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章程.pdf
序 言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前身为中国民航局航空学校, 是于 1956 年 5 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并由周恩来 总理亲自签署任命首任校长和政委的民航高校。学校先后更 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四航空学校”“中国民航高级航 校”“中国民航飞行专科学校”。1987 年 12 月,更名为中 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牢固树立立德树人是根本任务、教学训练是中心工作、航空 安全是永恒主题、教学质量是不懈追求的办学指导思想,秉 持“忠诚团结、勤奋严谨、安全精飞、求实创新”的校风, 突出民航特色,坚持安全训练,努力建设以飞行技术为主的 高水平民航工程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 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或者中飞院),英文全称为 civil aviation flight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 CAFUC。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广汉市南昌 路四段 46 号,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根据发展需要,按照 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或 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业务 管理与指导。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 督与考核,任免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 条件,支持、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委 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 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 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为国家和民 航培养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技术精湛、身心健康,具有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工学为主,理、工、文、管等多学 科协调发展。开展以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 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根据国家和民航 发展需要、办学条件,适度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倡导学术自 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第九条 学校是一所民航特色大学,集普通高等学校和 航空运行与保障机构的功能于一体,依法从事飞行训练,保 障航空安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确定教学、训练、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四)聘用、评价和管理教职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 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学员;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八)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 (九)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确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 (十一)开展社会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 价;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六)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 活的条件,营造和谐校园; (七)加强飞行安全能力和文化建设;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 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 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训练、 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 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 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 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 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五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 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履行。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个人 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需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按分工 组织实施。 学校决策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 并听取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检组)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 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查 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 同。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 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训练、航空 安全、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副校长、总飞行 师、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 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 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 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 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校园建设、管理运行等各项活动。 (六)组织飞行训练、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务维修工作, 保障航空安全。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 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 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 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务会 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者由校长授权的其他学校领 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校长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专题会是按照分工召开的专门会 议,主要研究拟提交由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定的事项,具 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决议,研究处理权责范围内 分管的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党的建 设等工作。会议议题由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学校领导确定。 学校领导专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 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平等自由,鼓励 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 教师在教学、训练、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撤销,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 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航空安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 和民航规章规定负责学校航空安全运行工作。 航空安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 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 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 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 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接受上级工会的 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参与、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由学 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 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 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训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法律法规,自主设置和 调整教学训练、科学研究、党政职能、公共服务等内部组织 机构,设立分院、二级学院(部、中心)等教学训练单位和 其他保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新津分院、广汉分院、洛阳分院、 绵阳分院、遂宁分院等多个校区,负责飞行训练的具体实施 和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开展飞行训练、航空运行 保障、安全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 分院党委书记、院长由学校党委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 任命,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学校任命后需报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部、中心),按照学 校总体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 生管理与就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学校与分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 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分院、二级学院(部、中心)等教学训 练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 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政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 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有关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师与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确 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 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勉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学生;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 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 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 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 技能人员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飞行训练、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违纪教职工进行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保障教 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 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做好教职 工离退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发挥其在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使用人事代理人员、劳务 派遣人员、临时工等岗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 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备入学资格, 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接 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三)获得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国内外学习 交流机会。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处分或处理等事项提出 异议和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珍惜和维护学校名 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定,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民航特有专业在作风、纪律等方 面的特殊要求,对部分专业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并提供应有的 支持和保障。 准军事化管理制度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 业与创业指导等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 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 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 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 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相关规定及教育服务协 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学校对学员颁发相 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层次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 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支持依法对外合作办学,服务民航发展 和地方经济建设。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设 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理事会。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设 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校友总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 立校友分会。 校友总会及校友分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训练和科研等发展需要,聘 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或者客座教授。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 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 助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 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制 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 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 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 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五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后,学校设置资产 经营公司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 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标识与校训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采用汉 字“飞”的变形,同时又是英文单词“Flight”(飞行)的 第一个字母“F”的变形。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 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红底白字校徽,研究 生佩带蓝底白字校徽,本、专科生佩带白底红字校徽。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蓝白相间长方形旗帜,旗面上半 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天蓝色,象征着蓝天白云。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让雏鹰展翅飞翔》,史昌清 作词,张坚作曲。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远举高飞 博学笃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9 月 22 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cafu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 交学校校务会审议,经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 由校长签发,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后实施并向社会全文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 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案,应依法由校长提议并说明理由,按照本 章程第六十五条的程序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 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 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委授权常委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