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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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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 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国务院关于批 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 (国发〔2014〕63 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 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 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 府整体和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 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 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 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1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 政府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 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 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 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 分析。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 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 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 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 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二)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2 (三)合并范围; (四)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 行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政经 济分析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 表附注。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 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 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 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 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3 (二)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 (三)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 (四)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 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 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重 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 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 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分析政府当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 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 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 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 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重点费用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 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收入费用率 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 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 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负债占 GDP 比重等, 4 预测财政收支缺口,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等变化 趋势。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 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 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 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 簿数据为基础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 定。 第一节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 财务管理关系逐级编制。 5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 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 府管理的资产,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 真实、完整地反映。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 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 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 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 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 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 反映的信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重点分析资产状况、债务 风险、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 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 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 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 6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按照 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并编制调整分录。数据调整应当符 合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 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 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 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 益等,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 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 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 基础上分项生成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 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 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 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 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 对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进 行综合性分析。 7 第四章 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按规 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 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内 容和时限,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 财务报告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 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 抵销调整事项是否合理、准确,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保 持一致; (三)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报告内 容是否完整; (四)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 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 8 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 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 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 门应当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 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 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 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 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 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 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 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 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 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等规定,采取人工审核和计 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人工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完整 9 性、规范性等方面;计算机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 及勾稽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 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 质量问题和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 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 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 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 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 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10 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 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 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 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软件使用 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 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 用;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 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政 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行 11 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 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及软件使用的 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 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部门 财务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 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 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 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12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 部于 2015 年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 库〔2015〕212 号)同时废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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