan.gov.cn/ )上发 布,其他网站转发无效;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云南泽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关县 地 址:昭阳区珠泉路远大花园小区 邮 编:657400 邮 编:657000 联 系 人:谭开均 联 系 人:胡彬 联系电话:15012364326 电 话:18213893029 7 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 专业岗位 人员数量最低 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岗位资格要求 是:☑ 专职:☑ 否:□ 技术负责人 1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施工员 1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安全员 1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质量员 1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标准员 材料员 1 1 岗位要求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8 备注 机械员 劳务员 资料员 1 1 1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注:1、表中“岗位资格要求”栏是、否提供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在“□”内打“√”。 2、表中“岗位要求”栏专职、可兼任在“□”内打“√”。 3、此表为投标人配置“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1 1.1.2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 标 人:大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大关县 招标人 联 系 人:谭开均 电 话:15012364326 名称:云南泽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昭阳区珠泉路远大花园小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胡彬 电话:18213893029 1.1.3 项目名称 大关县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 1.1.4 建设地点 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含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清单 1.3.2 计划工期 2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 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 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公路工程专业,贰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建 造师注册资格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负责 10 人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四个月的 社保证明,且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每月驻场在岗时间必须在25天以 上,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的,须报经建设单 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自行承诺不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经 理; 4、技术负责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1.4.1 投标人资质条 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2020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前任意四个月的社 件、能力和信 保证明,必须长驻施工现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并自 誉 行承诺不兼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3.5、财务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近 三年财务状况(附2017~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6、企业业绩要求: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不低于 800万的类似市政道路类项目(或者公路类项目)业绩2项及以上, 需同时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证明材料及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 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7、信誉要求:信誉良好,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 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未发生严重违约行 为;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问题。(1)投标人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五 项制度,提供承诺书;(2)投标人必须提供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和“深挖彻查保护 伞”专项斗争的承诺书。(3)投标人企业、法人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上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将不予接受其 投标。(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建设 11 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规定的处罚时间内的投标 人,投标将被拒绝。 8、按照《昭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加强工资支付信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昭保支办发〔2018〕6 号)要求,各申请人须于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 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扫描件)和《工资支付 信用记录查询申请表》(下载网址 http://www.zt.gov.cn/lanmu/zwgk/contents/1904/159458.html)报昭通市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子邮箱ztxysc@126.com),昭通市劳动保障监 察支队收到并审查后,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当日9时前,向交易 中心统一反馈工资支付信用审查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未 按时提供工资支付信用查询申请或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类企 业,一律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9、其他要求 9.1.近三年在经营活动(投标)中无犯罪行为、无涉黑涉恶行 为、无不良记录(投标人自行出具公司声明)。 9.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3.本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 见招标文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不接受 体投标 1.5.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6.2 投标人提出问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 题的截止时间 业数字证书(USBKEY)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和方法 (http://ztggzyjy.zt.gov.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署名提问。 1.7 分包 不允许 1.8 偏离 不允许 12 1.9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04月26日上午 09:30 时止。 2.1 开标地点 地点: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逾期未按指定要求进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招 标人不予受理。 2.2 开标解密 投标文件的解密详见招标公告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网上远程开 标。 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 3.2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信息: 户 名: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大关建设银行 账 号:53001637436051003127-0064 金 额: 20 万元;详见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 上标段要求内容; 二、投标(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保证金提交时间为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到 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 提交。 三、保证金的提交方式: 银行转账 1.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必须从其 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 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2.投标人投同一项目下两个及以上标段的,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保证金。 四、保证金提交程序: 1.投标人向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保证金专户转入保证金(招标文 件载明的保证金专户信息需和电子交易系统内信息一致,如不一 致,应及时联系招标代理)。 2.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后,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在投标界面“确认投标保证金”处 查询保证金缴纳情况,确认保证金并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投标人 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在电子交易系统确认保证金,如因投标人 原因未确认,未绑定项目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3.开标时,唱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打印“项目标段缴纳保证金 一览表”,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五、保证金退还: 1.未中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发布中标结果公 告后,招标代理提交退还; 2.中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完 善合同归档后提交退还。 13 3.3 3.4 3.5.1 3.5.2 3.5.3 3.6 3.7.1 3.7.2 投标保证金不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承诺书”进行承诺,若有 予退还的情形 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需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并按文件表格格式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 2017年-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其 近年财务状况 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未满(或者刚满)一年的公司无需提供审 的年份要求 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其他情形须提供成立至今的审计报 告及报表)。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 2018年至今。 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 讼仲裁情况的 2018年至今。 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 不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 标文件组成。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招标文件 编制系统》制作。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附件《电子投标文件 编制及报送要求》。 特别注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 投标文件格式 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 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 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 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 名:技术标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投标文件)需要企业、法定代 投标文件的签 表人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商务标投标文件需要企业、法定代表 署 人、工程造价师或造价员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 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14 3.7.3 3.7.4 4.1 5.1 5.2 6.1 6.2 1、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http://ztggzyjy.zt.gov.cn)网,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 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 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 件。 投标文件的提 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还需单独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给招 交 标人存档。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昭 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ztggzyjy.zt.gov.cn),如果投标人 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因网上全程电子化投标,现场无需提供光盘及投标文件,但是中标 投标文件份数 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天内向招标人提供纸质版的投标文件1正2 要求 副。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 (2)开标顺序: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 序进行网上解密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人数: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 组建 其中经济专家2人,技术专家3人。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否授权评标委 √否 员会确定中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人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3% 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7.1 词语定义 7.1.1 7.1.2 类似项目 人 企业类似业绩指市政道路类项目(或者公路类项目)。 指2018年至今已完成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的类似业绩。 需同时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证明材料及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 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资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按《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记 入不良行为并在公告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含被行政机关予 不得参与投标 以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行受贿罪犯以及 的情形 被人民法院判决需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等被记录入不良行为的当事 人) 15 7.1.4 7.1.5 7.1.6 相关费用 本次招标代理费、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 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严禁转包和违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法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 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招标控制最高限价:11129610.84元,壹仟壹佰壹拾贰万玖仟陆佰壹 招标控制最高 拾圆捌角肆分(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 限价 投标报价总价超过招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7.1.7 “暗标”评审 不采用 7.1.8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 评标结果公示 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http://ztggzyjy.z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7.1.9 重新招标的其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 他情形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1.10 7.1.11 同义词语 监督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 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 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一)注意事项 1、投标人原则上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参与投标。如有特殊情况, 也可以选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持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到 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 进行 现场解密,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变。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递 注意事项 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备注:受疫情影响,如需到开标现场进行现场解密的,需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 5 个工作日,向大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加盖公司公 章的必须到现场解密的特殊情况说明。 2、针对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按照《网上开标远程解密操作指南(投标 16 人)》,在截标时间前提前进入到“网上开标室”,根据网上远程 解密、开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远程解密、查看开标一览表和签 名确认等相关操作。若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相关操作, 则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在 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招标人)回复。在规定的签名确认时间 内不进行开标一览表确认的,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技术操作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热线:0870-2221602,010-86483801。 注:上传投标文件时加密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是开标时对投标文件 进行解密的必要工具,否则将不能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所 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均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 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在开标时进行网上解密 投标文件和电子签名时,当网上解密(或签名)指令下达后,在规 定的解密时间内(每次5分钟,一共3次解密机会)未进行解密和签 名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3、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疫情防控工作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招标人要 会同代理机构建立防控处置和报告机制,严格落实防控工作要求, 组织完成本项目各方参与主体检测体温,扫描“健康码”、“行程 码”二维码,填报《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人员健康申报表》《公共资 源进场交易进场人员登记表》。 请本项目各方参与主体(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行业主管部 门人员等)携带本人身份证,自行佩戴口罩,在交易中心开标等候 区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如有发热(体温大于等于37.3℃)、干 咳、乏力等不适症状、14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 触、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港台地区和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14 17 天内来自或途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14天内来自或途径新冠 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具体的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以官方实时 通报的为准)等应主动回避 4、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否则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情况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 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 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6、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 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 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9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 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 提供招标 代理服 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单位向中标人收取。 20 (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招标 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http://ztggzyjy.zt.gov.cn)”提出。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 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 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 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 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 程量。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电子技术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程量清单; (3)图纸。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 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 22 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 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 站 信息 , 投标 人 自 行 登 录 昭通 市 公 共资 源 交 易电 子 服务 系 统 (http://ztggzyjy.zt.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 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 对工程量清单无论做出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商务标电子招标文件,无论对评标 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作何种变更,都要重新制作技术标电子招标文件, 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 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 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3.2 投标人自行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 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 “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中有关该工程招 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 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组成。 23 3.1.2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 JPG 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 应小于 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 20M。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有效 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 金和廉政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 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5资格审查资料 24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 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或者工程接收 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 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 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 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部分文件、技术标部 分文件组成。商务标部分电子标书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招标文件编 制系统》制作。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部分电子标书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 模块化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附件《电子投标文 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3.7.2 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7.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 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5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投标文件的签署: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登录“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http://ztggzyjy.zt.gov.cn)”,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商务标电子文件必须 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资格审查电子文件、技 术标电子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并完 成最后的“确认并签名”,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 标文件成功。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昭通市公共资 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 无效,现场光盘不再接受。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 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 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依次导入有效投标人 的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由投标人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解密完 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27 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不符合 4.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 (3)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无法读取导入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28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 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和廉政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和廉政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 赔偿损失。 29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 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的。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 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0 (5) 其 它 串 通 投 标 行 为。9.2 对投标人的 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 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 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31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 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 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组 成。 商务标部分电子标书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 作。 2、资格审查部分、技术标部分电子标书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 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包括企业、法定代 表人、造价工程师人员。 《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 件进行加密功能。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如果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 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 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 过“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ztggzyjy.zt.gov.cn)”网上上传指定的 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 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 效,现场光盘不再接受。 33 第三章 条款号 2.1.1 形式、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资格评 审标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总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和“投标 人须知”要求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内容规定 工期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农民工工资无拖 欠情况 符合公告规定要求,且提供无拖欠承诺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资格审查部分规定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及授权委托 书 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有效期限符合招标要求。 项目经理及技术 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资格审查部分规定 近年度财务状况 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资格审查部分规定 类似业绩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近年发生的诉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34 和仲裁情况 2.1.2 条款号 企业其他信誉情 况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保证金缴纳 凭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项目经理及技术 负责人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他资格审查材 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 规定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56分;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项目管理机构:满分5分; 投标报价:满分30分; 2.2.1 其他评分因素:满分9分; 投标人评标基准价(P)的计算公式: P=F×K 式中:P—评标基准价; 2.2.2 投 标总报价 评 标 F—部分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基准价计算方法 K—合理低价期望值,该项目中K取0.99 1.部分投标总报价指:投标总报价在拦标价下浮一定 范围内的方可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总报价在此范 围外,只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公式计算,但不影响其投标 文件参与评审。 2.拦标价下浮一定范围:拦标价≥部分投标总报价≥ 拦标价×B: 35 式中:B—下浮度值,该项目B取值0.95 3.F值计算方法如下: (l) 当在以上范围内的部分投标总报价个数n≥7时,去掉 范围内的最高、次高、最低、次低四个投标总报价后其余投 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在以上范围内的部分投标总报价个数7>n≥5时,去 掉范围内的最高、最低二个投标总报价后其余投标总报价的 算术平均值。 (3)当在以上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个数n在n<5且n≠0时, 直接计算范围内的全部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在以上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个数n=0时,评标基准 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P=拦标价×B×K 注:投标总报价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初步评审要 求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若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为无 效标的,其投标总报价不参与计算,投标文件不参加评审。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条款号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 (56分) 偏差率(Y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总布置(5 分) 场内分区和运输布置合理,施工辅助企业和临时设施规模 合理,布置图与文字说明一致得5分;否则在0-5分之间酌 情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 根据施工程序、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文字说明清 楚、正确、不漏项,对关键施工技术、项目实施重点、难 点解决方案切合实际,根据内容优劣评审得得10~15分。 否则在0~10分之间酌情得分。 (15分) 36 质量管理体系 (10分) 文明施工 (5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与措施(5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 1.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可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可靠, 施工、卫生、健康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健全,全责任制度可 行,且投标人承担的项目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根据内容优劣评审得7~10分,否则在0~7分之 间酌情得分。 2.项目开标前一年内,投标人承担的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受相应行政处罚的扣1-5分,扣完为 止。若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的,则按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有健全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文明施工管 理保证体系健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全面,根据内容 优劣评审得1~5分,否则在0~1分之间酌情得分。 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污染物处理 和排放措施,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内容全面可行,根 据内容优劣评审得1~5分,否则在0~1分之间酌情得分。 (6分)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的施工关键路径明确, 施工工序逻辑关系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可行得3-6分;否则 在0~2分之间酌情得分。 资源配备计划(5 分) 劳动力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合 理得3-5分,否则在0~2分之间酌情得分。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及试验和检测仪器 设备配置(5分)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进度计划、 设备配套及数量合理得分3-5分,否则在0~3分之间酌情得 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1分) 项目管理机构评 分标准 (5分)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 格(1分) 项目组织机构 (3分) 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 机构组成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健全,机构人员 专业配备齐全、技术工种及数量合理、办公设备满足需要 得3分;否则在0~3分之间得分。 投标总报价得分(N)按下式计算: 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总报价 (30分) (30分) 1、当Y>0;N=30-2×Y 2、当Y≤0;N=30+Y 注:投标总报价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若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后小于或等于0分,则按0分 37 计。投标总报价得分由评标工作人员计算,由评委复核。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 其他评分因素标 业绩 有1个类似业绩得 1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准 (4分) (9分) 投标人综合能力 (5分) 根据投标人的企业业绩、公司的综合实力、拟投入的项 目人员配置情况、机械投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酌情打分,得1~5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阐述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高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第三名中标 候选人出现有2家及以上综合得分相等时,以信用等级高的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等,则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票数最多者为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1.2 本次评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审 查、响应性评审)标准及程序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下列方式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 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2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38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 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9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 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2.2.4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2.4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 按本章第2.2.4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 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 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0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高低的顺序推荐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将 于开标后的三日内公布于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发布。公示有效期三日。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B0.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节的规 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B1.1 投标函不满足“投标函”要求的; B1.2 工期不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3 质量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 规定的; B1.4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5 联合体投标不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6 有投标人须知规定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7分包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8偏离不满足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的; B1.9 投标有效期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10 投标保证金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11 资格审查文件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12 投标文件格式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13 投标文件签署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41 B1.14 投标报价未满足投标人须知规定的; B1.15 低于成本报价的; B1.16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 B1.17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B1.1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相同的; B1.19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B1.20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B1.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B1.22 技术标标书“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B1.23 材料暂估价未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B1.24 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数字证书(USBKEY)的; B1.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1.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B1.2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B1.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B1.29 内容填写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1.30 扫描件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B1.31 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 附件 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 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方法。 42 C1.评标价计算 投标人评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相同时: 1、采用定量评审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分值也相 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2、采用定性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附件 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D0. 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 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评审程序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 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 般 约 定 43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 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合同技术条款) 的,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 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 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44 1.1.2.5 分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3 临时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 45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 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 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 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 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飞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46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井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 47 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 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 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 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48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 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和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 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 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49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 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 场地布置和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50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当监理人认 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 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 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 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 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 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 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 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 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 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 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51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 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 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 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 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52 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 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53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 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 本合同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 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 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 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 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 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 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 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分包外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54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 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接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 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 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 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 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55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 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体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 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 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 险。 56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 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 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 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 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 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 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 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 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7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 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 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 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 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 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 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 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 58 办理申请人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 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 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 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咱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 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 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59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 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60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 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 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 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 标准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 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 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 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61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井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 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 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 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 62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认 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 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 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 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 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 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 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 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63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 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 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 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 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64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 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 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 程进度计划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 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 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 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 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 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 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65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年 月 工程预付 完成工作量付 质量保证金扣 材料款扣 预付款扣 款 款 留 除 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4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 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条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 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 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 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66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从应及时安排复 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67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 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68 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 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 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28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 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己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 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 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 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 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69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 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 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 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 新检查。 70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己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 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 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 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 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 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71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 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另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 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 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 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 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 72 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 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 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 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 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 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 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7 天内作出变更指 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 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 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 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 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74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 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 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 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 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 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己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75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 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 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 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 .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 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 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6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 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5.3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 Fo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井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77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援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 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 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 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 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 解报告确定。 78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 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 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 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 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 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 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 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 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 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79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 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 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未,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80 (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改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 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从。在第1.1.4.5 81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 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 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 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 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82 (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 发包人审核井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 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 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第17.3.3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 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就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 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83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 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 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交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 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 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 84 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试运行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 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 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 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 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 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人员、 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 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 85 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 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 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 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 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己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 86 承担,按第:t页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 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王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 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 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 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 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87 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 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 88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 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超标洪水、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89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 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威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90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 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期),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 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 (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律处理。 91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 (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 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 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 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 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 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 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2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 (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 (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事有的索赔 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 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93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井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 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撒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己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 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94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 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 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 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以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 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 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 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95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 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 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 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 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 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 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96 执行。 24.4 争议的解决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 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 仍有效。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的部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⑴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报价书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97 ⑹技术条款和要求 ⑺图纸 ⑻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⑼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招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 程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等)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14日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根据监理人 指示划定,用地期限在本合同工程完工后2个月。承包人只能在商定的用地范围内安排施工,超出商定的用 地及临时施工用地的范围外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8 其它义务 (1) 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及其他与施工有关人员的关系; (2) 发包人应按第8.1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 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98 即使没有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 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交通等临时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对 乡村便道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若造成当地交通、农田、房屋、植被等损害,承包人应负责对造成的 损害进行恢复及赔偿。 (2)在施工队伍进场后,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设备人员进场报验单经监理方检 查、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工程方可开工。 (3)承包人必须结清和施工所在地政府、老百姓的所有拖欠款项及今后施工中发生的相应款项,承包人 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4)承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特别是雨季施工排水与防洪 措施),避免施工中造成水土流失,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生活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 责任; (6)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指定承包人开户银行,并 请银行代为监督; (7)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以外的承包人所需用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2 履约担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前向招标人提交经发包人同 意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5%。 99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 4.3分包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增加: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现场不少于20天,少一天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若实需离开工 地,应书面向监理人和发包方请假,同意后方能离开现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将采取的 合理措施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必须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若监理人未及时 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程延期,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00 7.2 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 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后21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并配合监理人进行抽查,经联合复测抽查后,由承包方、监理人、设计单位、发包方签证认可计量。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签订合同 7 天内, 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本条增加: 9.2.8 承包人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费用已摊入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承包人 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7 10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 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发现后的14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 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1 补充:监理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11.3 发包人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适 当补偿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迟;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为2000元/天,但最终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承包人支付逾期 102 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工程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内容,提前完工的,不进行任何奖 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 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 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4 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本条增加: 监理人认为材料试验需送省、地(或)县级质检部门试验时,承包人应经监理人见证取样后送上述质 检部门进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条增加:无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其《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均不作调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 103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或 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定额子目按投标报价的编制水平编制补充单价报给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 准。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考虑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删去本款,并代之以: 按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方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及按本 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目所有标段均不安排工程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完成工程总投资达到50%后,视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按监 理人、设计、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月应支付金额的85%支付。其所扣留的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通过审计部 门审计后支付15%。 104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将转为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按监理人要求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18.6 试运行 18.6.1 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条件,并承担 全部试运行费用。 本款增加: 18.9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算。本工程 保修期为一年。 20 保险 各方按相关规定购买,费用自理。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105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8)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如未能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承诺的人员、施工设备按时、 如数进入工地,致使本标段工程的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 方式:调解、仲裁或诉讼。 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调解机构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设置专门的争议调解机构。 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德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陇川县人民法院。 106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07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 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投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再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08 附件三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 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 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 议; 109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执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 担债务等任何其他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 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 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 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气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 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围材料租赁摊销费 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发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 110 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11 附件四: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建设 廉政合同 监察(厅、局、室) 印制 112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 建设单位(甲方): 中标单位: 工程名称: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投资来源:投标形式: 业主标底(拦标)价:中标价: 建设工期:中标建筑面积: 2 m 建设地点: 招标方式:评标形式: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 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 《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 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甲乙双方签定此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 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 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 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 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 案费用由甲方( 索贿方单位或个人 )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 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 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 113 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 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 扣除。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 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合同由双方签定,按甲方的隶属关系,报纪检监察机关(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 室)监证后即生效,并由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行。 八、此合同甲乙双方各一份,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一份,办 理施工许可证部门一份;报同级纪委监察局备案的一份。 九、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 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监证的纪检监 察机关或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要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报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 签署意见,方可验收。未按规定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附:《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建设单位(甲方) : 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单位(乙方) : 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监证机关: 签章 联系电话 : 年月日 114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报告时间: 甲方 廉政 合同 履行 情况 年月日(签章) 乙方 鉴定 意见 年月日(签章) 监证 机关 意见 年月日(签章) 1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 附 116 第六章 图纸 另附 11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行业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本招标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社会环境的保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 市、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总则 1.1本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特点及实际需要提出的综合要求,投标人在投 标时应注意并予以响应。本章构成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 1.2本章内容不应视为是完整无缺的。本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除有不同要求外)、现场 条件,法律、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相关习惯、地方风俗及材料、设备供应等条件等也应视 为本章的组成部分。但发包人不对投标人的理解、解释及考虑的全面性负责。 1.3投标人应把为履行本章要求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内,并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报价中 考虑,在符合计价规范、计价规则的情况下,也可单独列项。报价一经发包人接受,除合同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视为履行本章标准及要求其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中标价中。 1.4本章项下的费用除法律、合同专用条款、本章或建设单位、当事人另行规定或约定外,一 律不予以调整。 1.5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删除、再分、合并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而组成新的 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因此请求费用增加、工期延长。 1.6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等应执行和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规范 118 性文件及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技术标准 2.1 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技术、工程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 的标准、规范、规程,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安全文明施工、 绿色施工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执行该要求;若地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或合同专用条款有更高 的要求,则须执行该更高要求。(投标时或中标后) 2.2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均应为最新版本,要求不一致的,应遵循较高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普通混凝土用沙、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2006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 119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均应为现行版本。合同签订后,遇版本变化,按规范的要求处理;规 范无要求的,按从严从新原则执行,但事先应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2.3当图纸或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发包人,且承包人 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至少14天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方提出,以使发包方有 足够的时间核对与回复。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执行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2.5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所用材料有疑虑,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专业资质机构鉴定结 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安全及文明管理 3.1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定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应与专业工程承包 人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协议,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各项现场管 理制度,保证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及文明施工要求; 3.2承包人应当建立与整个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行使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 作。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进行检查、监督、保障施工安全的职权应在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依法 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中明确并须获得发包人的确认。承包人怠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 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超出上述协议或不依法执行 协议导致专业承包人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承包人执行并监督专业工程承包人执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承包人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 防措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配 合事故调查; 120 3.5承包人按要求的期限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并符合昆明市相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 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设置门卫,与工程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3.6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整体项目的环境污染,保 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文明施工执行《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并要求专业工 程承包人在各自承包范围执行上述规定; 3.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应当设置专 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4.总承包服务要求 4.1全面统筹、协调及管理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移交,针对建设项目 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内容符合合同的约定。 4.2 制定工程管理制度,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应监督和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执行上述制度, 维持施工秩序,协调及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检查和验收。立即而不延迟的将发包人或监理人就 专业工程承包人发出的指令、联系函转发给专用工程承包单位,并配合、协调和管理该类指令迅 速得到执行。 4.3建设单位、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安装工 程、景观绿化工程、市政配套工程、交通设施和标识等; 4.4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施工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及移交,有权将专业工程、材料设备供 应单位不合格的资料退回并要求其重作,全面的、系统的接收及保管所有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将 来备案及统一归档。 4.6 配合已完成工程、专业工程进行验收。 12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资格审查部分 122 投标单位名称: (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2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联系方式 电话 人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公司人员情况 备注 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等材料扫描件。 2.公司人员情况内容由投标人根据公司各种技术人员情况进行简述。 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125 月 日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2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委托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_(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127 年 月 日 三、拟派项目经理承诺书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程” ) 的项目经理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128 (电子签章) 日 四、近年度2017年至2019年度财务状况表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2017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129 年 2018 年 2019年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招标人名称) : 我方拟投入 万元,资金来源于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130 月 日 3.2017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 备注:2017 年-2019 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其中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成立未满(或者刚满)一年的公司无需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其他情形须提供 成立至今的审计报告及报表)。 131 五、近年(2018年至今)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 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或者计划竣 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 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注:(1) 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一致。 (2)类似项目业绩提供时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一个项目一张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投资等内容。 132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序 诉讼或仲裁事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 缘 结 备 号 项 位 由 果 注 一 诉讼事项 二 仲裁事项 133 七、企业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附相关证明材料。 134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招标人名称) :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 元,¥ ) 。 本投标人承诺所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 承担。 附件: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 (2)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 年 135 月 日 九、投标人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 项目的投标,现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 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5、不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甘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投标人不再要求退还投标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和廉政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电子签章) 月 日 136 十、其他材料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 料。但不得与以上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3)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137 (项目名称) 商务部分 投标单位名称: (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38 投标(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标段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小写: 工期 大写: 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元) 项目经理 姓名: 建造师专业: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质量要求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建造师注册证号: 月 日 13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日历天,按合同约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补充、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 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生变更而增加工程造价。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2 章投标 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40 年 月 141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标段号: 序号 项目内容 约定内容 1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3% 2 施工准备时间 中标后()天内 备注 以甲乙双方合同签订 时的约定为准 10天内(2000)元/天 3 误期违约金额 超过10天从第10天起(3000) 元/天 4 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款的(5)% 5 施工总工期 ( 6 质量承诺 一次性验收合格 )日历天 若因承包人不按规范要求施 7 工,质量达不到相关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违约金 标准要求,一次罚款3000元, 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8 保修期 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 9 保修金 合同价款的(5)% 投 标 人( 电 子 签 章 ) :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42 合同签订之日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单位名称:(盖章) 造价工程师(电 子 签 章 ): 法定代表人(电 子 签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143 编制说明 内容、格式自拟 144 1.分项报价清单 注: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相关编制标准要求及格式进行编 制商务部分工程量分项报价清单。 145 (项目名称) 技术部分 投标单位名称: (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146 一、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方案内容、格式自拟)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 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 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 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 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参考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投标 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可自行把下列图表添加到相应的项目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附表四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附表五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47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国别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 功率 (KW) 148 生产 能力 用于 备 施工 注 部位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 型号规 设备 格 数量 国别产 制造 已使 地 年份 用台 名称 数 149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5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 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51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 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52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53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专业岗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表 人员数量配备 岗位资格要求 岗位要求 情况 是:□ 专职:□ 否:□ 技术负责人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施工员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安全员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质量员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标准员 材料员 机械员 劳务员 资料员 备注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是:□ 专职:□ 否:□ 可兼任:□ 注:1、表中“岗位资格要求”栏是、否提供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的在“□”内打“√”。 2、表中“岗位要求”栏专职、可兼任在“□”内打“√”。 3、此表为投标人按照配置“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要求进行参照后配置本项目的人 员,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最低要求。并在此表后附配备人员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154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 姓 职 务 名 称 证书名 级别 证号 称 155 专业 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备 注 15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建造师资格 拟在本项目 证书编号 等级 毕业学校 学历 年 毕业于 学校 担任职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 注:1.此表后须附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含注册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彩色复印件; 2.表格可以在原来的格式上自行增加。 157 表2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资 证书编 拟在本项目担任职 格 号 务 毕业学校 年 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注:1.此表后须附应附身份证和相关职称证彩色复印件。 2. 表格可以在原来的格式上自行增加。 158 发包人

大关县“美丽县城”市政道路加铺沥青面层项目招标文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