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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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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 一、约束性指标考核办法 约束性指标是在评价考核中必须达到的指标,选择评价 时,其中一项指标不符合即不得列为试点市县,目标评价时 不能通过。此外,试点市、县在试点期间不得发生上级政府 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事件。 二、预期性指标考核办法 预期性指标采取加权平均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其中, 资源生态部分占 30%,发展方式部分占 35%,消费模式部分 占 20%,体制机制部分占 15%,每个部分中平均分配各指标 的权重。 在选择评价中,达到预期性指标选择标准的记满分,超 过选择标准的视情况适当加分;未达到预期性指标选择标准 的,按照指标实际值与其选择标准值之间的差距确定得分。 定性指标由专家组评价确定分值。 在目标评价中,达到预期性指标目标评价标准的记满分, 超过目标评价标准的视情况适当加分;未达到目标评价标准 的记 0 分。定性指标由专家组根据目标实现程度确定分值。 三、判定标准 1 在选择评价中,每项约束性指标均须达到标准要求,预 期性指标加权得分不得低于 60 分。 在目标评价中,每项约束性指标均须达到标准要求,如 果试点市、县在试点期间发生上级政府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 事件,目标评价结果判定为不合格;预期性指标加权得分不 得低于 80 分。 四、评价期间 2011 年 12 月,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市、县 申报材料, 按照选择标准进行一次评价,确定试点市、县。 2014 年上半年,对试点市、县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目标 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 50%掌握,指标计算采用 2013 年数据。 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2016 年上半年,对试点市、县进行终期考核,指标计算 采用 2015 年数据。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市、县享受相关政策的 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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