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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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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 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1-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 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 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 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 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 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 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 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 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 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 生态文明试验区。 -2-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 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 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 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 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 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 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 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3-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 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 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 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 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 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 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 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 -4- 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 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 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 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 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 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 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 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 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 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5-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 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海关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 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 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 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清单之外 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 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 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 环境。 -6-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 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 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 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 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 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 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 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 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 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7-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 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 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 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 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 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 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段,中央财政根 据实际,结合税制变化情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 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 -8- 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 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 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 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 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 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 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 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 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 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9-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 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 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 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 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 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 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 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 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 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 个人所得税优惠。 - 10 -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 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 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 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 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 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 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美 丽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 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 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 - 11 - 力,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风 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 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生态 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 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 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 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 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 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 12 -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 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 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 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 洋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 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科研基础 设施和条件平台,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 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 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 13 - 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领域开放,促进以数 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 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 输政策,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 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制 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 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 用和待遇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 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 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 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 - 14 - 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 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 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 清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 间规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 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 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 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 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加强 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 - 15 - 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 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 置费。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 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 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 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 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 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 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 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 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16 -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 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 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 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海南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 管控,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 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 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 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 17 -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 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 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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