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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南省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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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琼办发〔2018〕41 号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 题,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 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我省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 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 周 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 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精神,认 真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琼发 〔2018〕8 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通过建立完善 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 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就业,让 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 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两定三限”、专项保障。定区域,人才住房建 设重点选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定对 象,对《行动计划》确定的引进人才实行分类保障;限地价、 限房价,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 1 式,降低人才住房建设成本,有效缓解人才住房成本压力; 限转让年限,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发挥好人才住房的居住属 性。 ——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 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 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 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按照《行动计划》要求, 由省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 应体系,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针对各层次 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有 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 条件,公正地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 保障。 二、保障对象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 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 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2 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三、保障方式 (一)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 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 级人才一般不超过 200 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 人才一般不超过 180 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 150 平方 米。人才公寓 8 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 5 年由政府无 偿赠与 80%产权,满 8 年无偿赠与 100%产权。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市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 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 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 府统筹安排。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 引进的 50 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 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 岁 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 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2018 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 行。 3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 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 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 5000 元/月,其他 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 元/月,硕 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2000 元/月,本科 毕业生 1500 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 年,每年集 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 6 万元/年,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 万元/ 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2.4 万元/ 年,本科毕业生 1.8 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 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 式”平台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 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 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 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 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 括: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 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 4 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 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 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 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 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 人单位按照 1:1 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 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 1:1 的比例承担。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 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三)购买商品住宅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 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 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 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 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抓统筹、市县政府抓 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委、 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统 5 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引进人才 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才办、发展改革、 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等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快推进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二)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由省政府组织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才引进 计划和新增就业人口规模,制定全省和各市县人才住房保障 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和规划报建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 出。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 地需要。 (三)加大人才住房供应 各市县要通过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政府 组织、市场运作开发建设,以及利用单位自有住房等多种渠 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 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住房。研究探 索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住房租金水平、 商品住宅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引进人才住房租 6 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 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 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 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三)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快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诚 信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 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 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 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 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纪处理。 (四)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 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 5 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 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五)2018 年 5 月 13 日前已在海南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 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六)本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 通知 琼建房〔2018〕251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 办发〔2018〕4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实 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 各类人才前来我省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标准,结合 当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 体的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尽快制定引进 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实施细则在出台 前,应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意见。省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 贴标准,按照属地市县标准执行。 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申请人才 公寓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人才向市县政府指定部门申请。 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县政府指定部门按相应面 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省属事业 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 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三、《指导意见》确定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 8 房补贴的保障对象范围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新引进的符合 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第一次缴 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人才在引进时的实际年 龄(周岁)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所需年龄条件 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最多可累计发放三年补贴。曾在海南工 作,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 范围。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期间在海南有个 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 范围。 四、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不同市县 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 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同 一市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 时提供家庭仅申请 1 套人才公寓或 1 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五、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由个人通过单 位统一进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 次,首批住房租赁补贴于 2018 年 10 月开始接受申请;购房 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购房补贴于 2019 年 1 月开始接受申请,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税或社保月份一次 性进行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最多累计发放 36 个 月,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5 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六、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 9 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为 2000 元/月,购房补贴为 2.4 万元/年。 七、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体工 商户经营者,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 税证明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凭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新购买的 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 出申请,不得凭 2018 年 5 月 13 日前在海南已购买的住房提 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九、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信息上报制 度,各市县要将补贴发放信息及时纳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建 设的人才补贴发放系统,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纳 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 十、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 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 十一、上述省属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 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10 月 15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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