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pdf
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 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 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 政策性、保障性、互助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 感、安全感。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管理办法的 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年满十六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三)已在本市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缴纳满 1 年(含 1 年)以上; (四)能够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自觉履行缴存住 房公积金义务。 应当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 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 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所属各管理部负责 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账户设立、 缴存、转移、提取、贷款、销户等相关具体业务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人(以下 简称“自愿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 “个人账户”),并实行集中管理。符合条件的自愿缴存人 提出开户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一)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登 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个人从业情况说明; 2 (四)连续 1 年(含 1 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 养老保险状况资料。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公积金中心管 理部应先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 积金账户,审核通过后,签订《咸阳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 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销户的缴存职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愿缴存,并须将已有 的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将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后,公积金中心管理 部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个人账户账号,当场设置手机 APP 查询个人账户密码。 自愿缴存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咸阳市住房公 积金手机 APP 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查询。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 10%, 最高不超过 24%。 3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自行申报,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 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即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 的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也不得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年度最 低月缴存额。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 次,同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内缴存基数、月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应采用委托划扣等缴存方式将住 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每月 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指定银行借 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 10 日,遇节假 日顺延。当月 10 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 日再次划款,足额 扣划后公积金中心将相应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当月个人账 户。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应按月(每月为一期)、连续、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一期未正常按时足额缴存的视为 欠缴;连续三期欠缴,中心业务系统将自愿缴存人账户转为 封存管理。自愿缴存人恢复正常缴存后,应当一次性补足所 有欠缴金额。自愿缴存人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 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账户后,连 续 6 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 中心可注销其账户。 4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 只能在规定的时间确认一次月缴存额。 自愿缴存人应及时确认下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缴 存额。未能及时确认的,仍按原月缴存额执行。原月缴存额 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时,按下一住房公积金 结算年度最低月缴存额执行。自愿缴存人新确认的月缴存额 应当不低于原月缴存额。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 偿还期间,应当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 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 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符合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 政策规定的,按照提取相关政策、流程办理。但住房公积金 贷款未结清的,偿还贷款期间,仅可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 取。 第十七条 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 结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 5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 结清,且在办理账户封存之日起满 6 个月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自愿销户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 人可以提取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 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人购买自住 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造住房中 的期房、现房以及二手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正常的 认定标准为账户状态为正常、足额缴存)。 (三)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家庭 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为 20%,二套首付比例为 30%)。 6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 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 款本息(含异地贷款,限贷二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几种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情形 (一)所购房屋为家庭第 3 套及以上住房(以夫妻双方 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现有住房套数计算)。 (二)自愿缴存人离婚三个月以内。 (三)自愿缴存人本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 5 年内逾 期记录达到连续 3 期或累计 6 期,或者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累 计达到 2 期,或者其他贷款逾期累计达到 3 期。 (四)自愿缴存人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申请异地 贷款。 (五)公积金缴存人、购房第一买受人、公积金借款人 不一致;购房共同买受人是借款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或配偶 产权份额超过 50%。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 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资料。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 7 (四)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五)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六)异地贷款自愿缴存人需提供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全国制式)及缴存明细。` (七)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自愿缴存人,还需提供房屋核 档证明、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卖房人收款账户资料。 (八)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提供)。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受委托银行收集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负 责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符合贷款条件的应 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录入业务系统并逐级提交审 批。 (二)经银行审核岗、管理部信贷岗、管理部主任岗逐 级审批后同意放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借款 人办理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管理 部收到房屋正式抵押登记证书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 并照相。 (四)对行业信用与社会声誉良好、积极配合中心工作 并愿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开发企业,可执 8 行“办妥房屋预抵押登记”放款(对企业信用报告中存在关 注等非正常等级借贷款余额或担保的开发企业,严格执行 “办妥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放款),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通 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管理部收到房屋预 抵押登记证书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 (五)借款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的日期距贷款审批完 结日期间隔超过 6 个月的,须先行填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借款人个人信息申报表》,申报无重大信息变更的直接 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申报有重大信息变更的,由借款人补 正资料重新审核通过后再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 (六)借款凭证签订后,管理部经办人在业务系统中按 规定操作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一)贷款最高额度为 60 万元(装配式住宅可上浮 20%), 且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 80%(二套为 70%)。 (二)公积金贷款试算月供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50%; 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其它种类贷款月平均还款金额与贷记 卡最近 6 个月平均使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100%。 (三)在符合上述两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据 借款人(若已婚则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最 终贷款额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9 余额 5000 元以内(含):最高贷款额度为 20 万元; 余额 5000 元-1 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 25 万元; 余额 1 万元-2 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 35 万元; 余额 2 万元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余额的 18 倍。 借款人购买装配式住宅的最终贷款额度可在上述方法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 20%。 (四)具体承办信贷业务的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可依据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综合情况酌情 调整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 最长贷款期限 30 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30 年, 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 30 年。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 年的,利率为 2.6%; 贷款期限>5 年的,利率为 3.1%。 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 年的,利率 为 3.025%;贷款期限>5 年的,利率为 3.575%。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 10 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 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 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 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 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应符合 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即月还款额与借 款人家庭月收入挂钩,月收入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 金缴存基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对逾 期达到相应期数的,将实行以下方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一)对逾期合计达到 1~2 期的自愿缴存借款人,进 行短信提醒、电话催收,并登记催缴、催收台账,同时开始 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二)对逾期合计达到 3~5 期的自愿缴存借款人,采 取上门催收、向所在社区发送协助催缴、催收通知书,同时 通知担保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缴存或还款,并登记催 缴、催收台账。 (三)对逾期合计达到 6 期(含)以上的自愿缴存借款 人,公积金管理部立即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于 10 日内清偿 11 贷款本息:包括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 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当期利息以及本金余额。逾期未清偿 的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进入诉讼追偿。 第三十条 对连续欠缴达到 6 期以上的,公积金中心有 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 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事项,按国家、省和咸阳市的相关政策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