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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等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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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徐委办〔2019〕175 号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 《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徐州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 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各类人才来徐就业创业, — 1 — 加快形成淮海经济区人才高地,全力服务淮海经济区中心城 市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大学生招 引实施办法》《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徐州 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 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 2.《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3.《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4.《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4 日 — 2 — 附件 1 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新部署、 新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工作 力度,助力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吸引更多高校毕 业生在徐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 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在我市市属企业及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 泉山区)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主城 区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 (二)首次在我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 6 个 月。 二、支持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优先为招引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 30%的租金补贴,最长租期 3 年。 (二)购房补贴 — 3 —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的,按照购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 元;其中对企业引进的在徐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世界名校 博士,按照《徐州市进一步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 策措施》 (徐委办〔2018〕175 号)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每人 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三)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 1. 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 1200 元/月/人、租房补 贴标准为 1000 元/月/人,补贴 3 年; 2. 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 900 元/月/人、租房补 贴标准为 600 元/月/人,补贴 3 年; 3. 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 600 元/月/人、租房补 贴标准为 400 元/月/人,补贴 3 年; 4. 非徐州籍毕业生,可享受 1000 元/年/人探亲交通补 贴,补贴 3 年。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四)专项补贴 鼓励驻徐高校毕业生留徐和外地高校徐州籍毕业生回徐 工作,在徐州企业就业或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 每人每月分别给予 600 元、400 元、200 元的专项补贴,补贴 3 年。 三、其他事项 (一)已有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 — 4 — 执行。 (二)支持经费由各地承担,市级财政对鼓楼区、云龙 区、泉山区给予 50%的补助。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发布之日前引进的毕业生仍按照《徐州市名校优生 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徐委办〔2018〕79 号)执行,并可享 受本实施办法新增补贴项目,所需资金按本实施办法资金渠 道兑现),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 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 5 — 附件 2 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 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的集聚和能力提升,提出如下措 施。 一、适用范围 我市市属企业及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 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新培养(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和 从徐州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 (一)高级技师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 35 周 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 (二)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徐州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 6 个月。 二、支持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 30%的租金补贴,最长租期 3 年。 (二)购房补贴 高级技师、技师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 — 6 — 照购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 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三)生活补贴、租房补贴、交通补贴 1. 高级技师生活补贴标准为 900 元/月/人、租房补贴标 准为 600 元/月/人,补贴 3 年; 2. 技师生活补贴标准为 600 元/月/人、租房补贴标准为 400 元/月/人,补贴 3 年; 3. 非徐州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可享受 1000 元/ 年/人探亲交通补贴,补贴 3 年。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四)技能培训补贴 对在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提高到高级技师 4000 元/人、技师 3000 元/人、高 级工 2000 元/人。 在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以上职业资格证 书并留徐就业的,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培训补贴。 (五)高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 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 者,国家级一类大赛前 5 名、国家级二类大赛前 3 名的选手。 对入选第一层次的,给予个人 20 万元、所在单位 10 万元奖 励。 第二层次: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 7 — 领办人,省级企业首席技师,国家级一类大赛前 6-12 名、国 家级二类大赛前 4-6 名、省级一类大赛前 6 名、省级二类大 赛前 3 名、市级一类大赛第 1 名的选手。对入选第二层次的, 给予个人 10 万元、所在单位 5 万元奖励。 第三层次:市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市级企业首席技师,市级一类大赛前 2-5 名、市级二类大赛 前 3 名的选手,新取得紧缺职业(工种)国家高级技师职业 资格证书的企业技能人才,徐州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具有一 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技能 人才。对入选第三层次的,给予个人 1 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已有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 执行。 (二)支持经费由各地承担,市级财政对鼓楼区、云龙 区、泉山区给予 50%的补助。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 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 8 — 附件 3 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 徐州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热 潮,在全市形成“人才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的良好局 面,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回徐创业的徐州籍外出就业创业人员。 (一)创办的企业需在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 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 (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三)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二、支持政策 (一)购房补贴。在徐州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 按照购房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二)提供金融支持。返乡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 50 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利率内给予全额贴息;小微 企业最高可申请 300 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 — 9 — 率的 50%给予贴息。 (三)财政奖励。对于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 返乡创业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已有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 执行。返乡创业补贴与《徐州市市级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徐政办发〔2018〕159 号)、 《徐州市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财规〔2017〕9 号)规定的补贴不重 复享受。 (二)支持经费由各地承担,市级财政对鼓楼区、云龙 区、泉山区给予 50%的补助。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 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 10 — 附件 4 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健全人才服务的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 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淮海经济区人才 高地的意见》(徐委发〔2018〕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彭城英才卡是各层次人才在徐州工作和生活享 受便捷、优质服务的凭证。 第二条 彭城英才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管 理和统筹协调,市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公安局、体育 局、文广旅局、交通局、政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三条 发放对象和条件 彭城英才卡实行分级管理、依申请发放, 发放 的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四条 发放对象: 1. 五星级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由我市申报入选的国 家级人才、省“双创团队”、省市“双创人才”、省“333 工程” 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 2. 四星级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由我市申报入选的省 — 11 — 产业教授、省“科技副总”、省“333 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 市“双百工程”培养对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省“双创博 士”) 、高级技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3. 三星级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 硕士毕业生,技师、高级工,回徐州创业的徐州籍外出务工 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五条 彭城英才卡申请人须在徐州居住或工作。居住 是指在徐州购房或租房,工作是指每年累计在徐州工作 3 个 月以上。 第三章 第六条 服务方式 在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专窗”, 开通热线,为各类星级人才提供“一窗式”服务。在徐州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设立“人才服务”专栏,提供“全程不见面、 一网通办”在线服务。 第七条 彭城英才卡办理通过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网“人才服务”专栏或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提出申 请,经审核后,持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网点办理。 第四章 第八条 服务内容 彭城英才卡各实施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捷”原 则,明晰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下列服 务: 1. 五星级人才: — 12 — ①在徐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享受总房款 50%,最 高 100 万元购房补贴。 ②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就近原则,结合人才意愿安排入学。 ③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选择在徐州大市区 落户。 ④彭城英才卡集成金融服务功能,人才可享受合作银行 贵宾待遇,各类补贴资金通过彭城英才卡发放,享受“人才贷” 服务。享受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⑤在不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借助市内科研 平台进行资料查阅、科学实验,免费使用科研场地、仪器设备。 ⑥每年享受免费体检 1 次,在我市市属三甲医院就医享 受医疗绿色通道。 ⑦在徐州东站、徐州站及观音机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出入境时,海关给予礼遇通道的出行便利。免费乘坐市内公交。 ⑧考取国内驾照的,考试合格后当日领取,申请转换驾 照的,仅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当日领取。 ⑨在我市指定影院每年享受 12 次免费观影,免费游览市 内 3A 级以上景区,在徐州奥体中心每年享受 50 次免费入场 馆健身服务。 2. 四星级人才: ①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选择在徐州大市区 落户。 — 13 — ②彭城英才卡集成金融服务功能,人才可享受合作银行 贵宾待遇,各类补贴资金通过彭城英才卡发放,享受合作银 行“人才贷”服务。享受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③在不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借助市内科研 平台进行资料查阅、科学实验,免费使用科研场地、仪器设 备。 ④每年享受免费体检 1 次。 ⑤免费游览市内 3A 级以上景区。 3. 三星级人才: ①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选择在徐州大市区 落户。 ②彭城英才卡集成金融服务功能,各类补贴资金通过彭 城英才卡发放,享受合作银行“人才贷”服务。 ③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培训。 每年选拔一批创业代表,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提升。 第十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彭城英才卡服务 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管理和经费保障 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主动出示彭城英才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并注销其彭城英才 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1.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14 — 2. 提供虚假材料的; 3. 持卡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 事处罚的; 4. 其他因违法违纪或违反道德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等 不适宜持有彭城英才卡的。 第十三条 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彭城英才卡发放条件的,注销其彭 城英才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十四条 彭城英才卡有效期与人才项目管理期同步, 每年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资格确认工作由市人才办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对于不配合资格确认的,可终止其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十五条 彭城英才卡仅限持卡人按照规定使用,不得 转借他人,违反者终止其享受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十六条 彭城英才卡由指定银行负责制作。彭城英才 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指定网点申请挂失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 支。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市政府 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承担。原办法与本办法 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 15 —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 16 — 2019 年 6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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