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残联字〔2023〕19号.pdf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青残联字 〔 2023〕19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 (市 ) 残联 : 根据中国残联 《关 于 印 发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基 本 规 范 〉 (试行 ) 的通知 》 (残联发 〔 2013〕20 号 )、 民政部等四部门 关 于 印 发 《残 疾 人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发 〔 2018〕31 号 )、 民 政 部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在 脱 贫 攻 坚 中 做 好 贫困重度残 疾 人 照 护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 (民 发 〔 2019〕33 号 ), 青岛市政府 《关于 加 快 深 化 养 老 服 务 改 革 全 面 提 升 养 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 〔 2019〕32 号 )、 青 岛 市 民政局等五部门 《关于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 施 》(青民 〔 2021〕19 号 ) 等文件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现 — 1 — 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 一 、 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 为残疾人提 供生活照 料 及 护 理 、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训 练 为 主 , 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 、 职业技能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 服务 , 按照服务形式 , 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为寄宿制托养 、 日 间照料托养和居家托养服务三种形式 , 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 对象 、 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寄宿制托养服务 1 . 服务对 象 。 具 有 青 岛 市 户 籍 , 城 乡 低 保 和 低 保 边 缘 家庭 (以下简称 “困难家庭 ”) 中 ,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 证 》, 有 托 养 服 务 需 求 , 申 请 服 务 时 年 龄 处 于 16 至 59 周岁 , 经第 三 方 医 疗 机 构 评 估 认 定 适 宜 寄 宿 托 养 的 无 传 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 、 精神残疾人 ; 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 肢体残疾人 。 2 . 服务方式 。 寄宿制托养服务是指采用 24 小时集中居 住和照料模式 , 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 服务对象在机构 食宿 , 并 由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服 务 协 议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托 养 服务 。 3 . 服务内 容 。 在 集 中 寄 宿 期 间 , 由 服 务 机 构 为 服 务 对 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和护理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2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 运动功能训 练等社会服务项目 。 4 . 服务提 供 方 。 残 疾 人 寄 宿 制 托 养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 是 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 组织 , 以及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 机构等社 会力量 。 (二 )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1 . 服务对 象 。 具 有 青 岛 市 户 籍 , 城 乡 困 难 家 庭 中 持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有日间照料托养服务需求 , 申 请服务时 年 龄 处 于 16 至 59 周 岁 , 经 评 估 认 定 适 宜 日 间 照 料 , 无传染性疾病的轻度智力 、 精神残疾人 。 2 . 服务方式 。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是指采用在社区就近 、 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 , 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 服务 。 日间照料期间 , 由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服务对象 提供服务 。 3 . 服务内 容 。 在 日 间 照 料 期 间 , 由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包 括 但不限于生活照料 、 心理疏导 、 康复训练 、 职业培训等社会 服务项目 。 4 . 服 务 提 供 方。 残 疾 人 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 会组织 , 以及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 机构等 社会 力 量 , 包 括 各 级 残 联 所 属 的 残 疾 人 服 务 机 构 、 社 会 — 3 — 组织 。 (三 ) 居家托养服务 1 . 服务对 象 。 具 有 青 岛 市 户 籍 , 城 乡 困 难 家 庭 中 持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全部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 有 托养服务需求 , 申请服务时年龄处于 16 至 59 周岁 , 经评估 认定适宜居家托养服务 , 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智力残疾人 、 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 、 重度视力残疾人和无生活自理 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 2 . 服务方 式 。 居 家 托 养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一 定 的 组 织 或 机 构 , 以定期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和社区中的 服务对象 , 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 3 . 服务内容 。 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洗衣做饭 、 打扫卫生 、 代购用品 、 送医送药等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 、 生 活自理能力训练 、 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 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 训练 、 运动功能训练等社会服务项目 。 4 . 服务提 供 方 。 残 疾 人 居 家 托 养 服 务 的 提 供 方 , 是 指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 织 , 以及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 、 机构等社会 力量 。 5 . 实施邻里互助 、 亲情照顾等居家托养服务模式 地处偏远 、 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 可以探索实施邻里互助 、 残疾人监护人照护 、 有照顾经验的 — 4 — 残疾人近亲属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等形式的托养服务模式 , 通 过委托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 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 , 选 聘有爱心和责任心 、 能贴近残疾人服务的人员 、 困难残疾人 家庭有服务能力的亲属 , 依托现有或新建村 (社区 ) 公共服 务场所 , 以居家照料 、 上门服务 、 日间短托为主 , 为重度残 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居家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 , 为有居家托 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 (四 ) 服务认定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依据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别和等级 证明 、 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等进行风险评估 , 以确定服务对象的托养适宜性 (或由托养机构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 评 估 认 定 ), 评 定 结 果 应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监 护 人 ; 服务对象身体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情况 , 由具有医疗资质的 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认定 ; 服务对象的家庭经济 、 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等情况 , 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 多重残疾人申 请托养服务 , 按其持证类级别的最高类级别申请服务 。 托养服务对象中符合特困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托养服务对象中符合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 规定的精 神残疾人看护照料服务工作按照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 二 、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 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 服务 — 5 — 内容 、 服务过程 、 服务管理等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GB/T37516-2019 《就 业 年 龄 段 智 力 、 精 神 及 重 度 肢 体残疾 人 托 养 服 务 规 范 》、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T4240- 2020 《城 镇 残 疾 人 居 家 托 养 服 务 规 范 》、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T4241-2020 《城 镇 残 疾 人 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服 务 规 范 》、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T4268-2021 《农村残疾人居家托养服 务规范 》 执行 , 且不得低于该标准 , 托养服务实体应满足但 不限于以下要求 : (一 ) 机构资质 机构依法 登 记 , 运 营 及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 未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 具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举办或 其他组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 应当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等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 ) 机关办理登记 。 非营利 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 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 ) 登记管理有关规 定的 ,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 营利性残疾人服务 机 构 ,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 。 可以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 务机构等开展托养服务 。 (二 ) 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 — 6 — 和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工勤人员 ; 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明 、 健康证明 、 从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 。 (三 ) 场地要求 托养机 构 场 地 应 符 合 《青 岛 市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 (附件 1) 要求 。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的 参 照 执行 。 (四 ) 环境卫生 环境整洁 、 卫生 , 空气流通 , 采光充足 ; 公共标识设置 与无障碍设施符合 GB50673 的规定 。 (五 ) 设施设备 寄宿制托 养 机 构 服 务 场 所 应 装 有 空 调 或 其 他 适 用 的 取 暖 、 降温设备 , 提供全天候热水供应 ; 配备照明设备 , 公共 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 配备养护起居 、 护理保健和文体活动 等基本设施 , 设备完好 ; 配备远程监控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云 考勤管理设备 。 日间照 料 托 养 服 务 场 所 应 配 备 基 本 设 备 和 用 具 , 有 电 视 、 棋牌 、 图书报刊等基本娱乐设施和用品 ; 配置空调或其 他合适的室内取暖 、 降温设备 ; 配置服务成果展示区 (柜 ); 配备急救药箱 、 轮椅 , 配置适合存放精神残疾服务对象药品 的专柜 ; 配备远程监控安全管理和互联网云考勤管理设备 。 居家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应 通 讯 设 备 齐 全 , 通 讯 畅 通 , 满足移动服务信息化系统的运行需求 。 — 7 — (六 ) 制度管理 托养服务 机 构 应 当 财 务 管 理 、 会 计 审 核 制 度 健 全 , 凭 证 、 账簿符合财务规定 ; 有项目独立台账 , 专款专用 , 有项 目经费收支明细清单 ; 有健全的接待 、 服务 、 投诉处理机制 和服务回访等制度 ; 有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 ; 有 日常安全管理 、 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 ; 建立服务对象个人 档案 , 包括个人基本情况 、 托养服务协议书 、 健康情况 、 医 疗记录 、 综合评估报告 、 个别化托养服务方案 、 服务项目实 施情况等基本内容 ; 建立服务质量跟踪随访登记 、 服务满意 率等档案 。 (七 ) 托养机构的认定 1 . 申报 。 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街道 (镇 ), 提出建 立托养机构的申请 , 填报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认定表 》,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 经街道 (镇 ) 同意 , 向区 (市 ) 残联 提出申请 。 2 . 申报材料 。 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 《青岛市残疾人托 养机构认 定 表 》、 土 地 房 产 证 明 (复 印 件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协议 )。 3 . 认 定。 区 市 残 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采 购, 照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37516-2019 《就 业 年 龄 段智力 、 精神及重度肢 体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规 范 》、 山 东 省 地 方标准 DB/T4240-2020 《城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 — 8 —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T4241-2020 《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 养服务规范 》、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T4268-2021 《农 村 残 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 和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 范 》 (附件 1) 对 机 构 进 行 勘 验 ,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青 岛 市 残 疾人托养机构认定表 》 批准盖章 , 并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 三 、 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机制 为规范完善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提 高托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 满足残疾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 促 进残疾人 托 养 服 务 工 作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 应 建 立 完 善 如 下 制度 。 (一 ) 建立完善托养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各区 (市 ) 残联是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购买方 , 应当与承 担本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服务实体签订托养服务机构服 务协议书 , 并按协议约定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 委托 , 对承接托养服务的服务实体开展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并对托 养 服 务 实 体 实 施 协 议 管 理 。 服 务 协 议 原 则 上 一 年 一签 。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 、 权责明晰的托养服务协议 。 协议应载明 : 残疾人 服务机构的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 联系方 式 ; 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 、 地 址 、 身份证明 、 联系方式 ;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 收费标准以及 — 9 — 费用支付方式 ; 服务期限和地点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协 议变更 、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 当 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应包括风险告知书 、 显著提示服 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相关风险 , 并就保险事项进行约定 。 签约年度内 , 区 (市 ) 残联对存在管理不善 、 服务质量 不高 、 资金使用不合规 、 资质认定手续不齐全 、 设施设备陈 旧 、 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服务实体 , 可视情对其做出限期 整改 、 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 暂停托养服务业务直至解除服务 协议等处理 , 处理结果纳入托养服务机构年度规范化管理考 核 。 对解除托养服务协议的服务实体 , 其承担的托养服务资 格同时终止 。 (二 ) 建立托养服务评估制度 1 . 托养服 务 适 宜 性 评 估 。 申 请 人 初 次 接 受 服 务 前 , 需 由服务提供方依据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证明 、 专业医 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等对申请人进行托养 “适宜性评 估 ”, 确定申请人适宜 的 托 养 服 务 方 式 , 并 为 其 建 立 评 估 档 案 。 经评估 , 认定申请人不适宜接受托养服务的 , 由服务提 供方将评估情况分别书面告知服务申请受理方和申请人 , 并 由申请受理方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 退回申请 。 2 . 精神残疾人医治与托养转介评估 。 申请寄宿制托养 、 日间照料服务的精神残疾人 , 必须先由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 医师进行风险评估 , 并出具托养适宜性评估报告 。 精神残疾 — 10 — 人在接受托养服务期间 , 因病情复发需转介进入医疗机构住 院治疗 , 在治疗期间停止托养服务 。 医疗治疗结束后 , 需重 新进行托养服务适宜性评估 。 3 . 托养服 务 绩 效 评 估 。 对 承 接 托 养 服 务 实 体 的 管 理 水 平 、 服务质量 、 运行情况 、 资金绩效等进行专业评估 。 评估 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 资助扶持 、 分级管理 、 规范化 管理考核的依据 。 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以 上事项进行评估 。 (三 ) 建立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 各区 (市 ) 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进行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 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按 年度实施 , 主要依据托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 提供服务及 管理绩效等情况确定 。 考核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 委 托第三方实施 。 1 . 托养服务机构执行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文件 、 履行服务协议 、 服务质量等情况 , 全部纳入年度考核 范 围 。 主要采取 普 遍 检 查 、 重 点 抽 查 、 随 机 检 查 、 网 络 监 控 等 方 式 。 其中 , 提 供 服 务 及 管 理 绩 效 情 况 重 点 参 考 托 养 服 务 人 数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效等情况 。 2 . 根据提 供 服 务 及 管 理 绩 效 情 况 , 对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实 行分类管理 、 分类考核 。 年度考核结果与定点托养机构优秀 — 11 — 等级评定 、 考核奖励 、 服务协议续签等挂钩 。 依据年度考核 结果 , 将托养 服 务 机 构 划 分 A、B、C、D 四 级 。 具 体 评 定 标准见附件 2。 3 . 考核年 度 内 新 增 的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 以 及 经 备 案 的 因 改建 、 扩建等原因开展托养服务业务不足 9 个月的 , 年度考 核得分不参与优秀等级评定 。 4 . 考核年 度 内 ,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积 极 配 合 市 级 开 展 的 托 养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试点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 或者主动 创新托养服务管理措施并取得良好管理绩效的 , 可在年度考 核时酌情加分 , 最高加分不超过 10 分 。 5 . 托养服 务 机 构 在 考 核 年 度 内 , 受 到 暂 停 业 务 及 以 上 处理的 , 或出现违反职业道德 、 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情形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或存在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等其他严 重违规违法 行 为 的 ,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 当 年 度 不 得 被 评 为 A 级单位 , 且两年内不得评为优秀 A 级单位 。 6 . 托养服 务 机 构 对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考 核 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考核部门申请复核 。 逾期不 申请的 , 不再受理 。 7 . 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由市 残联根据托养服务政策调整及实际管理情况适时调整 。 四 、 资金来源和拨付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纳入区 (市 ) 本级残疾人事业 — 12 — 发展 补 助 资 金 ; 资 金 拨 付 一 般 按 照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 街 道 (镇 ) 初审 , 区 (市 ) 残联审核 , 至少每半年拨付一次的 流 程进行 , 各区 (市 ) 结合实际情况 , 自行制定资金拨付工作 流程 。 五 、 政策衔接 根据一致性 、 唯一性 、 对应性原则 , 结合我市实际 , 相 关政策衔接如下 : 1 . 年满 60 周岁已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的 , 根据个人意 愿选择享受托养服务政策或养老政策 ; 年满 60 周岁的接受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和年满 60 周岁 的首次申请服务的困难老年残疾人 , 原则上按照残疾人 (监 护人 ) 意愿享受民政部门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 2 . 托养服务政策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重复享受 ; 3 . 服务对象在接受托养服务期间可按政策享受长期护 理保险待遇 ; 4 . 服务对象因病转介至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停止享受托 养服务政策 。 六 、 有关要求和说明 1 . 残疾人可 跨 区 (市 ) 申 请 托 养 服 务 。 残 疾 人 可 监 护 人在户籍所在地区 (市 ) 残联提出申请 , 填写 《残疾人跨区 托养审批表 》, 区 (市 ) 残 联 同 意 后 提 交 托 养 机 构 所 在 地 区 (市 ) 残联审 批 同 意 后 , 通 知 托 养 机 构 履 行 托 养 服 务 手 续 。 — 13 — 依据属地管理原 则 , 申 请 人 接 受 跨 区 (市 ) 托 养 服 务 期 间 , 其托养服 务 机 构 补 贴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低 保 金 发 放 所 在 地 的 区 (市 ) 残联承担 , 补贴 标 准 按 照 服 务 提 供 方 所 在 区 (市 ) 的 补贴标准由所在区 (市 ) 残联与服务实体进行结算 。 2 . 补助资金应拨付至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或组 织 , 用于补助服务对象接受托养服务的相关支出 , 不得用于 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不得以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现金补 贴的方式支出 。 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期间涉及收费的项目 , 托养机构应当向服务对象 (或监护人 ) 告知收费标准以及费 用支付 方 式 , 并 将 相 关 收 费 项 目 、 依 据 和 标 准 等 内 容 予 以 公示 。 3 . 以村 (居 )、 镇 (街 ) 等组织形式开展的居家照料服 务 , 村 (居 )、 镇 (街 ) 应 选 派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 开 展 定 期 随 访 、 照护指导服务 , 并为照护服务人员建立考勤考绩 、 待遇 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服务信息台账 。 4 . 寄 宿 制、 日 间 照 料 类 托 养 机 构 应 当 运 用 远 程 监 控、 云考勤管理等安防系统 , 降低托养人员意外风险 , 改善服务 体验 ; 居家照料类托养机构应当运用移动信息化服务系统 , 确保服务内容和时限双落实 , 提高服务质量 。 5 . 托养机 构 、 工 作 人 员 及 服 务 对 象 等 信 息 的 登 记 应 真 实 、 完整并及时更 新 。 托 养 机 构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址 、 服务内容等项目发生变更 , 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经当 — 14 — 地区 (市 ) 残联认定合格后 , 方可继续开展托养服务 。 6 . 区 (市 ) 残 联 应 将 辖 区 内 托 养 机 构 自 主 组 织 实 施 的 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 , 并为托养机构 自主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 7 . 各级残 联 对 非 公 办 托 养 机 构 , 不 参 与 机 构 管 理 、 成 本管理 , 不承担法人责任 。 8 . 监督 检 查 。 各 区 (市 ) 财 政 、 民 政 、 卫 健 、 残 联 等 部门要密切配合 , 不定期检查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 , 并自觉接受监察 、 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 对违规使用 专项资金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任 。 七 、 其他 (一 ) 本通知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关于开展残 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残联教就字 〔 2008〕83 号 )、《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 (青残联教字 〔 2009〕38 号 )、 《关于规范开展残疾人居家照 料服务工作通知 》 (青残联办字 〔 2009〕83 号 )、 《关于印发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试 行 )〉 和 残 疾 人 托 养 机构 规 范 化 建 设 考 核 细 则 (试 行 ) 的 通 知 》 (青 残 联 字 〔 2010〕29 号 )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 (二 ) 各区 (市 ) 可结合当地实际 , 参照本通 知 内 容 制 — 15 — 定实施适合本地区残疾人服务需求的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 (三 ) 本通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 附件 :1 .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2 .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 标准 3 .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认定表 4 .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申请表 5 . 残疾人跨区托养申请表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 年 6 月 1 日 — 16 — 附件 1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范 1 . 总则 1 .1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管 理 , 规 范 残 疾 人 托养服 务 ,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 促 进 残 疾 人 托 养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 参照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规范 。 1 .2 本规范适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寄宿 制 托 养 、 日 间 照 料托养 、 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 1 .3 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宗旨是 : 以科学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 , 坚持以人为本 , 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 服务需求 , 为残疾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和护理 、 生活处理能力 训练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 , 以运动功能 训练 、 职业 康 复 与 劳 动 技 能 训 练 为 辅 助 服 务 内 容 的 托 养 服 务 , 改善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状 况 ,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 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 1 .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 1 .5 残疾人托养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2 . 寄宿制机构建设 2 .1 新建机构 — 17 — 2 .1 .1 机构定位 。 新建机构 是 指 由 各 级 政 府 或 社 会 力 量投资新建设的专门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 或原机构 新改造 、 扩建的机构 。 2 .1 .2 建 设 条 件 、 标 准 : 手 续 完 备 。 经 当 地 区 市 级 残 联考察同意 , 政府部门批准 、 规划 、 立项 。 其中 , 属社会力 量投资建设的机构 , 其土地 、 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 ; 各 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构 , 其土地 、 房产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 或具有 20 年以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协议 ); 房屋建筑 质量安全符合 GB50300 的 规 定 , 消 防 设 施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标志 设 置 要 求 》;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 起 居 室 、 食 堂 、 浴 室 、 护理保健室 、 文体活动室 、 劳动工作间等 。 2 .2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 2 .2 .1 机构定位 。 指由各级 政 府 或 社 会 力 量 依 托 现 有 正在运营的敬 (养 ) 老院 、 医院 、 养护院等社会资源 , 开办 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 2 .2 .2 建设条件 、 标 准 : 有 开 展 残 疾 人 托 养 (寄 宿 制 或寄宿制加日间照料 ) 的专业能力和相应的资质 , 社会声誉 好 , 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 2 .3 建筑和基础设施 (以上两种机构均应达到 ) 2 .3 .1 建筑配套 。 残疾人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建 筑 应 当 根 据 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设计 , 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 、 防滑材 料 , 台阶 、 楼梯 、 扶手 、 卫生间 、 户外活动场所等设计要考 — 18 — 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和无障碍的需要 , 并且不得采用易燃 、 易碎 、 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 、 装饰材料 。 2 .3 .2 达到民用建筑建设标准以及消防 安 全 防 震 等 规 范要求 ; 必须达到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要求 。 2 .3 .3 建筑总面积应按照床位不少于 10 张 , 单人间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10m2; 合 居 型 居 室 人 均 可 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6m2。 2 .3 .4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 需 要 配 备 居 室 设 施 , 应 配 设 单人床 、 床头柜 、 床头铃 、 衣柜 、 衣架 、 毛巾架 、 褥子 、 被 子、毯 子、 床 单、 被 罩、 枕 芯、 枕 套、 枕 巾、 时 钟、 洗 脸 盆 、 暖水瓶 、 痰盂 、 病床便盆 、 尿壶 、 废纸桶 、 床头牌 、 鞋 拔等 。 2 .3 .5 室内家具 、 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 2 .3 .6 饭 厅 应 配 设 餐 桌 、 坐 椅 、 时 钟 、 公 告 栏 、 废 纸 桶 、 窗帘 、 消毒柜 、 洗漱池 、 防蝇设备等 。 2 .3 .7 洗 手 间 及 浴 室 至 少 应 配 备 安 装 在 墙 上 的 尿 池 、 坐便器 、 卫生纸 、 卫生纸专用夹 、 废纸桶 、 淋浴器 、 坐浴盆 或浴池 、 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 、 浴室温度计 、 抽气扇等 。 2 .3 .8 有必 备 的 洗 衣 设 备 。 应 有 洗 衣 机 、 方 便 残 疾 人 的晾晒衣服工具及场所等 。 2 .3 .9 有 供 残 疾 人 阅 读 、 写 字 、 绘 画 、 娱 乐 的 场 所 。 该场所应提供图书 、 报刊 、 电视机和棋牌 。 — 19 — 2 .3 .10 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 、 康复器械和设备的 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 2 .3 .11 有满足入住残疾人使用及培训的工疗和康复场 所 (地 )、 设备 、 设施 。 2 .3 .12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 。 接待室配备桌椅 、 纸笔及 相关介绍材料 。 2 .3 .13 到 60% 。 室 外 活 动 场 所 达 到 100m2, 绿 化 面 积 达 2 .3 .14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 , 方便识别 。 2 .3 .15 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 和物资 , 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 。 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 力量不足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 。 合同医 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 急情况的能力 , 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 、 多发病的日常诊 疗任务 。 2 .3 .16 及时解决消防 、 照明 、 报警 、 通讯 、 取暖 、 降 温 、 排污 等 设 施 和 生 活 设 备 出 现 的 问 题 ,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 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 2 .3 .17 保证水 、 电供应 , 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 18℃ , 夏季不超过 26℃ 。 2 .3 .18 生活环境安静 、 清洁 、 优美 , 居室物品放置有 序 , 顶棚 、 玻璃 、 墙面 、 地面 、 桌面 、 窗台洁净 ; 有 1 部可 — 20 — 供入住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 。 3 . 机构管理 3 .1 人员配备 3 .1 .1 残疾人托养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 , 按专 、 兼职结合原则设置岗位与配备人员 。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应不 少于 1 名 。 3 .1 .2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管 理 工 作 、 社会工作 、 社会福利 、 康复医疗等相关学历或经历 ; 遵纪守 法 , 熟悉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 掌握残疾人 托养服务相关专业知识 。 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 3 .1 .3 从业 人 员 要 具 有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 有 爱 心 , 遵 纪守法 , 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 , 具备 社会工作类 、 康复类等专业工作经验 。 3 .1 .4 按照工作人员 (除管理人员 ) 与 寄 宿 残 疾 人 不 低于 1∶6, 托管残疾人不低于 1∶8 的比例配备足够的护理 工作人员 。 3 .1 .5 配备常驻医疗人员 。 3 .1 .6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3 .1 .7 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满意度达到 80% 以上 。 3 .2 制度建设 3 .2 .1 有机构证书和法人 资 格 证 书 , 并 悬 挂 在 醒 目 的 地方 。 — 21 — 3 .2 .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 合 实 际 工 作 需 要的规章制度 。 3 .2 .3 有与入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签 订 的 具 有 法 律效力的托养服务协议书 。 3 .2 .4 有 简 单 介 绍 本 机 构 最 新 情 况 的 书 面 图 文 资 料 。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 、 目标 、 对象 、 项目 、 收费及服务使用 者申请入住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 、 本机构处 理所提 意 见 和 投 诉 的 承 诺 等 。 这 类 资 料 应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使用 。 3 .2 .5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 门 汇 报 的 长 中 短期工作计划 、 定期统计资料 、 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 以及 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 3 .2 .6 认真检查 、 详细了解 残 疾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和 致 残 原因 , 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 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 记 录 , 并长期保存 。 3 .2 .7 有全部工作人员 、 管 理 机 构 和 决 策 机 构 的 职 责 说明 、 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 3 .2 .8 有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细 则 和 选 聘 、 培 训 、 考 核 、 奖 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 3 .2 .9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外 事 、 财 务 、 人 事 、 捐 赠 等 方 面 的制度规定 。 3 .2 .10 各部门 、 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 , 确 — 22 — 保安全 , 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 3 .2 .11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 、 护理 、 康复措施的落 实 , 严禁发生事故 。 3 .2 .12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残联部门 的规定执行 , 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 , 又要适当合计 。 收费 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 3 .2 .13 有工作人员和入住残疾人花名册 。 入住残疾人 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 3 .2 .14 严防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走失 。 为智力残 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 , 或采取 其它有效措施 , 以便残疾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 3 .2 .15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残疾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 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 3 .2 .16 应建立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 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 3 .2 .17 对长期入住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个 人财产应予以登记 , 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 3 .2 .18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 4 . 寄宿制托养服务规范 4 .1 膳食 4 .1 .1 服务机构食堂须获 得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配 备 厨 师 和炊事员 。 — 23 — 4 .1 .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 上 岗 ,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卫 生 法 规 , 严防食物中毒 。 4 .1 .3 注 意 营 养 、 合 理 配 餐 , 每 周 有 食 谱 。 根 据 残 疾 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 , 制作普食 、 软食 、 半流食 、 流食及其 它饮食 。 4 .1 .4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 残 疾 人 送 饭 到 居 室 , 根 据 需 要喂水喂饭 。 清洗消毒餐具 。 4 .1 .5 每月召开 1 次 膳 食 管 理 会 , 征 求 智 力 正 常 的 残 疾人及其他残疾人监护人的意见 , 满意率达到 80% 以上 。 4 .1 .6 照顾不同残疾人的 饮 食 习 惯 ,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的 饮食习俗 。 4 .2 护理 4 .2 .1 每 天 清 扫 房 间 1 次 , 室 内 应 做 到 无 蝇 、 无 蚊 、 无鼠 、 无蟑螂 、 无臭虫 。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 无异味 。 4 .2 .2 为供 养 人 员 提 供 干 净 、 得 体 的 服 装 , 并 定 期 换 洗 。 夏季经常换洗 , 其它季节每周 1 次 。 4 .2 .3 整理床铺 。 4 .2 .4 每周 换 洗 1 次 被 罩 、 床 单 、 枕 巾 (必 要 时 随 时 换洗 )。 4 .2 .5 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 、 脱衣 。 4 .2 .6 协助残 疾 人 洗 澡 , 夏 季 每 周 不 少 于 2 次 , 其 它 季节每周不少于 1 次 ; 协助残疾人理发 , 每月 1 次 ; 协助残 — 24 — 疾人洗头 , 修剪指甲 。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 4 .2 .7 毛巾 、 洗脸盆应经常清洗 , 便器每周消毒 1 次 。 4 .2 .8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 4 .2 .9 为行走不便的残疾 人 配 备 临 时 使 用 的 拐 杖 、 轮 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 4 .2 .10 Ⅰ°褥 疮 发 生 率 低 于 5% , Ⅱ°褥 疮 发 生 率 为 零 (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 , 全身高度浮肿 、 癌症晚期 、 恶 液 质 等患者除外 )。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 记录 , 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 4 .2 .11 小时 。 视 天 气 情 况, 每 天 带 残 疾 人 到 户 外 活 动 1 4 .2 .12 特别保护女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人身 权益不受侵犯 。 4 .2 .13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 施 , 并对其隔离 、 治疗 , 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 为原则 。 4 .2 .14 服务人员 24 小时值班 , 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 4 .3 康复 4 .3 .1 肢体残疾人 4 .3 .1 .1 根据残 疾 人 要 求 和 实 际 情 况 , 为 其 装 配 假 肢 与矫形器 、 轮椅车 、 助行架 、 拐杖 、 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 — 25 — 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 , 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 4 .3 .1 .2 为肢体 残 疾 人 提 供 熟 练 的 护 理 服 务 , 对 残 肢 肿胀 、 皮 肤 感 染 、 溃 疡 等 常 见 残 肢 病 提 供 规 范 化 的 医 疗 服 务 , 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 、 康复训练 和康复评定 。 4 .3 .1 .3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 整 或 患 有 难 治 残 肢 病 的 残 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 , 及时送医院治疗 。 4 .3 .1 .4 对装肢 前 需 要 进 行 残 肢 训 练 的 截 肢 者 , 应 有 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 、 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 围的功能训练 。 4 .3 .1 .5 装肢后 , 应 有 专 职 人 员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矫 正 行 走姿势的步态训练 , 并做好评估记录 。 4 .3 .2 智力残疾人 4 .3 .2 .1 利用传统疗法 (如针灸 )、 物理疗法 (各种理 疗设备 ) 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 4 .3 .2 .2 通过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训 练 、 手 工 作 业 训 练 , 对 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 4 .3 .2 .3 利用 运 动 疗 法 、 作 业 疗 法 , 对 智 力 残 疾 人 进 行肢体训练 。 4 .3 .3 盲聋哑人 4 .3 .3 .1 利用传统疗法 (如针灸 )、 物理疗法 (各种理 疗设备 ) 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 — 26 — 4 .3 .3 .2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 、 语言训练 。 4 .3 .4 精神残疾人 4 .3 .4 .1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 人 康 复 方 案 实 施 康 复 治 疗 和康复训 练 , 并 及 时 进 行 康 复 评 估 。 康 复 参 训 率 达 到 90% 以上 , 康复有效率达到 85% 以上 。 4 .3 .4 .2 有针对 性 地 举 办 各 种 形 式 的 技 能 训 练 , 为 安 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 4 .3 .4 .3 定岗康 复 项 目 不 得 少 于 8 个 , 每 个 项 目 必 须 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 4 .4 心理 4 .4 .1 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 公 益 活 动 提 供 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 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 加 1 次公益活动 。 4 .4 .2 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 1 次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集 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 , 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4 .4 .3 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 10 分 钟以上 , 并作好谈话周记 。 精神病人酌情处理 。 及时掌握每 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 , 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 研究解决 , 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 4 .4 .4 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 交 流 和 社 会 交 往 。 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 、 送欢乐活动 , 消除残疾人 — 27 — 的心理障碍 。 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 , 努力营造和睦 的大家 庭 色 彩 , 基 本 满 足 残 疾 人 情 感 交 流 和 社 会 交 往 的 需要 。 4 .5 其它 4 .5 .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 , 每天 1 次 。 4 .5 .2 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 , 每年 1 次 。 4 .5 .3 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 4 .5 .4 组织 智 力 健 全 和 部 分 健 全 的 残 疾 人 每 月 进 行 1 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 、 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 4 .5 .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托养区和公 共 场 所 的 消 毒 灭菌工作 。 4 .5 .6 对 采 用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三 年 以 上、 病 情 稳 定 的 “三无 ” 未婚精神 残 疾 人 , 当 其 申 请 结 婚 时 , 如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 4 .5 .7 对基 本 稳 定 康 复 , 并 经 专 业 医 院 鉴 定 , 达 到 正 常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 力残疾人 , 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 , 并按有关政 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 、 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 建议 。 4 .5 .8 帮助残疾人或协助监护人办理社会有关事务 。 4 .5 .9 对 生 存 时 间 有 限 ( 6 个 月 或 更 少) 的 患 者 实 施 临终关怀 。 — 28 — 4 .5 .10 残疾人去世后 , 妥善处理后事 , 及时向当地残 联报告 、 注销其托养身份 。 5 . 残疾人日间照料 (适用于专门的日间照料托养机构 ; 有日间照料托养残疾人的托养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5 .1 机构建设 5 .1 .1 场地和规模 5 .1 .1 .1 工 疗 场 所 ,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00m2, 人 均 使 用面积不低于 3m2。 5 .1 .1 .2 配有 劳 动 技 能 训 练 室 、 康 复 训 练 室 、 娱 乐 活 动室 , 布局合理 。 5 .1 .1 .3 农村专门机构的农疗场占地面积不少于 500m2, 其他机构的附设农疗场占地面积不少于 200m2, 组 织开展种养业农疗活动 。 5 .1 .2 人员配备 5 .1 .2 .1 主要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管 理 工 作 、 社 会 工 作 、 社 会福利 、 康复医疗等相关学历或经历 ; 遵纪守法 , 熟悉残疾 人托养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 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 专业知识 。 从事本业务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 5 .1 .2 .2 按每 8-10 名残疾人配备 1 名工 (农 )、 娱疗 日间照料服务及管理人员或专 (兼 ) 职工 (农 ) 指导师 。 5 .1 .2 .3 工作 人 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教 、 技 能 培 训 、 康 复知识 ,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 — 29 — 5 .1 .3 设备配备 5 .1 .3 .1 配有相关的劳动工作台 (椅 )、 劳动工具 、 相 关劳动材料 。 5 .1 .3 .2 公 共 活 动 、 娱 乐 场 所 配 有 电 视 机 、 音 响 设 备等 。 5 .1 .3 .3 配有工 作 相 关 的 书 籍 (杂 志 ) 及 书 橱 ; 康 复 训练器具 。 5 .1 .4 制度管理 5 .1 .4 .1 有机构 证 书 和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 并 悬 挂 在 醒 目 的地方 。 5 .1 .4 .2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 要 求 制 定 的 适 合 实 际 工 作 需要的规章制度 , 工作安全须知 , 有工作 (管理 ) 人员的岗 位守则 、 学员 (托管对象 ) 守则 、 教学计划 、 日常工作记录 制度 、 考勤制度 、 安全制度 、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 制度 、 考核制度 、 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制度 。 5 .1 .4 .3 有与残疾人或其法 定 监 护 人 签 订 的 具 有 法 律 效力的托养服务协议书 , 有工作人员和托养残疾人花名册 。 为托养人员建立档案 。 5 .1 .4 .4 签订 预 防 事 故 的 责 任 书 , 确 保 安 全 , 做 到 全 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 5 .1 .4 .5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 , 方便识别 。 5 .2 服务 — 30 — 5 .2 .1 对日间照料人员提 供 人 际 、 社 会 交 往 能 力 等 适 应性训练服务 。 5 .2 .2 提供 日 间 康 复 训 练 、 生 活 和 劳 动 技 能 训 练 、 提 供心理疏导 。 5 .2 .3 开展文体 、 娱乐活动 , 组织参与社会活动 。 5 .2 .4 组 织 安 排 日 间 照 料 人 员 从 事 工 (农 ) 疗 生 产 劳动 。 5 .2 .5 对日 间 照 料 人 员 监 护 人 进 行 康 复 、 劳 动 、 文 体 知识等培训 , 开展机构家庭联谊活动 。 5 .2 .6 积极为日间照料人 员 提 供 培 训 就 业 服 务 。 对 经 过培训 、 具有就业能力的 , 积极推荐就业 ; 对具有一定劳动 能力但又不能实现推荐就业的 , 应申请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 组织 , 帮助残疾人在日间照料中心内实现非正规就业 , 按规 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 6 . 残疾人居家托养 6 .1 机构建设 6 .1 .1 有符合本标准要求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 机 构 对 其 使用权在 5 年 (含 5 年 ) 以 上 ,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60m2, 并 有醒目的服务标志 。 6 .1 .2 有电脑 、 打印机 、 传真机 、 复印机等 。 6 .1 .3 工 作 环 境 整 洁 , 卫 生 状 况 良 好 , 安 全 、 消 防 措 施到位 , 具有良好的视觉形象 。 — 31 — 6 .1 .4 主要管理人员具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在 法 定 劳动年龄段内 , 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指导员职称 。 6 .1 .5 按每 4-6 名残疾人配备 1 名管理 、 服务人员 。 6 .2 制度管理 6 .2 .1 具备 残 疾 人 托 养 的 服 务 许 可 证 、 营 业 执 照 , 并 在醒目的位置明示 。 6 .2 .2 在执 业 场 所 应 张 贴 服 务 规 范 、 服 务 内 容 、 工 作 流程 、 服务联系 、 投诉电话等 。 6 .2 .3 有与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活动有关的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资料 , 并能认真执行 , 无违法违 规行为 。 6 .2 .4 有与残联或有关单位及与残疾人 或 其 监 护 人 签 订的具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协 议 书 , 协 议 书 须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和 权 力 , 格式规范 、 责任明确 。 有工作人员和被服务残疾人花名 册等有关档案资料 。 6 .2 .5 有健全的经营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保管制度 、 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 投诉处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等 ), 并装订成册或上墙 。 6 .2 .6 有服务质量反馈表 、 投 诉 处 理 意 见 表 等 跟 踪 服 务 , 填写率 100% , 并能全部妥善处理 。 6 .2 .7 做好 经 营 、 服 务 活 动 中 的 各 类 质 量 记 录 , 记 录 内容真实 、 填写清楚 、 齐全并整理归档 。 — 32 — 6 .3 居家托养护理 (服务 ) 员条件 6 .3 .1 有爱心和责任感 , 能 够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居 家 照 料 服务 。 6 .3 .2 程度 。 年 龄 原 则 上 为 18-60 周 岁 ,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6 .3 .3 应无 传 染 病 和 精 神 病 史 , 参 加 统 一 查 体 , 具 有 健康证明 。 6 .3 .4 必须参加统一培训 , 并 取 得 劳 动 部 门 颁 发 的 职 业资格证书或区市残联颁发的上岗证 。 6 .4 服务规范 6 .4 .1 仪容仪表端庄 、 大方 、 整洁 , 使用普通话 。 6 .4 .2 统一着装 、 佩带工号牌 。 6 .4 .3 为残疾人提供上门 服 务 , 每 周 上 门 服 务 时 间 不 少于 10 小时 。 6 .4 .4 根据残疾人自理能 力 和 服 务 需 求 , 为 残 疾 人 提 供洗衣 、 做 饭 、 整 理 卫 生 、 居 室 保 洁 、 衣 服 烫 熨 、 陪 同 看 病 、 取药 、 代为购物 、 代为办理社会事务等 。 6 .4 .5 对于不能自理的 , 还应为其提供定期换洗衣物 、 洗澡 、 为残疾人理发 、 修剪指甲等 , 帮助清理个人卫生 , 协 助上厕所排便 , 照顾睡眠 、 饮食 、 给药 。 6 .4 .6 帮助残疾人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 和 生 活 能 力 训 练 , 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 33 — 6 .4 .7 观察残疾人的生理 、 心理变化 , 与其沟通交流 , 进行心理疏导 。 6 .4 .8 了解 照 料 、 养 护 残 疾 人 的 安 全 常 识 , 能 够 做 到 居家环境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 6 .5 服务要求 6 .5 .1 残 疾 人 生 活 状 况 、 精 神 面 貌 、 个 人 卫 生 良 好 , 康复效果明显 , 保持居室整洁 、 卫生 , 空气新鲜 , 无异味 。 6 .5 .2 残疾人和监护人满意率 90% 以上 。 — 34 — 附件 2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标准 1 .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管 理 机制健全,措施到位; 1 . 未建立 机 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扣 3 分;规章制 度 不 符 合 托 养 服 务 规 范 化 管理规定的,扣 2 分; 2 . 未设置服务 功 能 区 域 扣 2 分; 未 设 2 . 服 务 功 能 区 域 设 置 合 置宣传栏 扣 2 分, 宣 传 栏 内 容 更 新 不 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并 明 及时 扣 1 分; 未 公 布 主 要 服 务 项 目、 确 标 识; 设 置 宣 传 栏, 咨询投诉电话扣 2 分;主要服务项目、 公 布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价 收费价格、管 理 规 定 未 公 示 上 墙, 每 格、 管 理 规 定 及 咨 询 投 缺 1 项扣 1 分; 未 设 置 托 养 人 员 一 览 诉电话; 表、床头牌或 更 新 不 及 时 的, 每 项 扣 1 分; 基 础 管 理 10 分 3 .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服 务 内 容 等 3 . 相关事项发 生 变 更,未 按 规 定 及 时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按 规 定 办理变更手续的,扣 5 分; 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 按 规 定 装 订、 保 管 托 4 . 未按规定 装 订、保 管 托 养 档 案、 服 养 档 案、 服 务 协 议、 请 务 协 议、 请 销 假 凭 证 等 资 料 的, 扣 销假凭证等资料; 3 分; 5 . 运用互联网云考勤管 5 . 未按照要求 进 行 信 息 化 服 务 平 台 建 理 系 统、 远 程 实 时 监 控 设、实现信息 系 统 对 接 的, 未 按 要 求 系 统、 居 家 照 料 移 动 服 实现 托 养 服 务 实 时 监 控 的, 扣 5 分; 务 系 统 等 信 息 化 平 台, 因信息 化 服 务 平 台 维 护 不 到 位, 相 关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上 传 数据未能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反 映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信 息, 做 好 数 情况的,扣 2 分; 未 按 规 定 上 传 服 务 据备份。 信息的,扣 1 分。 — 35 —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标准 1 . 认真执行托养服务规 1 . 机构 安 养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范 化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切 护理、康复服务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实 加 强 管 理, 为 托 养 人 2 . 日间托管未 按 规 定 提 供 技 能 培 训 服 员 提 供 合 理、 必 需 的 生 务的,扣 3 分;3 . 居家照料未按规定 活 照 料、 护 理、 技 能 培 由第三方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居 家 托 养 服 务 训 和 康 复 等 服 务, 不 断 的,扣 3 分。 提高托养服务水平; 1 . 提供机构安 养 与 日 间 托 管 服 务 的 机 构,申报补 贴 数 据 与 云 考 勤 数 据 不 符 2 . 按照托养服务政策要 的,每例扣 1 分;2 . 提供居家照料服 求, 真 实、 准 确 申 报 机 务的机 构, 申 报 补 贴 数 据 与 服 务 纪 录 构补贴; 不符的,每例扣 1 分;3 . 未建立财务 台账的,扣 3 分。 服 务 管 理 35 分 3 . 为服务对象制定一人 1 . 未建立 托 养 服 务 档 案 的, 每 例 扣 1 一档 的 个 性 化 服 务 方 案, 分;2 . 未按规 定 及 时 更 新、 调 整 服 务 对服务方案及时评估 档案的,每例扣 1 分。 调整; 1 . 提供机构安 养 和 日 间 托 管 服 务 的 机 4 . 运 用 云 考 勤 管 理、 远 构,未安装远 程 监 控 系 统、 未 实 施 云 程 监 控、 移 动 服 务 等 系 考勤管理的扣 5 分;2 . 提供居家照料 统,降 低 服 务 意 外 风 险, 服务的机 构 未 使 用 移 动 信 息 化 服 务 系 改善服务体验; 统,未实现实 时 服 务 数 据 传 输 的, 扣 5 分。 1 . 提供机构安 养 和 日 间 托 管 服 务 的 机 构未按规定每周制定食谱的,扣 3 分; 2 . 提供机构安 养 服 务 的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提供合理 频 率 的 身 体 清 洁 和 衣 物 换 洗 5 .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照 料 和 服务的,每 例 扣 1 分; 未 按 规 定 协 助 护理服务。 有需 要 的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户 外 活 动 的, 每例扣 1 分;3 . 提供居家照料服务的 机构未按 规 定 内 容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或 每 月服务时间累计低于 15 小时的,每例 扣 1 分。 — 36 — 项目 财 务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管 理 分值 25 分 15 分 考核内容及要求 1. 服务对象信息报送不准确的,每例 扣 1 分;2 . 未按 请 销 假 规 定 扣 除 相 应 1. 真 实 上 报 月 结 算 相 关 服务天数的,每 例 扣 1 分;3 . 同一服 资 料; 按 规 定 单 独 设 立 务对象未 按 规 定 重 复 享 受 政 府 补 助 政 政 府 补 助 财 务 专 账, 账 策的,每例扣 3 分;4 . 未按规定单独 目清晰可查; 设立 政 府 补 助 财 务 专 账 的, 扣 5 分; 账目记录不规范的,扣 2 分。 1 . 在服务对象 不 知 情 前 提 下 收 取 相 关 费用的,每例扣 1 分;2 . 未按规定设 2 .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依 法 立收费项目财务账目的,每例扣 1 分; 合规,财务账目清晰。 3 . 未按规定向 缴 费 人 提 供 有 效 收 费 票 据的,每例扣 2 分;4 . 票据内容不真 实、不完整的,每例扣 5 分。 1 . 工作人员与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安 养 机构最低不低 于 1∶8;日 间 托 管 机 构 1. 按 规 定 比 例 配 备 服 务 最低不 低 于 1∶10; 居 家 照 料 机 构 服 人员; 务人员与 服 务 对 象 的 比 例 最 低 不 低 于 1∶6;低于比例的扣 1 分。 1 . 机构应配备 专 门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且 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 2 . 按规定定期组织服务 社会福利 类 或 康 复 类 等 相 关 学 习 或 培 人 员 参 加 岗 位 培 训, 提 训经历,达不到 要 求 的 扣 3 分;2 .工 高服务能力。 作年 度 内 未 开 展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扣 3 分。 1 . 服务满意度 ≥90% ; 服 务 质 量 15 分 评分标准 2 . 考核年度内服务安全 零事故; 1 . 未与 监 护 人 保 持 经 常 性 联 系 沟 通, 未形成记录,扣 3 分;2 . 未建立服务 对象和 监 护 人 投 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渠道,扣 3 分;3 . 未组建残疾人家 长 (亲友) 委 员 会, 未 定 期 召 开 座 谈 会,扣 3 分。 1 . 考核年度内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每 例 扣 5 分;2 . 未建 立 安 全 管 理 预 警 应 对 预案,扣 3 分。 3 . 考核年度内服务投诉 1 . 考核 年 度 内 发 生 服 务 质 量 投 诉 的, 零发生。 每例扣 3 分。 — 37 —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1 . 服务对象出勤率; 加 分 项 目 评分标准 1 . 安养机构、日 间 托 管 机 构 服 务 对 象 出勤率 ≥90% 加 3 分; ≥80% 加 2 分; ≥70% 加 1 分; ≤70% 不加分。 最高 加分 2 . 考核年度内托养服务 不超 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过 10 分 1 . 服务机构工 作 成 果 经 验 得 到 国 家 级 表彰的, 加 5 分; 省 级 表 彰 的, 加 4 分;市级表彰的 加 3 分;2 . 服务工作 具有创新 性、 可 推 广 性、 产 生 良 好 社 会影 响, 得 到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加 3 分。 3 . 配合各级残联承接上 级工作任务突出。 1 . 承接国家级 工 作 调 研、现 场 会 议 观 摩等任 务 的, 加 5 分; 省 级 的, 加 4 分;市级的,加 3 分。 1 . 考核年度内,因 托 养 服 务 管 理 存 在 问题被 约 谈 的, 每 次 从 考 核 总 分 中 扣 配 合 残 联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3 分;2 . 违反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规 工作。 定,但 本 表 中 没 有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的, 每项 (例) 扣 2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扣 5 分,情节严重的扣 10 分。 其 他 备注 : 规范化考核 标 准 满 分 为 100 分 (不 含 加 分 ), 各 对应栏目分值扣完为止 。 1 . 考核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 , 评为 A 级单位 。 由市残 联在区 (市 ) 评选 的 A 级 单 位 中 , 按 照 不 超 过 全 市 托 养 服 务机构总数 10% 的比例评定优秀 A 级单位 。 2 . 年度考核得分在 80-89 分 (含 80 分 ) 之间的评为 B 级单 位 。 由 市 残 联 在 区 (市 ) 评 选 的 B 级 单 位 中 , 按 照 不 超过全市托养服务机构总数 10% 的比例评定优秀 B 级单位 。 — 38 — 3 . 年度考核得分在60-79 分 (含60 分 ) 之间的评为 C 级单位 。 当年度有涉法涉诉纠纷 , 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托 养服务机构 , 直接纳入 C 级单位 ( 79 分 ) 起步考核 。 4 . 年度考核得分在60 分以下的评为 D 级单位 。 对 D 级 单位 , 限期 1 个月整改 , 整改期间暂停政府补助 资 金 拨 付 、 暂停新接收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务 。 整改并通过当地相关部门 验收合格的 , 恢复托养服务业务 ; 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 由区 (市 ) 残联向其审批与注册登记机关建议取消其托养服务业 务资质或解除其托养服务机构服务协议 。 5 . 年度 考 核 为 C、D 级 的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 将 作 为 托 养 服务重点稽查对象 。 — 39 — 附件 3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认定表 单位名称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地 业务范围或 经营项目 址 机构代码证号 单位职工总人数 资产规模(万元) 占地面积 床位数量 可 行 性 简 述 街道 (镇) 意见 区 (市) 残联意见 年 — 40 —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4 青岛市残疾人托养申请表 年 月 日 残疾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残疾证号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电话 残疾类别及级别 家庭住址 申请人入住托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申请 托养 主要 理由 残疾人所在地街道 (镇) 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 (市) 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41 — 附件 5 残疾人跨区托养申请表 年 月 日 残疾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残疾证号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电话 残疾类别及级别 家庭住址 申请人入住托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申请 跨区 托养 主要 理由 残疾人所在地街道 (镇) 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42 — 机构所在地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