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硕士(MJ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pdf
新闻与传播硕士(MJ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教育部 《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5]1 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字[2017]186 号)及《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细则》(校学位字[2017]187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我校新闻与传播硕士(MJC)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资格审查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审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遇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 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 专业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未达优良(75 分)。 (三)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学位,解 除处分后可以申请学位。 (四) 攻读学位期间有过违法、犯罪等记录。 (五) 从取得学籍起超过 5 学年。 (六) 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七) 学历教育未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中专业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分。 如果专业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低于 75 分,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 60 分并取得 规定的其他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新闻与传播硕士(MJC)学位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 面向新闻传播业的实际问题,体现学生运用所学新闻传播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综合 1 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正文要求三万字以上,规 范和格式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六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培养单位要构建校内外导师合作指导的“双师型”导师团队。在合作单位遴选一 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 践教学的导师。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培养单位导师和实践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由研究生本人 独立完成。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 学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预审同意后,由 MJC 中心聘请校内 和校外两位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 15 天。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 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 MJC 中心再增聘 1 位评阅人 进行评阅,如果通过则论文评审通过,如仍为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 2 位评阅人(含增聘)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 论文,三个月后可重新参加评审。 对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暂 行规定》执行。 论文评阅为盲评,学生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 MJC 中心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 MJC 中心提出建议报校学位办聘请,校学位办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答 辩委员会应由 3 名以上(含 3 名)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 名校外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生导师 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 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新闻与传播硕 士学位的决议。 2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个月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 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学生逾期未完成论 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统一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 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校学位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 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申请人 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校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并对 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委员 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公示结束后,学校印发学位授予文件, 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 等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 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 不同意见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 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3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人文类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