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人字〔2016〕3 号 ──────────────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Administrator 2017-06-01 10:28 删除的内容: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6 年 11 月 21 日 1 嘉兴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范围和标准,保 障绩效工资顺利实施,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 件精神及绩效工资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务酬金发放范围及适用对象 第二条 劳务酬金主要包括评审费、讲座费、考务费、稿费和其 他劳务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承担岗位职责以外的劳务工作所 发放的劳务酬金。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承担岗位职责以外劳务工 作的具体劳务酬金标准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量,在最高标准内 发放。 本办法不适用于教职工从事岗位职责以内的劳务工作。若工作 时间内从事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劳务工作不得开支劳务酬金;若必须 在工作时间外从事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劳务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规 范加班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申报劳务酬金发放的项 目不得重复申报加班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 员参照执行。校外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 实际情况标准可适当上调,但须符合浙江省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各类劳务酬金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执行。 第六条 奖励费一般指学校及上级部门发文的奖励项目,奖励费 2 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学院可制定本学院的奖励费标准,学校专项 工作组审定,人事处备案;职能部门的非学校发文的奖励项目,不 予发放奖励费。 第三章 劳务酬金发放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各类项目劳务酬金发放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 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以下标准是劳务 酬金发放的最高标准且为税前发放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 情况及工作时间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一)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学校及学院(部门)需要对开展的项目进行专项评 审的,支付给具有相关评审资质的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主要包括学 术性评审、表彰奖励评审、学生活动评审、竞赛活动评审、专业技 术职务晋升评审、采购评审和项目评审等各种评审活动,其中,我 校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按《嘉兴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 执行。 评审费标准: 100 元/小时, 400 元/半天(晚) ,800 元/天。 (二)讲座费 讲座费是指学校及学院(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辅导讲座 等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属于学校课程安排、各类协议约定的及工 作职责要求的讲座,不予发放讲座费。 讲座费标准:教授, 500 元/场次, 1000 元/天; 副教授, 300 元/场次, 600 元/天; 讲师及以下, 200 元/场次, 400 元/天。 (三)考务费 3 考务费主要指各类自主招生考试、期中期末考、重补考、换证考 等由学校主办但不计算教学工作量的监考、巡考等考务工作产生的 费用。 计算机等级考试、外语等级考试等由上级主办,我校承办的监考, 其监考费标准按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考务费标准:监考费、巡考费,30~150 元/场次/半天(晚), 300 元/天; 面试费: 300 元/场次/半天(晚) ,600 元/天; 阅卷费: 5 元/份, 1500 元/门; 试卷命题费: 1500/份。 (四)稿费 稿费主要是指审阅作品的人的审稿费和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 的稿费,具体指《嘉兴学院学报》、 《嘉兴学院报》产生的各种稿费。 其中,排版费作为岗位职责范围外的劳务工作可用于发放内部工作 人员。 1.《嘉兴学院学报》稿费标准 (1)自然来稿稿费, 100 元/千字, 500 元/篇; (2)约稿稿费, 200 元/千字, 5000 元/篇; (3)审稿费, 100 元/篇; (4)英文校译费, 600 元/期; (5)特约主持人费,500~1000 元/次; (6)中图分类费, 100 元/期。 2.《嘉兴学院报》稿费标准 (1)文字稿费, 40 元/千字或校园短讯 5 元/条或诗歌 10 元/ 4 首; (2)新闻图片费,图片新闻 15 元/条、新闻配图 10 元/幅; (3)责任编辑编校费, 50 元/版; (4)重大专题(专版)策划费, 100 元; (5)优稿优酬费,被其他报刊录用或转载者,可加倍计酬。 (五)其他劳务费 (1)组织协助各类项目活动产生的劳务酬金,主要包括参与评 审、讲座、培训、考务、招聘和宣讲等各项活动,协助完成场地布 置、会务安排、人员接待等临时服务劳务工作。 (2)教职工发挥自身专业技能知识,跨部门协作完成相关项目 产生的其他劳务酬金。例如翻译、网站维护、心理咨询、医疗服务、 专业指导、审计等工作。 其他劳务费标准: 50 元/半天(晚), 100 元/天, 1000 元/项 目。 第四章 劳务酬金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发放劳务酬金具体流程及申报格式参照 《关于明确 2016 年绩效工资发放额度及控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实行提前申报审核制,每年年初提 交学校专项工作组审定,专项工作组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 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审核通过后的劳务酬金项 目可实施,逾期提交的项目年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院在管控绩效额度内发放劳务酬金,劳务酬金发放标 准按本办法执行,审核通过后的劳务酬金项目提交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校专项工作组讨论决定。 5 通过审批的劳务酬金,提交财务处通过酬金系统发放,税前发放数 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二条 国家及浙江省出台相关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纪监部门将不定期对劳务酬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办法发放的劳务费,一律予 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中具体问 题,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1 日印发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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