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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9江苏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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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业和 人才强业战略,加快推进科技自主创新,加大原始创新、集成创 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学技 术的发展,提高我省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特设立江苏机 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基础 和补充。 第二条 为奖励在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 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为维护评奖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江苏机械工业科 学技术进步奖评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审和 表彰奖励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范围是: (一) 我省机械工业的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成果; (二) 推动我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和节能减排、节约降耗的应 用技术开发成果,包括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 - 1 - 新工艺、新材料等,以及对产品、设备、工装、生产线的重大革 新和改造; (三) 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推广 应用成果,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成果; (四) 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及实现国产化和替代进 口的科技成果; (五) 为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 量、科技情报等) ,理论研究成果(包括机械工业领域的科技基础 研究和应用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 发展战略及其他科技管理成果) 。 第六条 申报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应 用期达一年以上,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取得显著成效,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在近三年内通过上级单位组织鉴定、评审、 验收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科技创造发明成果必须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 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公开发表或公 开使用的,且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应用技术开发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达到国 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推广应用成果必须是在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 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其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 - 2 - 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四)消化吸收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取得的先进成 果,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 标准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达到行业领先水 平,并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计量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达到省内领先 水平,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情报成 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在研究方法或学术方面达到省内领 先水平,提供的情报信息被有关部门采纳后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 (六)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学术方面达到 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经实践验证 对技术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是经过创造性的工作,经实践证明 具有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其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含省级) 有关杂志刊登采用。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宜申报: (一)属于样机(品) ,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或属于小试成 果,尚未经过工业性试验的; (二)虽已形成生产能力,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尚未显现 出来的; (三)成果所有权有争议,尚未处理妥当的。 - 3 -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申报: (一)已获国家级、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系列产品之一已获过省(部委)级及以上级科学技术 进步奖,派生新产品的结构原理没有明显改进的; (三)属于阶段性成果(或系统工程项目中的子项) ,且又不 能单独应用的; (四)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曾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 ,没有新的重大改 进和提高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主要 有: (一)《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二)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报告; (四)科技查新报告; (五)国家授权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应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装订成 册;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做到正确、统一;字迹应清楚、端 正。 - 4 - 第十一条 鉴定证书必须铅印或打印,且有编号及组织、主持 鉴定单位意见和盖章,不得有剪贴、涂改等现象。 第十二条 《申报书》中所填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 名次应原则上应和鉴定证书一致。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作为主要完 成人时,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并由课 题组成员和其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书》附件材料应附有:经济效益证明(必须 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用户使用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第十四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5 人;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5 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组 织申报。省机械行业协会会员、省重点企业集团、省属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部门应负责审查以下内容并签署初审意 见: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 (四)其他。 - 5 - 第十七条 每个申报项目收取适当的项目评审及宣传费,在报 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第十八条 申报日期原则上每年 8 月份截止。 第十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 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即第一完成单位作为基层申报单位并按其隶 属关系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由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和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组 织设立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负责。由江苏机械工业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江苏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日常 事务。 第二十一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采取专家 会议评审制,评审方法采用定性的方法。评审程序包括:初审、 答辩、综审等环节。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 审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每 个建议授奖的项目须经若干名评委评审并经全体评委表决才能评 定其等级。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获奖的项目在批准、授奖前 予以公示,即在江苏机械行业协会、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 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 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裁决;如无异议,即由江苏省机械行 业协会和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公布正式结果并授奖。 - 6 -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江苏机械工业科技奖励办公室面向 机械大行业或社会相关系统择优聘任产生,聘任期三年。评委两 次无故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评委要本着科 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 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 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评审的项 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任务; (二)知识面广,在本专业方面有较深造诣,具有高级以上 技术职称; (三)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会实际 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以临时聘任特邀评委参加当年 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特邀评委在本年度 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六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六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和创造性很大,对促 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 - 7 - 二等奖项目:技术水平高,技术难度和创造性大,对促进行 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经实践证明有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和创造性较大,对促 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 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 可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江苏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奖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 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由江苏机械工业科技奖励 办公室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获奖证书, 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对课题组进行物质鼓励,颁发一定数 额的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或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 人劳动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状,追回奖金,并按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机械工业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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