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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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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1〕138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 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1 年 11 月 5 日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名族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激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 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财科 〔2019〕19 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 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科〔2020〕15 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 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 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每年 10 月初,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 和在校生人数,按照 1:1 的比例分配各二级学院评选名额。同一 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初 选,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当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 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 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 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一次,由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 奖学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3- 挪用,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获奖者,或通过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格的获奖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奖金, 并视情节诉诸法律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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