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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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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CMVS406-2017)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意见,通过提出矿业权评估如何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确定开发方案、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生产能力、建设期和达产期及生产负荷、固定资产 投资、成本费用等评估事项和评估参数,提出评估报告披露要求,以指导矿业权 评估专业人员合理恰当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矿业权评估参 数,不是照搬矿山设计文件资料信息,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 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是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范围。 1 所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的条件 1.1 相关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的,应利用由具有相 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相关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要求的, 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 1.2 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编制出具的矿山设计文件。当设计范围、 设计方案内容与评估范围、评估确定的方案等不匹配、不一致时,或当相应行业 的技术水平、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 件相应内容。需利用与评估范围、评估确定的方案等匹配的、一致的,反映评估 基准日技术经济水平、符合相关政策的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文件。 1.3 矿山设计文件编制出具日期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出具 日期之前,且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对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相关技术 指标有重大影响时,不直接利用相应矿山设计文件,需利用反映矿产资源储量变 化的设计文件或补充文件。 1.4 关注不同类型的矿山设计文件的基本内容组成、详略程度、可靠程度、 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1.5 正常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之前的矿山设计文件相应内容仅作为参考; 之后的拟改、扩建的矿山设计文件,其可利用性应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 确定。 1 1.6 利用或参考矿山设计文件,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 估结论的相关问题与建议。 2 资源储量的利用 2.1 需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对象范围所对应的 资源储量的一致性。不一致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资源储量及与此 相关的其他技术指标,但可以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 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 2.2 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类矿柱的资源储量,不能确信是否符合有关设计 规范(规程)时,应提请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予以关注,并商请委托人出具相关 说明或出具补充矿山设计文件。 3 矿山设计工艺方案的利用 3.1 矿山设计工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体开采方案、矿石选(冶)或加工 方案、产品方案等。 3.2 矿山设计文件设计有多方案的工艺方案,通常利用其推荐方案及其技术 指标。未利用推荐方案时,应说明理由。 3.3 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产品方案不一致时,可利用 其中满足评估需要的部分设计内容,并说明理由。 4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的利用 4.1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主要有采矿回采率或采区回采率、采矿损 失率、废石混入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荒料率、板材率、 成品率等。 4.2 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时,应了解相关指标确 定的依据、过程,分析其与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矿石质量、选(冶)或加工工 艺流程、产品方案等的匹配性。 4.3 矿山生产实际技术指标通常反映某一时期、矿段(块)的生产技术状况,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通常反映矿山设计范围整体性的技术状况,应考虑两 者的差异,合理确定评估用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2 5 生产能力的利用 5.1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应核对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生产能力、采矿许可 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核定生产能力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致性。 5.2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与生产能 力相关的评估参数,均不得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相应内容。 5.3 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一般可以直接利用,如 评估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与矿山设计文件中不一致时,评估报告应 说明理由。 6 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 6.1 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水平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出具时固定资产投资价 格水平差异较大时,可根据资产市场价格信息调整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 产投资额。 6.2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与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口径通常存 在差异,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有关要 求,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6.3 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建设投资是否包含增值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 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无形资产投资额,通常含增值税。 6.4 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应当分析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预) 算是否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如不包含,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 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调整利用 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额。 7 成本费用的利用 7.1 评估确定的成本费用与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成本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 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项目及金额。 7.2 矿山设计文件成本费用项目划分可能存在与企业实际及财务会计核算 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 7.3 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是否含增值 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确定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修理费,通常不含增值税。 3 7.4 劳动定员、单位材(燃)料和动力消耗等指标一般可以直接利用矿山 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指标,但相应价格(费用)水平与评估基准日差异较大时,可 根据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7.5 矿山设计文件中相关税费的种类、标准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时,应根据 适用的税费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税费。 8 评估报告的披露事项 8.1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清晰、准确、完整地陈述所利用的开发方案的主要内 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8.2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对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的来源和适用性作出适当 披露。 9 附则 9.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9.2 本指导意见自 2017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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