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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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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研〔2021〕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1 年修订)》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 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1 年 3 月 12 日 - 1 - 广西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最新政策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 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医师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 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并 且按照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和专业学位领 域授予学位。硕博连读、 “申请—审核”制、优秀研究生海外交流 项目等特殊招录或培养方式的研究生学位授予要求以当年我校相 关政策或规定中的要求为准。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 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要求的 我校研究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舞弊、 作伪情形者。 - 2 -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解除处分且毕 业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若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二章 第五条 硕士学位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硕士研究生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 从入学当年 9 月起的 5 学年内)完成相应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 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应考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 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 的合格分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科学引文索引及科学引 文索引扩展版(SCI/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 引(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著,可视为外语水平达到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 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 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 - 3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能力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 研究成果”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 相关的论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含 论著、综述或 meta 分析文章等),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 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非医学门类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 性文章 1 篇;或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 采纳 1 篇;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 2 篇;或完成的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咨询报告、经验总结、公 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 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 1 篇。学位申请人必 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以署名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3.在学期间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 (以下 简称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 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1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 - 4 - 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5 位者(含)有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2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共同第一 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效。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 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 者有效。 4.在学期间在 SCI/SCIE、SSCI、EI 收录期刊发表 1 篇与学位 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含论著、综述或 meta 分析等文章),影响 因子(IF)和署名排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IF<3,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 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3≤IF<5,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2 位者(含) 有效。 (3)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 有效。 (4)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5 位者(含) 有效。 (5)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 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 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 - 5 - 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4 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 作权)授权。 2.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1 件(共同完成人需 排名前 3 位)。 3.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 1 个,包括获得 “新药证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8 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 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 名不限)。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 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 一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8 位) 、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 名前 5 位) 、或三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3 位)。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 - 6 - 限。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医 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鼓励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相关职业资格 准入及水平认证的有效衔接,积极取得相关行业产业从业资质, 有效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三)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文章发表、发 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奖项申报等相关学术研究, 但不作具体要求。 三、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 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达到上述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 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博士学位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学年计,从入学当 年 9 月起的 8 学年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 习并通过相应考试。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为合格,非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 7 - 第九条 外语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规定 的合格分数线。 (二)通过学校每年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 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 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要求者,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文章发表”或“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 研究成果”或“科研奖项”中的任一项要求。 (一)文章发表 学位申请人文章发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 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 (1)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1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 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 3 位者(含)有 效。 (2)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 2 区中的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位论 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 2 位者(含)有 - 8 - 效。 (3)在中科院期刊分区表其它分区中的期刊上发表的,学位 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 者有效。 2.在学期间在 SCI/SCIE、S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与学 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必须是科研论著,专 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可以是论著或 meta 分析文章),且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1≤IF<5,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 作者,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2)5≤IF<1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2 位者(含) 有效。 (3)10≤IF<20,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 3 位者(含) 有效。 (4)IF≥20,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3.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管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 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收录期刊上发表 2 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 者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学位申请人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 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 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 - 9 - 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 专门汇报。 (二)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学位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专利 1 件。 2.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 1 个,包括获得 “新药证书”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5 位)。 发明专利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 的导师署名,排名不限。 (三)科研奖项 学位申请人获得科研奖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共 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8 位) 。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 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项 一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名前 5 位) 、或二等奖(共同完成人需排 名前 3 位) 、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科研奖项的完成人中必须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署名,排名不 限。 (四)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博士研究 - 10 - 生,可以先进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予以正常毕业,颁 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 上述要求者,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 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临床能 力考核要求。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具有较严密的逻 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 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 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学位申请须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学位评议与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举行 一至两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行文公布,学位评议与授予的 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附则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或学位授予后,如发现有学术 不端、舞弊作伪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 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 - 11 - 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 《广西医科大学 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章条例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 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要求的学位申请人的文章、发明专利和 技术应用研究成果、科研奖项等成果的单位署名及导师单位署名, 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广西医科大学”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学院” 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附属医院(附属 XX 医院)”或“广西医科大 学 XX 临床医学院”或“广西医科大学 XX 研究中心” 。 第十五条 相关术语释义。 (一) “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有 ISSN 或 CN 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 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论文以发表在学术刊物的正刊为准,增刊、专刊、特 刊、专辑、论文集等发表(收集、收录)的论文均不符合要求。 论文以见刊,或被知网、万方、维普、PubMed 等数据库检索收录, 或在本期刊官方网站上发布(online)为准。 (三) “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 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刊物 (含扩展来源期刊)及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 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的国内权威期刊,增刊除外。 (四) “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等中央媒体和广西日报、 - 12 - 《当代广西》等省级党报党刊及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网络载体 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制 定不低于本细则中文章发表或相关学术水平要求的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广西医 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校对:曾小云 2021 年 3 月 12 日印发 录入:毛宇昂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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