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7]12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暂行).pdf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研字[2017]12 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 号) 、 《关于开展 2017 年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7]1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 开展 2017 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学位秘[2017]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是指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 硕士学位点”)审核。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校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 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动态调整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及我校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授权审核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 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完善体系”为原 则,依法依规进行,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第四条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基本条件为: 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需具有本学科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资格,且在学科方 向与特色、学科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等方面高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申 请基本条件。 申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需具有本学科学士学位授权资格,且在学科方向与特色、 学科队伍、人才培养、培养环境与条件等方面高于国家规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基本程序为: (一)拟新增学位点的校内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省学位委员会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 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于当年 5 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 报送相关材料。 (二)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 7 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 本条件、省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相关规定,对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通过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内进行不 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 7 第六条 对批准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在队伍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加强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管理,每 6 年对其进行一次合格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