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pdf
济医院字〔2021〕196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业经学校研究同 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 彻执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 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省审计机关及上级 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 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 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 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 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2- 第六条 根据省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 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 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备具有审计、财 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 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 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 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 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 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 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根据 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 -3- 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 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 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 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 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 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 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 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 负责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5-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 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 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 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 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 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 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高 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 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 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 照执行国家、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 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 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 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6- 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 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综合处、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 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 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 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在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 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 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7-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医院字 [2019]12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8-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