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12)62号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校字[2012]62 号 唐山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唐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唐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1- 唐山师范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发挥我校人才与智力的优势,鼓励科研 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横向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工作,多渠道、多 层次争取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我校科 研的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唐山师范学院为依托或合作 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 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与“四技”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 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双方必须签订科技合同书,既要有利于 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有利于生产力的转化,又要有利 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合同,在收益分配中 兼顾各方利益,实行按劳分配。 -2-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办法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 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唐山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 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 意后,交科研处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 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 第七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书原件 一份交科研处备案。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列入个 人科研业绩。 第八条 凡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 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延 期合同,方能延期。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 写出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 第十条 凡列入科研计划的科研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 科研处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 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科研处商定,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 -3- 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并鉴定后,可根据情况向 有关部门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经科研处通知财务处 单立帐户,发给经费卡。 第十四条 经费入帐后,学校提取 5%管理费。其它作为 研究费用及酬金。经费支出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用结余经费购置三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学 校以其费用的 30%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用横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 理处登帐,列入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需领取劳保费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 审批,在项目费中列支。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横向项目成果如有转让收益按《唐山师范学 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在科研业绩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 务评定、岗位分级聘任中的分类、赋分等按《唐山师范学院 -4- 科研业绩分类认定办法》与《唐山师范学院科研业绩量化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 释。 主题词:科研工作 横向科研项目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2012 年 11 月 5 日印 (共印制 10 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