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问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高校工委〔2017〕11号).pdf
工 党 校 厅 中共河北 省委高 中共 河 北 省教 育 ⒛ 17〕 11号 冀 高校 工 委 〔 一 中共 河北 省 委高 校工 委 中共河北 省教 育厅党组 关于 印发问责工 作 实施细 则的通知 省 属 高 等学校 党 委 ,机 关 各处 室、直 属 事 业单 位 : 现 将 《中共 河北 省 委 高校 工 委 、 中共 河北 省 教 育厅 党 组 问责 工 作 实施 细 则 》 (以 下简称 《实 施 细 则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其 贯 彻 执行 。 制定 《实 施 细 则 》,是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 省 教 育 厅 党 组 贯 彻 《中 国共产 党 问贵 条 例 》 《河 北 省 贯 彻 落实 〈中 国共 产 党 问 责 条 例 〉 实 施办 法 》,落 实 管党 治 党政 治 责 任 ,深 入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 l — 党 的 重要举 措 。各 单位 党 组 织和 党的领 导 干部 要 结 合深 入 学 习贯 “ ” 彻 党 的十九 大 精 神 、 推进 两 学 一做 学 习教 育 常 态化 制度 化 , 深 刻领 会 党 中央 和省 委 强化 问责 工 作 的精 神实 质和核 心 要 义 ,切 实抓好 《实施 细 则 》 的学 习宣传 和贯 彻 落实 。 各 单位在执 行 《实 施 细 则 》 过 程 中 的重 要情 况和建 议 ,要 及 时报 告省 委 高 校 工 委 、省 教 育 厅 党 组和 省 纪 委 驻 省教 育 厅 纪 检 组。 佘黔 -2— 中共河 北 省 委高 校 工 委 中共河北 省教育厅 党组 问 责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章 第 -条 总 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 党要 求 ,规 范和强化 党的问责工 作 ,根 据 《中国共 产党 问责条 例 》 《河 北省 贯彻 落 实 〈中 国共产 党问贵条例 〉 实施 办 法 》等党 内法规 ,结 合省教育厅及所 属系统 实际 ,制 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党的问责 工作 以马 克 思列宁 主义 、毛 泽东思想 、邓 “ 小平理 论 、 三个 代表 ” 重 要 思想 、科 学发 展 观 、 习近 平 新 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 导 ,深 入 贯彻 落实 习近 平 总书记 对 河 北、对教 育 工作 的重要指示要 求 ,围 绕统筹推进 “五位 一体 ” 总 “ 体 布局和协调 推进 四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坚 持 党 的全 面领 导 , 加 强党的建 设 ,全 面从严 治 党 ,做 到有权 必有 责 、有 责 要 担 当、 失责 必追究 ,落 实 党组 织管党 治 党政 治责任 ,督 促 推 动省教育厅 及 所属 系统党的领导 干部 坚决 维护 以习近 平 同志为核 心 的党 中央 权 威和 集 中统 一领 导 ,践 行 忠诚干净 担 当。 第 三条 党的 问责工作应 当坚持 的原则 :依 规依 纪 、实事求 是 ,失 责 必 问、 问责必严 ,惩 前毖 后 、治病 救人 ,分 级负责 、层 - 3 层 落实责任 。 第 四条 党 的问责 工作 是 由党纽织按 照职 责权 限 ,追 究在 党 的建 设 和党 的事 业 中失 职 失责 党 组 织 和 党 的领 导 干部 的 主体 责 任 、监督 责任 和领 导责任 。 问责对 象是教 育厅 机 关处 室 、直属事 业单位 、省属高校 的各 级党 纽 织及 其领 导成 员 ,党 的工作部 门及 其领 导成 员 ,重 点是 主 要 负责人 。 第五 条 问责应 当分 清责任 。党组 织领 导班 子在 职责 范 围 内 负有全 面领 导责任 ,领 导班子 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分管 的班子 成员 承担 主要领导责任 ,参 与决策 和 工作 的班子其 他成 员承担 重要领 导责任 。 追 究领导班 子全面领导责任 时 ,要 同时追 究班 子 主要负责人 和直 接 分管 的班子成 员的主 要领 导责任 。 班 子其他 成员对错 误 或者 不 当决 策提 出明确反 对 意见而未被 采纳的 ,不 承 担 责任 。 错误 或者 不 当决 策 由领 导 干部个 人 决定 或 者 批准 的 ,应 当追 究该 领 导干部个 人 的责任 。 第二章 第 六条 问贲诒 形 党组织和 党 的领 导 干部 违 反党章 和其 他 党 内法 规 , 不屐行 或者 不 正确 履行 职 责 ,造 成严 重后果 或者 恶劣 影响 的 ,应 当予 以问责 。 第七 条 —— 4 党 的领 导 弱化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出 现 重大失误 , 给 党 的事 业和 人 民利 益造 成严 重损失 ,产 生 恶劣影 响 的 ,应 当子 以问责 : (一 )对 党的理 论和 路 线方针 政策 、 党 中央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策部署 ,不 传 达学 习,研 究部署 不认其 ,推 动落实不 到位 ,或 者 在贯 彻执行 中打折扣 、作选择 、搞变通 的 ; (二 )不 能坚持 党 对教 育 工 作 的领 导 ,党 委在 履 行 把 方 向、 管大局 、作决策 、保 落实职 责 中失职 渎 职 ,高 校党委领 导下 的校 长 负责制落实 不力 ,严 重影 响改革发 展 的 ; (三 )对 党的教 育方针政策 贯 彻 落 实 不 力 ,不 能坚 持 正 确政 治方 向,不 能 坚持社会 主义 办 学方 向,培 育和 弘扬社会 主义核 心 价值 观流于形式 ,致 使 落实立德 树 人根 本任 务存在突 出问题 ,造 成严重后果 的 ; (四 〉 意识形态 工 作 责任 制 落 实 不 力 ,阵 地 意识 淡漠 ,马 克 思主义指 导地 位 和 作 用 弱化 ,管 辖 范 围 内课 堂、信 息 网络 、广 播 、 电视、报 刊 、教材 、讲 座、论 坛 、报 告会 等方面 出现严 重违 反 政治纪律 问题 ,干 部 、教 师 、 员工 违 反 政 治 纪律 的错 误 观 点 、 言论及 行为得 不 到及 时纠正 ,影 响 恶劣的 ; (五 )维 护教育安 全 稳定 失职 失责 ,造 成 管辖 范围 内发 生重 大 安全 责任 事故 、 重 大人 身伤 害 事故或者 其他 重 大 事故 、事件 、 案 件 ,或 者在 应对处 呈 工作 中领 导不 力 、措施不 当,造 成严重损 失的 ; (六 )在 处 王本部 门本 单位发 生 的重 大 问题 中领 导 不 力 ,违 ~~ 0 ^ 反 民主集 中制原 则和 “ ” 三重 一大 议事规 则 ,不 按 照有关规定 或 者 工作要求请 示报 告 ,瞒 报 、迟 报 、谎报 的 。 第八 条 党 的建 设缺失 ,损 害党 的形象 ,削 弱党执 政 的政 治 基 础 ,有 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予 以问责 : (一 )党 内政治 生 活不 正 常 ,党 组织软 弱涣散 ,党 员管理 松 散 ,发 展 党 员不严格 ,民 主生活会和 组 织生活会 不 规 范 ,领 导班 子 不 团结 ,缺 乏凝 聚 力 、战 斗力 ,情 节严重的 ; (二 )思 想政治 工 作 削 弱 ,党 性教 育特别 是 理 想信念 宗 旨教 育薄 弱 ,党 组 织领 导核 心和政 治保 障作 用 弱化 ,党 员队伍在 重大 风 险和考 验 面前 不能发 挥先锋 队作用 ,党 内和群 众 反 映 强烈的 ; (三 )不 落实 中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和 我省实 施办 法及相关制度 规定 ,作 风建 设流于形 式 ,顶 风违 纪 问题突 出,“ 四风 禁不止 的 ” 问题 屡 ; (四 )违 反干部选拔 任用有关 规定和 程 序 ,在 干部选拔 任用 工作 中问题突 出,选 人 用 人 失察 失误 ,出 现 “ ” 带病提拔 、 突 击 提拔 、买官卖 官 、跑 官要官、任 人 唯亲 、拉 票贿选 、干部人事档 案 弄虚作假 、超职数 配备 干部等严重 问题 ,髟 响 恶劣 的 ; (五 )党 的制庋建 设 滞 后 ,法 规制 度执行存在 随意变通 、 恶 意规避现象 ,对 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 九条 全面从 严治党不 力 ,有 下 列情形 之 一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 ,应 当予以问责 : (一 )履 行 主体 责任 不 力 ,管 党 治党失 之 于宽 松软 ,落 实 监 6 - 督执 纪 “ ” 四种形 态 等 要 求 不 力 ,对 党 员 日常监督 管 理不 到 位 , 好 人主义 盛行 、搞 一 团和气 ,不 负责 、不担 当,该 发 现 的问趣 没 有发现 ,发 现 问题不报告不处 呈 、不整 改不 问责 的 ; (二 )履 行监督 责任不 力 ,纪 检 组织在 监督 执 纪 问责 中失 职 失 责 、压 案 不查 、瞒案 不报 的 ; (三 )履 行领导责任不 力 ,不 认 真履行 “ ” 一 岗双 责 ,对 职 责 范围内苗 头性 、倾 向性 问题 不 抓早抓小 ,不 主 动 开展 提 醒 谈话 , 对 巡视巡 察 、 审计 、专项治 理 、执 纪 执 法 等 工 作 不 支 持 不配合 , 对存在 的问题整 改不及 时、不 到位 的。 第 十条 维护党的纪律 不 力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导 致管辖 范 围内违规违 纪行 为多发 ,造 成 恶劣影 响 的 ,应 当子 以 问贵 : (一 )维 护党的政 治纪 律和 政 治规 矩 失 职 ,有 令 不行 、有禁 不止 ,团 团伙伙 、拉帮结派 ,或 者 妄议 中央 大政 方针 、破 坏 党的 集 中统 一、损害党 中央权 威 问题严 重 的 ; (二 )维 护党 的 组 织 纪 律 不 力 ,存 在 违 规 用 人 、拉 果贿 选 、 买 官卖官 ,以 及 独断专行 、软 弱涣散 、严重不 团结等 问题 ,或 者 存在违 反 党 的民主集 中制原则 ,不 执 行或者控 自改变党 组 织作 出 的决定 ,不 履行有关 工作规 程 ,违 反请 示报告和个 人 有关事项报 告制庋 、违规 出国 (境 )、 违 反 国家 外事 纪 律 等 问题 ,情 节严 重 的 ; (三 )维 护 党 的床 洁 纪 律 不 力 ,存 在 以权谋 私 、贪 污 贿 赂 、 腐化 鲎 落等问题 ,或 者 存 在 利用 单位 或 者 职 务 影 响力 谋取私 利 7 — , 搞 权钱 交易 ,公 款 吃 喝 、旅 游 、高消费娱 乐 ,违 规发放津补贴 “ ” 违规收受礼 品、礼金 、消费卡 ,设 立 小 金 库 ,违 规从事 营利 , 活 动等现象 ,彩 响 恶劣 的 ; (四 )维 护党 的群 众 纪律 、工 作 纪律 、 生活 纪 律 不 力 ,存 在 漠视或者侵害群 众利 益、党群 干群 关系紧张 ,长 期存在慵懒散拖 现泵 ,对 工作 不 负责任或者疏于 管理 ,弄 虚作假 ,不 作为 、乱作 为 ,生 活奢靡贪 图享乐等 问题突 出的 。 第 十 -条 推进 党 风廉政 建 设 和 反 腐败 工 作 不 坚决 、不 扎 实 ,有 下 列情形之 一 的 ,应 当予以问责 : (一 )贯 彻执行 中央 和省委关于党风 廉政建 设 责 任 制有 关规 定 不 到位 ,对 上级 党 组织交办 的党风廉政建 设 责任 范围内的事项 不传 达 贯 彻 、不 安排 部 署 、不督促 落实或者 拒不办理 的 ; (二 )领 导和支持 惩 治腐 败 工作 不 力 ,不 支持 执 纪 执 法机 关 依 纪依 法履行 职责 ,导 致腐 败 吏延 势头没 有得到有效遏制 的 , (三 〉 推 进 党风 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 工 作 向基 层延伸 不 力 ,整 治和查 处 群 众 身边 的不 正之风和 腐 败 问题 不到位 ,损 害群众利 益 的不 正之 风和腐败 问趣 突 出的 。 第 十 二条 推进 教 育事 业发 展失职失责 ,造 成严 重后果 ,有 下列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予 以问责 : (一 〉在 入 学考 试 、招 生 转学 、 学 生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 学位 授予 、学校管理 等方 面制定 政 策 不合 法 、不合规 ,严 重影响教 育 公 平 公 正 ,或 者 管辖 范围内发 生失 密泄密、弄虚作假 、徇私 舞 弊 8 — 等 重大违规违 纪行为 ,影 响 恶劣 的 ; (二 )教 育行风 建 设 和 校 风 学风 、 师德 师凤 建设 不 力 ,职 责 管理 范围 内问题 多发频发 ,师 德师风 问题突 出、学术 不端行 为严 重 ,影 响 恶劣的 ; (三 )在 教材编 写 、 引进 、 审查 、使用 和对 外合作 办 学等方 面监 管 不力 ,教 材在政 治立场 、价值 导 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 出 问题 的 ; (四 )重 大教 育 民生项 目以及 科 研 经 费 、财务 管 理 、 资产 管 理 、后 坳管理 、学生 资助 、基建 工程 、校 办企 业 、 附属 医院 、附 属学校 、项 目审批 、评 估评审 、招标投 标 、设备采购 等 重 点领域 和关键环 节 出现 重大 问题 ,造 成严 重损 失或者 恶劣 影 响的 。 第 十 三条 除第八 条 至笫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外 ,党 纽 织和 党 的领导 干部 有其他失职 失责情形 需要 问责的 ,应 当予 以问责 。 第 三扌 第十 四条 问责方式及 适用 对党 组 织 的问责方式包 括 : (一 )检 查 。对 履 行 职 责 不 力 、 情 节较 轻 的 ,应 当责令 其作 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 改 。 =(二 )通 报 。对履行 职 责不 力 、情节较 重 的 ,应 当责令 整 改 , 并在 一定 范 围 内通报 。 (三 )改 组。对失 职 失 责 ,严 重 违 反 党 的纪 律 、本 身 又不 能 纠正 的 ,应 当予 以改组 。 对党的领 导干部 的问责 方式包 括 : 9 — (一 )通 报 。对履 行职 责不 力 的 ,应 当严肃批评 ,依 规整 改 , 并在 一定 范 围 内通报 。 (二 )诫 勉 。对 失职失责 、情 节较 轻 的 ,应 当 以谈 话或者 书 面方式进行诫勉 。 (三 )组 织调 整或 者 组织处 理 。对 失职 失 责 、 情节较 重 ,不 适宜担 任现职 的 ,应 当根据情况采取停 职检 查 、调整 职 务 、责令 辞 职、 降职 、免职 等措 施 。 (四 )纪 律 处 分 。对 失 职 失 责 应 当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依 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 条 例 》追 究纪律 责任 。 问责 方式应根据 问责情 形的性质 、造成损失的大小 、造成影 响的程庋等情 节确定 ,可 以单独使用 ,也 可 以合并使用 。 第 十 五条 有下列情 节之 一 的 ,应 当从 重或者加 重问责 : (一 )对 职责 范围内发 生 的严 重违 规违 纪 问题掩 盖 、袒护 的 ; (二 )干 扰 、阻挠 、对抗 组 织进 行调查 ,或 者采 取 不 正 当行 为 ,拉 拢 、收 买 问题调查人 员 的 ; (三 〉 打 击 、报 复 、 陷害检举 人 、控 告 人、投 诉人 、证 人及 其他 相 关人 员的 ; (四 )同 一任 期 内 因类似 问题再 次被 问责 的 ; 。 (五 )党 内法规规定 的其他从 重或者加 重情 节 。 第 十六 条 有下列情节之 一 的 ,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 问责 : (一 〉 积极 配合 组 织调查 ,如 实 向组 织报 告 问题 、说 明情况 , 主 动承担责任 的 —— 10 ; (二 )主 动采 取 措 施进 行查 处 、 纠 正 ,有 效避 免 损 失或 者挽 回负 面影响的 ; (三 )党 内法规规定 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 情 节 。 第十七 条 实施 问责 ,应 当把在 推进 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 、先 行 先 试 出现 的 失误 和错 误 ,同 明知 故犯 的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区分 开 来 ;把 上级 尚无 明确 限制 的探 索性试验 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 上级 明令禁止 后依然 我行 我素的违 纪违 法行 为 区分开来 ;把 为推动发 展 的无 意过失 ,同 为谋 取私 利 的违 纪违 法行为 区分开 来 。 第 十八 条 党组 织和党 的领 导 干部在推 动教 育 改革发 展 中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 因素造成 工作 失误 ,但 是 决策 程 序合规 , 决策事项 符 合 改革 方 向和现行政 策精 神 ,党 的领 导干部 没有谋取 私利 ,且 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 回损失的,可 以免予问责。 第 十九 条 实行 终身 问责 ,对 失职 失责性质 恶劣 、后果严 重 的 ,不 论 其责任人是 否调 离转 岗、提拔 或 者 退休 ,都 应 当严肃 问 责 。责任人 已调 离或者提 拔 的 ,按 照干部 管理权 限将有 关材料移 送 相关党 组 织按 程序实施 问责 。 第 四章 第 二 十条 问责程序 发现有 本办 法规定 的问责情形 的 ,有 管理 权 限的 党组 织或 者党 的工作部 门应 当启动问责调查程 序 。 上级党 组 织及 党 的工 作部 门认 为 需要 启 动 问责调 查 程 序 的 , 可 以 自行启动或者 按 照管理权 限责成 下级 党组织及 党的工作部 门 进行调查 。 — ll —— 问责调查 中发 现 管理权 限外需要 问责 的问题 线 索 ,应 当以党 组 织 、党 的工作部 门名 义 向有 管理 权 限 的党 组织、党 的工作部 门 移送 。 第 二 十-条 问责调查应 当充分核实情况 ,详 细记 录被调查 党组织和党 的领 导 干部 的陈述 和 申辩 ,对 于 其 中的合理意见 ,应 当子 以采纳 。 第二 十 二条 调查结 束后 ,应 当形成书 面调 查报告 ,写 明被 调查党组织和党 的领 导干部 的基本情 况 、调查过程 、查 明的主要 事 实 、对 问题性质的认 定和依 据 、具体 问责建议等 内容 。 第二 十 三条 问责决定应 当由有 管理 权 限 的党组 织作 出。其 中:省 纪 委派驻省 纪检 组 、高丛多委 或者 党 的工作部 门有权 对党 的领 导干部 通 报 、诫勉 ;对 党组 织的问贵和 对党 的领 导干部 纽 织 调整 或 者 组织处 理 ,由 省 委 高校 工 委 、省教育厅 党组、高校党委 作 出决定 ,派 驻 纪检 组、高校 纪 委或者 党 的工作部 门有权根据调 查 结杲 提 出建议 ;采 取 纪律处 分 方式问责 ,按 照党章和有关 党内 法规规定 的权 限和程序执 行 。 第二 十 四条 对党组织和 党 的领 导干部进行 问责 的 ,应 当下 达 《问责决定 书 》。 《问责 决定 书 》 应 当写 明 问责 事 实 、 问责依 据 、问责方式 、批准机 关 、生效时 间等 。 第二 十五 条 问责决定作 出后 ,应 当及 时向被 问责党组 织或 者党 的领导 干部 及 其所 在 党组织送达 、宣布 并督促执行 。问责决 定材料 应 当抄送 同级 组织人 事部 门,组 织人 事部 门应 当将 涉及 党 —— 12 —— 的领 导 干部 的问责决定材 料 归入 被 问责领导干部个 人档案 ,并 报 上 一级 组 织人 事部 门备 案 ;涉 及 纽 织调整或 者 纽织处 理 的 ,应 当 在 一个月 内办理 完毕相应手 续 。 受到 问责的党 的领 导 干部 ,应 当于收到 《问责 第 二 十六条 决定 书 》之 日起 15日 内向 问责决定 机 关写 出书面检 讨 ,并 在 民 主 生活会或 者其他 党 的会议 上作 出深 刻检查 。 第 二 十七 条 建 立健 全 问责典 型 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采 取 组 织调整或者 组 织处理 、纪律 处分 方 式问责 的 ,一 般应 当向社会 公 开。 第二 十八 条 被 问责的党组 织或 者党的领 导干部 对 问责决定 不服 的 ,可 于 收到 《问责 决定 书 》之 日起 15日 内,向 问责决定 机 关提 出 申诉 。 问责决定 机关按 照相关规定 对 申诉进行 复查 ,并 将复查结果 以书面形式告知 申诉 党组织或者 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 问贵领导 干部 申诉 期 间 ,不 停 止 问责决定 的执行 。 第五 章 第 二 十九 条 附 则 本 办 法 的具体解释 工作 由省 纪 委驻省教育厅 纪 检 组承担 。 第 三十 条 本 办 法 自印发 之 日起 施 行 。此 前省 委 高 校 工 委 (省 委教 育工 委)、 省教 育厅 党 组 印发 的有关 问责的规定 ,凡 与本 办 法不 一致 的 ,按 照本 办法执行 。 附件 :问 责决定 书 13 附件 问 责 决 定 书 ( )决 字第 号 关于对 ×× ×××问责 的决 定 笫 一部分 :被 问责 的党组织 、党 的领 导干部 的基本 情况 。 第 二部分 :问 责事实 、 问责依据 、 问责 方式、生效 时 间。 第 三部分 :被 问责 党组 织或者党 的领导 干部 不服 问责决定 可 提 出 申诉 ,以 及 受理 机 关等 。 批准机 关 (盖 章) 年 本 问贵 决 定 书 一 式 ( 月 )份 主送 :被 问责党纽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抄送 :同 级纽织人艹部 门。 — - M 日 河北省 教 育厅 办 公 室 ⒛ 17年 12月 2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