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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分制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广州南方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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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学分制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学院已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 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院 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 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 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和基本技能。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 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 到 1.5 及以上。 (三)经学院同意修读双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 资格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学位专业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 和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以获得学院颁 发的两种学士学位的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无 论双学位专业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均不能获得双学位专 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 满足如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 2 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 位的申请,经所在系审议批准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定。 (一)在校期间,未再受到学院、系的其他纪律或行政 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次发 生作弊行为。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 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 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所有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 25%; (3)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 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 科学技术奖项; (4)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 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5)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某项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 5 人以 内[含 5 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 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本院应届毕业本科生,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 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核,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学期规定时间以前向学院 教务与科研部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七条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复核各系报来的授予学士学 位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 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5 月份下旬和 11 月份下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我院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包括南京大学核心期 刊目录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 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认定的期刊。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位评定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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