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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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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 (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 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 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 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 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 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 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 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 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 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 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 条 第四条 件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 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 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 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 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 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 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 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 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 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 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 愿者队伍。 第三章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 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 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 工作成效。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市科协、科技局及其它有关 单位受理本地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第十条 认定。由省科协、省科技厅认定命名 “陕西 省科普教育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指导与服务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科 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陕西省科 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 结,争取相关支持。 全省各级科协、科技局都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 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积极 参与“科技之春”、 “全国科普日”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 期限为 5 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 继续命名。 第十三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陕西省 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科 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科技厅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 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协、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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