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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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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学会全体学术委员审议后于 2019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 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 性教育学术团体。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遵循“学术 为本、服务立会”宗旨,以大力普及、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积 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府教育决策,助推 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 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改 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 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 题两类。其中规划课题的征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由各分支机构、 单位会员和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推荐申报,经评审后立项为重 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是针对教育相关领域开展 1 的专题研究,由学会或相关单位发起、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 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 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基础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和 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征集采用推荐和 评审制,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均可推荐一 定数量的课题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中国教育学会不 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 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 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课题 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 2 和立项;组织重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受 托单位对委托管理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和 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 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 等。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 改革实验区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规划课题的推荐申报和相关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学会要求接收并推荐申报规划课题; 立项后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 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部门(单位)负责该专项课题的 征集、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发起部门(单位)的主要职 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的征集和初审, 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二审,将复评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终审;负 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 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 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指导意见;每年受理课 题申报一次,一般为:2-3 月受理申请,4-5 月组织评审,6-7 月对拟立项课题负责人进行培训,8 月公布立项结果。 3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专项课题由学会根据研究需要设立, 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作为发起单位提交征集某领域课题的申请,经 学会审批后即可发布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 件: 1.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教 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重 点课题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 (2)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贡献突出;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 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5.在学会没有在研或未完成结项工作的课题。 第十五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 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 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 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会单位会员、实验区等。 4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申报前须进行科技查新,以 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学会每年结合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不合规课题将不予立项。 2.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或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及课 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推荐单位 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需要,学 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相关分支机构开 展特定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程序包 含: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规划课题初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二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 责,并将评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 位负责,二审由发起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 员会负责。 初审: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 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5 二审:聘请专家分学科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入围比例进行 推荐。 终审:秘书处汇总专家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 审,并将终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拟立项课题的公 示名单。 第十九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进行公示, 时长两周。规划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秘书处将组织课题 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人完成培训即可 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给予 部分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专项课题一般由发起单 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自筹补足。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 直接或委托相单位负责课题管理工作。如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教 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其课题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度报 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 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 题情况报课题委托管理单位(重点课题报学会秘书处,下同), 6 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获资 助课题取消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可向委托管理单位或学会秘 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 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 促。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 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 三分之一。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 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编辑发行文集和 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提前一个 月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通 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 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说明发展实验校(子课题)数量,拟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 的名单及负责人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课题组不得自行 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课题研究发展实验 校、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 项,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在批 准立项后 2-3 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 1-3 年内完成,如申 请延期最多延期 1 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课题经审批后 7 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 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 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研究经费的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 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 制度及相关部门规定。学会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资助经费使用 要符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 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处或各 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 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 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 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撤销其课 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8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 反其中第 1、2、5、6 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将不得再申请 学会的任何课题。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 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秘书处 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结 题鉴定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学会每年定期组织重点课题的结题鉴定(具体时间以通知为 准)。在学会发布结题鉴定通知并公布截止本年底应完成结题的 重点课题名单后,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 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或免于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学会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 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9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 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鉴定 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 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 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 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组织相 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 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论证书复印件; 3.结题报告(八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 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 5.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10 6.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7.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或多 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重点课题结题须在中文 核心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一般课题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 章。发表论文须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 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 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 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 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 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须 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 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北京大学) 、 《中文社 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南京大学)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 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11 引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 称 + 课题批准号” 。 第三十二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教育 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对子课题结题进行结 题。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 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 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官 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 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 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 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 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中国教育学会有权优先选择成 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 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附 则 12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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